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讲课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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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讲课提纲
《中国宪法》讲课提纲
《中国宪法》目录
•导论
•第一编宪法基础论
•第二编宪法权利论
•第三编宪法权力论
•第四编宪法运行论
导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导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学的定义
•宪法学是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揭示宪法的基本原理与产生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的一门科学。
•2、宪法现象的构成,主要包括:
宪法规范、宪政制度、宪法意识、宪法秩序。
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1、西方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2、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
(1)传入阶段
•
(2)兴起阶段
•(3)初步形成阶段
•(4)新中国成立后曲折发展阶段
三、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
(1)有助于提高宪法意识,更好地遵守和维护宪法;
•
(2)有助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理论的发展;
•(3)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和保障人权;
•(4)有助于学好其它的法学课程。
2、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学习方法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实事求是地、辩证地把握宪法现象,认识宪法产生、发展的规律。
具体方法有:
•1、文本阐释法
•2、本质分析法
•3、历史分析法
•4、比较分析法
•5、理论联系实际法
第一编宪法基础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章宪法的创制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节宪法的定义
•第二节宪法的特征
•第三节宪法的本质
•第四节宪法的分类
•第五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的定义
•一、宪法定义多样性的原因
•二、中外学者关于宪法定义的表述
•三、合理的宪法定义
一、宪法定义多样性的原因
•1、从宪法的词源来说是个多义词;
•2、各国的宪政观念和制宪历史的差别;
•3、各国政治环境的差异也导致对宪法认识的不同;
•4、特殊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方法对宪法定义的差异也产生影响。
二、中外学者关于宪法定义的表述
•1、把宪法看作是分配、限制权力的规范;
•2、把宪法作为规定国家体制和机构的职能、活动程序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规范;
•3、直接把宪法视为管理国家的规范;
•4、将宪法视为政治规范;
•5、我国宪法学者一般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的论述中去给宪法概念下定义。
三、合理的宪法定义
•我们主张结合宪法的基本内容和调整对象给宪法下定义: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调整国家和公民及其它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内容最重要
•二、宪法的效力最高
•三、宪法的创制程序最严格
•四、有特别的实施监督规定
一、宪法的内容最重要
•宪法内容分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宪法可称“控权法”和“人权法”。
•具体而言,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
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二、宪法的效力最高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宪法派生普通法律。
•2、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抵触的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创制程序最严格
•1、特殊的修宪提起主体;
•2、特殊的制宪和修宪机关;
•3、特殊的通过和批准程序;
•4、特殊的内容和时间限制。
四、有特别的实施监督规定
•在法律实施及其监督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比一般法律也有特别规定。
•保障宪法实施的各种制度中,最关键的是违宪审查制度。
世界范围内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源于美国。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我国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第三节宪法的本质
•一、有关宪法本质的几种理论
•二、对资本主义宪法本质的揭示
•三、对社会主义宪法本质认识的发展
一、有关宪法本质的几种理论
•1、神意说;
•神意说认为,法律是神创造的,是神的理性或意志。
•2、共同意志说;
•这种学说认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3、阶级意志说
•此说认为宪法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二、对资本主义宪法本质的揭示
•马恩认为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意志表现。
列宁认为宪法等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意志;
•3、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宪法发展变化的主要因素。
三、对社会主义宪法本质认识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宪法本质的揭示是批判性的,对于批判性的法律的揭示是否可以直接用来对社会主义法本质的正面揭示?
在此,我们必须注意两点:
第一,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具有层次性和多样性。
第二,法的本质也具有相对的变动性。
•一个阶级、两个阶级、多个阶级、人民意志。
第四节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二、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三、宪法的其它分类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民定和协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三、宪法的其它分类
•1、宪法形式方面分类
•
(1)现代宪法和古典宪法
•
(2)单一文件宪法和复式文件宪法
•(3)有标题宪法和无标题宪法
•(4)有序言的宪法和没有序言的宪法
2、宪法实质方面分类。
•
(1)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签性宪法。
•
(2)思想性宪法、法律性宪法和功利性宪法。
•(3)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4)单一制宪法和联邦制宪法
•(5)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第五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三、旧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五、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近代宪法生成的历史条件
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4、主体条件,社会成员具有优良的公民素质。
(二)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英国宪法
英国被称为宪政之母。
其特点是:
(1)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不断进攻、封建王权不断退让,双方不断妥协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形成。
(2)不成文宪法,由三部分组成:
宪法性法律、宪法性判例、宪法性惯例。
(3)柔性宪法
2、美国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其特点是:
(1)经历北美殖民地独立战争,从邦联到联邦的过程
(2)包括序言、正文7条、宪法修正案27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在修正案中
(3)宪政体制主要特点:
联邦制和“三权分立”。
三权中司法权早期较弱,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最高法院才获取监督、解释宪法的权力。
3、法国宪法
•法国1789年发生大革命,随后产生了宪法。
(1)封建传统长久,革命斗争激烈,政局动荡,宪法变动频繁
(2)1791年宪法是法国和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
(3)现行宪法是第五共和国宪法,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明显加强
4、英、法、美宪法的共性
•
(1)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2)都以“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为思想理论基础;
(3)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来保护资本的特权。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1918年《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列为第一篇。
2、苏联历史上的三部宪法,分别制定于1924年、1936年、1977年,其中1936年宪法对后各社会主义国家制宪影响很大。
三、旧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清朝末年的宪政与宪法问题
1、“百日维新”的宪政主张
2、清朝的立宪骗局
(二)辛亥革命的爆发和旧民主主义宪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宣告封建专制帝制的崩溃。
2、确立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三)北洋军阀时期的制宪活动
•1、“天坛宪草”、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3、《中华民国宪法》,即曹锟的“贿选宪法”是旧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
”
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记宪草”)。
(四)国民党时期的宪法问题
•1、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2、1936年“五五宪草”
•3、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五)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新民主主义宪政
•1、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宪法性文件。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六)我国近代立宪失败的原因
•1、历史的原因
•2、文化原因
•3、政治的原因
•4、社会主体意识的因素
•5、社会结构的原因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过渡时期的宪法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由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确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建立。
确立了国体政体、人民的权利义务、各项政策的基本原则。
2、1954年宪法
•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
•1、1975年宪法
•2、1978年宪法
(三)1982年现行宪法
•1、1982年宪法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基本内容
现行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制定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需要。
内容包括序言正文分4章,包括:
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后增加国歌)、国徽、首都。
共138条,修正案共31条(截止至2004年)。
2、1982年宪法的主要特点
•
(1)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
(2)保证人民在国家管理中主人翁地位和权力;
•(3)确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任务和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制度;
•(4)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5)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3、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2)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
4、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确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3)提出“坚持改革开放”;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6)确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7)“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
(8)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9)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5、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
(1)将邓小平理写入宪法;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
(3)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6)取消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6、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国家指导思想;
(2)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确立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3)在对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4)私有财产权载入宪法。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5)把“个体户和私营经济”扩大到“非公有制”;国家政策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
(7)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9)把“戒严”改成“紧急状态”;
(10)序言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11)在全国人大代表来源中增加“特别行政区”;
(12)乡级权力机关的任期由3年延长为5年;
(13)在第四章中增加“国歌”,确定为《义勇军进行曲》。
五、宪法的发展趋势
•1、从宪法产生的形式来看,更多的是来自政治的变化和政策的修正,而不是表现为剧烈革命的形式;
•2、制宪方面相互影响,协作交流的趋势明显增强;
•3、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一步扩大;
•4、宪法的规定更适应国家机关职能行使的变化;
•5、宪法在特定的领域里超越了国内法的范围,趋向于国际化。
第二章宪法的创制
•第一节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宪法的形式和结构
•第四节宪法规范
第一节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的概念
•二、宪法制定权
•三、宪法制定机关
•四、宪法制定程序
一、宪法制定的概念
•1、宪法制定的含义:
宪法制定,又称立宪或者制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或者组织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2、宪法制定和宪法修改的区别
•
(1)目的不同;
(2)依据不同;(3)与此前的法律制度的联系不同。
3、宪法制定和法律制定的界限
•
(1)两者的依据不同;
•
(2)两者的主体不同;
•(3)两者的程序不同。
二、宪法制定权
•1、宪法制定权的含义:
又称制宪权或立宪权,是指宪政权力主体(人民)所享有的,并通过宪法制定机关根据特别程序行使的,旨在制定宪法性规范以调整国家基本社会关系的综合性和创造性的权力。
•2、宪法制定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观点分析:
国家权力是制宪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没有国家权力就谈不上有完整的制宪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由制宪权派生出来的。
三、宪法制定机关
•1、宪法制定机关
•宪法制定机关是指行使宪法制定权从事宪法制定活动的机关或者组织。
•2、制宪权主体
•宪法制定权主体也就是宪法制定权的享有者与所有者,指的是宪法制定权的归属。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曾出现过不同的制宪主体。
四、宪法制定程序
•1、制宪组织
•2、宪法起草
•3、讨论宪法
•4、通过宪法
•5、公布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人民主权原则
•三、基本人权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五、法治原则
一、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宪法基本原则含义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
它是人们对一定社会的宪政制度、宪政思想本质和规律认识的集中反映。
;
2、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1)特殊性:
即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
(2)最高性:
即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的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
•(3)抽象性:
即宪法的基本原则往往是人们抽象总结出来的,它在宪法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4)国别性与国际性
二、人民主权原则
•1、西方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来源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导的“主权在民”学说。
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
2、人民主权原则的差异
•我国宪法也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但两种不同类型宪法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存在着差异:
•
(1)理论基础不同;
•
(2)实质涵义不同;
•(3)两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3、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体现
•最初在政治宣言中表现,近代宪法确认,现代宪法一般用具体的民主原则来演化。
二、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的理论渊源
•西方人权主张最早生产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想中,它经过希腊和罗马的斯多葛派学者、罗马法学家、中世纪的神学法学家而得到发展。
到了十七、十八世纪,一些西方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
•2、人权的表现形式
•3、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国际冲突
3、权力制约原则
•1、权力制约的理论渊源
•社会分工理论、分权学说、权力监督思想。
•2、现代国家宪法所确认的权力制约模式
•阶级分权、机构分权、政党分权。
•3、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权力制约体制
•我国现行宪法更多地体现出权力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原则,但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4、法治原则
•1、关于法治理论的产生
•中国儒法之争、古希腊人治法治之争、近代的法治理论。
•2、现代法治原则的涵义
•宪法是最高法律,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和法律符合正义,是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宪法和法律办事,不以人代法,不以言废法;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3、我国宪法中是否体现了法治原则?
第三节宪法的形式和结构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二、成文宪法的形式
•三、不成文宪法的形式
•四、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1、宪法渊源:
本意是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它有效力渊源和形式渊源两方面的涵义。
•2、宪法形式:
单纯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宪法形式和宪法渊源在内涵和外延上各有侧重,不能简单等同。
二、成文宪法的渊源形式
•1、宪法典:
宪法典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直接和基本形式。
•2、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宪法典的一些规定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3、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宪法的有关条文所作的释义。
•4、宪法判例:
是指具有宪法实质意义的法院裁判。
三、不成文宪法的渊源形式
•1、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内容涉及某一方面的国家根本问题,但又不具有宪法典的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修改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宪法判例
•3、宪法惯例:
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具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不为法院适用,其内容涉及到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并为国家认可,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四、宪法的结构
•就整体而言,不成文宪法不存在严格的结构问题。
由于成文宪法的内容主要由宪法典表现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宪法结构就是宪法典的结构。
所谓宪法典的结构,是指宪法的各方面内容在宪法典中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从宪法的章、节结构上说,除了条、款、项、目外,有的国家宪法由部分、篇、章、节构成。
从宪法典的整体结构上看,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典一般由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组成。
1、宪法序言
•宪法序言是宪法条文前面的叙述性文字。
•序言一般有两个作用:
•一是宣布统治者的建国纲领、政治主张或宪政理想;
•二是规定不便于用条文形式规定的内容,如记载国家斗争历史和成就、国家的奋斗目标等。
2、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是宪法的主体部分,是宪法的重心所在。
一般规定如下几大方面的内容:
•
(1)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机构;(4)国家标志;(5)宪法的实施保障和宪法的修改程序。
3、宪法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附于宪法正文之后,对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规定的条款。
就名称言,有附则、终则、附录、附表、一般条款、过渡性条款、临时性条款、补充条款、特别条款、最后条款、杂项规定、其他规定等。
宪法附则一般规定宪法的生效时间、生效条件、终止条件、新宪法与原有宪法、法律、法规、条约的衔接关系等。
第四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四、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1、既然由同家制定或确认,那就能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施行;2、所谓基本社会关系则是指国家生活中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社会关系;3、作为行为规则,它既然明确指示人们应当怎样做或者不能怎样做,那么宪法主体便负有服从和遵守的义务。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1、宪法规范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规范与宪法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宪法规范是组成宪法的基本单位,属于宪法的微观结构,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宪法规范,构成不同的宪政制度,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就组成宪法的有机整体。
2、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宪法规范是以宪法条文来表达,宪法规范体现在宪法条文中,但宪法条文本身并不等于宪法规范。
一个宪法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或几个宪法规范,反之,一个宪法规范可以体现在同一宪法条文中,也可能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性宪法文件的其它条文中,甚至还可能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3、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宪法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的,构成宪法规范的内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由条件假定(是指宪法规范中指出适用该宪法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即宪法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和法律后果(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宪法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后果的部分)三要素构成。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1、根据宪法规范对宪法主体行为的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2、根据宪法规范的表达方式,可以将宪法规范分为宣告性规范和确认性规范;3、根据宪法规范约束力的不同,可以将宪法规范分为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4、根据宪法规范后果的性质不同,宪法规范分为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四、宪法规范的特点
•1、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2、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
•3、宪法规范的高度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
•4、宪法规范的历史性和纲领性;
•5、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