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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学习总结

个人所得税学习总结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课税原则、特点及发展历程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2、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是“属人并属地”的课税原则,属地原则体现在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人原则主要体现在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全球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我国个人所得税特点

(1)分类征收(11类)

(2)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明确简单

(4)计算简便

(5)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时间

重要的政策措施

1980年9月1日

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

1986年9月

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

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3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修改后的个税法于9月1日起施行。

5、《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要义

……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②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②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类别

承担的纳税义务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

无限纳税

1住所标准: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公历的纳税年度

非居民纳税人

有限纳税

1在我国无住所;

2我国不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负有对支付所得的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的法定义务。

(一)、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标的物,是判定每一种税,对什么征税及征收范围的依据,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如下:

征税项目

征税项目

征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适用税率

(一)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包括:

年薪、加班费、年终加薪、工资、薪金、津贴、补贴、资金。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合伙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承包工商登记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所属科目

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承包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工资、薪金所得

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以及其他作品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指个人得奖、中奖、同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适用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1.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是14%

2.财产租赁所得: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3.储蓄存款利息:

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

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4、劳务报酬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2、个人持有中化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及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等。

(二)减税项目

对下列几种情形,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收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资金;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扣除规定

1、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应纳税额的扣除):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2、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十一类应税所得

费用扣除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

定额扣除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定额或定率扣除(每次800元或20%)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会计核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无费用扣除

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以每月收入额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减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费用扣除

◆2011年9月1日起,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涉外人员再减除1300元,即扣除4800元。

◆适用于: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社团、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专家;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个人。

3、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①不含税年终奖。

年终奖÷12=A,由此得出适用税率,确定速算扣除数B。

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速算扣除数B)÷(1-税率),然后用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2=C,由此得出适用税率,确定速算扣除数D。

应纳个人所得税=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C的税率-速算扣除数D

②含税年终奖。

年终奖÷12=A,由此得出适用税率,确定速算扣除数B。

应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B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损失(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按月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承包者个人的工资-每月3500元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四)劳务报酬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定额与定率)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税后所得即不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所得-800)÷(1-20%)

注:

该情况下,应纳税额=(税后所得-800)÷(1-20%)X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1-20%)

税后所得即不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所得X(1-20%)]÷84%

注:

该情况下,应纳税额中[每次所得收入X(1-20%)]用上述公式代替

2、应纳税额

1按次收入4000元以下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X20%

2按次收入4000元至2000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20%

3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30%-2000

4收入超过5000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总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40%-7000

***************************************************************************************

(五)搞酬所得

1、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X30%)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X20%X(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X(1-20%)X20%X(1-30%)

***************************************************************************************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X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1-20%)X20%

***************************************************************************************

(七)财产转让所得

1、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20%)

***************************************************************************************

(八)财产租赁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X(1-20%)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20%)

***************************************************************************************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所得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适用税率(20%)

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管辖权

个人所得税的管辖权,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得及自行申报的管辖权,原因主要是分类税制是以管辖所得为根基而非管辖个人为根基造成的。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有两种:

一种自行申报;一是代扣代缴。

1、代扣代缴

(1)对以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项目的,由扣缴义务人到自己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扣缴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税。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次月十五日内申报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自行申报纳税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行申报纳税的管辖规定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1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营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

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

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

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从中国境外年终一次性取得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税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

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对股权转让所得纳税管辖

无论代扣代缴还是自行申报,都应该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纳税,税收管辖规定如下:

1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登记管理

1、设立登记

1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2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3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4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及内容的纳税人,或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涉及改变内容的纳税人,都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跨县(区)迁出、迁入也需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注销,应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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