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实证研究五1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DOC.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2682226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1.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错案实证研究五1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错案实证研究五1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错案实证研究五1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错案实证研究五1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错案实证研究五1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错案实证研究五1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DOC.docx

《错案实证研究五1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错案实证研究五1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DOC.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错案实证研究五1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DOC.docx

错案实证研究五1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DOC

错案实证研究五

(1)

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实例学刑法,在个案中能否说清什么是故意伤害致死?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

什么是意外事件?

能否说明本案的因果关系?

故意的行为与过失的行为或意外的行为是否有区别?

似懂非懂、似是而非的地方太多。

真有必要检讨我们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了。

能否说清有因果关系不必然是犯罪?

意外事件也是有因果关系的。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一审判决认定二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判四年和四年半。

现二被告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程序已经启动。

速求各路高人,两年轻人可否有脱罪的可能。

我认为是意外事件。

二人无罪。

反对意见请快速表达。

这个案子如果不能一剑封喉,就得憋屈死。

但太难。

一本完胜。

于、辛一审判决书     上传材料由朱春娜律师整理。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查院。

被告人于某,男,1984年10月出生。

辩护人李律师。

辩护人于某父。

被告人辛某,男,1984年9月出生。

 辩护人杜律师。

市检察院以检刑诉字【2013】第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2月20日、2014年3月15日、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市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于、辛酒后到园春酒店欲前往七楼KTV包厢娱乐,二人乘坐大厅电梯上行至四楼时,遇酒后的被害人明某与朋友海某同乘该电梯欲上七楼娱乐,因电梯超重无法上行,于、辛与明某发生争执并推搡时,被电梯内一陌生男子推出电梯。

辛某与明某在四楼电梯口附近用拳对打,其拳头主要打击在明某胸部,脸部等处,海某上前帮忙时被于某阻拦二人用拳对打,后于某为帮辛某多次用拳击打明某的胸部和脸部,用手推搡明某的胸部逼其后退。

期间海某曾持电梯口的垃圾桶抡打于、辛二人,于某则捡起地上的干锅底座类铁架子朝明某、海某的头部各击一下致二人受伤流血,后因辛某头部等处也受伤流血,双方停手。

于某陪同辛某离开园春酒店到医院进行治疗;明某因已约朋友到原定包厢娱乐,和海某简单处理头部伤口后到七楼预定包厢等待。

期间,明某出现胸闷并伴有吐血等不适情况,于8月24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许被朋友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当日8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光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明某为中年人,既往有高血压及动脉粥性硬化陈旧性心肌梗死等基本病变和醉酒史;确证头部、胸部遭受过钝性外力作用,出现了典型的心肌梗塞临床表现和特征性病变;原因系在冠状动脉粥性硬化斑块内血管破裂出血导致管腔狭窄或闭塞,进而发生心肌梗塞。

心肌梗塞不能使心脏心尖部两处2.3cm、2.5cm的纵行破裂口,只有外力的作用下才能使病变的心脏破裂大出血,大出血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相、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辛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第25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量刑意见,1、根据《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被告人于、辛应在该量刑幅度内量刑。

2、鉴于被害人既往有高血压及动脉粥样硬化、陈旧性心肌梗死等病史,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量刑时应该考虑该情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3、案发后两被告人及家属未就民事赔偿部分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达成协议,量刑时应考虑该情节。

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

被害人的代理人胡某认为:

一、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于、辛在园春饭店四楼殴打被害人明某,各自打击被害人明某胸部七、八下的事实,有于、辛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刑事照相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我方认可光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其他三份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光正司法所、鉴定人具备相应的资质 ,其鉴定意见不但进行了病理学分析,还对死亡结果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分析,分析了外力打击原因和被害人自身原因对死亡结果形成各自所占有的原因比例,事实依据详实,论理依据充分。

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鉴定意见仅仅对死亡结果进行病理分析,没有法理分析,没有对死亡结果的形成过程进行分析,没有对暴力对死亡结果形成的关联性及原因比例进行分析,结论不科学、不客观。

三、1、二被告人客观上具有伤害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同时,其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被告人应当为故意伤害罪;2、二被告人不属于亲属或者领导陪同投案的情形,两被告人当庭供述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完全一致,不具有如实供述的基本特征,不属于自首;3、被告人于某帮助辛某对他人实施侵害,显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法律特征。

四、本案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依法不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案属于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使用暴力致他人死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在法定刑基准刑以上处以刑罚。

被害人的代理人芦某认为:

一、被告人于、辛有故意伤害明某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其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完全能够认定。

我们通过本案最原始的证据,解放军273医院对明某进行尸体解剖和病理组织分析,可以清楚地发现,明某被两被告人打击身上共有6处伤,打击猛烈而凶狠。

二、明某左心室后壁近心尖部位分别形成2.5厘米、2.3厘米两处纵形裂口,大出血导致其死亡,这一后果与被告人于、辛的暴力打击有着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医院对明某心肌梗塞导致心血管破裂的诊断是错误的,三级公安机关以医院的病历为主要依据认定明某属于心肌梗塞性“生活事件”的鉴定意见也是错误的。

心脏有两处2公分以上的裂口,必然会很快威胁到人的生命,从而两被告人危害行为的实施到明某损害结果的发生能持续8小时以上,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显现的,完全符合伤情不断恶化的规律。

三、区医院做出的“尸体解剖病理报告”存在重大失实,其认定被害人在左心室后壁仅见一个不规则破裂口,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光正司法所鉴定主体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科学、客观、真实,与案件其他证据和事实吻合,鉴定人又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各方质证,依法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辩护人称“光正司法鉴定所不具备病理学鉴定资质,不能作死亡原因鉴定。

”本代理人认为这一意见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临床司法鉴定可以进行文证审查鉴定。

五、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犯罪后果严重,认罪态度不好,应当在十二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从重处罚,以彰显公平和正义。

被告人于某辩护人李律师辩称:

一、起诉书对案发当晚的事实描述措辞不清,未清楚阐述被告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有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明某应对辛某轻伤的结果承担共同的侵害责任,于某在辛某被打的情况下为防止不法侵害进一步恶化,采取的积极制止行为理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2、明某心脏是什么时间破裂的控方没有查清;3、光正司法鉴定书中的外力是打击外力还是抢救按压外力,该司法鉴定未能分辨;4、如果州医院将已被打致心脏破裂并大出血的病人误诊为心梗,使用了错误的救助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医院事故,两被告人依然无罪。

5、假如明某心脏破裂是两被告人打击所致,几分钟内就死亡,不可能存活十多个小时;6、如果控方采取公正的办案原则,就不会只采纳光正司法所鉴定结论中只对其有利的两句鉴定结论,而不采纳另两点结论。

7、故意犯罪引发的犯罪结果是唯一的,排他的,因此,控方无论引用光正司法鉴定报告中的“外力占百分之四十”还是“主要原因”,都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控方在假设于某是犯罪嫌疑人这一前提下,采取了无效的鉴定报告,错误逮捕了于某,并利用在这一无效证据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样丧失生效要件的光正司法所鉴定报告来组织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违反刑诉法规定超期办案,违法收集证据,可以说本案仅从办案程序的规定方面来看,其合法性就颇具争议,请合议庭在审查指控于某犯罪的证据时,重点考量并认定控方程序违法事实。

三、从明某死亡的病理成因分析上来看,于某故意伤害致使他人死亡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

1、光正司法鉴定所报告中“只有外力的作用下才能使病变的心脏破裂大出血”的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应当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心脏梗死临床合并病症的表现可以为心脏破裂,心脏破裂的病例约占到心肌梗死的百分之十以上。

2、市公安局鉴定报告是光正司法鉴定书的主要依据和参考,控方宣告市公安局鉴定无效后,司法鉴定就丧失了认证依据,应同时宣告无效;3、多项证据表明死者的外表没有外伤,不符合刑法234条中关于因伤致害的犯罪构成;4、死者经过了胸部按压、电压及服务硝酸甘油等药物,即明某的胸部不仅仅是遭受了于、辛的外力;5、光正司法鉴定人孙润的质询意见违背医学常识,大量采用了主观、错误的鉴定结论,不得采信;6、光正司法所没有对本案受害人进行死因与犯罪行为因果关系鉴定的资格;7、273医院的病理解剖报告不具有独立司法属性,不能证明行为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更不能作指控犯罪的主要依据。

四、如果法院判决于某有罪:

1、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2、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3、于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控方宣布市公安局的鉴定无效,第二份、第三份鉴定的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已丧失了法庭认定的依据,控方丧失了所有认定于某行为与明某死亡结果之间的所有因果关系认定依据,认定于某构成任何犯罪也都彻底丧失了根基。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坚信于某无罪。

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于某父辩称,一、公诉人是非颠倒,黑白混淆,虚妄罪名,有悖刑事诉讼之法条公理。

二、公诉人对被告人正当防卫行为与李匡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评判,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欲加之罪。

三、公诉人处心积虑,刻意剔取关键证据,对被告人的指控举罪荒诞无稽。

四、本案的侦查与审查起诉过程中,其时间程序与案审程序明显违法。

最后,恳请法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上述种种情况,尤其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慎分析认定事实,依法秉公判决。

被告人于某同意两位辩护人的意见。

被告人辛某的辩护人辩称:

一、辛某的行为与明某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公诉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属于法医病理鉴定,而光正司法所以及执业的鉴定人员业务范围均为法医临床鉴定,并且光正司法所鉴定意见认为只有外力作用,才能致使心脏破裂也不符合医学科学常识,该鉴定意见不应得到法庭的采信;2、区医院的病理报告是,侦查机关对273医院的病理报告有疑义而向上级单位送检做出的最终病理报告,并且该份病理报告较之273医院的病理检查和病理诊断更为详实,因此,该报告具有可采信性;3、受害人的病历、区医院的病理诊断以及市、州、厅三级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相互佐证,受害人系心股子梗塞并发心脏破裂。

二、对公诉机关“辛某与明某在四楼电梯口附件用拳对打,拳头主要打击在明某胸部”的认定存在疑问,证人海某等均不能证实,于某同是本案的被告人,具有利害关系 ,其供述应结合其他证据方可采纳。

三、辛某并无故意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

1、从事件的起因看,辛某与受害人素不相识,辛某并无骂人和挑衅行为;2、从打斗过程看,辛某是被打者;3、从行为上看,辛某进行了有限制的反抗;4、从轻伤结果上看,辛某已达到轻伤的标准。

希望法庭对本案事实谨慎认定,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审判原则。

被告人辛某辩称,我没有使用右勾拳。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22时30许,被告人于、辛酒后来到园春酒店大厅,乘坐电梯欲前往七楼KTV包厢唱歌。

电梯上行至四楼时,饮酒后的被害人明某与朋友海某进入该电梯欲上七楼KTV包厢。

因电梯超重停止在四楼无法上行,被告人辛某与明某发生口角,后辛、于与明某在四楼电梯口附近用拳对打,其拳主要击打在明某的胸部,海某欲上前帮忙时被于某阻拦,二人用拳对打。

期间,于某为把辛某与明某分开,多次用拳击打明某的脸部和胸部,用手猛推明某的胸部使其后退。

四人混打中,海某持电梯口的垃圾桶抡打于、辛二人,于某捡起地上的干锅底座类铁架子朝明某、海某的头部各击打一下,致二人头部受伤流血,后因辛某头部、手臂等处受伤、流血双方停手。

之后,于某陪同辛某离开园春酒店到医院进行治疗,明某与海某对伤口简单处理后一同上到酒店七楼预定包厢等邀请的朋友。

期间,明某自述胸部闷疼不适,并两次在包厢卫生间吐出血样液体。

8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明某被包厢里的朋友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当日8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

明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死亡。

2012年8月23日,饮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相互殴打引起过度体力活动,强烈情绪激动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市公安局法医鉴定:

辛某因外伤致右尺骨骨折属轻伤;于某所受外伤属轻微伤;海某所受外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调查确定二被告人为嫌疑人,遂找到二被告人所在单位。

单位领导以警察了解情况为由电话通知二被告人,二被告人接到通知后回到单位。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8月24日10时10分,李某报警,其舅舅明某于同年8月23日22时30分许,酒后从园春四楼餐厅准备上电梯去北园春七楼,在四楼电梯口与两句陌生男子发生争执,明某被对方打伤,后被园春酒店工作人员拉开,之后明某到七楼KTV,期间感觉身体不适,遂在七楼科摩包厢休息,至24日凌晨0时许,其依然感觉身体不适,被其朋友送至医院治疗,2012年8月24日凌晨7时许,被害人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小结证实,明某死亡原因为急性下后壁心肌梗塞、心源性猝死;另左侧眉弓皮肤裂伤。

3、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二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8月24日,市公安局接李某报警,经调取园春酒店大厅的监控录像,发现两句男子有作案嫌疑,经园春酒店工作人员进行辨认,指认出该两句男子系某单位员工,其中一名叫辛某的男子在园春预定了包厢。

据此线索,办案人员找到辛某所在单位,该单位领导以警察了解情况为由打电话先后将辛、于叫回单位,二人到案后经审讯,对在园春与被害人互殴的事实供认不讳。

5、园春酒店一楼大厅、四楼和七楼电梯口的监控录像证明:

2012年8月23日22时29分14-57秒,显示身着红色短袖T恤、黑色长裤、单肩背一黑包的于某,穿着灰色短袖T恤、长发的为辛某,在园春酒店一楼大厅随三女一男先后进入左边电梯,辛某呈醉酒需要搀扶状态;22时24分43秒至25分19秒,穿紫色横条短袖T恤的明某和穿蓝色短袖T恤的海某出现在四楼;从四楼旁观服务的动作判断双方打架开始时间在22时30分左右;32分41秒左右显示辛某挥拳上前欲打海某时被于某拉住,海某从旁离开。

32分56-59秒显示辛某试图进入四楼一包厢未果,状态正常;33分30秒显示明某左眉处受伤流血,辛某欲上前打,被于某从后拉住;至22时34分左右打架结束;22时49分20秒左右显示明某进入七楼包厢;0时50分40秒左右显示明某穿一件白色短袖衬衫被两人从旁扶着从七楼包厢出来。

6、辩论笔录和照片证实:

于某指认园春饭店大厅左侧电梯和四楼电梯口处为其和辛某与被害人明某相互殴打的地点:

辛某因醉酒无法回忆其与李匡明相互殴打的地点。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相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和中心现场情况,未发现痕迹物证。

8、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明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死亡,2012年8月23日,饮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相互殴打引起过度体力活动,强烈情绪激动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9、周某(园春酒店服务员)证实,其与一个穿黑T恤的高个男子、于、辛等六人乘电梯行至四楼,开门后明某、海某进了电梯,因超重海某下了电梯,海某又想拉明某下电梯,辛某想关电梯快走,手蹭到明某身上,双方四人就发生了争执,于某与明某还发生了撕扯,穿黑T恤的高个男子等不及了,把于、辛推出了电梯,然后门就关上了。

辛某喝多了,被于某扶着。

(证人不认识四名涉案人,上述当事人的姓名均依据证人证词中对涉案人的衣着、年龄、高矮等外形表述所确定,以下同上)

10、张艳某(服务员)证实,电梯到四楼,明某、海某进入电梯,海某又下了电梯,于某把明某推出了电梯。

11、罗某(电梯内的顾客)证实,电梯停止后,明某、海某进入电梯,电梯超载,海某退出,明某不知为何与于、辛发生争执,电梯里一个比较壮实的男子将于、辛、明、海和在电梯里的于、辛争执拉扯,过了一会电梯关门上行,四个人就打起来,于某用拳打明某的面部,辛某用拳打明某的上半身,打了一会海某拉明某,双方打到传菜间那边,于某拿起电梯前的垃圾桶扔到传菜间,是否砸上人没有看清。

13、王璐某(服务员)证实,其见明某、海某与于、辛在四楼电梯前吵架,其回到包厢后听见有东西被撞倒的声音,其出包厢见明某拿垃圾桶与辛某争吵,海某用拳打辛某的脸,用脚踹辛某的身上,辛某用拳手还手,同时于某用拳打海某,明某想去打辛某,于某挡在辛某前面用手推明某。

辛某的脸上都是血,眼镜也被打烂了。

其又返回包厢,两分钟后其又出来,见明某左侧眉毛上边有流血,于某与海某在拉扯,过了五六分钟人都走了。

14、康等五人(均为案发前与明某一起吃饭的人员)证实,一起吃饭的有七个人,段某忠喝的红酒,其他六个人喝的白酒。

22时散席,明某和海某说去唱歌。

明某、海某都没有喝醉,神志清醒。

听明某说,他有高血压,每天吃一次药。

15、郭某娟(服务员)证实,在四楼电梯前有两个人打架,双方脸上都有血,地上也有血迹,垃圾桶倒在地上。

16、郝某(酒店餐饮部经理)证实,其知道打架后赶到四楼,见明某站着用手捂着左眼,脸上身上都是血,没见到其他人。

17、张新某(酒店娱乐部经理)证实,在四楼电梯口辛某满脸是血,于某扶着他上电梯下楼走了。

18、杨亮某(酒店餐饮部中传领班)证实,明某、海某冲到三楼贵宾2包厢,明某左眉骨烂了一道口子流了好多血,海某头上有两个小口子也在流血,其将二人带到卫生间冲洗,之后用创可贴包扎伤口。

明某说:

“我刚才在四楼等电梯,电梯超重了,我从电梯里出来说对不起,结果电梯里面的人骂我,我就不愿意了,电梯里面的人把我推出电梯,我就和电梯里的人打架了,是电梯里的人先动手,我朋友还拉我,电梯里有两个人打我胸口两拳。

”海某说:

“我被电梯里的一个人用铁链子打了。

”其劝明某去医院,明某说要先去朋友安顿好,海某说他先下去等,就先走了,其陪明某到七楼包厢,到包厢后李匡明说胸口闷、想吐,其带明某去卫生间,明某在卫生间里呕吐,吐的全是血,吐完明某坐在沙发上,让其把海某叫上来,其将海某叫上来后明某又吐了好多血,明某说衣服太脏,其帮明某脱下来洗了,并给明某、海某找了两件白衬衣换上后,其就走了。

19、赵某娟(酒店服务员)证实的事实与杨亮某一致,同时还证实,明某的朋友来后,问明某怎么回事,明某将经过对朋友讲了,后在明某朋友的劝说下明某去了医院。

20、龚某证实,其和文某到园春歌厅,见明某左侧眉骨上贴着一个创可贴,其问怎么回来,明某说在上电梯时和人打架了,胸口挨了一下,胸口痛,之后他就躺在沙发上捂着胸口休息,到12时许,发现明某躺在沙发上,创可贴处还在流血,说胸口闷,其和文某就把明某送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说明某比较严重。

21、文某证实的情况与龚某证词一致。

22、李某红(医院人事科主任)证实,2012年8月24日凌晨0点30分左右,我朋友龚某、文某给我打电话说明某和别人打架头部受外伤了,要到医院处理一下。

0点50分左右他俩陪着明某来了,当时明某左侧眉毛上贴着一个创可贴,穿一件新的白色酒店工作服,他一见我就生气地说他在园春酒店为了坐电梯的事情和别人打架了,打他的是个小伙子,往他胸口打了几下。

之后我带明某到急救中心,值班医生吴某处理了伤口并打了破伤风针,在大厅观察的半小时中他给我说他胸口闷,我让他做了心电图,结果显示明某大面积心梗,大概1点50分我赶紧让急诊科医生把明某推到急救中心,张连某医生和心内科医生对明某进行会诊并上了心电监测,显示明某血压高、心率快。

这期间心内科医生给明某用了扩张血管的“硝酸甘油”来降血压,观察到快3点时我们把明某送到心内科的CCU病房,医生按规定给他治疗,3点50左右做的心电图复查显示心梗症状不明显了,明某也表述不那么难受了,我和文某、龚某先后都回家了。

到凌晨8点左右医院的王某祥给我打电话说,明某不行了在抢救,我赶紧赶到病房,明某的两个儿子在,过了10分钟左右主任说,人不行了。

23、吴某(医院急诊科医生)证实,2012年8月24日凌晨1点左右,医院人事科的李科长(李某)找我,让我给她认识一个年龄大一点的男子处理一下伤口,我看这个人左眉骨有个不规则的伤口就问他,他说被人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打的。

别的地方没有伤口,也没说他胸口闷、难受的话,他身上有一股酒味,说话还很清醒。

清创后我让这个人去打破伤风针,填单子时这个人说他叫明某,之后我忙别的病人去了。

过了一会儿李科长让我的学生告诉我,明某胸口有点闷,我就让他开了心电图单子。

后来我们医生说明某是心梗,我问在抢救室躺着的明某情况,他说胸前有点疼并要起来坐一会,我让他不要动,他说以前也是这样,坐一会儿就好了,我没让他动,之后他被送到心内科重症监护室了。

24、王丽某(医院心电图室医生)证实,2012年8月24日凌晨1点40左右,我们医院人事科李主任(李某)从急诊科送了一个叫明某的病人做心电图,病人当时自己步行到我办公室的,生命体征还可以,他说胸口不适有点闷,其他没说什么。

我给他做了心电图,结果是急性后下壁心肌梗塞待排;窦性心律等,做完心电图我没让病人动,打电话让急诊科的张医生派人用推床把人接到急诊科了,整个过程也就几分钟。

25、张连某(医院急救中心内科医生)证实,2012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我们医院心电图室的王丽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刚给一个病人做了心电图,考虑是心肌梗塞,让我们来接。

之后我派人把一个叫明某的病人用平车从心电图室直接推进了急救室,我看到明某左侧额头部有块纱布包着,人很清醒,开始给他吸氧,做心电监护,打了扩张血管用的硝酸甘油,并联系心血科医生。

不到10分钟,赵某忠医生赶来查看后对明某说,考虑是心肌梗塞,建议住院治疗,明某旁边的朋友办了住院手续。

之后明某说他胸闷难受的很,我们留他观察监护到凌晨3点10分左右,期间他生命体征平衡(即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综合起来都正常)、神智清醒,稍微好点后我们把他送到了心血管科的重症监护室,交给了陈医生。

明某从到我们这到离开一直说他胸闷难受的很,但不疼。

26、赵某忠(医院心血管内科医生)证实:

2012年8月24日2点40左右,我在普通病房值班时急诊科打来电话叫我会诊,我去了后看见一位中年男性病人,他自称叫明某,自述胸闷,我看了他的血压和心律以及心电图,反映是窦性心律,急性下后壁心肌梗死,初步怀疑是急性心肌梗死,就把病人安排到心血管的重症监护病房了。

到凌晨7点多,我被通知说重症监护室有人需要抢救,我到了一看是明某,他意识已经模糊了,并已经组织抢救,我主要进行胸部按压,参与抢救的还有副主任和陈某医生、护士秦某歌等。

27、陈某(医院心电管科医生)证实,2012年8月24日凌晨3点左右,我们科的赵某忠医生给我打电话说,他刚会诊完一位急性心梗病号需要送到CCU。

约半小时后一男一女把叫明某的患者用平车送了来,我看见他左眉弓有一条两三公分长、已经清创的创口,经对明某的心电图、心跳、血压检查和抽血化验结果、病史询问,他自述胸闷、疼症状,我诊断明某为急性下后壁心肌梗死,就开出常规治疗心肌梗死的治疗药物(阿司匹林肠溶片、氯吡格雷片等)并都写在了病历上,用药一个多小时后患者症状有所好转。

到凌晨5点左右患者明某自述胸口闷疼,我为患者舌下含服硝酸甘油片,半个小时后患者症状缓解。

到早上7点左右,明某又说胸闷疼的厉害,心梗患者都有这种反复胸疼情况,针对疼痛加重的情况,我为患者开出镇痛药物吗啡3毫克,用药两分钟左右即7点26分患者出现意识丧失、面色潮红、呼吸急促,我立即通知神经内科医生和副主任会诊抢救,三个人轮流给患者胸外心脏按压,整个抢救过程由副主任指挥,一个小时后即8点20分明某抢救无效被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