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2722634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3.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体育竞技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结合我院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践创新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和能力培养,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教学计划之外的实践活动,达到一定课时,对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有重要作用,并有明确规范的考核内容与要求,考核合格或取得学术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形式的优秀成果后,经系部审核、学校审定批准后给予奖励的学分。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获得的实践创新学分在学生学籍档案中以“科学研究实践与创新(一、二、……)”课程名、以“优秀”或“良好”成绩(单项成果获得实践创新学分达3学分及以上者以“优秀”成绩记载,其余记“良好”)和对应的学分数记载。

学生获得的实践创新学分也可以根据学生自己的选择用于冲抵教学计划中任意性课程学分,单项成果获得实践创新学分达5学分及以上者,在抵完任意性课程学分的情况下,还可以冲抵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专业选修课程学分的50%。

具体由系创新学分评定小组审定。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实践创新学分可以累计计算。

超出部分,学校按上述第三条的办法予以记载。

在同等条件下,实践创新学分的多少可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实践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与计算办法

第五条  学校承认的各类实践创新活动项目:

1.国家、省(部)、市(厅)、学校和学会(协会、行业)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2.国家、省(部)、市(厅)和学校组织的大学生科研活动项目;

3.国家、省(部)、市(厅)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竞赛;

4.学校组织的各类科技文化艺术活动;

5.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6.论文、专利等成果发表;

7.其他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活动或项目。

第六条  实践创新学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学生参加同一个实践活动取得的创新成果,按可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累计记分。

已经记载实践创新学分后又获奖的项目,学校不重新计算和替换已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的学分。

第三章  实践创新学分的申报、核准程序

第七条  学校每年4、5月份受理学生实践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

凡符合获得实践创新学分条件者,由本人到艺术系教学秘书处领取或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网上下载,并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申报内容一般为上一学年中未申请过的实践创新成果(新生为入学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实践创新成果),学生因个别情况漏报,可在下学年的创新学分评定工作中进行申报。

学生将《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关证书(文件)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文件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保存)交所在教学办。

所在系部负责审查、认定,并经系教学副院长签署认定意见后,报教务处复核,然后全校公示。

第九条  学生的实践创新学分申请经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批准后予以公布,教务处将获得实践创新学分的学生名单和申请表一份返回学院,由系将处理结果载入学生学籍档案;一份留校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07〕50号)制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系教学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艺术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学分计分方法

一、学科竞赛

1.学科竞赛指各级组织主办和承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竞赛项目和学校组织的竞赛活动等。

2.在同一自然年度中,同一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获得奖项和实践创新学分数可以累加;如果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学科竞赛项目获得等级奖和实践创新学分数,只能记获取最高级别奖项的实践创新学分数,不得累加。

3.艺术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实践创新学分计分表

级别

获奖项内容

学分标准

备注

国家级

特等奖

8分

1.以小组名义组织参赛的,每位选手均可获得相应获奖等级的实践创新学分。

2.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获得第1名至第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一等奖;第4名至第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名至第12名等同于三等奖。

3.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计分参照政府部门组织竞赛计分额度×0.8,(结果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

如:

0.1-0.4则取0;0.5-0.9则取0.5。

一等奖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或单项奖

3分

鼓励奖或优胜奖

2分

参赛奖

1分

省(部)级

特等奖

5分

一等奖

4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或单项奖

2分

鼓励奖或优胜奖

1.5分

市(厅)级

一等奖

3分

二等奖

2分

三等奖或单项奖

1.5分

学校级

一等奖

2分

二等奖

1.5分

三等奖或单项奖

1分

二、科研训练

1.湖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活动包括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省(部)级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市(厅)级大学生科研项目,以及湖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等,在校大学生都可申请参加。

2.学生必须在参加和完成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省(部)级科研训练项目、市(厅)级大学生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后,方可获取相应的实践创新分数。

同一学年参加多个项目研究,学分数可以累加。

3.对于被批准立项后,立项负责人和参加者无故或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研究项目者,取消其再次申报资格。

如确有实际原因不能参加该项目研究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学院大学生科研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报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4.艺术学院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实践创新学分计分表

完成内容

参加人数

学分标准

给定分数

备注

国家级项目

立项负责人只限1人。

参与研究人一般在3-5人。

4-5分

立项负责人记最高学分。

参与研究学生记最低学分。

不参与研究的学生不记学分。

完成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并通过验收答辩,批准结题。

省部级项目

2-3分

市(厅)、学校级项目

1-2分

5.艺术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成果实践创新学分计分表

级别

成果评价等级

学分标准

给定分数

备注

国家级

特等奖

9-13分

1.立项负责人记相应等级内的最高学分数。

2.参与研究人员记相应等级内的最低学分数。

3.不参与研究的学生不记学分。

项目结题与项目成果获奖,取可得的最高学分。

一等奖

7-10分

二等奖

5-6分

三等奖或单项奖

4-5分

省(部)级

特等奖

7-9分

一等奖

5-6分

二等奖

4-5分

三等奖或单项奖

3-4分

市(厅)级

特等奖

5-6分

一等奖

4-5分

二等奖

3-4分

三等奖或单项奖

2-3分

学校级

一等奖

3-4分

二等奖

2-3分

三等奖或单项奖

1-2分

三、学术研究成果

1.学术研究成果内容包括:

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课程论文、学年论文、科技论文等),各种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

2.学术论文发表以正式发表为准;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进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3.发表学术研究成果要讲究真实性和诚信,杜绝抄袭他人论文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经调查取证确实,按校纪校规处理。

4.艺术学院大学生学术研究成果实践创新学分计分表

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出版社及刊物

学分标准

备注

一级学术刊物

在十大美院(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广州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南京艺术学院、广西艺术学院),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权威学术刊物

10分

在《音乐周报》、《音乐生活报》等专业报刊上发表论文;在《美术报》、《书法报》、《中国摄影报》、《文艺报》专业报刊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艺版)上发表论文;——按级别高低给予一定的实践创新学分。

被报纸等相关媒体采访的报道不计算科研分值。

在本细则中未提及的其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级别高低给予一定的实践创新学分。

二级学术刊物

除原有学校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之外,增加如下学术期刊,作为二级核心期刊认定:

《音乐创作》、《音乐探索》、天津音乐学院学报《天籁》、《交响》、《乐府新声》、《星海音乐学院学报》、《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解放军艺术学院学报、山东艺术学院学报《齐鲁艺苑》、《中国音乐教育》;在《音乐创作》发表或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音乐创作、舞蹈创作,每首(部)以一篇二级核心期刊计算学分;

7分

其它正式学术

在其余在非核心非专业性期刊发表论

文、合作论文以及论文被转载、摘录、收入目录;

在国家认定的学术期刊发表或经省级人民广播电台、省级电视台播出的音乐创作、舞蹈创作;

3分

学术刊物增刊、学术会议论文集及学校内部刊物

/

1分

各合作者计分标准,参照校科技处教师科研计算办法。

(结果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

如:

0.1-0.4则取0;0.5-0.9则取0.5。

/

四、文体竞赛

1.文体竞赛活动包括文化艺术、体育二大类竞赛。

参加校大学生运动会获奖除外。

2.文体竞赛活动记录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按照活动等级和获得奖项给予分值。

集体项目的分值与个人项目同等记录。

3.美术、设计专业的作品在各级各类展览和比赛中入展或获奖的可视同学校学生文体竞赛的获奖(持有作品入选或获奖证书,予以认定)。

艺术学院大学生参加文体竞赛获得实践创新学分计分表如下:

等级

主办单位

获奖内容

学分标准

国家级

音乐系

国家A级

在由国家部委或中国音协举办的全国性各类音乐、舞蹈比赛(包括音乐作品、舞蹈作品、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奖

特等奖

8分

一等奖(金奖)或第1-6名

6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第7-18名(优秀奖)

2-4分

国家B级

在国家部委或中国音协举办的演出中,凡有独立节目、并注明所在单位名称、国家媒体作公开报道者

特等奖

7分

一等奖(金奖)或第1-6名

5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第7-18名(优秀奖)

1-3分

美术系、设计系

国家A级

·中国美协每五年举办一次的全国美术展览

·全国书法篆刻展(中国书协)

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广告设计大赛

教育部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特等奖

8分

一等奖(金奖)或第1-6名

6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第7-18名(优秀奖,入展)

2-4分

国家B级

·由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定期主办的全国性主题性展览或单项学术性展览(指入选作品可为申请加入上述协会条件之一的展览,获奖作品可为申请加入上述协会条件之一的展览降为第三档)

·由文化部定期主办的群星美术、书法、摄影展

特等奖

7分

一等奖(金奖)或第1-6名

5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第7-18名(优秀奖,入展)

1-3分

国家C级

·由国家二级协会、学会(如油画家协会、版画家协会、工艺美术学会)主办的综合展或单项学术展

一等奖

6分

二等奖、三等奖

1-3分

省级

音乐系

省级A档

在由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音协举办的省级各类音乐、舞蹈比赛(包括音乐作品、舞蹈作品、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中获奖

一等(金奖)奖或第1—3名

6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优秀奖或第4—8名

2-3分

在由省级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音协举办的演出中,凡有独立节目,并注明所在单位名称、国家媒体作公开报道者

/

1-2分

省级B档

在由其它省政府直属行政部门(如省文联、其它行政厅等)举办的省级各类音乐、舞蹈比赛(包括音乐作品、舞蹈作品、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中获奖

一等(金奖)奖或第1—3名

4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优秀奖或第4—8名

3分

在由其它省政府直属行政部门(如省文联、其它行政厅等)举办演出中,凡有独立节目,并明所在单位名称、国家媒体作公开报道者

/

1-2分

美术系、设计系

省级A

·由省级美协、书协主办的全省美展、书展

·全国艺术类高校定期主办的教师美术、书法或设计展

·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组织的展演活动

一等(金奖)奖或第1—3名

6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优秀奖、入展或第4—8名

2-3分

省级B

·由省级协会或省政府直属行政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或省文联等)主办的综合展或单项展

一等(金奖)奖或第1—3名

4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优秀奖、入展或第4—8名

3分

市级

音乐系

/

在由市级或市音协举办的市级各类音乐比赛(包括音乐作品、音乐表演、音乐论文)中获奖

一等奖或第1—3名

3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优秀奖或第4—8名

1-2分

美术系、设计系

/

·由市美协或书协与市属主管行政部门(市委宣传部或市文体局或市文联)主办的市级美展和书法展

一等奖或第1—3名

3分

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优秀奖、入展或第4—8名

1-2分

备注:

1、获奖但不具体列出奖项的统一以铜奖计算。

2、国际性展览:

根据参展国数量给予一定学分。

3、同一个作品分别参加几次不同展览或编入作品集者,只择高计算分值一次。

4、在省级以上各类展览以评委身份特邀参展的作品,按照相应的等级以铜奖分值计算。

5、不设特等奖的比赛,一等奖作特等奖计学分,其他相应往上提一档。

五、社会实践及其他实践活动

1.假期社会实践:

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如学院认定的认识实习、就业实习(实训)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校团委认定的“三下乡”等专项社会实践活动。

2.假期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的材料记录、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总结),并有学校有关部门对本项活动的评定意见等。

3.学生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一个假期内连续实践时间达1周及以上得实践创新学分0.5分;连续实践时间达1个月及以上得实践创新学分1学分;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与校级表彰奖励者分别可得实践创新学分4、3、2、1.5分。

4.获得技能类证书的学生,可以按级别高低给予一定的实践创新学分,学分值一般为0.5-3分,由学院根据学生参加技能活动的时间跨度、难易度、技能证书等级、社会认可度等情况按相应的级别进行认定。

5.艺术学院大学生部分考级考证获得实践创新学分计分表

项目

发证机构/级别

获奖等级或排名

学分标准

备注

考级考证

省美协、省音协及以上相应机构、美术学院、音乐学院等考级点

艺术类考级十级

2分

学校认为可以列入实践创新学分认定范围的其他情况,如学生参加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获得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程序员等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上岗资格(水平)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等。

艺术类考级八级

1.5分

相关正规发证机构

高等教育公共关系资格证书

2分

全国信息化计算机应用技术资格证书CCAT

2分

假期实践

省(部)级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2分

校级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5分

就业实习

校级

优秀实习生

1.5分

6.其他实践活动:

(1)学生在校期间开展个人作品集、个人作品展的情况:

展地(或主办单位)

学分标准

备注

·国家级协会主办

·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

9-11分

个人作品展要求作品件数在30件以上,联展个人作品不少于10幅,分值为总分除以联展参展人数。

个人作品集注重艺术性和艺术价值,如经正式出版(有书号),给予一定学分。

未经正式出版或列入非法出版物,不于计分。

·省级协会主办

·中央美院美术陈列馆

·中国美院美术陈列馆

·清华美院美术陈列馆

·省级博物馆、美术馆

3-6分

·本院展厅

·本市图书馆、博物馆

2-4分

(2)学生在校期间涉及专著、音乐作品集、公开发行音像专辑的情况

出版单位

学分标准

全国性和专业性音像出版社的作品类专辑

9-11分

全国性和专业性音像出版社的表演类(包括演唱、演奏)专辑

个人专辑7-9分

合集3-5分

全国性和专业性音像出版社的教学类专辑,省级和地方性音像出版社的作品专辑

4-6分

省级和地方性音像出版社的表演类(包括演唱、演奏)专辑

3-4分

省级和地方性音像出版社的教学类专辑

2-3分

备注:

学生在校期间涉及专著与音乐作品集的——权威出版社以学校公布的名单为准,除学校认定的权威出版社外,增设如下专业权威出版社项,即:

人民音乐出版社、上海音乐出版社、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和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

涉及到某个音像出版社的定性,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3)学生在校期间涉及个人音乐会、舞蹈创作或舞蹈表演专场晚会的情况

类别

学分标准

备注

举办全国性(由中宣部、文化部或教育部、中央电视台、中国音协担任主办单位)的独唱、独奏、个人作品音乐会、舞蹈创作或表演专场晚会

9-11分

独唱、独奏、个人作品音乐会、舞蹈创作或表演专场晚会,每场演出中实际表演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共同举办的独唱、独奏、个人作品音乐会、舞蹈创作或表演专场晚会,协作人不得超过两人,全场实际演出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个人不得少于30分钟。

并以具体演出时间比例给予一定学分。

举办独唱、独奏、个人作品音乐会、舞蹈创作或表演专场晚会,必须具备必要的准入条件,即:

举办独唱、独奏、舞蹈创作或表演专场晚会,演出者必须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专业奖项;举办个人作品音乐会的个人,必须在《音乐创作》上发表过作品,或者荣获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专业奖项。

举办省级(由省委宣传部、文化厅、教育厅、省级电视台、省音协担任主办单位)独唱、独奏、个人作品音乐、舞蹈创作或表演专场晚会

4-6分

举办市级、校级(以市宣传部、文化局、教育局、市电视台、市音协担任、艺术学院为主办单位)独唱、独奏、个人作品音乐会、舞蹈创作或表演专场晚会。

2-4分

艺术学院

2011年5月5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社交礼仪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