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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就业规则

 

就业规则

2007年11月30日作成

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第2条遵守规则的义务

第3条职工的定义

第4条适用范围

第5条就业

第6条其他基本事项

第二章人事

第7条录用

第8条拟录用者应提交的资料

第9条劳动合同

第10条试用期

第11条职务的任命与免除

第12条人员配置

第13条辞职

第14条辞职手续

第15条退休

第16条解除合同

第17条裁减人员

第18条合同解除的限制

第19条已失去职工资格者的义务

第三章职工守则

第20条基本准则

第21条具体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日及休假

第22条工作时间

第23条出差者的工作时间

第24条工作时间的变更

第25条非工作时间工作

第26条出勤

第27条不视为出勤的情况与勒令离厂

第28条缺勤

第29条早退

第30条外出

第31条迟到

第32条休息日

第33条换休

第34条休息日出勤

第35条出差

第36条年度有薪假

第37条特别有薪假

第五章工资

第38条工资

第六章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第39条经济补偿金

第40条医疗补助费

第七章婚丧费

第41条婚丧费

第八章表彰与处罚

第42条表彰

第43条处罚的种类

第44条处罚

第45条民事及刑事上的责任

第46条职权履行的禁止

第47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第九章安全与卫生

第48条安全卫生的保持

第49条安全卫生教育

第50条安全卫生管理者的选举

第51条健康检查

第52条工作的限制

第53条终止业务

第一十章教育

第54条教育

第55条参加外部资格考试、研讨会

第56条教育培训费的偿还

第十一章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57条养老保险

第58条住房公积金

第59条采暖费

第60条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第十二章疾病、伤害休假及补助

第61条伤病假

第62条疾病和非因工负伤的相关补助

第63条职业病和因工负伤的待遇

第十三章其他

第64条损失赔偿

第65条其他

第66条本规则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原则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分,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3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4条本制度由公司总括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其他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第5条就业

1、职工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公司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参照特别规定的法律法规。

4、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6条其他基本事项

公司尊重职工的人格,努力提高职工的福利。

公司提倡职工参加社会义务劳动,鼓励和保护职工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并且不定期的举行公司的各种娱乐活动。

职工应诚心诚意地遵守本规则,协助维持公司秩序及公司的发展。

第二章人事

第7条录用

公司从有志于从事加工技术及材料的制造、销售、仓储业务为社会作贡献的人员中挑选职工,公司应明确应聘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业务技术水平及其它各岗位的岗位职责所需要招用的人员的条件,应聘人员须提交下列材料,经面试合格后录用。

1、简历

2、照片(3个月以内近照)

3、最终学历证明或拟毕业证明

4、健康证明

5、技术等级证书、驾驶执照等相关资格证明书(作为特殊技能者录用时需要)

6、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特别要求的证明

8、职工本人签署的声明书,声明上述资料的真实性。

声明书中应含有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前或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从事公司业务以外的业务或者自行经营或兼职等内容。

第8条拟录用者应提交的资料

经过前条筛选后,职工在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10天以内,向公司人事部提供以下资料。

同时,公司将交付给职工含有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企业告知书》,由职工签署接收单。

1、通勤方式及其路线

2、本人主要经历及其基本情况(家庭状况)

3、原单位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

4、其他人事管理上的必要的文件。

上述文件的记载事项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报告公司。

第9条劳动合同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将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职工依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职工将共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可与职工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10条试用期

对于新录用的职工,自录用日开始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选择适当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期间,若公司认为该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职工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同时,职工也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期限根据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制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与同一职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11条职务的任命与免除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对职工进行职务的任命与免除。

职工资格、职务权限、及工种等按公司的内部相关规定来确定。

第12条人员配置

公司除法定情形外,根据业务需要,可与职工协商后,进行工作地、工种、所属部门的调整。

第13条辞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

该情形发生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1、职工本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合同期满,不再更新合同;

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类似于前述条款的不得已理由。

第14条辞职手续

职工希望辞职时,除公司与职工另有约定外,职工至少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过所属部门的领导按规定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辞职申请提出后的30日以内,应继续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并在所属部门领导的参与下,向继任者进行工作交接。

第15条退休

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或者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执行),退休时间为达到退休那个月份的最后一天。

退休后,如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认为有必要,而且本人也有继续就业的愿望时,可作为退休员工再次被聘用。

届时,另行签订聘用协议。

第16条解除合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本规则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3、公司依据职工提供的虚假证明等情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

6、职工不得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无效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17条裁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的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进行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规定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18条合同解除的限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9条已失去职工资格者的义务

职工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调转工作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进行业务交接。

归还由职工本人保管的包括文件、软件、电脑等公司所有的金钱、物品和资料,进行债权和债务的清算,由各部门长监督负责。

在职工依法应得到经济补偿金时,在上述归还和清算完毕前,公司可以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第三章职工守则

第20条基本准则

职工除了遵守本规则外,应服从主管业务部门的指示,听从上司的指示,上司要尊重部下的人格。

致力于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与业务效率,互相协助,维持公司秩序,努力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第21条具体规定

职工必须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1、经常注意身体健康,以开朗活泼的态度从事工作;

2、按操作规定作业,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与业务效率;

3、不超越工种范围,仔细阅读公司的各项规则,充分理解并遵守其内容;

4、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穿公司规定以外的服装(包括上衣、帽子和裤子)。

公司给予的工作服只允许在工作时间内穿着,禁止私用或通勤穿着;

5、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上司的同意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外出、下班或进行私人会面;

6、职工就餐和休息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和指定的时间内进行;

7、致力于本身的工作,不做毁坏公司名誉与信用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

职工要正确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为不断精通业务而努力;

8、职工必须做到公私分明,不允许利用公司职务或职权,进行金钱、物品的借贷及其他谋取私利的行为。

9、职工要经常整理、整顿、保持清洁卫生;

10、无论是否是自己担当的业务,职工都不得泄露公司内部或外部业务上的秘密,坚决杜绝涉嫌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

11、严格管理公司的重要文件及物品,不得私用公司的贵重物品。

另外,未经许可不允许将公司的文件和帐务展示给他人;

12、职工使用公司内部设施时,必须事先得到许可;

13、职工必须慎重使用公司的车辆,机械设备、工具及其他用品,有效利用原材料及消耗品,坚决杜绝损坏和浪费的现象的发生;

14、严格管理产品,小心对待公司的物品,节约使用;

15、根据公司的需要,在职工进出公司时进行携带物品的检查。

职工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16、注意环境卫生,保持整个工厂的清洁;

17、不可有妨碍业务,扰乱业务秩序的违规行为;

18、为防火灾以及卫生方面考虑,不可在规定场所以外的地方饮食、吸烟,不可在公司内行走吸烟;

19、未经许可,在职时不可在其他公司任职;

20、下班铃响前,必须要在各自岗位上从事工作,工作时间不可做下班准备;

21、未经许可,不可将无关人员带进公司内;

22、职工应时刻注意防火、防盗等事故的发生。

在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向上司或者职位上级者报告,并同时立即处理;

23、职工发现遗失的物品时,应立即交还给该物品的所属部门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24、职工向公司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的7日内提交正确的变更信息。

25、职工在业务上发生问题时,须立即向上司汇报接受裁决,不得伪造报告及拖延报告;

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日及休假

第22条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如下所记:

上班时间:

上午8:

00

下班时间:

下午4:

50

休息时间:

上午9:

50---10:

00中午12:

00---12:

50下午2:

40---2:

50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实行:

职工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在此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也可实行两班倒或者三班倒(倒班的工作时间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23条出差者的工作时间

职工出差或因公离开公司在外从事工作,难以计算工作时间时,可认为其在前条规定的时间内工作,具体情况:

1、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可以随时派遣职工出差;

2、职工出差时,必须采取规定的手续;

3、关于出差中的工作时间,除了公司有特殊指示外,按照通常出勤处理;

4、在出差中占有休息日的情况,在出差后可以补休。

第24条工作时间的变更

根据交通状况或业务的需要,可以全体或一部分职工为对象,调整第22条规定的工作时间。

第25条非工作时间工作(加班)

1、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要求职工在休息日及规定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

2、在休息日及工作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以后的工作视为加班,并付加班补贴,但是休息日已换休的情况下不适用。

公司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平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26条出勤

职工在上下班时,应按规定在指定的通道内通过。

并且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到达工作岗位,上下班由本人亲自打卡。

第27条不视为出勤的情况与勒令离厂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认为是出勤,出勤后被发现时,公司有权要求其离开公司或命令其退出公司,此时不视为是出勤:

1、酗酒后或有伤纪律风化者;

2、携带业务上不需要的棍棒、刀剑、凶器、易燃等危险物品及其他认为有危险的物品;

3、被认为有安全卫生危害者;

4、怀疑携带法定传染病病毒者;

5、妨碍工作或扰乱工作秩序者、或有此倾向者;

6、另外,有类似以上各项标准之事由者

第28条缺勤

1、职工因伤病或不得已的理由需要缺勤请假时,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的领导审核批准后即可休假;

2、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前提交书面申请的,可在口头联系后,尽快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审核;

3、在患疾病或者由于工作外原因受伤的情况下,必须向公司提交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资料。

治疗超过一个月时,必须每月提交一次医疗资料;

4、如无正当理由,日工作时间未满2小时,当日按缺勤处理;

5、对于在一个月内无迟到、无早退、无缺勤的员工,可作为满勤,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29条早退

1、职工在工作时间因伤病或其他理由要求早退时,必须事先书面报告上司,得到所属部门领导的同意后,方可离开。

2、早退3次记缺勤一次。

第30条外出

职工不得已在工作时间要求因私外出时,必须要得到所属部门领导的同意。

第31条迟到

1、职工在上班时间之后出勤认为是迟到,必须要将理由告知所属部门领导;

2、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作迟到处理;

3、迟到3次记缺勤1次;

4、关于迟到由考勤评定来反映出来。

第32条休息日

职工的休息日分为法定节假日和普通休息日,相应规定如下:

1、普通休息日为星期六及星期日;

2、法定节假日为十一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3、公司订立的其他休息日;

4、根据业务需要,在上述的休息日工作时可以在其他的工作日补休。

第33条换休

因电力供给情况及业务需要,前条规定的休息日可与其他工作日作换休处理。

该种情况下,应向职工发布换休通知。

第34条休息日出勤

1、因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公司经与职工协商后,可要求职工在第32条规定的休息日期间出勤;

2、该种情况下,支付休息日出勤补贴,如果是普通休息日也可安排在其他的工作日补休。

第35条出差

因业务需要,公司有权要求职工出差,出差时公司将支付出差补贴(另行规定)。

第36条年度有薪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工伤停工留薪假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但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以下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带薪休假规定:

1、每年年未被使用时,可以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职工。

支付标准为:

该职工正常日平均工资×未使用有薪休假天数×3。

2、职工休有薪休假,被认为有碍工作时,可变更休假日或分割休假天数。

3、职工非因工生病或负伤缺勤时,由本人申请,在有薪休假的剩余天数范围内,可以用有薪假冲抵缺勤天数。

4、职工因工负伤或生病休息期间,及女职工产前产后根据第37条的规定休息期间,可认为是出勤。

5、休假超过规定有薪假天数部分按缺勤处理。

6、需要休有薪假的职工,必须提前一周向总经理申请并得到同意。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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