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测绘师考试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要点总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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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考试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要点总整理

2014注册测绘师考试(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要点总整理

地图出版管理

  地图出版是指将编制的地图作品编辑加工,经过复制并由具有法定地图出版资质的专业出版机构向公众发行。

  1)地图出版机构管理

  按照《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普通地图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如中国地图出版社等,可以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各种地图。

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2)地图出版管理

  关于地图出版管理,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版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

地图出版物发行前,有关的中央级出版社和地方出版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送交样本,并将样本一式两份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3)出版地图应当注明地图上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广告、商标、宣传画、电影电视画面中的示意地图除外。

  (4)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中、小学教学地图,由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其他中央级出版社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但是,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插附地图除外。

测绘法相关规定:

测绘管理体制、测绘活动主体资质资格与权利保障制度、测绘项目与测绘市场制度、测绘基准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测绘管理制度、测绘公共项目管理制度、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

1、未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2倍以下罚款;

2、以欺诈手段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约定报酬1—2倍以下罚款;

3、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允许其它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约定报酬1—2倍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约定测绘报酬2倍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而且必须和我国有关部门采取合资或合作形式(我方控股)进行。

未经批准从事、未与我国有关部门合资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1-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50万元以下罚款。

8、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9、测绘项目出资人和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会交测绘成果目录(非基础测绘项目)或副本(基础测绘项目)。

不会交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会交的,对出资人处测绘费用1-2倍罚款;对测绘单位处1-5万元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6个月内仍不会交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资质资格:

测绘资质管理原则:

依法、统一管理、公开透明、便民效率、救济、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监督和责任。

丙级测绘资质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房产、海洋测绘,GIS中的4项;

丁级测绘资质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房产、海洋测绘中的3项.

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后,审批机关应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能做出的,经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作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作出批准决定后,向社会公布7日,10日期内向申请单位颁发。

证书有效期5年,等级+测资字+省级编码+顺序号。

到期6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延期5年。

初次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乙级,自取得证书之日起3年方可申请升级。

缓期注册的情形:

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为变更的;测绘仪器未鉴定的;未按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经鉴定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未按规定会交测绘成果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注册的;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缓期注册期限60日。

注销资质、降低等级或河间相应业务范围的情形:

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单位依法终止的;资质审查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的;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两年内为承担相应业务的;甲乙级单位3年内未承担合同额分别为100、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不批准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情形: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担测绘项目的;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未取得测绘资格擅自从事测绘轰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注册测绘师: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之日3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试。

初始注册:

自取得注册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未注册的,在申请注册时需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期内,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继续有效。

省级受理(5日)——初审(20个工作日)——国测局审批(20个工作日)——送达(10个工作日)

不予注册情形: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有效期:

每次3年。

注销注册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注销注册的、期满未延期注册的、被依法撤销注册的、受刑事处罚的、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聘用单位被取消资质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本人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注册撤销: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由国测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执业范围:

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技术管理、指导和监督;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职业能力:

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测绘作业证:

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

期满前30日应申请注册核准。

补、换证申请后30日内完成。

测绘项目承发包

测绘项目发包:

招标发包(较大规模的)和直接发包(较小规模的、属于保密范畴的)两种方式。

招标是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的过程。

分为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和议标(非竞争性招标或指定性招标)3种方式。

合同基本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不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效力。

合同主要条款: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

合同订立的方式:

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

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另一方表示接受称为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4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无效合同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市场交易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11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其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和被侵害人因调查所受侵害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采取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四个基准:

大地基准(1980西安坐标系,08.7.1开始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目前是1985国家高程基准)、重力基准(先后有57、85、2000三个重力测量系统)、深度基准(中国海区采从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

测绘基准的特征:

科学性、统一性、法定性、稳定性。

测绘系统:

大地坐标系统——其三个坐标是L、B、H,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平面坐标系统——确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

高程系统——传算全国高程测量控制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系统,是正常高系统。

地心坐标系统——原点是包括海洋和大气的整个地球的质量中心。

重力测量系统——重力测量施测和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

采用国际坐标系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必须以不妨碍国家安全为原则,二是确有必要原则,三是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为原则。

建立国际坐标系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国家现有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采用国家坐标系统后的资料将为社会公众提供、在交大区域范围内采用、独立的法人或政府相关部门、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管理制度。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理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能反映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建立独立坐标系统的原则:

必须是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实需要建立,必须经过批准。

建立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批:

国测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50万人口以下城市、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其他确需省级审批的。

建立独立坐标系统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立项批文、能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测量标志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

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工作,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意识;对在标志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将标志保护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和年度计划。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研究制定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标志有偿使用办法;组织制定全国标志保护规划和普查、维修年度计划;组织制定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意识;负责国家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检查维护国家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查处损毁标志的行为。

省级测绘主管部门:

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制定或制定标志保护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国家和本省统一设置的四等以上三角点、水准点和D级以上GPS控制点的标志迁建审批工作;制定全省普查和维修年度计划、定期普查维护制度;组织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组织实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查处永久性测量标志违法案件。

市县级测管部门:

贯彻实施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本县市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审批工作;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负责;处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事件以及因标志损坏造成的事故;查处违反测量标志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

宣传贯彻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确定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或人员,并对其保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测管部门委托,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负责日常检查、制止损毁行为、定期报告情况。

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上标志占地范围36—100㎡,地下标志占地16—36㎡。

测量标志保管人员职责:

经常检查标志使用情况及使用后的完好情况,发现有移动或损毁的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标志的行为,查询使用人的有关情况。

测量标志保管与维护:

设立明显标志、实行委托保管制度、工程建设要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要经过批准并支付迁建费用、使用应持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完好、定期开展普查和维修。

测绘标准化

标准是得到一致同意,并经公认的标准化团体批准,作为工作或工作成果的衡量准则、规则或特性要求,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文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

我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我国通常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4个层次。

国标是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行业标准化团体或机构通过并发布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国家某一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没有国标和行业标准有需要在省级范围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标:

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发布。

企业标准对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由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性和非基础性测绘成果,具有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特点。

测绘成果质量是指他满足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满足用户期望目标值的程度。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措施:

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不合格测绘成果。

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甲乙级单位应设专门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丙级设专职质量检查员、丁级设兼职检查员。

甲级应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丙级应通过认证或通过省级或地市级测管部门考核,丁级通过县级以上测管部门考核。

测绘单位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对本单位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测绘单位总工或行政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签发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议技术总结,对技术设计质量负责。

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查员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质量标准和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各级检查人员对其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中队(室、车间)检查人员承担;最终检查由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实施。

验收由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委托单位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验收。

属检查中的问题有测绘单位总工裁定,属验收中的由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委托验收中的问题由省级测绘主管部门质检机构裁定。

测绘成果汇交的特征:

法定性、无偿性、完整性、时效性。

汇交主体:

不使用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的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级测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基础测绘项目、国家投资的其他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合资、合作单位从事测会活动,成果归中方所有的,由中方部门或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副本。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水准、卫星大地、重力测量所获得的数据和图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得的数据和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得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其他数字化产品;GIS

的数据、信息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②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部门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③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④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处理的;⑤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未按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②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③未依法向测绘成果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测绘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20年)和短期(15年内)3种。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个级别。

绝密级测绘成果:

①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②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③1:

1万、1:

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④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

机密级测绘成果:

①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②国家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③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④分辨率高于30′×30′,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⑤精度优于±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⑥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⑦涉及军事禁区的≥1:

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⑧1:

2.5万、1:

5万、1:

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⑨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秘密级测绘成果:

①构成环线或线路长度超过1000米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②重力加密点成果;③分辨率高于30′×30′至1º×1º,精度在±5--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④精度优于±1--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⑤精度优于±3--6"的垂线偏差成果;⑥非军事区1:

5000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公里的大于1:

5000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机器数字化成果;⑦1:

10万、1:

25万、1:

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机器数字化成果;⑧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资料、点位名称和坐标;⑨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⑩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基础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

申请利用基础测绘成果需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和使用目的一致,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政策。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具有权威性、准确性、法定性):

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的地理信息数据;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经相邻省级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限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岸线长度;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地图具有科学、政治、法定性。

地图编制是指编制地图的作业过程,包括编辑准备、原图编绘、出版准备3个阶段。

地图出版是指将编制的地图作品编辑加工,经过复制并由法定出版机构向公众发行。

普通地图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

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可以按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各种地图。

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可以按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除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和地方专业出版社

出版绘有国界线或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在地图印刷前,应当送省级以上测管部门审核批准。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

地图出版物发行前,有关地图出版社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送交样本,并将样本一式两份报国务院测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测管工作的部门备案。

出版地图应当注明地图上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地图展示是指将不同类型的地图利用一定的载体在公开场合进行展出或使用。

地图登载是指利用数字地图,经可视化处理,通过网络传输的屏幕地图。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地图:

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示意地图;港澳台政区图;涉及国界、两个以上省级政区界线的地图;全国性、省级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历史地图;引进的境外地图。

其他测绘

国界线测绘的主要成果是边界线位置和走向的文字说明、界桩点坐标和边界线地形图。

国界线测绘特征:

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涉及我国的外交关系和政治主张;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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