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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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的分类考察:
①公行政与国家行政;②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③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
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的种类:
①行政管理关系(最基本)②行政法制监督关系③行政救济关系④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种类:
①行政组织法;②行政程序法;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
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一般不存在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其法律规范通常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行政法学:
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①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②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③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④行政法律关系;⑤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法源:
只行政法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行政法一般法源的种类:
①制定法②判例法③习惯于惯例④行政法理⑤条约与协定
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特点: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
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⑥部门法规;⑦地方政府规章;⑧法律解释;⑨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划。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从宏观上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法的立法行为;②从宏观上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法执法行为;③在一定的场合直接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要求:
①依法行政;②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③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④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依法行政的涵义:
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制约束。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①法律创制;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②法律优越;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想抵触;③法律保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行政合理原则的基本构成:
①比例原则;②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1.妥当性2.必要性3.比例性
新来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受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相应行为时,行政主体对因此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实体要求:
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行政公正原则的主要程序要求: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2.不单方接触3.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该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行政效率原则的基本涵义: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行政效率原则的主要要求: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行政机关:
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法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
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性质: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行政机关的主要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2.职能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3.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4.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5.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6.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主要管理手段: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3.实施行政许可;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实施行政制裁;9.缔结行政合同;10.提供行政指导。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驶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驶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政行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
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等。
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1.社会团体与行政协会2.事业与企业组织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权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机关的委托的组织:
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书p87
国家公务员:
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1.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2.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3.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本人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国家公职关系:
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
1.考任2.选任3.聘任4.调任
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2.特别劳动关系
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1.公务员退休2.公务员辞职3.公务员辞退4.公务员死亡5.开除
行政相对人:
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4.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权6.陈述、申辩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行政赔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3.维护公益的义务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法4.单方性5.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政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
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律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办。
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经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内容法3.行为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p132---p134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p139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p140
行政立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性质:
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行政立法体制:
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体系: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2.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规章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4.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2.国务院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3.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位阶: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
行政立法的程序:
1.立项2.起草3.听取公众意见4.审查5.决定与公布。
行政立法效力:
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
1.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2.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
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
一般及于行政立法机关管辖的相应行政区域或领域。
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备案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3.国务院的改变、撤销权4.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5.省级人民政府的改变、撤销权。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现在规范性文件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文件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1.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公定力、确定力。
3.行政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的客体。
行政处理: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的效力:
1.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2.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其无效、撤销或废止后才失去法律效力。
3.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其合法成立要件有严重缺失时,才能宣布其无效。
4.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都可以宣布行政处理决定无效和撤销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理的类型:
公安处理决定、民政处理决定、财政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决定、金融处理决定、审计处理决定、海关处理决定、环境保护处理决定、工商管理处理决定、劳动人事处理决定等。
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
1.法定性2.主体是行政主体3.对象特定4.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5.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6.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7.其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1.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2.是授益性在性行为3.其目的具有限定性。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1.强制性2.主观能动性3.及时、迅捷性。
行政命令:
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2.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3.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4.其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的具体规范5.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为保障6.是依职权行政行为7.适用特定的程序。
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联系与区别:
概念有别、性质及内容不同、形式不同、角度不同。
行政确认: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正确、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内容和主要形式:
1.确认法律事实2.确认法律关系。
主要形式是:
确认、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等。
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行政规划: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行政规划的特征:
1.方针政策性2.综合性3.法定性4.广泛的裁量性。
行政奖励:
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
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特征: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5.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7.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2.奖励和受罚行为相当的原则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行政给付的涵义:
行政给付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
狭义的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类型:
1.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2.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质。
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
1.行政给付法定原则2.行政给付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3.行政给付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4.行政给付合理比例的原则5.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6.行政给付信赖保护的原则。
行政许可: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1.是依申请行政行为2.其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其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5.是要式行政行为。
对行政许可的学术分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5.其他分类的方法。
对现在许可的法律上的分类:
1.特许2.一般许可3.认可4.核准5.登记。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3.平等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通知厉害关系人的原则4.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5.效率与时限原则6.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7.合理收费的原则。
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
行政许可的合理化:
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维持的相关因素,维护正常的经济和文化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滥用权力和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4.先定性和固定性。
税收:
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税收的征收主体:
税收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及海关负责征收。
各种社会费用:
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
各种社会费用征收的原则:
专款专用、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2.公平负担与收益者负担的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4.效率原则5.确保财政收入原则6.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
行政处罚:
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种类:
1.简易程序2.听证程序3.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步骤是:
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5.备案。
听证程序:
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2.应当事人要求。
听证程序的步骤是: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2.听证通知3.举行听证4.依一般程序作出决定5.处罚决定书送达。
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条件是:
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步骤是:
1.立案2.调查3.决定4.拟制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