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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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为保证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和标准,经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暂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平方米
建设内容:
图纸所示。
服务时间:
二、项目管理内容
为全面实现本项目的各项管理目标,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组织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及报批手续;设计、施工等工作和相关手续;组织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等工作,组织签署相关合同和协议,并对其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协调;负责取得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的批复和手续;负责项目施工、监理等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组织项目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工程移交等管理和服务;负责为项目运行管理提供培训;负责为本项目提供保修管理服务等。
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风险责任。
三、项目管理目标
1.建设质量控制目标
1)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检验评定标准;
2)工程质量目标:
合格。
2.建设安全控制目标
1)确保工程无安全责任事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单位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项目参建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建设管理行为控制目标
1)项目管理全过程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建设优质、高效工程,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
2)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协调,确保做到项目管理各项业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4.其他控制目标
按国家及项目主管单位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工程达到节能、环保示范工程标准。
四、项目管理费用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规定计取项目管理基本费用。
按照本工程项目总投资作为取费基数,最终项目管理费按项目投资结算额及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费率不变)予以确定。
五、本合同文件组成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通用条件
4.双方约定的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
5.描述建设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变更及变更费用等书面文件或合同修正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词语定义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七、本合同三方的承诺
项目建设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积极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开展项目组织管理各项工作。
项目管理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和责任,全面实现项目管理目标。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叁份。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署时间及地点:
项目管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署时间及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1.1“项目”是指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1.2“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受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并承担项目管理风险责任。
1.3“项目主管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审批或报审、承担投资责任,并与项目使用单位委托项目管理任务,接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一方。
1.4“项目使用单位”是指对建设项目提出使用功能需求,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项目的一方。
1.5“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化管理企业,或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中央国家机关机关后勤单位,是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负责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化项目管理和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风险责任的一方。
1.6“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1.7“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1.8“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因素引起的原合同所确定的工作发生变化或调整,由此通常引起价格或价格因素的变化。
1.9“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只对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功能等进行局部调整,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标准,工作量、工程投资额变动幅度较小的工程变更。
一般工程变更应同时满足:
变更之后,投资仍在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分解投资概算控制目标内;变更价款累计不超过总包合同总价的2%,或者不超过分包合同总价的5%。
1.10“重大工程变更”是指致使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功能或整体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且引起工作量、工程投资额变动幅度较大的工程变更。
凡超出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分解投资概算控制目标的工程变更均按照重大工程变更办理。
1.11“合同”是指由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加条款,以及三方共同约定的合同附件及合同补充和修正文件等组成的文件。
1.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4“项目参建单位”是指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货及安装,以及承担本项目咨询、服务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15“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决策、准备、实施、竣工和运营过程中某一阶段或全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对比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达到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改进项目管理的目的。
2适用法律法规、语言、货币
2.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等。
2.2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3本合同中支付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或奖励、处罚、赔偿等费用,采用的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
3项目主管单位责任、权利和义务
3.1设立项目联系人,负责处理工程日常管理的联络与协调。
3.2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规模标准、平面布局等的具体需求。
3.3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协助项目管理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批等手续;对施工图纸进行确认。
3.4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3.5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有权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安全以及项目管理工作和项目参建各方的建设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
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处理项目参建单位、社会职能部门及项目周边单位和居民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
3.6对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组成人员进行审查、备案,并有权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部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和修订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意见,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计划或专项报告。
3.7有权提出因项目管理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管理不力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建议。
3.8对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3.9监督概算分解及预算执行工作。
对各类合同执行情况及工程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以备案的概算分解为依据对工程资金支付进行复核。
3.10有权对涉及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变化的工程变更提出意见。
3.1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认,会同管理单位进行竣工交接;配合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4项目管理单位责任、权利和义务
4.1在本合同项目管理期限内,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建设管理工作,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等管理和控制,以及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负全责;对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管理和控制,并负责下达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指令。
4.2任命一名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管理工作负全责。
未经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担任除本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作。
4.3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项目管理单位应配备一套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本项目的管理。
项目管理班子的成员应由思想素质高、技术精、业务熟练且富有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组成。
4.4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项目班子成员名单和相应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书面资料应明确项目经理、各专业人员的构成和职责,以及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各阶段的现场管理责任;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或工程管理的需要,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充实。
4.5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对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动态控制和分析,确保不突破批准的规模、标准和投资。
4.6根据项目情况和项目管理委托范围、内容等编制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管理纲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据此实施项目管理。
4.7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4.8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参建单位、社会职能部门及项目周边单位和居民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4.9组织开展工程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工作;组织进行设计优化和施工图限额设计工作。
4.10负责编制项目全过程招标采购清单,明确每一个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时间计划,并结合投资概算分解的情况,明确招标采购项目的概算分解控制目标。
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作为实施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依据。
4.11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总投资、项目招标清单、优化后的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当期市场造价信息、市场同类项目造价水平、预算定额、合同构架等,进行概算的分解工作。
4.1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项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制定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现场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健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文明施工。
4.13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管理月报,并按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计划或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的专项报告。
4.14加强项目各类合同管理,负责组织各类合同的洽谈、签订、管理和控制工作。
严格控制专业分包、重点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15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单位授权的职责权限、操作流程、定价原则、处理期限,处理工程变更。
4.16根据批准的投资预控目标和项目进度按季分月编制用款计划,并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负责工程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
4.17项目管理单位应实施严密的项目管理工作,主动管理、事先管理,尽可能避免项目参建单位提出索赔事件的发生,维护项目的利益。
负责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不使矛盾扩大化和复杂化。
负责对可能发生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减少或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4.18负责组织工程阶段验收、行业验收和使用验收。
项目竣工后,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负责编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4.19在项目移交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4.20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资料进行管理,对工程档案及相关管理、技术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4.21项目竣工后,及时提交全面系统的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4.22未征得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保密内容、资料和事项。
6项目管理费用与支付
6.1计费标准: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规定计取项目管理基本费用。
项目管理单位在全面实现项目管理各项目标的前提下形成了节余投资,可按一定的比例经双方协调可从节余投资中提取奖励费。
6.2项目管理单位开展本项目管理工作的所有开支(如调研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办公费、劳务费、工资、奖金、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单位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而发生的咨询费、顾问费等,均由项目管理单位自行负担,项目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6.3如果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对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中的费用或部分费用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单7日内向项目管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不拖延其它无异议部分的支付。
6.4为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主管单位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项目管理单位支付项目管理费用。
7责任与赔偿
7.1合同三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合同三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8工程停建或缓建
8.1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项目主管单位应支付项目管理单位已经完成的工作应得到的报酬,同时三方应做好如下工作:
8.1.1在设计阶段,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停止设计,由项目主管单位按设计合同的约定结算设计费用。
8.1.2在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单位应安排承包方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项目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求安排承包方撤出施工现场,同时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由项目主管单位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按协议规定将已完成工程成本价款和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书面审定确认后签证支付;已经订货的物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成本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也由责任方承担。
9发生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置
9.1不可抗力发生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小损失,并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通报受损情况,按约定的时间向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报告损失情况。
灾害继续发生,项目管理单位应每天向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事态平稳后,每5天报告一次,直到灾害结束;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支持。
9.2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费用由三方及承包方分别承担,并在相关合同中予以规定: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承担;
2)人员伤亡归所属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承包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及费用的承担,各方另行约定;
5)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的增加,由各方自行承担。
9.3不可抗力发生后,由于承包方未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正确必要的保护措施或项目管理单位未向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及时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额外支出及人员伤亡由责任方承担;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0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0.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合同变更
10.2.1合同变更需经三方协商同意,未经三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本合同条款。
10.2.2本合同如需变更,应另行签订书面形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10.2.3如果因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原因使项目管理服务受到拖延,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此情况后7日内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报告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对导致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附加服务,完成服务时间应相应延长。
10.2.4如果出现非项目管理单位应负责的情况,造成全部或部分服务不能按时履行时,项目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
如由此使某些服务不得已减慢或暂停时,该部分服务完成期限应予延长,项目管理费用不因延期而增加。
10.3合同终止
10.3.1本项目保修期满,且完成工程款项结算之日起终止;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三方协商同意,本合同亦可终止:
1)政府颁发的法令规定,使本项目在一年内不能进行;
2)因不可抗力原因,使本项目不能再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3)如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无能力或无诚意履行本合同时,可终止本合同。
10.3.2如果项目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其义务时,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可通知项目管理单位要求按期履行服务。
如7日内没有收到合理的答复,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14日内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10.3.3本合同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的权利、责任及索赔。
项目管理工作处于暂停期内没有正常工作发生,则项目管理单位不计取该期间内的项目管理费用。
11其他
11.1合同签约任何一方的法人代表如因故不能签字时,可书面授权代表签字,书面授权书应作为合同附件。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三方的补充协议和附件经由三方签字盖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三方来往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为准,以对方签收或书面确认后的传真日期为确实送达日期。
11.4未经合同三方协商同意,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1.5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廉政建设,明确廉政工作责任,确保“阳光工程”目标的实现,杜绝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11.6项目管理工作要严格按制度进行,明确管理程序,决策科学、透明、公正,完善组织架构,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方法,推进项目管理软件和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开发,力争取得项目管理重要成果,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积累管理、技术、经济等经验。
12争端的解决
12.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合同三方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当及时进行协商,达成和解,以求自行解决。
12.2如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意见,合同三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
合同三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在争议解决期间,各方仍应正常地和努力地继续进行本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13合同附件
13.1本合同中需具体明确的其它事项可以作为附件,需经合同三方协商一致的,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一并发生效力。
13.2本合同中约定的无需合同三方同时签字盖章、但需三方协商同意的,经合同三方书面确认的也可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3.1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项目联系人是:
。
3.2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是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需求报告的深度是:
满足项目实施需要。
3.3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管理单位免费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
现场办公室1间,配置2人的办公家具。
4.4项目管理单位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是:
。
4.5项目管理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汇报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的项目管理月报,并按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交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计划或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的专项报告。
4.6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的具体时间是在项目移交前。
4.7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以及完成竣工结算编报工作的具体时间是: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以内。
5项目管理费用计算方法
1)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规定计取项目管理基本费用。
以暂定总投资2000万元为取费基数分别计算,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确定最终项目综合管理费用(下列费率及计算方法不变,)
2)计算过程:
基本费用=1000×2%+(2000-1000)×1.5%=35万元
项目管理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时,向项目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管理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例(10%)
注:
“工程费用节省额”:
指经过评估的,项目管理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6.4项目主管单位按以下办法向项目管理单位支付项目管理费用:
1)本合同签订生效14日内支付(30%)即:
105000元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60%)即:
210000元
3)工程决算后,按项目决算投资额及上述计算方法经审计确定最终项目管理费后一次结清所有费用。
7如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意见,合同双方约定按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合同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合同附件:
附加条款: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