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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管理方案

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管理方案(2018-2020年)

近年来,出生缺陷已经成为我省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自2015年设立广东省出生缺陷防控项目以来,出生缺陷高发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但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出生缺陷防控形势不容乐观。

为继续规范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进一步加大我省出生缺陷防治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及我省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以预防为主,普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养成优生优育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群众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二)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普及出生缺陷三级筛查和诊断技术。

(三)全省孕妇产前胎儿染色体异常筛查率和结构畸形筛查率均达到80%以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及听力障碍等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均达到90%以上。

不断提高严重致残致死性身体结构畸形、21-三体综合征胎儿产前医学干预率和甲低、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患儿早期诊断率,减少严重致残致死性出生缺陷新生儿出生,降低出生缺陷患儿致残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三级预防实施内容及项目

(一)一级预防。

通过健康教育、选择最佳生育年龄、遗传咨询、孕前保健、合理营养、避免接触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等孕前阶段综合干预,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相关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二)二级预防。

通过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识别胎儿的严重先天缺陷,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减少缺陷儿的出生。

相关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

地中海贫血预防控制项目,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产前胎儿染色体异常和严重致残致死畸形筛查干预)。

(三)三级预防。

通过对新生儿疾病进行早期筛查,早诊断早治疗,避免或减轻致残,提高患儿生活质量。

相关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

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新生儿常见遗传代谢病和听力筛查)。

三、目标人群

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的目标人群为广东省户籍孕妇(含配偶为广东省户籍)或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孕妇,及其所生新生儿。

其他相关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人群,按相关项目方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以育龄人群、婚前、孕前、孕期保健人群为重点人群,以医疗保健机构、学校、公共场所和电视广播等公共视听信息平台为主要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喜闻乐见、深入基层的出生缺陷防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大力宣传出生缺陷防治的重要意义,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广泛宣传出生缺陷防控项目相关政策和提供出生缺陷防控服务的程序、方法等,将出生缺陷防控宣教工作与常规婚前、孕前、孕期、优生优育等保健宣教相结合,提高宣教工作效率和可及性,提升群众自觉接受出生缺陷防控服务的意识。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辖区开展出生缺陷防控宣教的主体,负责组织辖区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控的健康教育活动。

各级助产机构要充分利用孕妇学校、新婚学校等常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阵地,培养一支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咨询指导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在助产服务机构中普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咨询门诊服务,积极宣传出生缺陷防控知识。

(二)加强出生缺陷防控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三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建设标准(见附件1)建立完善以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综合性医院、医学院校为补充,覆盖城乡,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三级出生缺陷综合防控服务体系。

1.省级:

以省妇幼保健院和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为主,联合省级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见附件2),共同组建“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对口帮扶,制定更新全省出生缺陷干预技术规范、评价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等文件,加强出生缺陷防控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接受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和转诊,承担全省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和信息化管理。

做好项目进度监测、总结分析,协助做好全省项目经费管理。

2.地市级:

由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地市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

应具备以下条件:

指定重点干预出生缺陷病种所需要的筛查、诊断、产前诊断、产前干预、出生后早期矫治和干预的实验室和临床服务条件和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出生缺陷干预服务;指定重点干预出生缺陷病种疑难病例诊断(产前诊断)和危重病例救治能力并接受转诊和处理。

对不具备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能力的地市,要加强能力建设,尽快建立出生缺陷诊断分中心,自觉接受省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的业务指导。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出生缺陷防控工作,负责本地市出生缺陷疾病筛查和诊断工作,并对辖区承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实验室检测、新生儿听力障碍检测等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开展辖区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工作和信息化管理等。

做好项目进度监测、总结分析,协助做好本地区项目经费管理。

3.县级:

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县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

应具备以下条件:

指定重点干预出生缺陷病种所需要的筛查、诊断、产前干预、出生后早期干预的实验室和临床服务条件和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出生缺陷干预服务;指定重点干预出生缺陷病种危重病例基础处理和转诊能力。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出生缺陷防控工作,负责辖区出生缺陷疾病筛查工作,并承担辖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训。

对开展的出生缺陷初筛情况进行信息统计、报告和分析,协助做好本地区项目经费管理。

与有关助产机构、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机构、新生儿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机构建立协作和转诊机制,将出生缺陷监测与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相结合,做好辖区出生缺陷高危孕妇和新生儿的转诊、随访和干预工作。

(三)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与研究。

各地要加强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建设,扩大监测范围,明确监测内容,提高监测水平,保证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研究,了解出生缺陷发生现况、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优化完善适合广东人群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整体技术方案,为出生缺陷防治策略、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综合开展孕前、孕产期和婴幼儿期的危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以及早期筛查、诊断、治疗、康复的防治等关键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的转化,加强出生缺陷防控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

加强相关政策研究,探索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制度的长效机制。

(4)提高出生缺陷服务效能。

各地要优化出生缺陷防控领域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将一、二、三级干预措施有机整合,综合开展宣传服务,形成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打破信息壁垒,通过区域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的整合,构建区域孕产期保健和出生人口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实现孕产妇与出生人口的围产期保健服务信息互联共享,实现筛查服务、随访管理、跨地区协作、转诊会诊、经费管理、绩效评价等的综合信息管理。

切实做到惠民政策和信息资源“双衔接”,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干预服务的同质化、均等化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

提高效能,方便群众。

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服务、管理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

五、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

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实行定点服务。

省内能够提供助产服务、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均可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为项目定点服务机构。

定点服务机构应按照辖区项目管理和项目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内,为在本机构就诊的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控服务。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本着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的宗旨,结合本地的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机构间结算,为服务对象就地减免费用。

县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暂不具备相应服务资质的,可以委托其它机构提供,但必须确保被委托机构及其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从)业资质,并且要与被委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六、资金安排与管理

(一)经费安排。

2018至2020年省级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胎儿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疾病筛查干预和省本级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具体补助地区见附件3)。

省财政不再安排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建设经费。

珠三角地区实施项目所需经费由当地自行解决。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其他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有补助资金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降低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实行免费服务,采用适宜新技术、新方法,增加筛查病种,所需新增经费由当地自行解决。

(二)省财政补助地区需方补助管理。

需方补助内容、补助标准及结算方式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粤卫〔2015〕22号)和《关于推进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6〕97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需方补助内容。

一般人群:

通过血清学和超声等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重症地中海贫血、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等严重致残致死畸形以及染色体异常进行筛查;对新生儿进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等遗传代谢病筛查和听力障碍筛查。

高危人群:

对筛查阳性的胎儿进行产前诊断,必要时终止妊娠。

上述具体检查项目见附件4。

2.需方补助标准。

需方补助可以通过“服务券”等形式实行定点服务机构就地减免,根据各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财政补助80%,个人负担20%。

实行免费服务的地区,个人负担部分可由当地解决。

省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目标人群数,结合补助标准和上年结余情况下达当年资金。

各地级市结合实际,参照省需方补助相关测算表(见附件4)制定本地区需方补助办法,明确项目资金分配、结算方式。

省、市、县财政按照6:

2:

2比例分担需方财政补助经费,其中:

省财政补助孕妇265元/胎、新生儿79元/例,地级市财政配套补助孕妇88元/胎、新生儿26.5元/例,县(市、区)财政补助孕妇88元/胎、新生儿26.5元/例。

3.需方补助管理要求。

(1)定点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的检查项目,须扣除医保报销金额后再按财政补助80%、个人负担20%的标准结算。

(2)报销需方补助时,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包括医疗收费票据等)以及费用明细单(包括检查人数、检查项目、各检查项目扣减医保报销金额后的具体金额等)。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及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当留存上述报销凭证复印件,以备核查。

(3)对外出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在人口相对集中的省内流入地协调当地医疗机构作为项目定点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就地减免费用。

对符合条件的外出流动人口在省内异地参检,不具备直接减免需方补助条件的,可以采用参检人先垫付再回户籍地报销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自行制定,并按前款做好有关资料存档。

(4)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按诊疗规范(工作流程见附件5),及时为参加孕妇和新生儿在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电子家庭档案,以备核查。

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实名身份信息、《母子健康手册》所规定的档案信息、财政补助信息、检查项目结果等。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省出生缺陷防控项目工作小组(见附件6),负责项目重大决策、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出生缺陷防控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成立省级专家组,遴选省级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对全省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牵头对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提供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管理、效果评估。

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技术指导,做好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与省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对接互通及推广应用。

其他省级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统筹部署做好对口帮扶和指导。

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实际需求分批落实项目单位,并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做好资金分配和管理,保障本地防控工作的落实,制定本地区需方补助办法。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原广东省卫生厅制定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粤卫〔2006〕121号)和原卫生部印发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卫妇社发〔2010〕96号)的有关条件,确定并公布承担本地区出生缺陷防控服务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机构、产前诊断机构、产前筛查机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检测实验室、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采血机构、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机构、新生儿听力障碍检测机构。

各市、县(区)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本地出生缺陷防控项目实施牵头单位,负责本地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

组织落实省项目工作相关要求、人员培训、项目业务和信息管理、项目评估和指导、质量控制、提供出生缺陷防控服务、转诊等。

各助产机构负责出生缺陷防控项目的健康教育、咨询、筛查、诊断、转诊、防控等,以及出生缺陷健康档案建立、接受培训、配合项目基线调查工作、信息报送等。

各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机构做好技术实施、质量控制、信息报送等工作。

八、监督与评估

(一)项目实行分级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计生委将每年对出生缺陷防控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和评估,具体督导评估工作由省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本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各地要推动落实以辖区助产机构为单位进行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将筛查任务分解到各有资质的助产机构,扩大项目覆盖面,切实提高项目完成绩效。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分配、监管等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本级应承担项目资金,及时将经费下达各项目单位,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三)请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完成质量,要严格执行现行各类财务规章制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严格执行专账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各地要利用信息化技术,在省级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出生缺陷防控项目实施的常规监测数据采集和分析体系,及时、科学地监测、分析和评估项目实施效果。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三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建设标准

2.广东省省级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对口帮扶名单

3.省级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名单

4.需方补助相关测算表

5.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流程图

6.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三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建设标准

一、功能定位

(一)县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建设。

各县(市、区)各建设1间县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为辖区适龄人群提供婚/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新生儿听力筛查,具有区域出生缺陷监测能力。

(二)地市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建设。

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各建设1间“地市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具备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服务能力,具备对神经管缺陷、染色体异常、严重单基因疾病、严重代谢和内分泌疾病、听力障碍、明显结构异常进行诊断和相关干预的服务能力,能够指导县级做好婚/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具有区域出生缺陷监测、技术指导能力。

(三)省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建设。

省级建立“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具备对神经管缺陷、染色体异常、严重单基因疾病、严重代谢和内分泌疾病、听力障碍、明显结构异常进行诊断和相关干预的服务能力,承担全省婚/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疑难会诊等相关工作,具有区域出生缺陷监测、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能力,建立和完善全省出生缺陷监测、远程会诊与质量控制信息系统。

二、人员要求

(一)县级(最低配置13人):

出生缺陷综合筛查负责人1名,男、女专职婚/孕前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检医师各1名,结合需要配备注册护士、检验人员和健康教育、信息管理人员;1名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1名在聘一年以上、专职从事产前咨询两年以上、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以上在聘一年以上、专职从事产科超声检查两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超声执业医师,1名在聘一年以上、中专以上学历、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实验室技术主管人员,2名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工作人员。

有关人员须具备接受规范化技术培训,熟悉母婴保健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地市级(最低配置21人):

出生缺陷综合诊断和干预负责人1名,必须配备男、女专职婚/孕前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检医师各1名,结合需要配备注册护士、检验人员和健康教育、信息管理人员;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职从事遗传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儿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职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1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分子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新生儿代谢病筛查的临床、实验室检验、文案各1人,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检测人员各1名。

有关人员须具备接受规范化技术培训,熟悉母婴保健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省级(最低配置30人):

出生缺陷综合诊断和干预负责人1名,必须配备男、女专职婚/孕前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检医师各1名,结合需要配备注册护士、检验人员、健康教育、信息管理人员;至少2名具有副高以上(其中至少1名正高)职称的专职从事遗传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儿科医师,3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中至少1名正高)的专职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2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分子遗传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新生儿代谢病筛查的临床、实验室检验、文案各1人,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检测人员各1名,出生缺陷综合干预科研转化、保健管理、信息管理、质量控制各1人,病理、健康教育、影像、外科、检验等相关科室各1人。

有关人员须具备技术指导与培训基层的业务能力,熟悉母婴保健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基本设备配备清单

(一)县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

仪器名称

数量

检验室:

 

血细胞自动计数分析仪

1台

低速台式离心机

1台

恒温水浴箱

1台

—20℃低温冰箱

1台

普通冰箱

2台

移液器

1套

生化免疫实验室

 

全自动血红蛋白毛细管电泳仪

1台

酶标仪和洗板机

1台

生化分析仪

1台

冰箱

1台

离心机

1台

电子天平

1台

恒温水浴箱

1台

移液器

1套

超声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1台

图像处理设备

1台

新生儿听力筛查仪

1台

其他出生缺陷筛查相关设备

(二)地市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

仪器名称

数量

检验室:

 

血细胞自动计数分析仪

1台

低速台式离心机

1台

恒温水浴箱

1台

—20℃低温冰箱

1台

普通冰箱

2台

移液器

1套

生化免疫室

 

全自动血红蛋白毛细管电泳仪

1台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台

酶标仪和洗板机

1台

冰箱

1台

离心机

1台

恒温水浴箱

1台

化学发光或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分析仪

1套

移液器

3套

分子实验室

 

核酸扩增仪(热循环仪)

2台

超净工作台

3套

台式离心机

3台

凝胶电泳系统

1套

凝胶成像仪

1套

核酸杂交箱

1台

移液器

3套

恒温水浴箱

2台

液相芯片仪

1套

—20℃低温冰箱

1台

普通冰箱

2台

新生儿筛查实验室

 

酶标仪或荧光分析仪

1套

洗板仪

1套

振荡器

1台

温箱或水浴箱

1台

打孔器

1套

加热搅拌器

1台

单通道移液器

1套

多通道移液器

1套

冷藏冰箱

1台

听力筛查仪

1台

超声检查室

 

三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1台

图像处理设备

1台

其他出生缺陷筛查相关设备

注:

新生儿疾病筛查原则上以地市为单位建立服务网络,如果当地已经具备新生儿筛查实验室,不需要重复配备。

(三)省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

仪器名称

数量

检验室

 

血细胞自动计数分析仪

1台

低速台式离心机

1台

恒温水浴箱

1台

—20℃低温冰箱

1台

普通冰箱

2台

移液器

1套

生化免疫室

 

全自动血红蛋白毛细管电泳仪或血红蛋白高效液相色谱分析系统

1台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台

酶标仪和洗板机

1台

冰箱

1台

离心机

1台

恒温水浴箱

1台

化学发光或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分析系统

1套

移液器

3套

分子实验室

 

核酸扩增仪(热循环仪)

2台

超净工作台

3套

增加生物安全柜

2套

台式离心机

5台

平板离心机

1台

凝胶电泳系统

1套

凝胶成像仪

1套

核酸杂交箱

3台

移液器

5套

恒温水浴箱

2台

液相芯片仪

1套

—20℃低温冰箱

3台

-80℃冰箱一台

1台

普通冰箱

4台

核酸浓度测定仪一台

1台

新生儿筛查实验室

 

多功能荧光分析仪

1套

全自动新生儿荧光检测筛查仪

1

高效液相色谱仪

1

洗板仪

1套

串联质谱仪(MSMS)

1

气相色谱质谱仪(GCMS)

1

PCR仪(用于PKU,G6PDD快速诊断)

2

振荡器

2台

温箱或水浴箱

2台

打孔器(全自动)

1套

加热搅拌器(无需要、删去)

1台

单通道移液器

3套

多通道移液器

3套

干血片冷库(-20度,2-8度两个区间)

1台

冷藏冰箱(-20度)

2台

医用冰箱(2-8度)

2台

细胞遗传室

 

普通双目显微镜

2台

倒置显微镜附显微照相设备

1台

C02细胞培养箱

2台

普通离心机

2台

恒温水浴箱

2台

恒温培养箱

1台

普通离心机

2台

恒温干燥箱

1台

普通冰箱

2台

超净工作台

1台

空气消毒设备

1台

荧光显微镜

1台

自动纯水系统

1套

超声检查室

高分辨率的三维彩超

4台

B型超声诊断仪附穿刺引导装置

1台

超声工作站(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

4台

其他辅助设备(根据需要配置CT、MR)

筛查仪(至少配备带有AABR\OAE功能)

1台

声导抗测试仪

1台

听力诊断仪(带ABR\ASSR测试功能)

1台

纯音测听仪

1台

声场游戏测听一套

1台

其他出生缺陷筛查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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