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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邮政安全管理培训材料

福建省邮政安全管理培训材料

一、相关制度要求

(一)“三个规定相关内容”

1、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

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

2、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

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

4、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

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

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

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

6、省(区、市)邮政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每半年、市局安全保卫部门应每季度、县局安全保卫部门应每两月组织检查一次。

7、省(区、市)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年对市局综合检查一次;市局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半年对县局综合检查一次;县局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季度对所属网点综合检查一次。

8、省(区、市)邮政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每年对市局综合检查一次;市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每半年对县局综合检查一次;县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每季度对所属网点综合检查一次。

(二)其它相关制度

☆金库守护管理:

9、自行守护押运局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值勤、值班制度

  

(2)请、销假制度

  (3)守护、押运制度

  (4)武器、警械使用管理制度

  (5)案件、事故登记制度

  (6)安全检查制度

  (7)请示、报告制度

  (8)业务学习、体能训练制度

  (9)勤务管理制度

  (10)运钞车辆派遣制度

  (11)运钞车辆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10、保守秘密,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运钞时间、路线、押运品种和数量。

11、运钞车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执行押运任务前必须检查车辆,确保行车、值勤安全;钞箱装车后,即锁定车门;在值勤过程中严禁下车活动、办理事务,临时停车时,运钞车严禁熄火。

12、严禁将私人物品混入押运品中携运,不准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押运途中不准办理与业务无关事宜。

☆资金押运管理:

13、邮政企业各级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检查资金押运值勤情况,应出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证”和本人“身份证”,并有接受检查局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或安全保卫部门人员的陪同。

14、邮政企业在执行邮政金融资金押运任务时,未经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主张实施押运值勤检查,押运人员可以拒绝检查。

发现可疑车辆跟踪,或遇有检查,应立即向本局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安全保卫部门要立即将情况报告本局领导和上一级安全保卫部门,并立即调查跟踪车辆或检查人员情况,妥善处置。

必要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或110报警。

15、遇有紧急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110报警,并启动紧急处置预案,按预案处置。

☆枪弹管理:

16、持枪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由公安机关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后,方可持枪执行守押任务。

各单位要对持枪人员基本情况及培训、学习、办理持枪证件等情况进行严格登记;严禁未获得《公务用枪持枪证》人员持枪上岗。

17、持枪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实弹射击训练,至少参加两次防抢预案演练。

18、配枪单位对持枪人员要经常进行日常行为考核,对责任心差、自身心理素质差、家庭矛盾突出、同事关系紧张、债务纠纷缠身、有酗酒、嫖娼、赌博、吸毒行为的人员,要及时清退,收回持枪证件。

19、已取得持枪资质的人员,每年由企业向市级公安局申请持枪资质年审,即持枪资质培训。

培训考核中,三项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其中:

枪械拆卸组装、实弹射击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可在现场补考一次,补考仍为不合格的,考核不通过),定为考核不通过;原未取得持枪资质的,无法通过考核取得持枪资质的,必须调离工作岗位;持枪资质无法通过年审考核的,必须收回持枪证并调离工作岗位,以保证无持枪资质人员不接触枪支弹药。

20、配枪单位对持枪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年度政审,政审的内容包括:

被审查人的日常工作表现、思想和身体状况、岗位技能、家庭情况及社会交往等。

政审结果应填写《政审登记表》,经审查发现问题的不得继续持枪上岗。

21、封存枪弹:

枪弹封存的单位,枪柜钥匙由分管领导、安保管理人员分别保存。

工作调动时,应及时移交。

遇分管领导未到位的情况,原分管领导应将钥匙移交正职或其他副职领导,不得交由安保管理员保管。

22、枪支弹药检查频次:

在用枪弹:

(1)在用局枪弹管理员每天检查一次

(2)在用局安全保卫部门或安保干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在用局分管领导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市局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封存枪弹:

(1)封存局安全保卫部门或安保干部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2)封存局分管领导每个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3)封存局分管领导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局分管领导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3、枪支保养。

枪支要做到随用随擦(枪支外表),归库时每日一小擦,每月或季度半分解擦拭一次(可按枪支干净程度而定),每年全分解擦拭一次。

实弹射击后的枪支,应及时半分解擦拭,应用浸透油(枪油)的布(棉质白布),将枪的烟渣、污垢擦拭干净,并用干布擦干后再涂油,在三、四天内应每天擦拭一次。

24、枪弹领用。

执行任务时,严格领用、交接登记手续,执行完任务后立即交回,并办理清点、交还登记手续。

除执行守库、押运任务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外出。

严禁将枪支交给非持枪人员保管。

25、库房实行24小时双人武装守库,守库枪支应存放在专用枪柜内。

守库枪支每支备弹2发,不得将弹压入弹仓或上膛。

守库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值班岗位,,接班人员未到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上下岗时要实物交接枪支弹药,规范验枪,认真填写交接登记。

26、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警服、防弹衣、防弹头盔,携带《枪证》、《持枪证》、《免检通行证》,佩带枪支弹药和警械。

防暴枪备弹3发,压入弹仓1发,不得上膛,关上保险,其余备弹放入专用弹袋内。

押运人员做到两人同出同归,不得擅自单独行动,枪不离身,弹不离枪。

27、押运人员执行任务完毕,统一进行退弹(退出弹仓)、验枪。

退弹及验枪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枪口对人。

完毕后办理枪支、弹药、《枪证》、《持枪证》、《免检通行证》入库(柜)手续,填写好押运归班登记。

枪、弹保管人员应及时检查、点数,做好登记,严禁枪支带弹入库(柜)。

☆营业网点安全制度:

28、各局、行要建立健全人员审查、考核制度,审查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发现有犯罪苗头涉及黄、赌、毒的人员,要立即调离。

29、各局、行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0、营业网点人员不少于5人,少于5人的不得营业。

且在营业时间任何时间段,必须保证双人在岗,严禁邮政支局长或邮政营业员代理邮政储蓄网点的任何岗位人员,拥有邮政储蓄网点的任何权限。

31、营业期间的备付金和大额现金必须放在业务库(保险柜)内,不能放在尾箱及普通抽屉内。

32、营业网点营业终了,必须将账款送到局业务库或存入网点业务库保管,做到人、款、账、印鉴、重要空白凭证(含有价单证)五不留;实行午休制的营业网点,午休时应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等入库(保险柜)保管,并开启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有过夜现金存放的网点必须设有业务库,并实行双人值守。

33、办理外币业务的营业网点,应坚持定人定岗,经办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后上岗。

严格外币调缴款及交接手续,营业终了外币及重要空白凭证要单独封包入库保管。

34、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终端、机具管理制度,建立日志和维修记录,安装防护装置,防止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危害导致数据及信息丢失、泄露或破坏。

35、营业网点各级柜员在使用指纹认证系统进行签到、签退和授权交易时,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操作;指纹代理授权时应按规定权限转授权,并填写指纹代理交接登记簿。

36、营业网点各级柜员应妥善保管各自密码,不得将密码泄露,并定期更换密码,更换的密码不得与上一次密码相同。

操作员临时离柜时,必须退出系统或锁住终端。

37、营业网点要根据《福建省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试行)》每季组织员工演练不少于一次。

营业网点人员一旦遇到盗抢、诈骗、爆炸等暴力侵害,要沉着机智,按预定方案应急处置。

38、营业网点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要正确使用营业柜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

营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因故临时离岗必须将账、款锁好或办理交接手续,严禁出现单人值守、单人临柜或空岗现象。

39、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营业网点以及与营业无关的个人用品严禁带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上级及有关部门、单位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福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40、营业网点应配置个人证、账、章保管箱和临时存放现金的保险柜。

要配有石灰包、狼牙棒或电击器等防卫器具及消防器材,实行定位管理,每季组织演练、检查不少于1次。

41、柜员制营业网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和公安机关或110联网。

有配备ATM的营业网点必须落实钱箱密钥分管,密码应定期更改(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日应对钱箱内的现金清点一次。

42、新建、改建的营业网点,必须依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竣工后,须向原审批公安机关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43、各营业网点应配备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本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

主要负责对安防监控、柜员制监控、自助设备监控、柜台110报警和相关技防设备、消防设施进行日常使用、管理、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如实填写设备运行情况。

每天必须对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录像资料进行一次回放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4、营业网点在协款时,应在毗邻防尾随门的第一个营业柜台内办理接收手续,严禁在柜台外办理交接。

营业终了缴款时,必须认真核实运钞车车型、车号和取送款员及押运员身份,在确认无误下,方可在营业厅内在毗邻防尾随门的第一个营业柜台内办理缴款手续,严禁在营业厅外办理交接。

二、现场检查要求

(一)储蓄网点检查(含自助机具):

45、监控录像。

(1)班前检查录像设备是否正常;

(2)录像清晰度是否达标;

(3)监控录像有无发生漏录现象;

(4)监控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5)录像资料保存是否达标;

(6)监控录像回放:

对前一天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装卸的全过程等重点时段进行回放,实现安全监督管理。

46、110报警联网布控。

(1)是否安装与公安机关110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2)每天下班是否布控;

(3)上班前是否撤防;

(4)有无发生误报,并记录误报原因;

(5)110报警联网测试频次是否达到要求,相关报警装置是否联动;

(6)110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传输是否符合要求;

47、用电安全。

(1)电源开关是否按规范关闭;

(2)用电设备下班前是否正常关闭;

(3)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电线及插座现象;

(4)是否存在电源、电脑线路老化或发生短路现象;

(5)有无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6)应急灯完好情况。

48、二层以下窗户安装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

49、是否建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责任分工明确,并进行演练。

50、外来人员进出网点现金业务区是否按要求登记;

51、有无日常安全教育学习记录

52、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有效,配备自卫器材

53、营业时随时关闭通勤门

54、营业员是否会用灭火器,是否熟知报警号码

55、营业员是否熟悉预案分工,是否进行过演练

56、营业员是否定期进行安全学习

57、其它安全硬件是否达标:

红外报警装置、报警喇叭、门窗护栏、防弹玻璃、防尾随门、场灯等。

(二)金库检查要求:

58、建立健全金库值守制度、金库出入库登记制度、金库使用管理制度、金库安全检查和领导带班等制度

59、金库建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责任分工明确,并进行演练

60、执行24小时双人值守制度,进出库有登记

61、业务库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完整

62、安全防范设施有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63、库房结构(墙、顶板、底板)六面非整体钢筋混凝土浇筑或六面1厘米厚钢板

64、通风口应为S形,内高外低,直径不大于20厘米,内外安装金属篱杆

65、金库门为A或B级标准金库门

66、金库门锁具应为机械密码锁与指纹锁的组合锁具

67、会计、出纳人员正确使用操作金库门锁具,设置双人以上开锁指纹

68、指纹锁、乱码器电源设置合理,不能随意切断

69、两具机械密码锁密码保密,双人管理

70、库区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

71、入侵探测器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

72、在已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库区安装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

73、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能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74、守库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75、点钞室安装防盗门

76、点钞室窗户安装金属防护栏或防暴玻璃

77、点钞室安装防抢劫报警装置

78、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配备自卫器材

79、监控系统应能实时监控

80、监控系统应能录像,回放图像应清晰

81、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

82、金库门应在监控范围之内,清晰显示开启金库门、进出金库的全过程

83、点钞区应在监控范围之内,清晰显示点钞、打捆的全过程

84、运钞交接区应在监控范围内,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装卸的全过程

85、不能单人管库、单人进库、单人点钞,守库人员不能进入金库

86、守库员对应急预案分工熟悉

87、使用枪支守库的,守库员熟知枪支、弹药各项管理规定

(三)枪支弹药检查:

88、枪弹检查的总体要求。

(1)枪支弹药管理责任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2)枪支弹药双人双锁分管制度的落实情况。

(3)枪支弹药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

(4)枪支弹药请领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5)枪支使用人的培训和持枪证件制度的执行情况(含持枪号、枪证号、持枪证使用期限等)。

(6)枪支弹药领用、交回制度的落实情况。

(7)枪支弹药实物与台账相符情况。

89、检查频次是否到位

90、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审批、退回登记、枪支保养和枪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91、枪支交接(请领)有登记

92、持枪人员经过法制、安全教育培训

93、持枪人员经过实弹射击培训

94、遇紧急情况使用枪支、弹药后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95、安全防范设施有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96、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枪库内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97、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

98、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

99、枪弹柜设置在守库室(或枪库)内,不能存放在金库内

100、枪支弹药必须帐实相符

101、用枪人员携带枪支时携带持枪证件

102、监控系统应能实时监控,回放图像应清晰,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

103、枪弹柜应在监控范围之内,清晰显示存取枪弹的全过程

104、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105、双人开启枪弹柜领取枪支、弹药

106、24小时双人值守

107、枪弹使用完毕,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入柜保管

108、枪支使用人员能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109、使用枪支人员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运钞安全检查

110、制定自有运钞车押运途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责任分工应明确

111、建立健全守押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112、运钞交接登记手续齐全

113、运钞车内配备通讯设备

114、运钞车内配备护卫器械

115、运钞车内配有金融准行证

116、运钞车内配备灭火器

117、运钞车由两名以上押运人员携带护卫器械、报警通信工具护送

118、押运人员穿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119、运钞车交接款停靠位置合理

120、押运员警戒站位合理

121、舱门锁定后,舱门钥匙应拔下

122、舱门锁定后,舱门密码应打乱

123、钞舱上锁、使用密码、钥匙双人管理

124、执行运钞任务过程中,押运人员做到“钱不离人,人不离车”

125、运钞押运人员严禁代替或协助业务人员搬运提款箱

126、押运人员下车跟随解款员进行护卫至柜台通勤门,不得进入柜台

127、押运途中司机不得下车,车辆不得熄火

128、运钞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129、押运员熟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130、押运员是否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

131、押运员是否经过各类预案演练

(五)通信枢纽安全检查

13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防火责任书

133、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完整的消防安全档案

134、组建义务消防队,明确防火责任人,明确义务消防队人员组成和责任分工

135、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6、组织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37、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38、落实生产现场每日巡查制度

139、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按要求周期进行维护保养

140、查看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查登记表

141、查看系统运行和控制器季检查登记表

142、经审批取得《动火证》后动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作业

143、建筑内每层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144、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保证随时从内打开

1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正常工作,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0分钟

146、灭火器材(含车辆)配置数量充足并经过检验

147、消防车通道畅通,没有车辆或杂物占用

148、禁止烟火的场所没有吸烟行为

149、车库、维修车间不得存放汽油、柴油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150、安全用电不超负荷,没有乱拉电源线、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现象

151、控制室具备操作规程、值班员职责、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资料

152、控制室双人值守,值守人员具有上岗培训证

153、控制室手动控制(室内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电梯回降,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功能灵敏有效

154、控制室事故报警功能(探测器和手动按钮进行现场测试,对照控制器记录核对报警功能和每个探测器的工作情况)灵敏有效,事故报警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55、控制器故障报警功能灵敏有效,控制器各种功能和所有联动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应发出区别于事故报警的声、光报警信号

156、控制室显示屏和打印机能输出显示事故报警、故障报警、所有联动设施动作记录

157、控制器报警或显示报警位置后,应能消音、复位,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158、主备电源具备自动转换功能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159、控制器应能控制所有联动设备(联动设备一般情况下处于手动控制状态下)

160、控制器的所有记录(报警、故障、联动设备启动等信息)均应在控制器中长期记忆

161、火灾事故广播能够正常工作

162、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消防警铃)

163、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值班室、调度室设置消防电话。

164、消防电话畅通

165、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应具有半降和全降功能

166、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启动后应一步到位

167、防火卷帘门动作后其下降过程应平稳,无阻塞现象,落底后严密

168、电动防火门启动后,两扇门是否按先后顺序关闭(先关一扇,再关一扇)

169、防火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杂物,防碍关闭

170、检查测试后,核对控制器的返回信号记录是否相符

171、消防水泵正常工作,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正常

17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运行正常

173、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水泵正常运行

174、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175、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176、消防水池应蓄水,应具有自动补水功能

177、室外消火栓应沿路设置,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

178、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179、室外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180、室内消火栓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181、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材没有邮件等物围挡

182、消防栓水源充足,压力达标

183、消防栓、灭火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184、消防监控室值守人员熟悉消防应急预案内容,够能完成应急处置操作

 

三、相关知识

(一)金库守护管理:

185、金库守护和资金押运任务由邮政企业承担的,其护卫力量的分配、值勤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邮政储蓄银行省、地市分行负责安保的责任部门同样具有实施检查、督促的职责。

交由地方保安服务公司的,其护卫力量的分配由邮政企业和地方保安服务公司共18商定,邮政企业、邮储银行对值勤人员的履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力。

186、金库守护实行双人持枪武装值守;资金押运实行双人持枪武装押运。

187、各县、市邮政局属自行组织金库守护、资金押运的,其安全管理职能由各县、市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并定期检查金库守护、资金押运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金库安防设备、运钞车及武器装备完好情况。

188、入库物品检查:

对本局同级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

189、遇有紧急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110报警,并启动紧急处置预案,按预案处置。

(二)防暴枪弹管理

190、持枪人员必须经单位人力资源和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政审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备案。

191、运钞途中持枪时,枪身贴于胸前,枪口朝上,不得横持和斜放朝向同车人,并关闭保险。

192、遇有发生枪支弹药丢失事故或涉枪案件等紧急情况时,单位领导和安全保卫干部应立即报警,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协助公安干警迅速侦破,按案件报告制度迅速上报。

193、枪弹的购置和上缴工作,须按程序报省公司同意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逐级上报,严禁通过其它任何渠道购置枪支弹药。

(三)业务库GA858-2010相关要求:

194、业务库的定义:

存放本外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以及其他有价值品等实物的库房。

195、库区的定义:

以业务库房为核心及与之相关联的出入库交接场地、清分整点场地、本地守库室、主要通道、装卸区及库区周界等的区域。

196、核定库存现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类库。

197、核定库存现金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为二类库。

198、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为三类库。

199、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以下的为四类库。

200、库区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201、库房建设应进行防水处理,防止渗水潮湿现象发生。

202、报警控制主机和线路应安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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