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松阳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松阳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松阳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松阳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兵役执法工作规范,查处各类兵役违法行为,保障和促进本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兵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兵役登记和兵役征集等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本县、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18岁至22周岁的公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到24周岁;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第四条查处兵役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
(一)严格履行职责。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说明或解释,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
(二)符合法定程序。
对兵役违法行为依法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查处违法行为,要坚持先取证后处罚。
对依法作出的决定,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有效固定证据。
收集证据要依法依规进行,要及时、客观、全面。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决定合法适当。
查处兵役违法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到处罚的公民,根据《兵役法》规定仍然有义务服兵役。
(一)适龄公民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或故意外出中断联系的;
(二)适龄公民初检合格后,外出不归,并拒绝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复检的;
(三)其他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
第六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两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征公民以纹身、打耳孔、降低视力等故意损害身体的手段拒绝、逃避征集的;
(二)应征公民以假装耳聋、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故意隐瞒病史或故意使士兵基本职业适应性检测不合格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应征公民以故意违法违纪拒绝、逃避征集的;
(四)应征公民体检时冒名顶替,或利用药物、酒精、剧烈运动等手段故意破坏血、尿等采样,导致体检指标异常而不符合征集条件的;
(五)应征公民被批准服兵役后,以种种借口拒绝、逃避入伍的;
(六)其他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
第七条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有下列行为之一被部队退兵的,由县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一)入伍后不安心服役、违规违纪、无故申请离队被部队退兵的;
(二)入伍后发表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吸毒、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威胁,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而被部队退兵的;
(三)入伍后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拒不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操课,多次私自外出不归而被部队退兵的;
(四)入伍后因其他思想问题被部队作退换兵处理的。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认公民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的,除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填写《拒服兵役人员征信处罚申请表》,待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后,将当事人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列入个人信息报告中,该不良信息为事件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将当事人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前,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该情况事先告知该当事人。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
(六)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应征公民,仍为其办理录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等手续的。
第十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泄漏征兵工作机密,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徇私舞弊,为逃避服兵役提供方便,给应征青年出主意逃避服兵役,私自放弃征集合格青年,开脱罪责或者故意把明显不合格青年送入部队的;
(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六)贯彻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不坚决,领导不力,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工作秩序混乱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对上述第九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兵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相关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各乡镇(街道)人武部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当场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查处兵役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
各镇(乡、街道)人武部工作人员,对初步掌握的兵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填写《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案;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为需查处的兵役违法行为,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直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各镇(乡、街道)人武部对发现的兵役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中应做好查证案件所需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的制作和收集工作。
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材料;
2、证明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及其性质、程度的材料;
3、证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
4、证明行政处罚之前,相关措施已经采取的材料,如部队已经多次对其进行教育;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三)适时教育。
案件承办单位应对违法当事人给予教育,做好记录,并及时发出《兵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拟定意见。
各镇(乡、街道)人武部对当事人的兵役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具体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1、确有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的,根据具体案情、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拟定具体、明确的处罚意见;
2、不构成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将案件上报县人民政府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事先征求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意见。
(五)权利告知。
拟定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案件承办人员拟定《兵役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兵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复核听证。
当事人向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听证的,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3-5日内将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报送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开展听证工作。
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听证程序。
听证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听证笔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当场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听证人、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听证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与案件材料一并报送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或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七)处罚决定的作出。
各镇(乡、街道)人武部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依据相关兵役法律法规,提出《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拟稿和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将处罚决定书连同全部证据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决定。
《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并应载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2、查明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4、相关证据材料;
5、处罚决定;
6、处罚决定的履行日期或期限;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
7、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名称、日期。
(八)文书送达。
兵役行政执法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九)处罚决定的执行。
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兵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具体办理。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当事人上交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当事人接到《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应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样表)
2.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样表)
3.文书送达回证(样表)
4.兵役行政处罚告知书(样表)
5.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样表)
6.拒服兵役人员征信处罚申请表(样表)
附录1:
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案由
违法人基本情况
基本违法事实
承办单位意见
年月日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年月日
附录2:
松阳县人民政府
兵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告知书
XXX(单位或个人):
经查明,你(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XX条的规定,限你在XX年XX月XX日前改正(附改正措施)。
如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告知
XX县人民政府
二〇XX年X月XX日
附录3:
松阳县人民政府文书送达回证
松征送[201X]号
文书名称及件数
文书编号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接收人签名
年月日
代收理由及
代收人签名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
年月日
证明人签名
年月日
附录4:
松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XX征告[201X]1号
XXX(松阳县XX镇XXX村人):
你是201X年的应征公民,具有依法服兵役的应尽义务。
你于201X年7月10日参加XX镇征兵目测初检,初检合格后为逃避服兵役,于7月17日在一朋友家中纹身,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以三万元罚款;
2.失去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资格,不予复工、复职,不予恢复学籍;
3.相关单位两年内不给予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两年内不准参加中、高考;
4.本人违法违纪信息纳入国家征信系统,并保留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你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到县征兵办公室(XX门牌号)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松阳县人民政府
二〇XX年X月XX日
附录5:
松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征罚[201X]X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X村人,身份证号为:
XXXXXX。
违法事实:
201X年XX月XX日,XXX参加XX镇征兵目测初检,初检合格后为逃避服兵役,其XX月XX日在一朋友家中纹身。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XXX谈话笔录、体检医生证明等证据证明。
处罚决定:
1.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三万元罚款;2.本人失去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资格,不予复工、复职,不给予恢复学籍;3.相关单位两年内不给予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两年内不准参加中、高考;4.本人违法违纪信息纳入国家征信系统,并保留五年。
履行方式: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理手续地址:
松阳县XX街XX号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内。
开户银行:
XX县工商银行。
帐号:
XXXXXXXXXXXXXXXX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松阳县人民政府
二〇XX年X月XX日
附录6:
拒服兵役人员征信处罚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
籍贯
家庭住址
处罚内容
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信息至少保留5年
处罚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2.《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丽水市征信管理条例》(待市里出台后定)
4.《XX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处罚形式
按照丽水市征信平台要求,录入拒服兵役者个人信息,供社会所有需要用到诚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共享。
县征兵办公室
承办意见
年月日
县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同意将信息录入丽水市征信平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