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刑事操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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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刑事操作规则
模拟法庭(刑事)操作规则
模拟法庭(刑事)操作规则
模拟法庭目的
1.了解庭审过程,加强法律人意识;
2.进一步深化课本上的知识,了解实践中的法律纠纷,并把两者结合起来,达到学习的升华。
3.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和表达能力。
训练法律人必须的语言技能思考能力。
一、模拟法庭的举行原则
1.应该选用有争议的案例,使学生能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并锻炼分析思辩能力。
2.应该选用尚未有定论的案件,使学生能够用自己的思维对案件进行评价,锻炼其思维的独立性,避免盲从。
3.应该尽可能的达到与真实庭审相同的环境、程序,使学生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实施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人意识。
二、模拟法庭的要求
(1)审前要求
1.审里前要求原告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准备,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都有透彻的了解,并查阅、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模拟搜集相关的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准备相关的诉讼文件。
2.法官必须对诉讼程序、庭审规则、法律用语以及刑事实体法律有深刻的了解,法官还必须具有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诉讼代理人、合议庭、书记员的要求
1.双方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名。
2.明确采用的诉讼程序,确定合议庭的人数。
上诉案件应由合议庭三人组成,不适用简易程序。
3.书记员一名。
三、庭审过程要求:
1.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程序操作。
所有参加者都必
须严守法庭秩序纪律。
2.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对实体法内容,各方必须
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熟悉、正确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规的内涵、立法本意以及其内部所蕴含的法理,并以此作为各方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准则,以此作为各方进行辩论、答辩、审判等法律依据。
3.法庭笔录应该归档,作为以后活动的必要参考,并一次提出相应的模版,方便类似活动中的程序部分工作的开展。
4.教师在庭审结束后应该对案件的实体法争议和程序过程进行评点。
四、庭审前准备
1.案例准备
这是基础的准备之一。
首先,案例应有典型性,达到以案学法之目的,避免重复知识点,最好一个案例涵盖三到四个知识点,能让学生法理分析准确;其次,所选案例最好与学生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现实处境相联系,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盲点及学习法律的意义;最后,注意案例分析的方法不能直接逼迫学生接受现有的知识和结果,要先让学生自己判断,使课堂产生意见分歧,进而阐述立法本意,然学生切身感到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2.角色准备
在学生自愿报名和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辩护人、证人、第三人、法警及记者的人选;同时,为了增强参与者的角色感,应组织参与者提前演练多次:
从审判长的威严、代理人的有条不紊、辩护人的有理有据、原告人的心灵创伤、被告人的无知和悔恨、记者的侃侃而谈等都力求做到惟妙惟肖。
从单独演练到综合彩排,参与的学生都应该认真对待,不可轻视。
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加强组织和指导,必要时可以邀请由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指导,增强真实性,而不是完全的学生腔。
3.道具准备
为了使模拟法庭也能够造出一种真正的法庭气氛,要有专门的完整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以取代一般教室作为模拟法庭的场所,审批要符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桌椅要参照正是法庭的样式制作和摆放,要有法庭应有的一切标志,如国徽、参与人员标牌、法槌等。
最好能配植法官服、检察官服、其他参与人员也应要求服装正式,符合法庭规范,备齐主要法律文书。
为了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加强多媒体手段在法庭中的运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对模拟法庭的开庭过程作同步录像,这既有助于庭后的评价,也可将一些好的开庭资料保存下来,供教学参考。
这些均将使模拟法庭更规范、更富严肃性,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性。
4.诉讼文书的准备
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涉及整个庭审过程.包括案例的选用,起诉书、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判决书、证据目录的规范化以及记者的问题等一切串词。
五、庭审程序
(一)、开庭准备
1.审判长应对合议庭做出明确分工,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速录员检查法庭设施是否齐备,摆放是否规范。
3.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注意认真查看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后通知其入庭。
(如有证人出庭,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让其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后,安排其在庭外等候传唤)。
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记录、录音、摄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
(4)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5)不得随意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7)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8)如违反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
留。
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书记员宣布:
全体起立!
请检察人员入庭。
请审判人员入庭。
6.审判长宣布:
请坐。
7.书记员报告: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到候审室,公诉人、当事人、
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二)、庭审开始
1.审判长宣布:
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2.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xx、文
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是否受到法律处分;审判长讯问:
被告人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的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时间。
(如有多名被告人,须依次核对。
)
3.审判长宣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开庭,依法
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庭前依法进行了公告。
(1)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不公开审理的,应宣布:
因涉及个人隐
私或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三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
(2)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的,应宣布:
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共同组成。
书记员
速录员担任法庭记录。
经本院院依法通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如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依法须指定辩护人的,应宣布:
接受本院指定,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5.审判长宣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外,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2)、被害人、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质证阶段经审判长许可,被害人、被告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4)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5)如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
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例人员回避。
6.审判长询问:
被害人(或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是否xx?
(三)xx
1.审判长宣布: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
的讯问和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讯问和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3)不得威胁当事人;
(4)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2.审判长(或审判长指定的主审法官主持法庭调查)宣布: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就起诉书指定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可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也可在刑事部分审理后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时宣读)。
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进行陈述。
3.在审判长和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公诉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辩
护人就案件事实、情节,依次对被告人讯问和发问。
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4.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宣布:
由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xx
庭提供相关证据。
(征询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
5.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询问:
被害人(或xx定代理人)是否有证据向xx
庭提供?
(如有证据提供,应征询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6.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询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如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应征询公诉人、被害人或代理人的意见。
)
质证、认证应依照我院《庭审证据规则》进行。
质证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向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7.审判长宣布:
经合议庭研究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现在,法庭
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宣布:
通过法庭事实调查和当庭举证和质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各方可以围绕争议校订就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辩论应依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表意见;
(二)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发表意见;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发表意见;
(五)相互辩论
审判长宣布:
经合议庭研究,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相互辩论的焦点均已
明确,法庭已经记录在案。
如有新的辩论意见,可自休庭后提交法庭。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五)最后xx
审判长宣布:
被告人你可以向法庭作最后xx。
(六)附带民事调解
1.审判长宣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
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以具有资源和各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2.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询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于被告调解?
注意把握:
(1)如当事人愿意调解,应征询调解方案;
(2)如当事人愿意调解,但不能立即提出调解方案,可在休庭后继续调解或择日调解。
(3)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可按程序继续审理。
(七)宣判
1.当庭宣判
(1)审判长宣布:
现在休庭分钟。
本合议庭将在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
评议后进行宣判。
(2)审判长宣布:
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已经作出判决。
现在进行宣判。
全体起立。
(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宣读判决主文)
请坐下。
(3)审判长宣布:
被告人,刚才对你进行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给你送达。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审判长宣布:
现在闭庭。
被告人(当事人)停下阅读笔录,其它他人员退庭。
2.定期宣判
(1)审判长宣布: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
本合议庭休庭后将在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向评议。
宣判日期另定。
(2)审判长宣布:
现在休庭。
被告人(当事人)庭下阅读笔录,其他人员退庭。
六、模拟法庭评价标准与总结
(一)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
(1)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
(2)法律运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
(3)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
(4)临场应变能力如何
(5)xx的写作能力
(6)服装道具是否xx、正规
评价的标准应明确、具体、合理,可能分解与量化的应分解量化,并应事先让全体学生所知。
条件成熟时,还可制定出适合本专业学生的模拟法庭时间教学大纲及流程,形成相对固定的模式。
经常采用的评价方式来自教学两方面:
就学生而言,庭后应允许各方(包括旁听人员)相互提问,受问者应作出正面回答;由每组学生派代表将本组的准备过程,准备情况与开庭情况的主要不同之处,庭审时遇到的突发问题,每个学生要写出自己参与时间所作的具体工作(含法律文书写作)的报告,并对其他同学所涉及法庭角色和法律文书的评价。
就指导教师而言,在充分听取学生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的后,对整个模拟法庭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对个体学生得表现作出具体评价。
评价时要注重对整个过程中学生的独特见解给与充分的肯定,对表现出色的予以表彰,并可在对整个过程中的成功与不足作出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和深入的思考问题,将学生学习的兴趣从庭内继续到庭外,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模拟法庭总结
做好听后总结时学生个体能力和素质改善和提高的重要方面,举办模拟法庭之后,有老师组织召开总结会,参会人员包括指导教师、参与者、旁听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由主要参与人员作代表性发言,对庭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交流心得与收获。
与此同时教师还需指出时间中报漏出的问题与不足。
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时间紧迫,案例的选择和剧本的完善不够理想,集中表现在安庆过于复杂,证人过多,便利的钟点工不够突出等。
另外,活动的宣传做得不够,未达到最佳效果;工作的效率不够高,分配工作不过合理等等。
通过总结模拟法庭工作中的得与失,积累经验,以便把瑕疵的模拟法庭活动搞得更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