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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结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一)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广义民法实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发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二)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撰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都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的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 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人民的意志。

同时我国民法又具有各国民法固有的一些特性。

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平等原则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的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

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

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力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

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能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

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表现: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等机会平等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是公平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条件。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因公平交换,利益均衡,在相互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合理负担,一方的利益于其负担应相称。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受有损害时,应公平合理的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意和使用范围极广,主要表现在:

其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其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其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其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定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因以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公序良俗原则:

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力。

民事主体形似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

文理解释:

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伦理解释:

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且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伦理解释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

是指仅以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

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

是指以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的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

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而不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力和负担农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湿度中多样的。

为了正确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可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一般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第二,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义务是消极的不作为,即不妨碍和不干涉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向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积极的作为,如交付货物等。

第三,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需义务人的介入;相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一般需义务人的介入。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所有权关系中只有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担的义务这一组权利义务。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有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以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实施的意义就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包括绝对发生和相对发生。

绝对发生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原始发生,而不是由其他主体转移而来的。

相对发生是指当事人间因继受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一要素发生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和相对消灭,也都可看作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是指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已不复存在。

相对消灭,是指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因转移给他人而消灭。

第三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含义

关于民事法权利的概念,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

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的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支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

第一,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第二,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成为异议权;

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意识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的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需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未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

相对权是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

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息国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使之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以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使之具有移转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

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

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部位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专事与物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三、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或违反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常见的民事责任分类有以下几种: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绝对法律关系得义务人违反消极义务的后果,责任人本不负担债务,因承担民事责任才负有责任。

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民事责任可分为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自己愿负担的债务的责任,如合同债务人需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如非法占有人将占有的财务返还给权利人的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在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农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刑,民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第三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可以说,平等性,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征。

(二)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自任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可享受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总和。

也就是说,每个人享受权利的资格与负担义务的资格是统一的,即可为权利主体,又可为义务主体。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特点:

自然人行为能力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自任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第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及意识能力为依据。

只有有意识能力的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而人的意识能力与人的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有关,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并不是人人都相同。

四、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五、监护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二是指定监护,即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三是遗嘱监护,即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的职责,有的成为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监狱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人申请,由人民发运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按照《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才可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的时间,应自被申请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

(三)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四)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依《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

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第四章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组织上的独立

2、财产上的独立

3、责任上的独立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所谓依法成立,指法人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

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等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是法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里的经费,是指国家预算拨款。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那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财产的特点:

第一,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香油、自主支配的财产。

第二,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法人的责任的特点:

第一,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第三,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第四,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法人的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法人变更包括法人和冰河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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