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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板说明(本页看完即可删除)

本合同模板为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中组织招标后学校与厂家签订合同时所用的集中采购模板;

各单位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签订合同时不可直接使用本集中采购合同模板,分散采购单位需自行拟定采购合同。

以下为集中采购合同说明:

1.合同黑色字体部分不可修改,全部保留(采购合同编号由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填写)。

2.合同红色字体为乙方填写,红色部分内容为参考内容,自行删除后,必须根据本次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中标内容如实填写,一律不准随意改变中标报价、技术参数、质保等所有承诺内容,项目具体使用单位名称如不确定请咨询标书中技术咨询人。

3.合同附件一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用表格形式详细列明要求的所有详细技术指标说明及配置清单。

4.合同附件二必须写明质保和售后服务承诺。

5.合同拟定后首先把电子档发至使用方合同经手人(联系标书中技术咨询人)审阅中标价、质保年限、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要求。

6.使用方审阅合格后,乙方打印合同(含封面)至少5份,每份合同均需要在乙方盖章处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同时盖骑缝章,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则必须盖名章,同时必须委托代理人(即投标时的授权代表)签字。

7.乙方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先交使用方由使用方合同经办人在第一页、合同页最后一页、附件一页、附件二页“使用方经办人签字”处签字确认,同时告知使用方合同经办人必须找使用单位一把院长或一把处长在“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处签字(不需盖使用单位公章)。

并告知使用方合同经办人填写《合同审批表》(下载,具体可联系学校法务办李德峰老师85099303),乙方或使用方合同经办人带着审批表及合同送至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办理盖合同章等后续工作。

合同制作咨询电话:

85099967

【集中采购合同编号:

 

集中采购合同书

(国产货物类)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项目编号:

*****************

项目使用单位:

****学院(或部处)

 

需方:

东北师范大学

乙方:

*****************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东北师范大学货物类集中采购合同

【集中采购项目编号:

***************************】

【集中采购合同编号:

需方:

东北师范大学供方: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本次采购项目需方的采购文件、供方的响应文件等,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货物及合同总价

序号

家具名称

型号规格

厂家、产地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质保期

1

二联体床

2000mm*900mm*2000mm

480

人位

1550

744000

2

三联体床

2000mm*900mm*2000mm

894

人位

1480

1323120

3

总价人民币(大写):

贰佰零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

¥:

2067120.00

使用方经手人签字:

注:

(1)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保管费、维修费、伴随服务的费用,需方无需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以上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等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

2.付款方式

2.1无预付款。

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付款90%,货物质保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10%。

2.2供方指定到款账户: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3.交货时间、地点

交货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学本部学生新三舍D栋各房间。

交货时间: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正常使用。

4.履约保证金

无。

二、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需方与供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需方与供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甲方):

系指东北师范大学。

(6)“供方”(乙方):

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7)“采购文件”系指东北师范大学招标文件或竞谈文件或询价文件或单一来源文件。

(8)“响应文件”系指供方的投标文件或竞谈响应文件或询价响应文件或单一来源响应文件。

2.技术规格

2.1供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需方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相一致。

3.知识产权

3.1.供方保证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关的诉求。

3.2供方提供的货物存在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供方须与第三方协调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如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构成侵权,其使用被限制,供方应自担费用并在10日内作出如下妥善安排:

或为需方取得继续使用受指控侵权的货物或货物任何部分的权利,或以需方接受的不构成侵权的同等技术水平的其他货物更换,或按需方要求退回全部已付货款。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直接与间接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5.装运条件

5.1根据需方指定地点,供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及相关保险费由供方承担。

6.风险承担及保险

6.1供方承担合同项下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装卸、安装、交货直至需方接收货物并进入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若有保险,自行承担保险费用。

7.伴随服务

7.1供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除第7.1条规定外,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供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质保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为止;

(5)提供每一单件货物的安装操作与维护手册;

(6)质保期满后,以不超过市场均价的价格向需方提供维护、维修服务以及所需的零部件;

(7)货物出现故障,接到需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7.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1供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无国家标准的,不低于行业标准。

8.2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供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保期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供方负担。

8.3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范围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4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5如果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

9.交货、验收与检验

9.1签订合同后,需方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供方生产加工制造工厂进行实地考察,检验生产制造进度及质量抽查。

供方必须如实回答询问或接受考察,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9.2在发货前,供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供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3需方将在供方交货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通知供方,如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需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或者数量与合同约定相符,需方应及时填写验收表;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或者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需方有权拒收不合格货物或者不填写验收表,供方应按需方要求负责补足、维修、更换、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供方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全部直接与间接损失。

需方拒收的,供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现场、封存争议货物。

需方有权委托具有相关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出具检验报告。

9.4交货时,供方应在需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合同项下所有货物的包装,并将质保卡、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标配零部件以及其他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一并交需方签收。

9.5货到现场后,需方可根据需要采用随机抽样进行破坏性检验,如抽检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

9.6在货物质保期内发现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需方有权委托具有相关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出具检验报告。

9.7供方认可需方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后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作为需方向供方索赔的依据。

9.8交货、安装与检验过程中,因货物缺陷或由于供方人员错误或疏忽导致需方或第三方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供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承担因此给需方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直接与间接损失。

10.索赔

10.1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保期内,如果需方因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提出所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和由此给需方带来的一切相关损失。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损失的数额,供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和修补件相应延长质保期。

10.2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要求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供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若供方义务未履行完毕,应在需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5天内将保证金补足。

10.3供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安装、培训、指导、监督、维修等伴随义务,应承担需方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可在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不足的部分由供方另行支付。

11.供方迟交货、安装

11.1供方应按照“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安装,并交付需方验收使用。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安装,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或采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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