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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塔里木建工集团路桥二队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 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有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本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本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七条 项目经理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 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应当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三) 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

(四)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

(五) 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六)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以及与重大危险源相关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核销,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

评估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 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 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 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 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 监控措施方案;

(八) 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安全评估结果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制定安全管理与具体监控措施的实施方案,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各项监控措施所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专项业务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工作简报技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单元中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实施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实现与所在地的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的联网。

(一) 存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变化,发现问题立即妥善处理和解决。

(二) 存在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重大危险源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对安全善进行检查。

对检查、检验情况应当作好文字记录,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原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发排除。

难以立即排除的。

应当组织认证,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

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事故隐患事实、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经费和物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

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 危险辨识与评估;

(三) 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

(四) 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 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 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 培训与演练;

(九) 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十)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 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四)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措施的实施方案;

(五)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六) 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方案;

(七) 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查情况;

(八)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

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业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报告或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并实施监控和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评估

  危险源是危险的根源,是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危险物质。

一般危险源的构成要素有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对危险源属性的分析,有利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存在量大面广的危险源现状,根据建筑业的施工特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重预防、抓源头、控过程、求实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把预防的关口前移至施工现场,这对改进当前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许多管理缺陷、落实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提高施工现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但普遍缺少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预测和风险评估控制的机制,并且对制度措施的正确贯彻执行也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较多地停留在应付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层面上,制度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较多地用“经验”管理,随意性较大,麻痹心态严重,缺少用科学的理论作指导,以数据说话的现场监督管理方式,以致于同类型事故频发,重、特大死亡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

一方面反映出企业管理中的严重失职,制度的虚设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说明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型人才严重缺乏,面对新的安全生产要求无所适从。

          一、施工现场风险评价机制的建立与运用

     现代安全生产技术,更趋向于如何识别危险源,如何消除危险源,如何有效控制危险源的发展方向。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预防的关键在于建立风险评价与运行。

全面实施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度,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支撑,建筑应建立施工现场风险评价机制,正确评估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风险,增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提高控制事故发生的能力。

但是,一些企业即使是建筑业资质等级较高的总承包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仍没有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

根据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建筑业施工现场的风险管理可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律,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建立施工安全风险评价机制与运用,为施工现场风险管理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这样,既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又可通过科学的管理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成本。

施工安全风险评价与运用程序如下图所示:

 

 二、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预控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以及拆除与爆破工程都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风险量(S)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序(E)及事故发生的后果(C)相关,即S=LEC。

根据风险量大小,风险分为5个等级,S在20以下为可忽略风险,S在20~70为何容许风险,S在70~160为中度风险,160~320为重大风险,320以上为不容许风险。

     在安全管理环节中,对这些不容许风险的预控措施应包括尽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的风险(即风险量大于320的工作),或只有风险降低时才开始工作。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要尽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的风险是不现实的预控策划,因为每一个工作项目必须完成。

因此,配备大量资源来降低或消除重大危险是唯一可行的预控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对这些方面的安全管理中重点突出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专项验收、专人管理。

这都是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的配备大理资源来降低风险具体表现,只有这些预控措施得以实现,才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而不能采取为了应付检查而编制的毫无针对性的形式主义方案。

     三、施工现场一般危险源的辨识及预控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

如对临时用电在潮湿环境中应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来替代;像脚手架等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地方用“警示标志”来明示危险源的存在;对“危险物质存放”采用可靠的监控系统监视,来支持系统的正常运转等。

总之,针对一般危险源,制订预防措施既应考虑预防措施能切实有效,又应考虑最佳的降低风险的成本措施。

一般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维持系统的正常运转、消除转化的因素、正确地评估是确定它们本质的基础工作;否则,把重大危险源当作一般危险源处理而酿成重大事故,这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四、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评估对现场管理的作用和意义 

     建筑业已被《安全生产法》列为高危生产企业,国家通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从源头上把握住市场准入关。

但现实是,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环节中,很少是由于自身的基础制度不足而被法律所淘汰。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企业制度管理与现场管理的重大脱节,一方面有关企业制订的相关制度能应付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却与标准规范要求相关甚远。

因此,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评估对现场管理更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建立危险源评估机制,目的在于让大量从事现场管理的施工人员熟悉它的作用和意义,使之能更直观地帮助施工人员理解危险源的真实涵义,从思想意识上加深对危险程度的理解,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

当前施工现场的一线人员,即使是懂得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有关人员,对规范标准提及的强制性要求,往往理解为是因为政府要求我做到的,是一种“要我做”的行为,究其原因是由于没有理解这些强制性要求后面包涵着的科学理论与教训。

从“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就应把“强制式、说教式”的一般管理模式与更加“人性化、规范化”的教育监督管理模式努力相结合,即通过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评估机制与运用,把本工程项目中的所有危险源予以公示,用直观明了的警示标志把每一个危险部位都标注出来,注明“危险等级,危险后果,预控措施”。

因此,建议在现有施工现场管理的基础上,增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牌”,明示施工现场各部位危险的存在,以利警示人们,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农一师二团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全团各单位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二、各单位各班组、车间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

必要时应报请有关机构对事故隐患或危险源进行评估或分级。

  三、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各单位都要成立事故隐患整改小组或危险源整改管理小组,由本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对被确定为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地点、部位和设备,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于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时,应立即停产停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六、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能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车间、班组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源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裁。

 

目录

1、农一师二团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农一师二团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3、建筑施工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评估

4、农一师二团加工厂轧花车间专项消防评估及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辩识评价和控制

农一师二团重大危险源评估

20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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