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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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程序,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有效性,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称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处理是指各区、市质监部门和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称后处理责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包括通报、责令改正、复查验收、收回产品、公告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第四条后处理工作应当遵循责任明确、程序合法、规范实施、监管到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后处理责任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后处理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任务接收、登记、监督企业整改验收、组织对企业整改后的复查验收、接受企业复查验收申请、建立健全后处理工作档案,负责上报信息和有关报表等管理工作。
执法稽查机构负责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和执法稽查机构应当相互配合,相互衔接。
需要配合完成后处理工作的,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扯皮、推诿。
(一)市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省局委托的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2、负责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的整改学习班或者产品质量分析会,组织对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整改结束后的产品质量进行复查检验;
3、负责组织、建立处理工作档案和材料的汇总上报;
4、负责对各区市局后处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二)后处理责任单位职责
1、负责具体实施市局委托的国家监督抽查、省监督抽查和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2、在省、市局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参加省局、市局召开的质量分析会和不合格经理(厂长)质量培训班;
3、建立和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和材料的汇总上报。
(三)质检机构职责
1、市级质检机构按照后处理责任单位的复查计划,负责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实施复查和产品检验。
2、检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合格检验报告发送企业。
第三章工作程序、要求
第六条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市局向后处理责任单位下达《关于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后处理的通知书》(附件1)和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反馈单》。
第七条接到市局下达的《关于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后处理的通知》和《检验报告》后,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核对、确认。
并及时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2)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后处理责任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质量技术监督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同时告知企业权利和义务。
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按规定要求向组织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提出异议需复检的,复检申请的受理和实施按照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应在《质量技术监督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和有关执法文书上确认并签名、盖章。
后处理责任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质量技术监督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附件3),明确整改工作的内容、限期整改时间等要求。
同时将《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验收复查申请表》(附件4)发给企业,告知企业复查申请的时限等事项。
第九条企业接到《质量技术监督责令改正通知书》后。
后处理责任单位应指导和督促企业在30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1、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4、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收回、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追回已经售出的可能危机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6、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或产品质量分析会;
7、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8、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整改和复查检验。
第十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将《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验收复查申请表》和《整改报告》报后处理责任单位。
复查验收工作自收到《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验收复查申请表》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复查验收申请向省局提出,由省局安排复查检验。
其它监督抽查后处理复查验收申请向市局提出,由市局安排复查检验。
市局需要委托后处理责任单位的,后处理责任单位协助市局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接到《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复查验收申请表》和《整改报告》后,后处理责任单位立即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形成《复查验收报告》。
《复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国家、省、本市和外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2、企业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所作的工作;
3、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4、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已取得的效果;
5、完成整改的期限;
6、提出复查验收和产品复检的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复查验收合格的企业,按照职责权限,属于国家监督抽查的,由后处理责任单位将复查验收报告上报市局,市局上报省局,省局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5);属省、市监督抽查的,由市局或市局委托后处理责任单位向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
第十四条质检机构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1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完成对复查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
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说明情况。
检验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被检企业、企业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6)》并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载明“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省监督抽查复检报告”、“市监督抽查复检报告”。
复检的费用由被抽查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可以向负责后处理责任单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
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实施部门在核实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报市局备案。
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在企业申请的延长期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企业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整改期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属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局上报省局安排公告和组织强制复查;对省抽、市抽和外省市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局安排公告并向检验机构下达《不合格企业强制复查通知书》,组织强制复查。
第十七条对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监督抽查中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和存在缺陷的产品,责令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召回,并通报有关部门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发布公告,防止危害扩大;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后处理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并建议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省、本市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市局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档案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试行后处理整改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分离制度。
后处理责任单位在实施后处理过程中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合格企业,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质监办案程序的规定及时予以结案,形成行政处罚案卷。
其他后处理过程形成的材料,独立形成后处理档案。
第十九条后处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处理工作登记表、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复查申请表、复查验收报告、复查检验委托书、复查检验报告、复查检验结果告知书、企业整改报告、反馈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建立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报告制度。
后处理责任单位对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反馈单》、《企业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复检报告》一并上报市局;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和每年的12月23日日前汇总统计市局安排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完成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2)上报市局。
第五章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后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后处理责任单位接到后处理任务后,应当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办法和后处理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后处理工作,确保后处理监管措施到位,纠正违法行为到位,企业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复查验收工作到位,复查检验工作到位。
确保后处理工作的合法性、公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不得以后处理为由变相向企业乱收费,不得以行政处罚了结后处理工作,不得放纵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后处理责任单位在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因工作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监管职责不到位、产品质量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过错责任。
直接具有过错行为的人员为主要过错责任人,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应承担失察责任。
第二十三条质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复检工作有关规定承担复检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应当如实上报复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不得利用复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质检机构未经市局同意,不得擅自将复检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质检机构和参与复检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过错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后处理工作情况将列入全市质量监督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市局将对后处理责任单位后处理的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通报后处理责任单位后处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定期检验后处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与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通知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8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进行后处理的通知
(后处理责任单位):
(企业名称)生产的产品在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请你们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一、通知有关企业。
如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督促企业在法定时间内向组织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异议。
二、对确认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督促企业整改。
后处理工作结束后,请于月日前将《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反馈单》、企业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复检报告反馈市局监督与法制处。
附:
1、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份;
2、《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反馈单》。
监督与法制处
年月日
附件2: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季度)
序号
接受通知时间
抽查部门
检验报告编号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编
受检产品名称
商标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承检机构
通知书发出日期
不合格通知书编号
整改报告(提交日期)
复查申请(提交日期)
复查指令编号
复检机构名称
复查结果
完成时间
处罚情况
(是否建议吊证)
备注
1、接受通知时间是指:
各后处理责任单位接到市局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的时间。
2、复查结果为A.复查合格B.延期复查C.强制复查合格D.无法开展后处理工作
3、备注栏内写明无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原因,如A.关、B.停、C.并、D.转、E.查无此企业、F.企业被假冒
附件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生产企业全称):
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的产品,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根据产品检验报告中的不合格项目,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于年月日前向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
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强制复查。
(下达通知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不合格整改验收复查申请表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抽查类别:
抽查时间:
申请企业:
(公章)
申请复查时间:
年月
年月日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请企业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认真填写本表格。
二、封面上的“抽查类别”一栏填写本次抽查的抽查级别:
“省监督抽查”或“市监督抽查”。
抽查时间填写不合格检验报告上的抽样时间。
三、受检企业是生产企业的,“生产企业”栏不必填写。
四、在“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栏中,企业应根据自己的情况认真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在对应栏上打“√”。
五、企业整改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时间自收到该复查申请表之日起计算。
六、本表格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报负责后处理的质监部门一份。
受检
企
业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企业主管部门
生
产
企
业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企业主管部门
执行标准
产品检验不合格项目
项目
标准值
实测值
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在对应的原因上报“√”)
设计不合理
未按工艺要求制造
需要说明的问题
工艺落后
不按标准生产
未全按标准生产
原材料质量差
管理原因
装备落后
职工素质差
检验不严
缺乏检验手段
储运不当
进货验收不严
包装质量差
租赁柜台管理不严
整改措施表
整改目标和措施
责任人
完成时间
附件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
存根
产品名称
抽查时间
受委托单位
经办人
签发单位
填发日期
签发人
有效日期
编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
(编号)
(受委托单位全称):
兹委托你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下达任务部门)审核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对
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复查检验,并将结果于年月日前报我局。
附件:
□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企业名单
(下达任务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
(编号)
(市质监局,各区、市(分)局或企业):
受委托,我单位于年月日对生产的商标为 ,规格为的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检验结论为,检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单后立即将《复查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我单位。
我单位电话、传真:
我单位地址、邮编:
(公章)
年月日
复查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编号)
我单位已收到复查检验报告。
(收到通知单的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7:
延期复查企业告知书
:
你单位生产产品在年月(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省)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
你单位因 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单位延期复查,并告知如下:
1、生产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企业一旦恢复该类产品生产的,应当严格质量把关,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3、企业在具备复查条件后,应当及时向我局提出复查申请。
4、我局将对提出延期复查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下达告知书单位(公章)
告知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