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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相关附件南水北调doc

附件1:

水质考核指标解释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1.水质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

对于《规划》对总氮有明确要求的断面,总氮作为水质项目。

考核断面为《规划》明确的水质监测考核断面。

考核时段为全年。

考核断面水质状况评价采用人工监测值或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周均值。

2.断面水质达标率,是指按照单因子评价法,对考核断面采用每月的人工监测值进行评价,达到规划目标的监测次数占年度监测总次数的百分比。

单个断面水质达标率计算公式为:

(1-1)

式中:

——考核断面的水质达标率,%;

——考核断面的达标次数,次;

——考核断面总监测次数,次。

对结果为不达标的断面,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再评价。

即在考核时,考虑入境水质对考核断面的影响,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比较出境断面较入境断面的改善或恶化程度。

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不扣除入境水质的影响。

若目标断面上游的省份未设水质目标时,上游省份出境水质原则上应不低于被考核省份出境断面水质。

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可参考如下方法:

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根据物料平衡从目标断面实测污染物的通量中扣除超出部分的通量,再按目标断面的流量折算成浓度值进行考核(在流量小、流经路程短的情况下,暂不考虑自然降解因素)。

扣除方法见公式1-2。

如果扣除上游影响后,出现目标断面调整浓度小于或等于零时,则以该断面的目标浓度参加考核。

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不扣除入境水质的影响,见1-2ˊ。

C调整浓度=C实测浓度-(1-2)

当≤o时,C调整浓度=C实测浓度(1-2ˊ)

式中:

C调整浓度——省界断面该项污染指标扣除上游超标影响后的浓度值(mg/L);

C实测浓度——省界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实测结果(mg/L);

Ci——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实测结果(mg/L);

Ci0——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目标浓度(mg/L);

Qi——第i条支流断面流量(m3/L);

Q实测流量——下游目标断面流量(mg3/L)。

二、计分方式

水质计分50分。

计分公式为:

(1-3)

式中:

——水质指标得分;

D——考核断面总数;

——第i个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

若第i个考核断面的达标率小于50%,该断面水质不得分。

三、操作解释

1.数据由环保、水利部门提供。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将其监测的跨省界水质监测断面数据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

2.季节性河流的断面,以该断面实际有水的月份计算断面水质达标率,无水质监测数据的月份不计入考核月份。

四、扣分项

每发生一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环境保护部确定的事件等级,对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分别依次扣减责任方5分、4分。

因违法排污导致断面水质发生重大改变的,但不属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酌情扣减责任方1分至3分。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考核断面表

序号

控制

单元

控制子单元

控制断面

水质

目标

责任单位

所在市

1

河南

I-1丹江口水库北支控制单元

I-1-1库区南阳新淹没区子单元

陶岔

II

淅川

南阳市

2

I-1-2老灌河张营子单元

张营

III

淅川

3

I-1-3老灌河垱子岭子单元

西峡水文站

III

西峡

4

I-1-4老灌河许营子单元

许营

III

西峡

5

I-3老灌河上游控制单元

I-3-1丁河子单元

封湾

II

西峡

6

I-3-2蛇尾河子单元

东台子

II

西峡

7

I-3-3杨河子单元

杨河

II

西峡

8

I-3-4老灌河栾川卢氏子单元

三道河

III

卢氏

三门峡市

9

I-4丹江淇河控制单元

I-4-1淇河淅川子单元

高湾

II

淅川

南阳市

10

I-4-2淇河西峡子单元

淇河大桥

II

西峡

西坪(黑漆河)(省界控制断面)

II

河南省

11

I-4-3淇河卢氏子单元

上河

II

卢氏

三门峡市

12

I-4-4丹江淅川子单元

史家湾

III

淅川

南阳市

I-2-1库区十堰新淹没区子单元

台子山(省界控制断面)

II

河南省(中线通水前)

湖北省(中线通水后)

13

湖北

I-2库区十堰控制单元

坝上中

II

丹江口

十堰市

14

I-2-2神定河子单元

神定河口

III

张湾

15

I-2-3泗河子单元

泗河口

IV

茅箭

16

I-2-4剑河子单元

剑河口

III

丹江口

17

I-2-5犟河子单元

东湾桥

III

张湾

18

I-2-6堵河下游子单元

焦家院

II

张湾

19

I-2-7官山河子单元

孙家湾

II

丹江口

20

I-2-8浪河子单元

浪河口

II

丹江口

21

I-2-9曲远河子单元

青曲

II

郧县

22

I-2-10淘谷河子单元

淘谷河口

II

郧县

23

I-2-11东河子单元

东河口

II

郧县

24

I-2-12滔河子单元

王河电站

II

郧县

梅家铺(省界控制断面)

II

湖北省

25

I-5天河郧西控制单元

I-5-1汉江郧西县子单元

陈家坡

II

郧西

十堰市

26

I-5-2天河子单元

天河口

郧西

27

II-1堵河上游控制单元

II-1-1堵河黄龙滩子单元

黄龙滩水库

II

张湾

28

II-1-2官渡河子单元

潘口水库坝上

II

竹山

29

II-1-3神农架子单元

洛阳河九湖断面

II

神农架

神农架林区

30

II-1-4汇湾河子单元

新洲

II

竹溪

十堰市

31

II-2金钱河控制单元

II-2-1郧西羊尾子单元

兰滩(省界控制断面)

II

湖北省

羊尾

II

郧西

十堰市

32

II-2-2金钱河郧西子单元

上津(省界控制断面)

陕西省

夹河

郧西

十堰市

33

陕西

II-2-3金钱河商洛出省界前子单元

南宽坪(省界控制断面)

陕西省

玉皇滩

山阳

商洛市

34

I-6丹江出省界前控制单元

I-6-1丹江商洛出省界前子单元

湘河(省界控制断面)

陕西省

荆紫关

商南

35

I-6-2滔河商洛出省界前子单元

滔河水库(省界控制断面)

陕西省

36

I-6-3天河商洛出省界前子单元

照川(省界控制断面)

陕西省

水石门

山阳

商洛市

37

I-7丹江丹凤控制单元

I-7-1丹江丹凤下子单元

丹凤下

II

丹凤

38

I-8丹江商州控制单元

I-8-1丹江商州张村子单元

张村

III

商州

39

I-8-2丹江商州构峪桥子单元

构峪桥

III

商州

40

II-3汉江出省界前控制单元

II-3-1白河子单元

白河(省界控制断面)

II

陕西省

41

II-3-2旬河子单元

旬河口

III

旬阳

安康市

42

II-3-3坝河子单元

坝河口

III

平利

43

II-4汉江汉滨控制单元

II-4-1汉滨子单元

安康

II

汉滨

44

II-4-2月河子单元

月河

III

汉阴

鄂坪(省界控制断面)

陕西省

45

II-5南江河出省界前控制单元

II-5南江河出省界前控制单元

界牌沟

镇坪

安康市

46

III-1安康水库控制单元

III-1安康水库控制单元

紫阳洞河口

紫阳

47

III-2石泉水库控制单元

III-2石泉水库控制单元

石泉

II

石泉

48

III-3汉江南柳渡控制单元

III-3汉江南柳渡控制单元

南柳渡

II

汉台

汉中市

49

III-4汉江梁西渡控制单元

III-4汉江梁西渡控制单元

梁西渡

III

勉县

附件2:

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指标解释

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满分为15分,其中:

项目进展情况12分,项目运行情况3分。

一、项目进展情况(12分)

(一)指标定义

规划项目的进展情况分为已验收、试运行、在建、未开工、未批准初步设计五个层次。

(二)计分方式

计分12分。

已验收、试运行、在建、未开工、未批准初步设计的分值系数分别为1、0.75、0.5、0.25和0。

计分公式:

(2-1)

式中:

Sr——已验收项目得分;

Nr——已验收的项目个数,个;

Np——年度计划项目总数,个。

(2-2)

式中:

Sd——试运行项目得分;

Nd——试运行的项目个数,个;

Np——年度计划项目总数,个。

(2-3)

式中:

Sb——在建项目得分;

Nb——在建的项目个数,个;

Np——年度计划项目总数,个。

(2-4)

式中:

Se——未开工项目得分;

Ne——未开工的项目个数,个;

Np——年度计划项目总数,个。

本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2-5)

式中:

Si——本项指标得分;

Sr——已验收项目得分;

Sd——试运行项目得分;

Sb——在建项目得分;

Se——未开工项目得分。

(三)操作解释

数据及项目有关文件由环保、建设、水利、发改等部门提供。

1.考核项目清单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

2.已验收项目需出具有关部门的验收文件。

其中,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以建设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

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尾矿库治理、地方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以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

水土保持、入河排污口整治、重污染河道内源污染治理、省界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以水利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

库周生态隔离带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

3.试运行项目需出具试运行申请及批复文件、监测资料等。

4.在建项目需出具开工许可证明、施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5.未开工项目需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等。

6.关闭、破产、停产、转产的项目需出具认可文件。

其中,关闭项目需出具政府文件、政府会议纪要、图片资料等;破产项目需出具当地法院破产裁定书等认定材料、图片资料等;停产项目需出具县级以上工商、税务、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二、项目运行情况(3分)

(一)指标定义

项目运行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标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的负荷率。

(二)计分方式

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取样和分析方法监测的出水达标情况,达标率乘以2得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的负荷率,一年以内不低于60%,三年达到75%得1分;投运三年以上低于75%但不低于60%的,以实际运行负荷率乘以1得分,投运三年以上低于60%的不得分。

(三)操作解释

根据已验收项目日常监测数据、环保及建设部门日常监察监督记录等材料判断已验收项目运行情况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运行负荷率的要求。

三、扣分项

现场及日常核查中,如发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已验收项目运行不正常、违法排污或与自查报告不符等情况,每发现一例扣减1分。

附件3:

水土保持项目考核指标解释

一、指标定义

水土保持考核指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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