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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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广汽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总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简况

三、主要日期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六、定义与解释

七、合同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条一般规定

第条发包人

第条承包人

第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第条技术与设计

第条工程物资

第条施工

第条竣工实验

第条工程接收

第条竣工后实验

第条质量保修责任

第条工程竣工验收

第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第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第条保险

第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第条不可抗力

第条合同解除

第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条补充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条一般规定

第条发包人

第条承包人

第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第条技术与设计

第条工程物资

第条施工

第条竣工实验

第条工程接收

第条竣工后实验

第条质量保修责任

第条工程竣工验收

第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第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第条保险

第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第条补充条款

附件一

联合体工作协议书

附件二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三

廉政合同

附件四

履约银行保函(本)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主)

(成)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广汽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简况

、工程名称:

广汽零部件产业基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批准、备案文号:

、工程容及规模:

项目用地面积约平方,新建办公楼、标准厂房及附属公用设施面积约平方,室外面积约平方,最大单体面积平方,最大单跨跨度。

、工程地址: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工程承包围:

()完成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

()配合发包人办理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确权的相关手续,包括:

工程的建设报建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政府部门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申报并取得批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计、房屋产权手续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勘察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本项目用地红线围,及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以下容:

现场初勘、详勘工作及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

、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线平衡设计和报批、修建性详细的调整工作;

()配合发包方办理项目的方案报建、初步设计审查备案、深基坑审查(如有)、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工作;

()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

()负责用地红线围所有、安装、消防、市政供水、排水排污、园林绿化、燃气、强电(含永久供电等)、弱电(含智能化等)、室外围墙、室外广场、停车场、河涌(如有)、隧道(如有)、箱涵(如有)、涵洞(如有)、通讯、交通设施和标识等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竣工图(含验收通过)等;

()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

()负责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分析工作;

()负责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时采购清单、技术参数等编制工作;

、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环保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备案;

()红线场地平整及现有旧物拆除清理的施工前期“三通一平”工作;

()负责完成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永久用水、永久用电、燃气、市政道路、给水、排水)、园林绿化工程、白蚁防治工程、配套弱电工程(智能化、通讯、网络、有线电视、会议管理、停车库管理)、电梯工程、不锈钢生活水箱工程、发电机工程、空调工程、泛光照明工程、室外广告工程、室外围墙、钢结构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的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

()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成项目水、电、路、气、通讯、邮政等报装及其他需要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申报及接驳;

()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并承担现场布置、展板制作、宣传材料印制等相关费用;

()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审计、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工程保修。

、承包方式:

包勘察、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

三、主要日期

勘察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施工工期日历天;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总工期日历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根据工程任务单规定的进度,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

¥元)。

其中:

勘察费¥元、设计费¥元、施工费¥元,(详见《施工投标书》)。

、勘察费根据相关单价下浮计算。

设计费按总价包干结算。

其中,设计费不包含设计图纸审图费用,设计图审图工作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审图费用。

若发包人要求新增设计项目,则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书或任务书,该部分工程的设计费以增加部分的工程概算为计费额,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号)及投标下浮计取。

、施工费:

、施工费的确定:

工程建安费用采用施工图预(结)算方式,其编制原则如下:

()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承包人设计、发包人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

()施工图预算编制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及《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等办法确定,定额套用《省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年)、《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年)、《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年),《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年),以及相应配套的取费文件,取费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

本项目计价依据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号)》执行。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价差调整:

施工图预算按编制时期执行施工实施期项目所在地造价部门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工程结算时按施工实施期价格调整价差。

()主要材料价格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期项目建设所在地区《项目建设所在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主要材料由承包人选定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厂家和品牌后报发包人批准,价格执行《项目建设所在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

若上述文件没有价格的主材,由承包人对市场询价,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本项目基于终审后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的下浮率为:

(承包人投标自报的下浮率)。

()承包人于设计施工图通过审查批准后天,编制施工图预算书送监理单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审查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发包人于天审核,双方确定合同价款,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

、前述项中施工费仅作为合同暂定价格,经终审后的施工图预算单价需按前述项下浮率调整为施工费的合同单价,该调整后单价为执行合同中施工费各项的依据,并按实计量和结算。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

住所:

住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

电子: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

电子: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省市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条一般规定

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条至第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实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20设计阶段,指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形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实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实验等作业。

1.1.23竣工实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实验。

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实验。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实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实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竣工后实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实验。

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实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的全部实验。

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实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日的日期。

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工程接收、竣工后实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实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

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实验的进度款,竣工后实验和试运行考核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个月。

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个月。

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

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形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中标通知书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本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附件

()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制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标准、规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和(或)行业标准规、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和(或)企业标准规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实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条发包人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

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围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围、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围、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围。

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

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担保安的一方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条承包人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和(或)指导竣工后实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简况”中有关“工程承包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实验和竣工后实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报表的类别、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款付款时间延误和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

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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