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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保障工作规范(试行)

1总则

1.1工作目的

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

1.2制定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规范》和《山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3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市、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确定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实施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的领导,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监测、评价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依法履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职责。

(2)属地管理。

根据重大活动的范围、性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调控。

(3)分级负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任务。

(4)强化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与活动主办单位沟通,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鼓励在重大活动中实行分餐制。

2组织领导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市、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

3工作任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监督保障;负责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4职责分工

4.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4.1.1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1.2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监测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按照重大活动特点,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和方法,并要求主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

4.1.3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4.1.4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

4.1.5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和菜单的审查工作。

4.2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职责

4.2.1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4.2.2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2)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3)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4.2.3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以下信息及资料:

(1)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2)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3)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4)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情况;

(5)重要宴会、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4.2.4重大活动期间应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必要的工作条件。

4.2.5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整改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的、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取消接待资格。

4.3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职责

4.3.1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4.3.2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做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

4.3.3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3.4加强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4.3.5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

4.3.6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3.7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的特殊需要。

4.3.8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并做好记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贴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处理。

4.3.9整改餐饮服务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确保餐饮服务全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5监督保障

5.1监督方式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重大活动具体内容,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方式。

5.2监督程序

5.2.1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按4.2.3要求,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确定对重大活动实施全程监督或重点监督。

5.2.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召开专项会议,传达部署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任务。

必要时召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会议,提出食品安全工作具体要求。

5.2.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选派素质高、作风硬、能力强的监管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必要时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专项培训。

5.2.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提前做好车辆、监督设备、现场监测设备、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准备工作。

5.2.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查,是否符合4.2.2要求;审查食谱和菜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采购和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加工制作环境、凉菜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提请主办单位予以取消。

5.2.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实施前,对采购的重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采样检测,检验合格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待用。

5.2.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运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认真做好餐饮服务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环节和危险因素的监督监测,增加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重点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主办单位。

5.2.8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携带食品快速检测箱,对食品、食品原料、饮用水、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环节等进行检测,并填写检测记录。

检出可疑阳性样品应立即封存暂停使用,并将可疑样品送具有认证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定量检测。

5.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

(1)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使用的食品;

(2)检验和检测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4)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5.2.10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结束后一周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及各种工作方案、责任书、文书、汇报材料等资料汇总归档保管。

5.3应急处理

5.3.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配合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2)立即停止餐饮加工和供餐活动;

(3)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4)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5)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立即整改。

5.3.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疑似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确定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职责权限启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信息沟通

6.1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

6.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监测结果告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6.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单位资质、条件设施、安全标准、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培训等内容。

7经费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监督监测经费、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经费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补助费列入重大活动经费预算。

江苏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设区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后,应向交办单位和主办单位了解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并确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方式。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形式、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

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及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选派2名以上(含2名)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熟练掌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具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操作能力。

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事前评估工作,事前评估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内容:

(一)资料审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材料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3.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4.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现场审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及执行情况;

3.场所布局设置、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填写评估报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审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撰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事前监督检查评估表》(见附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签收。

第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做好人员、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程监督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

(一)派驻人员。

选派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全程对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制作加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召开会议。

与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及主办单位组委会有关人员召开协调会议,宣布有关事项和要求,熟悉餐饮服务提供者各食品处理区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加工人员等情况,并与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

(三)落实整改。

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事前监督检查评估表》和《被监督单位整改情况复查表》(见附件)等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整改情况。

(四)环境检查。

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内外环境,督促其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五)落实采购制度。

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库房检查。

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是否清洁。

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并按照其贮存要求存放。

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无变质和过期食品。

(七)加工设施设备、工用具检查。

查验用于食品制作加工的工具、设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用于食品制作加工的工具、设备应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八)餐饮具消毒情况检查。

检查餐饮具使用后是否及时清洗、消毒。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储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识。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个人健康状况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晨检制度落实情况。

(十)食谱审查。

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每餐提前4个小时提供食谱,发现食谱中有下列食品或原料,应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1.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

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4.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十一)开展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

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对供应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查验和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可疑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

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将检验报告附在《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手册》规定位置(见附件)。

(十二)食品制作加工过程监督。

应对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以及凉菜配制、裱花制作、现榨饮料及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等制作过程进行监督。

(十三)检查菜品和餐饮具摆台。

查验菜品品种是否与食谱相符并检查菜品感官性状。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餐饮具摆台控制在开餐前30分钟之内。

(十四)留样检查。

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相关规定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由专人负责,上锁保管,留样应贴有规范的样品留样标签。

(十五)运输工具检查。

检查运输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施设备是否清洗消毒。

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施设备。

(十六)其他需了解的情况:

1.每餐实际就餐人员、人数和时间等;

2.重要客人的住宿房间内摆放的食品;

3.餐饮服务提供者医务室或驻点医疗组每天客人就诊情况等。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时,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餐饮具消毒、凉菜配制、裱花制作、食品留样等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对供应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查验和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可疑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检测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将检验报告附在《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手册》规定位置(见附件)。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应遴选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保障任务。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应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必要时可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手册

 

活动名称: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工作手册系本单位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重要资料,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加强自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2、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填写过程中如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向相关监督员咨询,获得明确指导意见后方可填写。

3、表中需签字之处应由指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4、请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手册目录

1、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通报记录

2、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3、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

5、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6、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7、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8、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0、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11、被监督单位整改情况复查表

12、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前监督检查表(按检查次数填写)

13、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每餐全程监督检查表(按检查次数填写)

1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菜单审查记录表

15、菜单页(按餐次备齐)

16、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留样记录核查表(按餐次填写)

17、其他(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

18、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19、重大活动禁用、慎用食品类别(品种)名单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任务通报记录

任务来源:

(来电/来文/来函/来文可附后)

的通知

记录人(签名)日期

监督管理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

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有赞助食品

领导审批意见

 

领导(签字)日期

承担监督管理任务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

为确保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小组:

为加强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此次监督管理活动领导小组,组长:

,成员:

,驻点监督员:

,联系电话:

二、监督管理地点:

三、监督管理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工作准备:

(一)了解活动具体安排,包括时间、人数、用餐形式等;

(二)携带行政执法文书,包括监督管理工作手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监督意见书、产品样品采集记录、封条等;备齐参阅资料及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

(三)保证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试剂齐全,并在进场前进行检查调试,确保能正常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重大活动事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达到A级(或具备与A级相当的条件)。

2、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3、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接待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应齐全有效。

特别注意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应全部有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明。

5、内、外环境卫生:

(1)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无露天堆放的垃圾,明暗沟下水排放畅通;

(2)厨房及加工场所的天花板、墙壁光滑,无剥落、积尘、蜘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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