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学校卫生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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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学校卫生资料
2012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
学校卫生监督培训提纲
第1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2节学校卫生监督
第3节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第4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5节我县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重点
学校卫生监督的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
一、学习卫生
二、食品卫生
三、公共场所
四、生活饮用水
五、传染病
第一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一、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简介
第一章总则(目的、任务、适用范围、职责分工)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四章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二、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
1、意义:
体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
2、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3、职责分工: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4、管理层次:
国家、地方、行业、学校
三、学校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1、学校要合理的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小学部超过6小时,中学8,大学10。
2、学校的学习环境要符合要求,学校建筑、环境噪声、微小气候、环境质量、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校舍其选址、设计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学校要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如厕所、洗手设施等
4、学校要建立卫生制度(教室、宿舍、环境),加强卫生管理。
5、学校应当贯彻《食品安全法》。
6、学校的运动体育场地、游泳馆和体育器材要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
7、学生参加劳动,要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设施。
8、学校安排体育课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要照顾到女生的生理特点。
9、学校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10、学校要建立健康管理制度.
11、学校应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12、学校应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
13、积极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
四、学校的卫生管理
1﹑教育部门要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学校可以建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3、高校应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设卫生保健科室.
4、经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卫生保健机构.
5、教育部门在卫生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学校卫生经费方面,给予保证.
6、学生用品应符合卫生要求.
五、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卫生行政的职权
(1)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1、对生产单位的卫生监督。
有无生产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卫生许可证或评审意见。
2、对销售单位的卫生监督。
包括对学校集体购买的产品。
要求销售单位向生产厂方索证,不购买来路不明的产品。
3、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和上岗资格进行管理。
(如眼镜店的验光员)。
4、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国家有标准的有铅笔、中小学教科书,标准对数视力表等。
5、卫生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产品、罚款。
罚款额度为非法所得的两倍以下。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六、奖励与处罚
1、表彰、奖励
2、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限期改建
3、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4、建议行政处分、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学校卫生监督
一、教学与学习卫生
二、食品卫生
三、公共场所
四、生活饮用水
五、传染病
一、对学校教学与学习卫生的监督
(一)学校卫生相关国家标准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
中小学教室采光照明卫生标准
中、小学换气卫生标准
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铅笔涂漆层中铅含量卫生标准
(二)、教学与学习卫生监督
1、对学习时间进行卫生监督
2、对学校建筑与设备进行卫生监督
(1)教室的人均面积;
(2)课桌椅;(3)黑板;(4)采光;(5)照明;(6)微小气候(7)环境噪声等。
3、对教学卫生的监测与评价
4、对学习时间进行卫生监督;每日学习时间:
一学期学习总时数/一学期实际上课日数
5、对学校建筑与设备进行卫生监督
(1)教室的人均面积:
被测教室面积/该教室学生人数
(2)课桌椅:
课桌椅与学生身高符合数/被测学生数
(3)黑板:
高〉1M,宽〉3.6及4M。
(4)采光:
采光系数、墙壁反射系数、玻地比
(5)照明:
课桌面、黑板、阅览室
(6)微小气候:
温度、相对湿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环境噪声
对教学卫生的监测与评价,每学期开学时对教学卫生进行监测,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学校的食品进行卫生监督
涉及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的情况有:
学校食堂、小卖店、学生集体用餐(普通餐、营养餐、课间餐、课间奶、点心、饮料)、桶装水、学生热饭处。
(一)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3、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4、学生营养午餐供给量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6、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二)、学校食堂
特点1是大锅炒菜;2用餐人数容易发生变化;3放置的时间长;4餐具的用量大;5食堂对外承包的问题
监督的重点:
1原料要把关;2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3剩饭剩菜的处理;4饭菜出售的时间要求;5凉菜加工要有专间(凉菜留样250克,24小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6、卫生许可的发放。
要求建立卫生管理组织
1、校长负责制度
2、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建立化验室、配备化验员
建立卫生岗位责任制度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三)、学生集体用餐
依据;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普通餐、学生营养餐、课间餐
1、卫生许可、学生营养餐许可项目
2、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
3、营养餐所含的营养素应达到要求
4、课间餐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
5、分餐人员应体检,着工作服。
6、学校应有专人负责
7、有接餐纪录,
8、有留样专用冰箱
9、每餐留样,48小时。
(四)、小卖店:
卫生许可、产品的包装情况、标识、索证
(五)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追究的对象
学校的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
1、明确责任: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3、食物中毒程度的划分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是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4、责任追究的内容
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内容
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内容
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内容
5、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般食物中毒事故
较大食物中毒事故
重大食物中毒事故
学校行政责任的责任追究原则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三、学校内的公共场所
阅览室、图书馆
公共浴室
体育馆
游泳馆
招待所
俱乐部
(一)学校公共场所相关法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由卫生部根据《条例》的授权所做的解释性规定,是《条例》的具体化。
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卫生标准与《条例》和《细则》配套的
(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体育馆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三)学校公共场所的特点1
种类多,分布广,人群聚集,流动量大。
某些重点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突出,如:
低星级宾馆饭店和普通招待所:
数量大,硬件设施较差,人员流动量大,人员卫生素质不高。
(三)公共场所的特点2
洗浴中心:
易造成性疾病传播。
理发美容:
无证的黑户最多,用具消毒不规范。
大型超市:
人员在一定时间集中,人流量过大,超出设计容量。
游泳场馆:
易造成红眼病的传播流行,氯气泄漏中毒事故。
(四)公共场所卫生基本要求
1、环境质量要求
2、用品用具要求
3、消毒设施要求
4、灭虫和废弃物存放要求
5、相关产品要求:
6、饮水、用水要求
7、从业人员要求
(五)学校公共场所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违反《条例》承担的法律责任: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3、拒绝卫生监督的;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
5、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的;
6、从业人员不按时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岗位;
7、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或卫生许可证的;
8、发生危害健康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9、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10、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六)学生宿舍卫生监督
寄宿学校学生宿舍执行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 85)的规定
学生宿舍的监督与评价(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GB/T18205-2000)
(1)学生宿舍人均居住面积应达到2.7平方米/每人;学生宿舍换气次数25次/人。
(2)监督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3)环境及个人用品卫生
(4)宿舍无虫媒及老鼠
(5)宿舍漱洗设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如盥洗室水龙头数(个/人)1/8-10;
四、生活饮用水
自备水源、二次供水、桶装水、直饮水
(一)国家法规及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的规范下进行的。
新《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实行,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条文共7条,其中第29条规定了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监督法规性文件由建设部、卫生部共同批准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施行。
共5章31条,其中第6条对供水单位必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作了明确规定。
2001年9月1日卫生部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共包括7个文件,其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是在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水质指标由原《标准》35项修改后共96项,包括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
新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是国家建设部发布,从2005年6月1日实施。
规定了检测项目101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42项,非常规检测项目59项。
新增加项目都是事关百姓身体健康的,在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公共场所二次供水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二次供水水箱(或蓄水设备)每年至少清洗消毒1次,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包括必测、选测、增测项目。
公共场所使用的桶装水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饮用纯净水其水质应符合《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净水其水质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
购进使用的桶装水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瓶装标识符合卫生要求,饮水机等部位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持有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
各类学校都应做好校内饮用水卫生管理。
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提供安全、清洁、足够的饮用水。
1采用自建管道直饮水供应直饮水的,应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采用桶装水供应的,其桶装水生产厂必须领有卫生许可证,并以食品量化分级A级企业为宜,饮水机(涉水产品)必须领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批件;
3采用集团式滤水器过滤供应的,该集团式滤水器必须有卫生部的卫生批件。
4采取自建集中式供水的,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才能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宜让学生直接饮用。
五、 传染病的监督
(一)流行病学特点
学校是人群高度聚集的地方,学生是传染病的高发人群;
学校是传染病的集散地。
流动性大,接触面广,是传染病的易发场所。
一旦发生,极易传播和流行,并可扩大到家庭和社会。
青少年由于其免疫功能尚不完善,抵御各种传染病的能力较弱,是多种传染病的好发年龄。
必须高度戒备地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急性传染病是学校学生中常见的疾病。
呼吸道传染病:
麻疹、猩红热、流脑
肠道传染病:
甲肝、菌痢、
其他传染病:
水痘、腮腺炎、
细菌性食物中毒、传染性结膜炎。
(二)、传染病的执法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三)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及制度:
设立预防保健科或组、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建立晨检制度、消毒(场所、公用物品)、因病缺课登记
2、疫情报告:
专人负责、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3、组织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免疫接种: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接种,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
4、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针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的培训
(三)学校传染病监督检查内容
1、学校传染病防控预案、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制度,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执行情况;
2、传染病疫报告.登记,报告人及报告时限情况;
3、学生病假登记薄、传染病情况、因病缺课统计表;疑似传染病学生,病源携带者的管理登记薄、卡等;
4、患传染病学生的隔离、转诊、治疗情况;
5、学校健康教育开展情况,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
6、发生传染病后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学校内卫生设施(厕所、漱洗室等)以及学生公共活动场所的消毒情况;
7、在传染病流行季节的易感学生的管理、学生预防服药及采取其它预防措施情况;
8、学生计划免疫工作管理,预防接种登记卡片,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登记表及报表;
9、学校预防接种操作、地点选择、接种用具使用及消毒情况,是否保证每人一针一管,接种疫苗的检查,接种时无菌操作情况。
(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第3节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标准〉
适用范围: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综合评价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专、技工、普通中小学校
是国家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的一部分。
不合格学校的判定
1、实际得分未达到标准总分的60%。
2、因学校的责任发生集体食物中毒的。
3、因学校的责任发生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体育等活动使学生致残、死亡的。
5、学校有超学额班级并超过规定的班学额数的。
第4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定义: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概念:
学校卫生应急事件是指学校内发生的危害学生群体健康的需要立即处理的事件。
如食物中毒、传染病、水污染、预防接种反应、学生群体癔病等事件。
特点:
原因相同、症状相同、短时间内多人发病。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文
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学校、幼儿园、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甲肝、伤寒、出血热、流感5人以上;
炭疽、流脑3例以上;
菌痢、麻疹、风疹、腮腺炎、水痘、猩红热10例以上;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报告内容
事件名称
事件类别
发生时间、地点
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
主要症状与体征
可能的原因
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件的发展趋势
下步工作计划等
5、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传染病报告与应急预案
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预防接种反应应急预案
群体心因反应应急预案
第五节我县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重点
1、建立健全本区域内学校本底资料。
建立《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掌握学校的基本情况,力争一校一档。
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来源《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2010版)》)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学校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14表)。
(二)报告范围
小学及小学以上的学校。
(三)样卡(附后)
(四)相关说明
1.学生总数:
指在上一年度的9月1日到本年度的8月31日之间,学校在册的学生人数。
2.教职员工数:
指学校在职在岗的各类聘任人员。
3.学校类别:
参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等规定进行分类。
(1)初等教育:
指小学教育。
(2)中等教育:
包括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
(3)高等教育:
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以及脱产学习并参加国家文凭考试、自学考试的民办高等教育。
(4)其他教育:
指中、小学一体化办学等综合性学校。
4.办学性质:
“其他”一栏主要指港、澳、台投资和国外投资的办学。
5.校内辅助设施数:
指校园内配套的有关设施,以及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校园内应纳入卫生监管范围的各行业单位数,包括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单位。
6.饮用水:
指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情况。
同一学校供应多种类别的饮用水时,填报主要供应的饮用水类别。
供应桶装饮用水的计入“分质供水”栏内,不供应饮用水或供应其他类型饮用水的计入“其他”栏内。
(1)集中式供水:
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2)二次供水:
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
(3)分质供水:
主要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城市集中式供水或其他原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水。
(4)分散式供水:
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规定,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7.卫生室、保健室:
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
8.学生体检数:
指学生总数中,在上一年度的9月1日到本年度的8月31日之间接受了健康检查的学生人数。
学生体检数≤学生总数。
9.学生常见病防治:
指在上一年度的9月1日到本年度的8月31日之间,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开展近视眼、龋齿、营养不良、肥胖等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情况。
开展了四项及以上学生常见疾病防治工作的填“开展”一栏,开展了1~3项的填“部分开展”。
(五)注意事项
1.本卡应在完成首次学校卫生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2.同一学校有两个以上办学地点的,应填两份以上信息卡。
3.对已建卡的学校,信息卡内容有变动的,必须进行修正或补充填报。
(六)参考资料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4、《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表号:
卫统14表
注册地址:
制表机关:
卫生部
地址: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5号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有效期至:
2012年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学生总数□□□□□□其中:
男生□□□□□□女生□□□□□□
住宿学生数□□□□□□教职员工数□□□□□
二、学校类别
1.初等教育□2.中等教育□3.高等教育□4.其他教育□
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