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0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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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00001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29:

1501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

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料;2.发酵;3.贮存;4.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感官质量缺陷:

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

2.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

3.固形物超标;

制酒车间、酒糟存放设施;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粉碎设备:

粉碎机

(2)蒸馏设备:

蒸酒机(甑、甑桶、甑锅)

(3)发酵设备:

窖、池、缸、罐等

(4)贮酒设备:

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装设备:

洗瓶机、灌装机

白酒(液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4)(5)规定的设备。

白酒(原酒)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1)(2)(3)(4)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2

GB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3

GB18356-2001

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4

GB19508-2004

原产地域产品西凤酒

5

GB18624-2002

水井坊

6

GB19327-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古井酒

7

GB19328-2003

原产地域产品口子窖酒

8

GB19329-2003

原产地域产品道光廿五贡酒

9

GB17924-1999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10

GB/T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11

GB/T10781.1-1989

浓香型白酒

12

GB/T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13

GB/T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14

GB/T11859.1-1989

低度浓香型白酒

15

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16

GB/T14867-1994

凤香型白酒

17

GB/T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8

QB1498-1992

液态法白酒

19

QB/T2187-1995

芝麻香型白酒

20

QB/T2305-1997

特香型白酒

21

QB/T2524-2001

浓酱兼香型白酒

22

QB2656-2004

老白干香型白酒

23

DB14/T80-1996

新型白酒

24

DB15/T253-1997

新工艺白酒

25

DB13/T306-1997

新型白酒

26

DB22/T221-2000

吉林烧酒

27

DB50/T15-2001

小曲酒

28

DB53/T092-2001

云南小曲白酒

29

DB23/T308-2002

清香型白酒

30

企业标准

主体香高于国标,部分地方标准已作废。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白酒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企业购进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2,并且要加强自检,确保不会误把甲醇当食用酒精生产白酒。

酒精、基酒必须进行进货检验,项目包括甲醇、杂醇油。

每批有检验报告。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

(二)分光光度计(或光电比色计);(三)气相色谱仪(标准中不需检测单体物质可不要此仪器);(四)恒温干燥箱;(五)恒温水浴锅;(六)比重瓶或酒精计;(七)比色管。

七、检验项目

白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识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白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酒精度

3

总酸

4

总酯

5

单体物质

6

固形物

7

甲醇

8

杂醇油

9

*

10

*

11

氰化物

*

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者

12

净含量

白酒(原酒)不要求

13

标签

白酒(原酒)不要求

注:

1.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10344的规定;

2.白酒(原酒)的检验按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成品贮罐中抽取发证检验样品。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总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样品种

根据企业申请的取证产品品种,选择1个主导产品进行抽样。

(二)抽样数量

1.瓶装酒:

随机抽取6件产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总量不少于3000ml。

2.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3罐;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最多不超过5桶。

从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总量不少于3000ml,分别装入6个样品瓶中。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了限制类目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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