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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题库汇总

社区矫正知识竞赛题库

1、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做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帮助罪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3、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裁定假释的;四是被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

刑事制裁性、非监禁性、社区参与性、惩罚缓和性。

5.社区矫正有哪些功能?

答:

惩罚功能、教育功能、塑造功能、感化功能、治疗功能、控制功能。

6、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有哪些相同点?

答: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都是对罪犯的矫正,都是刑罚的执行,在最终目的和功能上是一致的,都是致力于对罪犯的改造,使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7、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有哪些不同点?

答:

一是环境不同。

监禁矫正是在监狱中进行矫正,它将行刑对象与社会相隔离;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

二是矫正的理念不同。

监禁矫正的报应惩罚色彩比较浓重,而社区矫正的重塑人格、感化教育等人性化色彩比较浓厚。

三是矫正主体不同。

监禁矫正的主体是监狱机关和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专业工作者,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四是矫正对象不同。

监禁矫正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五是矫正的内容、方式不同。

监禁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的严格管理、各种思想教育以及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其形式多样化,社会参与广泛化。

8、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什么?

答:

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9、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什么?

答:

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10、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答:

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11、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12、社区矫正的关键和核心是什么?

答:

社区矫正关键在于“矫正”,核心是提高矫正质量。

13、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

一、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二、有利于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使其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三、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1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

2012年3月1日

15、我国刑罚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

答: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6、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

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17、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18、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1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哪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2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应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哪些方面进行调查评估?

答:

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2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应当如何处理?

答:

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2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2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如何进行衔接?

  答: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24、什么是社区矫正宣告?

答:

社区矫正宣告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在社区矫正人员即将正式接受服刑前,对其说明的一些事项,如服刑时间,服刑管理规定及相关处罚等的活动。

25、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

社区矫正的衔接;社区矫正的执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的解除。

26、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宣告的事项包括哪些?

答: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27、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宣告应由谁主持?

应有哪些人员参加?

答:

社区矫正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

28、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

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9、社区矫正小组由哪些人组成?

答:

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监护人或者保证人,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

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30、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

答: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自愿或者由专业工作人员的邀请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社会人员。

31、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32、从事社区心理矫正的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一)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一;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3、社区矫正小组的职责是什么?

答:

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提供法律咨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实施考核奖惩。

3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矫正小组的组长由谁来担任?

答:

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35、为什么要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答:

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

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

36、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答:

(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

(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3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是由哪个部门建立?

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3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包括哪些法律文书?

答:

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3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是由哪个部门建立?

答:

由司法所建立。

4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包括哪些材料?

答:

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41、什么是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答: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交接相关法律文书、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42、矫正人员档案管理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

档案由专人专柜保管,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条件。

4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44、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该如何确定?

答: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旗)。

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45、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应该在几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答:

3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46、社区矫正人员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应该在哪里接受社区矫正?

答:

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

47、家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的李某常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打工,已有三年了。

某日,其因犯罪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而需依法被执行社区矫正。

那么,他应该去哪里报到呢?

是北京西城区还是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答: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办法》所称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旗)。

如果出现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应该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即县司法局报到。

因此,李某应该到其在京居住的县级司法局即西城区司法局报到。

48、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暂缓接收社区矫正报到人员吗?

答:

不可以。

4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出什么样的处理决定?

答:

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50、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5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内容有哪些?

答: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5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哪种情况下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答: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53、李某是一名被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他应该隔多长时间向司法所报告一次自己的身体情况呢?

答: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54、《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哪个部门批准?

答:

司法所批准

55、李某是一名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因病需要到省城就医,大概需要出门三天的时间。

那么,他应该怎么报请批准手续呢?

答: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旗)。

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要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因此,李某应该就其因病到省城就医而欲离开居住地三日的事情向对其执行矫正的司法所进行汇报,待该司法所批准后,方可出门。

并且,李某返回居住地时,还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5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超过七日的,应当报经哪个部门批准?

答:

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5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

一个月。

5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多长时间提出书面申请?

答:

一个月

5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是怎样规定的?

答: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6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61、《刑诉法》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

答: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62、社区矫正人员从某市A小区搬迁至B小区,需要向司法所报告吗?

  答: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所以,社区矫正人员搬家,需要报告。

63、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林某换了一份新工作,他是不是有必要向司法所进行报告?

答: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所以,林某工作变动需要向司法所报告。

6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超过七日的,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答: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待司法所批准后,方可外出,返回居住地时,还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65、社区矫正中的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

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

66、为什么要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管控制?

答:

一是防止出现因监控不到位甚至撒手不管导致社区矫正人员成为社区不稳定因素问题的发生;二是防止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三是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因社会和人为因素的变化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67、矫正过程中,如果发现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司法所应当怎么办?

答:

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6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社区矫正人员遇有特殊情况时,司法所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

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69、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

依法、严格、科学、文明

70、什么是分等级管理?

答:

分等级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改造表现、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将矫正对象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

71、什么是分阶段教育?

答:

分阶段教育是指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规律,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

72、严格管理等级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

适用于改造表现差、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大的矫正人员。

73、宽松管理等级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

适用于改造表现突出、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的矫正人员。

74、.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遵循什么方针?

答: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75、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

应遵循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原则

76、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要遵循什么工作理念?

答:

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理念。

7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4)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5)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7)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也适用上述规定。

7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其矫正宣告和档案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79、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和和心理辅导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

答:

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80、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重点要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

答:

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81、未成年人小张,16周岁,在上高二时与一名同班同学发生争执,打斗中致对方轻伤,小张因此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一年。

那么,在小张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还可以再入学就读吗?

答: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其受教育的权利并未丧失,司法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因其被判处管制、缓刑等接受社区矫正就拒绝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学就读。

也就是说,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可以入学就读。

因此,小张是可以继续入学就读的。

8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8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8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该由哪个部门批准?

答:

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85、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答:

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8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8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作了特殊规定,其中,在日常监管环节上有哪些规定?

答:

在日常监管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报告自己遵纪守法等一般性监督管理规定外,保外就医罪犯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司法所除了定期检查、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还要定期与其就医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有关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8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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