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质〔2008〕796号)
各区、县建委,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协会: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现将《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本市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企业在京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监理企业及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 市建委建立统一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进行记分,由市建委进行累加,并按照设定的处理措施,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企业和人员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
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和人员记分代替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处罚。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市建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八条 市和区县建委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同时依据《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于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的5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和处罚、处理情况上传至企业和人员动态监管平台,其相应的执法文书由做出行政决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条 市建委通过企业和人员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
注册监理工程师被暂停职业资格或暂扣执业证书的,积分清零。
第三章 企业及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积分情况,市建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10分时,对企业发出书面警示,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二)企业积分达到18分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并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
(三)企业积分达到25分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
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或者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限制企业承揽新工程。
(四)企业积分达到30分时,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建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工程。
第十三条 市建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建委对企业记分达到18分以上(含18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四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区县建委对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0分时,市建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30分时,市建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
(二)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0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5分时,市建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20分时,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限制其在京执业活动。
(三)监理工程师
1.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6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
2.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9分时,市建委建议企业撤换该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3.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2分时,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前,禁止其在京进行执业活动。
第四章 企业资质条件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建委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是否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日常核验检查。
第十六条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
整改期内不得在京承揽新的工程。
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降低企业相关资质等级,降级前已经是最低等级资质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建委发现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理、处罚并记分。
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建委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记分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外埠从事建筑监理活动的本市建筑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为认定依据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
计分标准
企
业
企业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1
安全管理
GQJL101001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
1
1
1
罚款10万元
2
2
2
罚款10万-30万元
3
3
3
罚款30万元
4
4
4
2
安全管理
GQJL101002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
1
1
1
罚款10万元
2
2
2
罚款10万-30万元
3
3
3
罚款30万元
4
4
4
3
安全管理
GQJL10100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
责令改正
1
1
1
罚款10万元
2
2
2
罚款10万-30万元
3
3
3
罚款30万元
4
4
4
4
安全管理
GQJL101004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1
1
罚款10万元
2
2
2
罚款10万-30万元
3
3
3
罚款30万元
4
4
4
5
安全管理
GQJL201001
工程监理单位未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质证书情况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
(一)项第5、6子项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
(一)项第5、6子项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6
安全管理
GQJL201002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工程项目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的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
(一)项第1子项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
(一)项第1子项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7
安全管理
GQJL201003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进行审查的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
(一)项第3子项第
(1)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
(一)项第3子项第
(1)目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8
安全管理
GQJL201004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审查的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
(一)项第3子项第(3)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
(二)项第3子项第(3)目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9
安全管理
GQJL201005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
(一)项第3子项第
(2)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
(一)项第3子项第
(2)目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10
质量管理
GQJL102001
工程监理单位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11
质量管理
GQJL102002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2
12
质量管理
GQJL102003
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执业1年
1
1
20
12
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
2
13
质量管理
GQJL102004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
(一)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
(一)项
罚款50万元
1
1
1
1
罚款50万-100万元
2
2
2
2
罚款100万元
3
3
3
3
14
质量管理
GQJL102005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
(二)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
(二)项
罚款50万元
1
1
1
1
罚款50万-100万元
2
2
2
2
罚款100万元
3
3
3
3
15
质量管理
GQJL102006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罚款5万元
1
1
罚款5万-10万元
2
2
罚款10万元
3
3
16
质量管理
GQJL202001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不合格,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签字、签章或加盖质量验收专用章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八条三、四款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八条三、四款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17
市场行为
GQJL103001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罚款1倍酬金
1
1
罚款1-2倍酬金
2
2
罚款2倍酬金
3
3
18
市场行为
GQJL103002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罚款1倍酬金
1
1
1
罚款1-2倍酬金
2
2
2
罚款2倍酬金
3
3
3
19
市场行为
GQJL103003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1倍酬金
1
1
罚款1-2倍酬金
2
2
罚款2倍酬金
3
3
20
市场行为
GQJL103004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罚款25%酬金
1
1
罚款25%-50%酬金
2
2
罚款50%酬金
3
3
21
市场行为
GQJL103005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1万元以下罚款
1
1
1
1
1万-3万元罚款
2
2
2
2
3万元罚款
3
3
3
3
22
市场行为
GQJL103006
注册监理工程师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1万元以下罚款
1
1
1
1
1万-3万元罚款
2
2
2
2
3万元罚款
3
3
3
3
23
市场行为
GQJL103007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
1万元以下罚款
1
1
1
1
1万-3万元罚款
2
2
2
2
3万元罚款
3
3
3
3
24
市场行为
GQJL103008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二)项
1万元以下罚款
1
1
1
1
1万-3万元罚款
2
2
2
2
3万元罚款
3
3
3
3
25
市场行为
GQJL10300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3万元以下罚款
1
1
26
市场行为
GQJL103010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5000元以下罚款
1
1
1
1
27
市场行为
GQJL103011
注册监理工程师泄漏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1万元以下罚款
1
1
1
1
1万-3万元罚款
2
2
2
2
3万元罚款
3
3
3
3
28
市场行为
GQJL103012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1万元以下罚款
1
1
1
1
1万-3万元罚款
2
2
2
2
3万元罚款
3
3
3
3
29
市场行为
GQJL103013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1
1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2
2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3
3
30
市场行为
GQJL103014
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
1
1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2
2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3
3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4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