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增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进展的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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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增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进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丽江市增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进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增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标准有序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舞和标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展的指导意见》(走运发[2017]109号)和住建部、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增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133号),《丽江市城市治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和谐、绿色、开放、共享进展理念,坚持“公交优先”进展战略,鼓舞推动互联网自行车标准化、集约化进展。

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打造平安、有序、便民的绿色低碳城市慢行系统,增进丽江“国际精品旅行城市”建设。

二、进展定位。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效劳,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效劳平台,利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效劳。

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要紧效劳于市民中短距离通勤出行和公共交通的短距离接驳换乘,兼顾休闲、旅行、健身等功能。

结合本市道路通行条件实际,不支持和进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自行车供市民利用。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效劳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效劳的企业法人。

经营者是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治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三、大体原那么。

(一)坚持“低碳智能、便民利民”的原那么。

把方便市民出行作为首要任务,为广大市民提供便利、智能、绿色、舒适的出行效劳。

(二)坚持“市级统筹、属地治理、多方共治”的原那么。

市级治理部门负责统筹计划,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进展的具体治理工作。

(三)坚持“市场引导,合理配置”原那么。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科学把握与人口总量、市民出行、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的投放量和投放节拍,避免无序扩张。

四、治理职责。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的监督治理,市公安机关、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标准、引导互联网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进展,强化属地治理,发挥效劳和监管职能。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进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和谐;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和车行道停车秩序治理,会同城市管理和计划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和停车标识设置研究;负责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

(三)市城市治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联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和停车标识设置研究,会同公安、计划部门编制和实施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那么;

(四)市计划部门负责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计划;

(五)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工商记录,并指导消费者权益爱惜工作;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车辆技术、质量的监督治理;

(七)市旅游、消防、网信、金融等治理部门和消协等相关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治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点的设置治理工作,重点在居住小区、景区景点、公共交通站点,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道路上设置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点,方便市民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五、 经营预备。

在我市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的经营者,应具有线上线下效劳能力,拥有保障效劳的营业场所和投诉处置、运营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和效劳能力,且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标准经营,并依法纳税。

 

经营者投放互联网自行车,应当依照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还应当符合城市进展整体计划,保障城市公共空间需求,依照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和投放要求,合理、及时调整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规模、投放数量和投放区域。

(一)经营者应在开始提供租赁效劳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记录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电信治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效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运营模式说明,效劳治理、平安治理、效劳质量及投诉治理制度、信息平安及用户隐私爱惜制度等制度文本;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效劳的经营者,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拟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效劳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并具有实时定位功能且能够被精准查找;

2.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阻碍市容;

3.投入经营的车辆强制更新时限为三年,自投入经营之日起计算;

4、车辆带有卫星定位和智能通信操纵模块的锁具,鼓舞利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六、经营治理。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记录,并与承租人形成效劳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两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平安文明骑行、标准车辆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效劳。

并在车身设置明显禁止标识。

(二)经营者应当发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合法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遵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经营者应当依照每投放8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保护人员的标准,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保护队伍,做好车辆保护和停放秩序治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并在非公共区域(如住宅、仓库、商业地产等区域)依法自行设置车辆停放区和维保调度场地,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治理。

(四)经营者应当增强互联网自行车的日常保护,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平安隐患。

(五)经营者应当发布效劳质量许诺,公布效劳监督,成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置制度,及时处置投诉。

(六)经营者应当做立健全承租人信誉治理制度,实行承租人信誉记分,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经营者共享的黑名单,踊跃引导承租人形成依法用车、文明骑行的良好适应。

(七)经营者的平台数据应当与监管部门实现共享,全面提供承租人、车辆、利用频率等静态数据,实时更新车辆散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

(八)鼓舞经营者采纳免收押金的方式提供效劳。

七、风险防控。

经营者应成立、健全爱惜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方法防范承租人蒙受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固风险。

(一)经营者应当确立事故补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

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和第三者损害保险。

(二)经营者向承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公示押金数额及退还流程,退还时效自承租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七日。

经营者应当依照行业治理部门的要求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同意金融等部门监管,保障押金平安。

(三)经营者应与行业治理部门一起设立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完善网络平安治理制度和网络平安防范方法。

经营者搜集承租人身份等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效劳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效劳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集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八、退出机制。

经营者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平安。

经营者需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效劳的,应提早2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经营者不具有经营能力、不履行主体责任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九、承租人义务。

租赁互联网自行车的承租人,在租赁、利用互联网自行车进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城市治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标准停放,爱惜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十、法律责任。

经营者未履行治理职责、未依照要求提供效劳或违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誉治理体系;组成违法犯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承租人违背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或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置,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誉记录;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利用互联网自行车进程中与经营者发生民事纠纷的,能够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能够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成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经营者应当依法标准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指导和监督治理,创新监管方式,成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十二、增强社会监督。

经营者应自觉同意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鼓舞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

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加大消费者权益爱惜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进展环境。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县行政区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胜、华坪、宁蒗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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