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施工类通用条款相关处罚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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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施工类通用条款相关处罚决定
通用条款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1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它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3.2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1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
3.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3.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5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承包人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4
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或在合同履行期间资质变化无法满足工程相应需要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或欺诈行为的;
(10)承包人未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工程施工相关手续的;
(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2)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6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7一方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3.8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人员、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等迁离工地。
3.9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10除3.7款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转让与分包
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4.3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给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4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格,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相应资质或丧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格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4.5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保证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时,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
5.工程师的权力
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工程的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问题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5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力或发出各种指令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并遵照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批准不免除责任
6.2除非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签证,否则,发包人或工程师无论以何种形式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发包人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
6.3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对另一方违反合同所享有的索赔权利的放弃,不意味着对其将来违约所产生的索赔权利的放弃。
6.4发包人或工程师对工程的批准、认可和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的责任承担。
因承包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等或延期整改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失,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负责设计
7.4对于图纸需经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批准的,承包人应负责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图纸报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并获得批准,否则视为延迟提交图纸。
7.5由承包人完成并提供给发包人的一切图纸和图纸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除非该著作权是承包人向第三方申请取得的使用许可。
7.6无论发包人以何种方式对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准与认可,均不免除承包人对其完成的设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因承包人的设计缺陷,导致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进行赔偿。
8.承包范围
8.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了书面声明,否则,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将包括协议书条款没有特别说明,但在图纸中有所规定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合理包含的一切内容与项目。
8.2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后,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需对现场采取的一切整理措施,均属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8.3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令承包人完成的零星、辅助工程,也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范围、标准及时间完成。
8.4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的要求,对设备及安装工程竣工移交后发包人负责管理、控制和维修的人员进行培训。
承包人应对其指派的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指导与培训的正确性负责,并对由于其技术人员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质量标准
9.4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仍属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修复或更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9.5如因市场原因,需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合同规定生产厂家以外的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核;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擅自使用的,视为不合格,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10.3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或发包人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
如因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来的材料计划,承包人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发包人。
若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交错误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进场未满足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10.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约定的,则按相关规范或通常使用量)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计划申报,如承包人超量申报的,超出部分的材料费及保管配合费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超量较大的,发包人可额外再向承包人收取超量部分采购价50%的管理费。
如承包人将申购的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承包人承接的发包人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所属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均可解除与承包人的一切合作关系,承包人不得存在异议,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领用的材料不得运离工地现场,如需运离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对外销售。
10.7如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符;
(2)数量与约定供货数量不符;(3)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4)到货时间与约定的时间不符等,均应即时告知发包人。
在承包人已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定后由发包人承担。
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而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0.8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由发包人负责运到工地,承包人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并由承包人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由于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9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供应商送货至工地,发包人货到前2小时通知承包人验收、卸货,货到后由承包人验收合格后负责卸货,并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分钟内安排人员卸货,货到现场6小时内必须卸货完毕。
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到现场后2小时内,承包人未组织卸货,发包人有权组织第三方卸货,并按实际发生卸货费用的2倍转扣承包人,并视为材料已经承包人验收合格,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场内运转、清点、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
11.检验、测试
11.2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有短缺、损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
如由于承包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导致设备、材料进场日期或安装工期被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即使经发包人审核合格,但如果承包人所交付的设备、材料存在缺陷,则发包人仍可在发现该缺陷后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
11.3如法律或规范要求材料、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或性能测试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完成对所提供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11.4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经检验、测试或经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材料。
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送检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11.5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
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6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或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进行隐蔽验收的,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覆盖或修复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对于必须报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的工程,则工程通过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如协议书约定此类报验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则此种报验工作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立即开展报验工作,以保证发包人的开发建设要求,由于承包人怠于或不进行报验工作而造成由发包人代为报验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实际发生费用。
12.10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则即使工程经发包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被评定为合格,承包人仍应对发包人或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2.11承包人完成相关工程后,申请验收前,承包人应对现场清理完毕,不得在现场残留杂物、污渍。
承包人违反前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12工程竣工后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3天内(主体工程20天内),承包人必须将其在现场的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全部拆除完毕,并且将全部人员、机械和其它物品撤离现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拒绝退场,发包人在公证机关对现场进行公证后,有权将承包人在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施工工具、机械等物品搬离现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权阻挠或进行抗辩,发包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如承包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撤离现场的,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13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之日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未移交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接管工程,承包人不得阻碍。
12.14工程完工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承包人不得设臵障碍,阻碍其他施工单位进场。
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发包人损失的,还须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13.质量保修
13.3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并承担一切费用;如不属于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问题,承包人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维修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到场进行维修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完毕,否则视为授权发包人可另行安排维修,由发包人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实际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维修费用按维修时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费用的3倍计取,套用维修时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计取的费用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实际维修方共同确认的费用为准。
维修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回,保修金余额不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足差额部分。
发包人另行安排第三方维修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对整个工程的维保修责任,第三方维修的工程在保修期内再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13.6对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争议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可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承包人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承包人尚应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13.7因合同解除而导致承包人中途退出施工的,对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承包人仍应按照原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3.8保修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在交楼前15天编制交楼期间维保方案并报发包人审核通过,维保方案须明确维修大队负责人、各工种维修人员数量、各种维修材料库存数量、维修器具配备情况等内容。
承包人未及时提交合格维保方案的,每延迟一天。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2)维修大队进场后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调整维保方案,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要求调整的通知后3天内按发包人要求组织人员、材料、器具进场,否则,每延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3)承包人必须按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维保方案组织维保人员、维修材料、器具,交楼期间24小时在现场提供维修服务。
在交楼期间,维修人员每天定时到发包人处签到,每缺勤1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元。
(4)维修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入户维修时须主动出示工作牌,穿着鞋套,否则,每发现1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元。
(5)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听取住户维修意见,与住户意见不一致时,必须及时上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协调解决,严禁在现场与住户发生冲突。
否则,每发生1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6)接到住户的投诉后,发包人到现场拍照取证,并由发包人判断是否需要向住户承担维修责任。
须承担维修责任的项目,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
质量缺陷不属承包人责任的,维修完毕后由发包人签证计取维修费用。
(7)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发出的维修通知,无论造成质15
量缺陷的责任方是否为承包人,承包人都必须在维修通知指定的时间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交楼期间必须在接到维修通知后5分钟内到场),未经发包人及入住业主同意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
维修人员迟到、到场后不接受调配在30分钟内开始施工、擅自离开现场的,每发生1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8)承包人必须在接到维修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修复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按13.3款的约定另行委托。
此种情况发生第1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000元;发生第2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发生第3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发生3次以上,发包人有权将后续的维保工程另行委托并扣留全部保修金作为维修费用。
(9)由于承包人原因维修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的,返修第1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返修第2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返修第3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由发包人按13.3款的约定另行委托维修。
(10)维修期间,严禁维修人员在户内抽烟、大小便及使用户内一切设施;上述情况每发现1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11)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须将现场维修垃圾清运干净并将室内清洁干净;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12)对承包人违反第13条及本协议有关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直接划扣,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及时补足,否则发包人有权追偿。
14.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
14.1工期、节点工期及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除非协议书有特殊说明,否则,工期与节点工期应按照日历天数计算,不得扣除其中所包含的任何假期、休息日及各相关专业工程所需的施工时间。
在发包人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的情况下,自发包人第一次移交施工场地至发包人最后一次移交施工场地并由承包人施工完毕的期限不得超出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否则视为承包人延误工期。
承包人按发包人指令所完成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零星、辅助、临时工程的时间包含在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内。
14.2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满足合同履行需要的人、机、料等组织进场并从速开工,不得延误。
14.3如无相反证据,开工令的签发是现场满足协议书约定的移交标准具备施工16
条件且发包人已将现场移交给承包人的充分证据。
承包人应收到开工令后三日内将开工令确认返还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3日内返还开工令且又未能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已确认。
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具体开工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合同工期依据协议书之约定办理,不受开工令是否签发、签发日期之影响,承包人应及时进场施工。
14.5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顺序,分期、分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并依据已有图纸及时安排施工。
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即使图纸尚未下发,发包人仍有权通过向承包人下达具体施工指令的方式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如事后正式下发的图纸与发包人的施工指令有出入,则相关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4.6协议书中规定的节点工期与合同总工期具有同等约束力,承包人未能按照节点工期完成指定部位或区段完工、移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4.7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工期要求、地质水文与气象条件、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自身施工能力,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意外,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场地利用方案、人机料保障方案等,以保证合同约定的工期得到遵守。
14.8承包人应认真落实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目标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合同价
16.4承包人根据16.3款提出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时,应在事件发生后5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合同价的请求权。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该项签证已被认可。
17.付款条件与方法
17.3承包人要求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应事先通知工程师核实材料进场情况、施工进度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合同约定的其它付款条件,工程师据此签署是否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未取得工程师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发包人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17.6承包人向发包人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发包人核验,与原件一致的方为有效,否则无效。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有权进行核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
承包人不配合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为虚假资料,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每月(季)末前2天内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工程量清单、当月(季)进度款计算说明、下月(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下月(季)度材料、设备及劳动力进场计划、协议书中规定资料及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如承包人不按时报送,工程师有权不签署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17.11经审核,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付款请求,存在质量不合格、进度迟延、不符合约定付款条件、资料不全、计算错误或存在形式与程序瑕疵的,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付款请求予以退回。
17.15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必须用于本工程,指定用途的必须保证专款专用,违反此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项。
承包人按申请款项金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8.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
18.1从开工之日起直到竣工移交之日止,承包人自行施工工程及其它已移交承包人的专业工程工作成果的照管与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18.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