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本科毕业论文管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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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本科毕业论文管理资料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的发展---------------------------------------------1
1、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1
2、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2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2
1、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
2、婚前财产公证在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2
3、婚前财产公证可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3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3
1、婚前财产公证造成的人为躲债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3
2、婚前财产公证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3
3、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4
四、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意见———————————————————-------4
1、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方式及理由—————————————————-----4
2、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建议及内容------------------------------------4
3、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意见和建议--------------------------------------6
注释-------------------------------------------7
参考文献----------------------------------------------------8
内容摘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未婚(再婚)男女在婚姻登记前对各自个人所有的财产、各自受赠或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财产约定划分所有权归属后进行证明的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公民个人的财产日渐增多,财产范围日渐扩大,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
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夫妻立法婚前财产公证
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
一、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的发展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因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影响仅处于萌芽状态,发展缓慢。
同时,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
[2]
据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计,上海自90年代初开办婚前财产公证业务,它的业务量逐年递增,到1999年底,全市已办理457件,其中,1993年办理了7件,1999年办理了163件,6年间增长了23倍。
上海近年平均登记结婚的人数接近9万对。
“未婚男女青年中有65%的人赞成并愿意在结婚之前对财产分割等事项有约在先。
”[3]从现有数据看,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视。
1、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各自所有的合法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4]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
[5]
2、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之中以再婚者居多。
在经历过感情波折的基础上,他们在选择伴侣时不仅要考虑到感情因素,也要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利益,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这是一种理性思维。
其次,再婚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又以老年人居多。
老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重组,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家庭内部纷争将使矛盾升级,这样的婚姻不可能顺利。
若再婚老人愿意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可以迎刃而解。
再次,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中,一些欲结婚的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者也占多数。
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不愿别人说自己是想通过婚姻达到致富的目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钱的目的,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更纯洁、甜蜜。
[6]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确保夫妻二人在金钱上的独立地位,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保证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1、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对未婚男女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使其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
未婚双方在决定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首先需要解读《婚姻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使其充分意识到现代人应该懂得独立、自尊和自强的道理,促使其明确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职责,以本做事,各尽其责,保持家庭的和睦。
这样,他们会真正认识到公证和感情深浅没有关系,这只是对夫妻双方感性行为的一种理性的约束。
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跨出了坦诚相对的第一步,表明此份感情绝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之上。
[7]
2、婚前财产公证在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
著名黑人影星哈里·贝瑞因不堪忍受第二任老公摇滚歌手艾里克·班纳的家庭施暴与其离婚。
由于婚前签定了财产协议书,哈里·贝瑞不仅得到了两人曾共同居住的比弗利山高尚别墅,还保全了自己在婚前拥有的全部财产。
这点小小的胜利,也许是她在这段惨痛婚姻中最后保留的尊严。
[8]
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分清了财产所有权,可以避免和其他家庭成员在财产使用上、分配上发生纠纷。
虽然说婚姻仅属夫妻双方的事,父母及其亲属无权干涉。
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的引起以至夫妻关系的最终破裂夹杂了太多人的因素。
尤其是在再婚老年人群中,因为其财产关乎自身及儿女利益的重组,所以子女们对父母的再婚意向一般持反对态度。
若再婚前双方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使财产关系更加明晰,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
即使双方在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也可按照公证内容将财产明晰分配,从而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这是使婚姻从纯粹的感性行为进化为理性行为的理想选择。
如社会学家所说:
“婚姻是人们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婚前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自己今后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
一旦婚姻附上理性分析,婚后问题在能够预料并提前解决的前提下,婚姻进程可谓是顺利进行,甚至将永久进行。
”[9]
3、婚前财产公证可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当某种诉讼发生时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各方的合法权益。
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婚前公证行为即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结婚是自由的,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
因婚前公证对婚姻和财产归属做了肯定,即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便成为最可靠的法律依据,助于法院明确夫妻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财产的分割即显得尤为简单。
例如,在财产处理上涉及到的家庭债权债务问题,若夫妻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法院即可以通过公证协议的内容做出其债务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的准确判断,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不被侵占,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因诉讼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10]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婚前财产公证之所以还没有被大家所完全接受,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是婚前财产公证在法律上还存在缺陷。
1、婚前财产公证造成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证也是无效的。
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类现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有一些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在双方结婚后,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12]
2、婚前财产公证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后,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
3、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财产,也可以界定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些都是有形的产权。
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已经越来越重要。
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四、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意见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方式及理由
针对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弊端,建议以立法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出强制性规范,主要理由如下:
1、解决未婚夫妇的信任危机,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
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处在现代社会,完全凭借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信念维系婚姻的愿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站在理性的角度,婚前财产公证的确可以避免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再起纷争。
但为什么大多数人签不下这一纸“公证书”呢?
这完全是信任危机在作祟。
很多人认为,财产的归属涉及到良心和品德问题,如果双方连这点信任都没有,又何必走进婚姻的殿堂呢?
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的确是今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把“保护伞”,但如何向另一半开这口,最后会不会因为双方意见不统一而分手呢?
种种顾虑,让婚前财产公证最终被大多数人拒之门外。
但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法律要求每一对新婚夫妇都做一份公证,如同履行婚姻登记的手续一样,他们是否会欣然接受这份保障各自合法权益的公证书呢?
2、构建我国完整的夫妻财产制
目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基本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和约定无效制度。
但约定财产制是以夫妻二人自愿为基础的,而且缺乏公证的约定协议书是很难判定其真实有效性的。
因此,确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就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
[13]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建议及内容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具体法律规范应如何设置,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完善:
1、在立法上适当的介入公权力,应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当的介入
尽管我们承认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婚姻关系的调整。
但是,婚姻和家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们在承认婚姻法属于私法的同时,也应当借助公权力予以保护。
同时,我们也需要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
对此,公证机关应加大对婚前财产协议的审查义务。
虽然婚姻财产公证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理性的思考而做出的行为,但当当事人所作协议不利于对方时,公证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提出合理建议,并对此份协议进行调整,使得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受益。
若事后经公证人员查证,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在申请公证前即存在借此公证逃避债务的表象,公证人员有权撤销该份公证,视其无效。
因婚前财产公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证无效。
[14]
2、婚姻法中加强有关婚前财产公证的强制性规定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对婚姻生活中的一些财产关系可用任意性、授权性和倡导性原则加以确认和调整,因此不宜对婚前财产公证作强制性规定。
[15]但某些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民法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相差40周岁以上”。
由此可见,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公证也应当有强制性的规定。
例如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结婚的必要程序纳入法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当出示婚前财产公证书”;确定婚前财产公证的年限,规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期限为七年,七年后该公证无效,除夫妻二人可亲自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新的财产约定公证,但也可不办”。
只有这样,才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
3、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它们凝聚着夫妻双方的努力和心血,带来的利益不可小视。
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知识产权,其作为人们自身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几专利权)和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
虽然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的保护这部分财产,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相信技术上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只有通过立法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均做出公证才能真正减少纠纷。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财产关系不象其他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的关系我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象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
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意见和建议
笔者以为,我们的同胞大部分是“感性的”,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样一种“理性行为”,一时间很难全盘接受。
婚前财产公证正是对这种理想的一个小小实践,是追求幸福婚姻的需求。
但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还不长,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
在情侣们登记以前,由工作人员向他们解释“婚前财产公证”的定义和现实意义,动员他们在结婚以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公证。
这样一种途径,对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的人来说也许作用不大,但是对于一些素质比较高的人来说,肯定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促使他们在登记结婚以前就去办理财产公证。
二是逐步将婚前财产公证写入《婚姻法》。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下,儒家所倡导的“礼教”已渗透到国民的血液之中,所以民众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反应极其强烈。
很多人不以为然,对此嗤之以鼻。
从我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践来看,对夫妻财产进行过婚前公证的相当少。
从目前《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纯属自愿,毫无强迫之意。
笔者认为应当将婚前财产公证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具体而言即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领取结婚证之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前,须对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列一财产清单,由公证机关就清单中所列财产的真实性进行查证核实,作出公证,发给公证书。
在我国,只有以立法的形式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才是可行的,否则很难保证大家会自觉地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笔者认为这是很有必要的,它将有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注释:
[1][M].济南,.
[2]参见出自于武汉晚报[J].2003年第13期第6版.
[3][J].1996年.
[4][M]..
[5][J].栏目第43期.
[6]转引自2000年5月27日中国妇女报[J].第五版登载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J].
参考文献:
[1][M]..
[2]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P].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出自于武汉晚报[J].2003年第13期第6版.
[4]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P].(2001年修正).
[5]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M]..
[6]摘自于台州晚报[J].2008年7月3日.
[7][M]..
[8][M]..
法学专业镇派出所实践报告
通过短暂的实践,我不仅发现了自己在各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基层派出所制度建设上存在着某些问题,更多的是感觉社会现实与学校教育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虽然理论与实际是有距离的,但是实践期间我还是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现实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是为我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在实践期间我基本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干警)和民警交办的工作,得到全体警察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随着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逐步走向规范,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在基层和基础工作中,治安管理和执法工作占主导地位,规范派出所执法问题,已显得相当重要。
派出所经费紧张,基础设施落后。
干警工资、补助、福利财政不能保障,财政只发在编民警基本工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一分不拨,全靠自己想办法。
派出所一方面要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发展而必须在装备等硬件上投入。
迫于上述两个方面的需要,派出所受利益驱动而不得不在治安管理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处、以收代处,缓解经费开支不足,而造成治安执法混乱。
另外还发现了受理立案不规范,没有形成制度。
尽管派出所有接处警台帐和受理立案的登记台帐,但从派出所日常工作来看,接处警台帐登记不完善,也不规范。
目前派出所大部分民警认为群众报案只要有人查处就行,登不登记无所谓,没有规范管理的理念。
果不是为了应付检查,台帐登记,就更不规范和完善。
在案件统计上,除简易程序案件估报外,只有案卷比较完善的治安案件才上报,漏报治安案件的现象普遍存在。
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案卷目录上未注明办案人,个案测评表没有,更谈不上有没有一案一评这种制度。
此外人民大众对干警缺乏信任。
在这一层面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广大人民落后的思想意识所造成的,这特突出表现为农村人口。
他们凭着对警察的看法,有很多事都不愿意到派出所来,他们心中有的只是”官官相护“的纯小农式的理念,另外,由于以前警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纯粹的暴力机关,并非服务性机关,这对他们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再其次,现代社会的服装,使警察没有半点威信,制服的滥用,使许多人根本分不清是公安还是其它单位的人员。
最后,在公安队伍中,也有少数干警利用手中权力弄权渎职,以权谋私,有的利用管理治安谋取私利,或乱施罚款中饱私襄,利用办理户口索贿受贿,有的还利用工作之便和职务之便白吃白拿,还有的法制观念不强,并且执法水平较低,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接待群众冷、硬、横,以管人者自居。
所有的这些因素,造成了群众对干警的极大的不信任。
,提高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水平。
一是公安机关要争取地方财政,保障公安派出所的最起码办公的需要,保障警务装备更新的需要。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派出所民警素质。
2、严格责任追究,规范执法权限。
按公安机关内部职权分工,严格按照属地原则,搞好本职工作,维护好辖区的社会治安。
3、坚持依程序受理,严格按立案条件立案,确保治安案件受理登记与立案登记的一致性。
彻底解决立案不实的问题。
4、坚持定案到人和治安案件个案测评制度,派出所受理治安案件后,要实行定案到人。
案件查破终结后,要进行个案测评。
并将立案、传唤、留置、讯(询、盘)问、取证、法律文书、裁决、档案材料七个环节进行细化量化,来确定得分,其得分情况纳入民警年度考核。
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大力推进公安管理的正规化建设。
。
5抓好基层派出所党支部的党建工作。
虽然在前几年,县一级公安机关党委就把所属基层派出所(分局)党支部和党员划归属地乡镇党委管理。
从组织关系上看,派出所党支部已不再隶属于公安机关党委,但从开展基层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看,公安机关党委仍然必须注重抓好这方面的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以此促进整个基层公安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和各项业务建设。
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党委必须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中心任务,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第一线做在基层。
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应该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任6派出所要增强服从服务意识,将公安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具有全面性、直接性和无条件性。
基层派出所必须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将公安工作置于党委的绝对领之下。
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服从服务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这个全局的意识。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围绕党委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公安业务工作。
要自觉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要当好党委参谋。
要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学会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基层政权的稳定。
通过在派出所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了公安工作的艰辛,也使我初步了解了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值得我们共同研究和探讨的,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及在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方面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客观上要求公安机关从多方面提供安全服务和给予安全保障,要充分行使管理和监察的职能作用,而目前公安派出所工作与客观形式的要求很不适应,派出所的任务多、重、繁、杂、烦,面对前文所提及的问题,我们只有加强各种制度的建立和自身行为的约束,当然很多也只有公安内部来解决。
认真搞好以上几项,派出所的工作就会顺利,就可以真正达到为人民办事的目的。
所以,我们必须牢记胡锦涛同志的那句话——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实习期间,我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通过此次时间并不算很短的实习,我深深的感到自己应该改变自己思想中一些错误的观念,从我们专业的角度而言,我们的就业形势是严峻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大学的最后一年的时间里努力总结过去的经验,并且在未来的求职过程中一定要树立一个正确的观念,不可好高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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