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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公司“以人为本、安全优先、和谐发展”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储存保管、出入库、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3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储存保管、出入库、装卸、运输过程的安全工作。

4术语

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依据为《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5控制程序

5.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5.1.1危险化学品的购销人员应经过公司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5.1.2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1.3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出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5.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5.2.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5.2.1.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剧毒化学品以及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剧毒化学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并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施。

5.2.1.2.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

储存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选用合适的液位测量仪表,实现储罐物料液位动态监控。

5.2.1.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检测。

5.2.1.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2.1.5.必须采暖的库房,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机械采暖。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间距不小于lm,垛与堵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5.2.1.6.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5.2.1.7.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的要求;库房相互之间及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3.1条和第4.3条的规定;库房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8.3条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5.2.1.8.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为易于冲洗的非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防止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5.2.1.9.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2.2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定期巡线。

5.2.3储存单位人员的安全要求

5.2.3.1.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2.3.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5.2.3.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5.2.3.4.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5.2.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a.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

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

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b.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

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c.内容物互为禁忌物的钢瓶应分库储存。

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库混放。

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储存的钢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柜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有通道。

5.2.5易燃液体储存

a.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

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

大量储存(如苯、醇、汽油等)一般可用储罐存放,机械设施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b.专库专储,一般不得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

5.2.6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a.此类物品严禁露天存放。

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

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b.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c.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应立即采取措施。

d.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性物质混储混运。

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及同车、同船运输。

5.2.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储存

a.氧化剂应储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日光曝晒,照明设施要防爆。

b.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

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合储存。

c.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根据其性质及消防方法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存放以及分类运输。

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无机氧化剂共储混运;亚硝酸盐类、亚氯酸盐类,次亚氯酸盐类均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储混运;过氧化物则应专库存放,专车运输。

d.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彻底清扫、清洗。

严防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5.2.8有毒品储存

a.有毒品必须储存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

应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应良好。

b.严禁将有毒品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混储混运。

c.有毒品一般不得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包括非危险品)共同储运,特别是与酸类及氧化剂应严格分开。

d.储存有毒品,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装破损的不予储存。

e.剧毒品应严格按“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

f.应注意根据有毒品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5.2.9腐蚀品储存

a.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的库房。

b.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5.3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

5.3.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5.3.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出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3.3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5.3.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3.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3.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5.3.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

5.4.1装卸前

5.4.1.1装卸应符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5.4.1.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5.4.1.3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5.4.1.4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4.1.5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4.1.6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5.4.1.7车厢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5.4.2装卸过程中

5.4.2.1基本要求

a.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该区有关安全规定驶入作业区。

b.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

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c.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d.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e.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

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f.作业前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

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g.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

同时,必须做到:

①堆码整齐,靠紧妥帖,易于点数;

②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③装载平衡,高出栏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栏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④装运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⑤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⑥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5.4.2.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装卸

a.车厢内不得沾有油脂污染物及强酸残留物。

b.装车时要旋紧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

车下人员须待车上人员将瓶放妥后,才能继续往车上装瓶。

在同一车厢不准有二人单独往车上装瓶。

除允许竖装的气瓶(如民用液化石油气等)外,车上气瓶不得超过车厢栏板高度。

c.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必须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d.装卸操作时,不要把阀门对准人身,注意防止气瓶安全帽脱落,气瓶应竖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竖放时必须稳妥。

5.4.2.5遇湿易燃物品装卸

a.对容易升华,挥发出易燃、有害或刺激气体的货物,装卸时,应注意现场通风良好,防止中毒和易燃爆炸。

b.装卸碳化钙(电石)时,应问清包装内有无充填保护气体,如未充填的,在装卸前应侧身轻轻地拧开通气孔放气,防止爆炸、冲击伤人。

c.雨雪天装卸遇湿易燃物品时,不具备防雨雪的条件,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5.4.2.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装卸

a.装车前,车厢、机械、工具设备及操作场所,不得沾有酸类、煤炭、砂糖、面粉、油脂、磷、硫或其它松软、粉状等可燃物质。

b.若货物外包装为金属容器,装车时应单层摆放,需多层装载时,应采用合适的衬垫。

c.对添加稳定剂和需控制温度的烈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作业时应认真检查包装,密切注意包装有无渗漏及变形(如鼓桶)情况,发现异常应拒绝装运。

d.装卸时发生发生包装破损,撒漏物不得装入原包装内,必须另行处理。

操作时,不得踩踏、辗压散漏物。

5.4.2.7有毒品装卸

a.对刚开启的库门、集装箱、封闭式车厢要先通风,装卸时应站立上风处。

必须时戴好防毒面具、护目镜。

b.装卸时要防止包装破漏,沾染人体或污染其它货物。

工作服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品应及时更换。

不得在有毒品包装件上坐卧休息。

c.作业人员皮肤破伤者不能装卸毒害品。

工间或工后,手、脸未经清洗干净,不得饮水、吸烟、进食。

d.对刺激性较强和散发异臭的毒害品,装卸人员应采取轮班作业。

在夏季高温期,尽量安排在早晚气温较低时作业。

e.忌水的毒害品(如磷化铝、磷化锌等),应防止受潮。

f.有毒品严禁与食用、药用及生活用品等同车拼装。

装运后的车辆及工具要严格清洗消毒,未经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批准,不得装运食用、药用及生活等用品。

5.4.2.8腐蚀品装卸要求

a.装运腐蚀物品的车厢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氧化剂、易燃物品。

b.对易碎容器的包装件,严防木质包装件底脱落,装卸时不得肩扛、背负。

没有封盖的包装,不准堆码。

5.4.2.9罐(槽)车装卸

5.4.2.9.1罐(槽)车散装液体装卸

5.4.2.9.1.1装卸前应对罐(槽)进行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罐(槽)体无渗漏现象;

b.罐(槽)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

c.阀门必须关紧;

d.罐(槽)体与车身必须紧固,罐(槽)盖必须严密;

e.卸料导管必须良好;

f.装运易燃易爆的货物,导除静电装置必须良好;

g.罐(槽)改装其它液体,必须经过清洗和安全环保处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污水应于指定地点排放。

5.4.2.9.1.2装卸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货物溢出。

5.4.2.9.1.3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后,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并留有规定的膨胀余位。

装货后关紧罐(槽)进出口盖,严禁超载。

5.4.2.9.1.4卸货时,贮罐(槽)所标货名应与所卸货物相符,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紧固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处,阀门要逐渐开启。

5.4.2.9.1.5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操作岗位。

卸货时罐(槽)内货物必须卸净,然后关紧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5.4.2.9.2罐(槽)车液化气体装卸

5.4.2.9.2.1灌装前,必须对罐(槽)阀门和附件(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以及冷却、喷淋装置的灵敏度、可靠性进行检查,并确认罐(槽)体内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者经化验含氧不超过2%时方可充灌。

5.4.2.9.2.2车辆进入贮罐区前,须停车提起导除静电装置,进入充灌车位时再按好导除静电装置。

5.4.2.9.2.3严格控制灌装规定定量,做好灌装量复核、记录,严禁超量、超温、超压,其装卸作业顺序如下:

a.到指定地点开启排放阀,打开30%~50%左右,放掉残留气体保持罐(槽)内压力低于罐(槽)车压力1~1.5kPa;

b.开球部的快换接头盖,并关闭排放阀;

c.接通罐(槽)车与装卸液料管线之间的装卸软管;

d.慢慢开启罐(槽)车的紧急切断阀;

e.观察各零部件和仪表压力、温度、液位指示均正常,再慢慢地按顺时针方向开启气相阀和液相阀,并注意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数据变化情况;

f.要认真检查设施运转是否正常,并按时加润滑油,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泵;

g.装卸作业完毕,先关闭球阀,再关闭紧急切断阀;

h.打开排气阀,排出残留气体,拆下装卸软管,盖上接头盖,关闭排空阀。

5.4.2.9.2.4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时,一律不准灌装,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a.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b.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输的;

d.雷击、暴风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

5.4.2.9.2.5禁止采用蒸汽直接灌入罐(槽)体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槽)体的方法卸余液。

卸液后,罐(槽)内必须有规定的余压。

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4.2.9.2.6运输途中应严密注视车内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继续运行。

5.5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5.5.1.资质认定

5.5.1.1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

a.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

b.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c.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施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d.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e.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颁发的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5.5.1.2.申请与审批程序

a.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b.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审验。

c.根据审验结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

d.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事先向当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e.对于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须报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f.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单位运营资格,由国务院交通部门按规定办理。

5.5.1.3.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公安部门核发)的条件

a.有主管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b.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c.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d.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5.5.1.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5.2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5.5.2.1.托运要求

a.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b.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c.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5.5.2.2.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a.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

b.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c.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

经办人必须执有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5.5.2.3运输工具的要求

a.车辆运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施的规定。

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槽罐等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品、有机过氧化品、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他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b.槽罐及其他容器。

运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密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槽罐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5.2.4行车路线

a.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b.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c.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

5.6.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危险学品从业人员应接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5.6.2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即主体工程与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

企业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验收和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5.6.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设施的管理、装置的开停车、检维修应严格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程进行管理和操作。

5.7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5.7.1.贮存、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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