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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word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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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本《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            租赁”)

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办公地址:

            

邮编:

             

            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            ”)

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编:

            

 

鉴于:

(1)            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

(2)根据《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定,            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            租赁购买基础资产,并与            租赁签订《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3)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和《认购协议》的规定,管理人拟委任            租赁为资产服务机构,            租赁愿意接受该委任,由            租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            租赁有权向专项计划收取服务报酬或费用。

鉴此,本协议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2条  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

2.1  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

2.1.1  管理人委任            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

同时,            租赁接受该委任并同意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1.2  除前述规定以外,在必要的限度内,资产服务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租金回收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

管理人在此授权资产服务机构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和交付任何通知、请求、权利主张、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的其他文件和法律文书,但根据本协议必须经管理人同意的除外。

2.1.3  如果在第2.1.2项中所规定的法律程序中,资产服务机构的利益主体资格被质疑而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应以自己名义采取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合理的法律步骤对相应的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2.1.4  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还应给予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须的其他授权。

2.1.5  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授权不得排除或减损管理人自身的任何权利和授权。

2.2  资产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内容

2.2.1  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提供本协议附件一A部分所规定的服务。

2.2.2  为了便于租金的回收,经管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并事先向评级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资产服务机构可以不时对附件一A部分中的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

2.3  收款账户的设置和监管                 

2.3.1            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用于收取日常经营租金的现有银行账户(            租赁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为避免异议,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下述所列的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不属于监管账户。

如在签署日后下述所列各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的新增、减少或变更,            租赁应当在账户变化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账户的变化通知管理人和监管银行):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2.3.2            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如            租赁收款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于收入归集日转付回收款至监管账户,            租赁应将相当于涉及基础资产已冻结、扣划的回收款金额在收入归集日划付至监管账户,并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新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扣划的账户,同时在新账户开立完成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承租人该新账户的基本情况,并指示承租人将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所有回收款付至新账户。

2.3.3  远大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如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及《监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使用的,远大租赁应将相当于涉及基础资产已冻结、扣划的回收款金额在回收款转付日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扣划的账户。

2.3.4  资产服务机构应与监管银行、管理人另行签订《监管协议》,委托监管银行按照该协议约定对监管账户实施监管。

2.4  回收款划转

2.4.1  资产服务机构应将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中收到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一笔某某区分为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及非入池资产产生的资金,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

2.4.2  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监管账户中收到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一笔租金及其收到的其他回某某区分为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

2.4.3  在每个收入归集日16:

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将所有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中归属于基础资产的回收款(但为本项之目的,不应扣除执行费用)划转至监管账户。

并以附件清单的形式列明以下信息:

承租人名称、项目名称、租金期数、远大租赁收款账户的账号、本金回收款金额、收入回收款金额、保证金抵扣租金的情况及执行费用等。

附件清单需加盖公章交至管理人。

2.4.4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收入归集日17:

00时前将加盖公章的2.4.3中的附件清单扫描件发至管理人,并在收入归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附件清单的原件以及会计凭证的复印件交至管理人。

2.4.5  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16:

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监管账户内的前一回收款转付期间收到的回收款(不包括该等回收款在监管账户内产生的利息,该等利息由原始权益人享有)在扣除执行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并以附件清单的形式列明以下信息:

承租人名称、项目名称、第几期租金、远大租赁收款账户的账号、本金回收款金额、收入回收款金额、保证金抵扣租金的情况及执行费用等。

2.5  保证金账户的协助管理

2.5.1  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或之前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的保证金科目下核算、存放保证金。

2.5.2  保证金的管理

2.5.2.1 如果远大租赁或承租人以保证金抵扣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应付款项时,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最近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将该抵扣的款项作为回收款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在该期《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中予以说明。

2.5.2.2 资产服务机构应自评级机构给予原始权益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至低于      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全部保证金划付至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设的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且在此之后,资产服务机构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补充保证金的,应要求承租人直接将补充的保证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或在收到补充的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的保证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并向托管人及管理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2.5.2.3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资产服务机构应通知管理人,以便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相应的划款指令:

(i)  承租人欠付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资产服务机构以保证金抵扣该应付款项的。

(ii)  承租人履行完毕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后,保证金仍有剩余,剩余的保证金应划付至原始权益人持有,不应用于弥补承租人在其他租赁合同(无论是否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项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但承租人要求用保证金抵扣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的其他租赁合同项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的,可以将剩余的保证金用于抵扣该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并按上述(i)项处理)。

(iii) 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动用保证金的情形。

2.6  资产赎回

2.6.1  在任一租金回收期间内,如果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提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的书面要求或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提出赎回并经管理人同意的,资产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当日24:

00时提出相关基础资产赎回价格由管理人书面确认,并在当期《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中加以说明。

2.6.2  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基础资产进行赎回并向管理人支付赎回价格后,就被赎回的基础资产而言,资产服务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义务将同时终止,相关基础资产文件应视为由作为管理人代理人的资产服务机构交付给原始权益人。

2.7  服务费和执行费用

2.7.1  服务费

2.7.1.1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费率为     %:

每个租金回收期间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专项计划各期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      ×上一个计算日(含)至该计算日(不含)止的期间的实际天数÷365天。

未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并预先通知评级机构,该报酬不得变更。

2.7.1.2  管理人应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结束后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核算,计算当期应提取的服务费并和资产服务机构进行确认。

若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就该期间内的服务费无法达成一致,则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以管理人的计算为依据指示托管人在每个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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