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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会发言提纲

教研会发言提纲

刘远山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570228)

一、关于高教改革和质量提高问题

(一)目前高教存在的问题和误区

(二)高教质量提高和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二、关于以知识产权法教学为视角的教学漫谈

(一)关于教书育人之“育人”问题

(二)关于严把备课关时之“加强学习和研究”问题

(三)关于“一体化”教学思路和模式问题

(四)关于适当辅之以必要的“法外”知识问题

(五)关于“比较教学法”恰当充分有效运用问题

(六)关于“教学个性和风格”的形成和培养问题

 

附参考论文一篇:

知识产权法教学若干问题断想

刘远山*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570228)

[摘要]基于知识产权法的特点,在其教学中要特别注重其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相结合的一体化思路,应辅之以必要的法外专业知识,应注重知识产权与相关有形财产权以及与其它无形财产权,其国内法与国际法,本国法与外国法之比较分析法,亦应注意实例分析法和因材施教等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适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

Theconsideration ofsomequestions ontheintellectual-propertylaweducationAgain

 【Abstract】Duetothecharacteristics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law,weshoudpayespecialattentiontotheall-in-onetrainthoughtwhichcombinesthecivil,administrativeandpenalmatterstogether,weshoudtakeuseofprofessinalknowledge outsidethelaw fields,weshoudemphasizeonthecomparation&analysismeanswhichcontainthecomparation&analysisamong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relatedMaterial-PropertyrightandotherImmaterial-Prpertyright,thecomparation&analysisbetweenthedomesticlaw andtheinternationallaw,thecomparation&analysisbetweenthenationlawandtheforeignlaw,weshoudalsopayattentiontotheuseoftherealcasesanalysismethodandtheeducationwayofteachaccordingtothestudent'sability.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作用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法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知识产权法学也已形成一门独立学科,成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十四门核心课程(必修课)之一,也成为民商法专业以及国际法专业硕士生和博士生的研究方向之一(姑且称之为三级学科或专业)。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新型的、充满生机的部门法,具有许多不同于民法传统部门法以及其它新型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其教学思路、方法和手段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中应特别注重以下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

一、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相结合的“一体化”思路

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中应注重采用一体化思路及其内容设计,就是将其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律及其诉讼法和国际法有机结合起来,这几个方面不可偏废和分割。

这是由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特点所决定的。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仅包含民事法律制度,而且包括大量的行政法律规范和制度,例如专利权、商标权等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取决于行政许可或授予,其维持也依赖行政程序,其纠纷解决也有专门的一套行政程序制度;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也十分丰富和全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又有相应的专门犯罪规定;另外,也形成了较为系统、独特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这些板块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从而构成统一的具有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条约等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方面的内容往往同时予以规定;在知识产权法学教材中这些板块的内容大都一并予以介绍和阐述。

因此,采用“一体化”教学思路不仅是必要的、适宜的,也是重要的,尤其在当今强调淡化具体专业界线、培养宽口径人才的模式和要求下。

这种一体化教学思路和统一内容设计虽会增加其复杂性和难度,但如果处理得当,安排合理也不难解决。

基于知识产权法乃民法一部门法,其法律制度主要也是民事法律制度,因此,应当以其民事法为中心和重点,即以此为主线将其相关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和刑事法律贯串起来、统一起来,合理安排比例和详略。

诚然,这种“一体化”思路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视野宽阔、知识面广,同时具有科学的设计能力,而不能仅仅了解和精通某一具体专业领域。

二、要辅之以必要的法外专业知识

知识产权法是直接确认和保障科技、文化智力知识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制度,也随之发展变化,在某种程度上讲,知识产权法即科技、文化之法,也体现了充分的市场经济性。

自然,知识产权法不仅包括相关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也必然涉及相关科技、文化领域的专业知识(即法之外者),这充分体现在版权和邻接权法尤关涉计算机和网络者、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植物新品种法等中,以及尤其关涉遗传工程、医药等领域者,这些方面包含许多专业概念、术语和理论知识。

而对这些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把握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十分必要和重要,更勿论其实务运用,诸如于其司法和行政救济实践、专利商标事务所以及相关知识产权行管部门,涉及其认定和制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其授予和交易等。

因此,不理解和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是难以精通知识产权法的,也是很难讲解好知识产权法的,否则将仅浮于法律知识层面,其效果自然难佳,这类似于讲解金融法、证券法、会计法、税法等涉法外专业知识很强的课程一样。

所以,在知识产权法的讲授中适当辅之以相关科技、文化、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将之与相关法律知识有机融合是必要的、适宜的。

自然不能因此冲淡主题、影响重点,其主题和重点自然应是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及其法学理论,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内容设计时要做到合理安排、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有机融合。

但无论如何,切不可忽视或过分弱化甚至舍弃其相关专业概念、术语和理论知识这一部分内容,这也是由知识产权法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这对我们授课教师又提出了更高要求,仅仅具备法律等人文社科知识结构是不够的,还需修练、掌握甚至精通相关科技、文化和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原理。

也应要求学生通过选修和自学掌握和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理工科和经济知识背景,至于知识产权法方向的研究生招生可适当倾斜于这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

三、比较分析法恰当运用之必需

比较分析法是一种科学研究方法,也常被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予以使用,只是不同学科、不同课程采用这种方法时其比较的对象、范围、程度和具体手段有所不同罢了。

在法学中有所谓比较法学,通常是本国法与外国法进行比较。

在法学教学中比较分析法也常常被使用,因其同样具有明辨个性、突出特征、揭示本质、得出规律、加深印象以及扩大视野、深入浅出、生动具体、融会贯通,从而收到较佳教学效果的积极作用。

于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尤显必需和重要,这也与知识产权法自身特点不无关系。

除了通常的纵向比较即现在和过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比较法学即本国法与外国法进行比较,其民事与刑事法律进行比较外,笔者认为应特别注重和突出比较分析法在以下几方面的运用。

(一)其国内法与国际法之比较。

如前所述,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成为(国内)知识产权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但颇为丰富和健全,而且有些方面的规定、规则和制度已走在国内立法前面。

因此,除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参与制定者主要是条约的缔约国自然须履行条约义务外,其积极与之接轨也是自身发展之需要和必要。

那么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找出不同、把握特征、探寻差距,总结国内法之完善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就是顺理成章的必然做法。

例如,在教学中常常将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与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及有关知识产权其它国际法律文件以及欧盟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文件进行比较。

(二)其有关诉讼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之比较

知识产权诉讼尤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已有一些专门的司法解释,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诉讼制度,且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体现在管辖、举证责任、诉讼保全、制止侵权(即禁令)尤于即发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相关民事制裁规定等方面。

这些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属性和侵权特点而作出的一些专门规定,有许多不同于其它有关民事权利侵权诉讼制度的地方。

因此,通过比较分析就能突显其特征,加深印象、加强理解,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中含有大量的行政规范和规则包括颁布有一些专门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确权、撤销以及有关行政救济和制裁等方面内容,从而形成了更为系统的一套专门制度。

其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即不同于其它有关民事权利在行政许可(授予)、确权以及行政保护和行政救济等方面的地方,更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调解制度。

因此,通过比较分析法亦能突显其特征和达到较佳教学效果之目的。

(三)知识产权法与相关民事实体法之比较更为必要和重要,应为比较之重

知识产权法虽然含有大量行政规范、规则和制度,亦即其公法因素较多,但认为其属于民法部门法恐怕没有什么争议。

作为催生于、伴随着并直接确认、保障和体现科技、文化发展的民法的一个新型部门法,其除具有民法的一些共性外,更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和属性,这些特点和属性使之与民法的传统部门法有所差异,也有别于民法的其它一些新型部门法。

这些特点和属性也是由知识产权及其侵权的特点所决定的。

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非物质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易发性、普遍性和难以追究性等特征。

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有形财产权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的一些物权属性和特点;2、知识产权也具有一些不同于其它有关无形财产权如股权、期权等的物权特征和属性;3、知识产权侵权之债具有不同于其它有关侵权之债的一些债权特征,其合同之债(知识产权合同违约)也具有不同于其它合同之债的一些债权特征;4、知识产权侵权更具有易发性、普遍性和难以发现及追究性,尤其在网络环境下者;5、知识产权侵权主观归责原则更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也有别于特殊民事侵权的特征,大都认为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体现了其归责原则应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有条件的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制;6、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特别强调停止侵害的适用尤于即发侵权,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的运用也有其自身的特性,同时还常辅之以某些必要的民事制裁;7、知识产权除主要是财产权外,还包含其特有的一些精神权利,其财产权种亦更为丰富和复杂,无论是版权和邻接权,还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总之,知识产权及其侵权的民事特征和属性使之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者以及其它有关新型民事权利者,自然在很多方面也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一些突破和发展,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精髓和难点之一。

鉴于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部门法,所以将其与传统民法部门法和其它有关新型部门法进行比较应成为该课程比较分析教学法中的重中之重,无论于研究生层次还是本科教学。

只有如此,才能凸现其特征,揭示其本质,抓住其精髓,从而达到应有的教学目的和效果。

(四)应注重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比较,亦应成为比较分析教学法中的重中之重。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既丰富且复杂,它包括许多几成独立体系的具体部门法,如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

这些小部门法(版块)既具有知识产权法的共性,也具有主要由于其各自具体调整对象之不同而产生的一些自身特点和相互差异。

例如,体现在各自权利主体和客体方面,在权利的获得、维持和保护期限方面,在权利的内涵和范围以及权种方面,在权利的有关例外和限制方面;在侵权包括涉外侵权的构成与认定的某些方面,在其诉讼救济和行政保护机制的某些方面;在其价值评估以及与其它民法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方面,等等。

这些具体部门法在这些方面存在的一定差异、不同或自身特性也正是它们各自的重点和难点之所在,例如版权和邻接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之适用和认定、商标法中“近似”商标之判定、商业秘密法中的“秘密性”和“保密性”等等。

所以,也只有通过比较分析,才能突显特征、揭示本质、把握精要。

如果说将知识产权法与其它民法部门法进行比较相对而言具有一定外部性,那么,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这些具体部门法之间进行比较则是一种内部的深入具体比较。

比较分析教学法在其内部的进一步运用不仅因客观存在而具有适宜性和必要性,而且是保证教学目的和达到教学效果之主观需要。

因为除如前所述的那些积极作用外,还有助于培养学生从整体到局部、从一般到个别及其相反过程的辩证思维方式和融会贯通的学习习惯,进而达到颇佳教学效果。

鉴于这一比较分析教学法是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部各具体部门法间进行,亦应成为重中之重。

于此切不可小觑或忽视,否则就是无视知识产权法内部特征,不遵循教学客观规律,自然难以达到预期教学目的和颇佳教学效果。

于研究生教学更应如此,因为其更讲究深、细。

四、案例分析法适当运用的特别必要性

案例教学法是经常运用的一种教学方法,甚至成为一门专设课程,于法学课程更是如此。

案例教学法于教学的重要性无须赘言。

其于知识产权法教学更有其特别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知识产权法的实务性和应用性更强,其有关概念、术语、特征和原理更加专业和抽象。

关键是如何针对知识产权法的特点并考虑各种主客观条件对其案例教学进行适当和合理的设计与安排。

笔者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其一,案例的代表性。

案例的代表性或典型性乃常言之道,于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亦应如此。

知识产权案例众多,既有时间较为久远的案例又有一些新近案例,既有司法案例又有行政执法案例,还有价值评估案例和仲裁案例,既有法律关系颇为复杂的综合性案例也有案情较为单一的简单案例,既有国内包括本国和外国案例又有涉外和国际案例,既有已结案的案例又有尚未结案甚至尚未进入司法或行政执法程序的所谓案例(笔者称之为实例),既有法律部门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汇编的案例也有专家学者编撰的案例,既有知识产权较为发达地区发生的大量案例也有知识产权较为落后地区发生的少数案例,既有获得较高一致肯定和好评的案例,也有存在争议、遭致较多批评的案例甚至少数错案,等等。

这就要求我们应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和教学对象的不同进行适当选取,注意其代表性、典型性和适宜性。

其二,插入的适时性。

选择了典型案例,若在时间上的安排即在教学环节和过程中的插入时间不适当也难以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尤其于本科教学更应注重此点。

笔者认为其插入时间之考虑除应注意上述案例种类之不同外,可采用两种思路:

如果需对案例介绍较多甚或全面剖析,通常宜于在某一具体部门法(小板块)教学完后予以安排,至少应在其某一大问题(内容)包括相关法律规定、概念和原理等讲解结束时插入,如果案件涉及几个具体部门法,则自然宜于在该几个部门法学习完后单独集中分析该案例;另一种思路是随时穿插案例,就是在一个一个小问题或概念、原理或法律规定讲解的同时引证案例,此时应注意不宜展开案情过多,只需紧扣该小问题等挑出案例中的相关内容点到为止,撇开或暂止搁置与之无关的内容或法律关系,等到后面相关诸多问题或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讲解完后再集中重提该案例。

这种先分解法需要善于舍弃和剥离之力和概括之功。

其三,内容的选择性。

知识产权案例大多比较复杂,包含众多法律关系,既有知识产权法本身的实体问题,又有相关诉讼和行政救济程序问题,还可能涉及民法其它部门法的实体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通常被认为属经济行政法范畴的问题以及有关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的问题等。

就知识产权法本身的问题而言,也有复杂和简单之分,有的案例仅涉及某一具体知识产权部门法问题,有的跨涉好几个具体知识产权部门法中的问题。

知识产权案例的主体也较为复杂,大多主体较多或众多,尤其被告(侵权人)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方;更勿论其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尤其于计算机软件和网络环境下者以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这就要求我们注重其内容的选取,力求精当、适宜,否则,恐怕难以达到预期教学目的和效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其内容的选取和提炼除应考虑教学目的和需要以及教学对象之不同外,还应考虑前述之案例插入的时间点以及课时安排。

总的来说,一般应选取其中与知识产权法实体问题密切相关的内容作为重点。

其四,应注意其比例的适当性。

案例分析法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运用应注意其所占比例的适当性,就是其在各教学环节和整个教学过程中所占比重及其与理论讲授部分的比例关系要得当。

既要重视案例教学,又不要因此而影响、缩小或冲淡理论讲授部分的内容,因为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概念、原理和理论包括其总论和分论即各具体部门法中者比较复杂,也是分析和讲解案例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学生尤于本科生难以接受。

而且,若案例过多将改变课程性质,即倒不如开设成专门的案例课程,而这于尚未系统学习过知识产权法这门核心课程的本科生来讲是不合适的。

若须开设成专门的案例课程可在他们学习过该课程后的法律诊所中予以开设为宜,或者在民商法研究生尤知识产权方向者中开设。

其比例的适当把握除应考虑教学目的和需要以及教学大纲外,主要应考虑课时量的安排。

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其与理论讲授部分的比例可为一比三,至多为一比一,即其占整个教学内容和课时的比重为1/3至多1/2为宜。

这就要求任课教师作精心设计、合理安排和适当布局,以体现课程性质和类型,遵循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客观现实,从而达到预期教学目的、收到预期教学效果。

鉴于知识产权法本身已形成一体化系统,也由总论和分论(各具体部门法)两部分构成,因而其自身内容也有一个比例设计和详略安排的问题。

笔者认为其总论部分可适当轻、略于其分论部分,其分论各部门法间亦应有轻重、详略之别,宜于以传统的三部门法即版权和邻接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以及商业秘密法为重、为详,而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地理标志法、植物新品种法、商号、商誉及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域名等可统称为其它知识产权法相对为轻、为略,因为这些知识产权较为零散,或有待形成发展完善,或存在较大争议。

其五,应具有一定审慎眼光和批判精神。

在选取和讲解案例时,应取一定审视眼光和批判态度,就是要敢于和善于发现其问题和差错,探究其争议,应当有自己的主见和独立理解,而不是盲目或轻易地相信其裁判结论和接受其评述观点。

因为囿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即使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案例也难免有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或存在争议,甚至差错或错案。

因此,审慎的眼光和批判的精神不仅必要,而且也是应有的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态度的体现,应当在此方面有意识地培养和引导学生,尤其于研究生而言,更应注重深入探讨、独立见解,纠正错误、探寻真理,解剖疑难。

审慎的眼光和批判精神还应包括对过去的案例用现在的法律、法规进行衡量和判定,对尚未进入司法和行政执法程序的案例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模拟裁判和评述,对已有案例暂且撇开其裁判结论和评述意见,引导学生先独立进行判定和分析。

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素质和实践能力的时代要求。

五、针对教学对象不同层次的因人制宜、因材施教法

因材施教法是一项教学原则和规律,也是一种教学方法,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亦不例外,也应遵循和运用之。

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一个新型的、充满生机的、十分重要的部门法,一门非常重要的必修核心课程,在某种程度和范围上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研究方向或专业或学科,它在不同层次的教学对象上开设着,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研究生又可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生,从专业和研究方向来说,研究生层次主要体现于民商法专业,另外,国际法专业和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也有将其作为研究方向和学位课程之一予以设置和开设的。

因此,知识产权法,于这样一些不同层次的教学对象的因材施教应主要考虑其层次差异,根据各自培养目标、计划和方案,出于相应教学目的、需要和教学效果,进行精心设计、合理安排、适当和有效运用。

知识产权法教学的因人制宜、因材施教法也无外乎体现在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主要是教学方法两个方面。

于本科生和研究生,除一般意义上的在教学内容的深浅、难易、主次、轻重和详略等方面应有所区别外,笔者特别强调应注意和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内容的深浅、难易和侧重点方面,于本科生应尽量减少或缩小有关存在争论或尚未定论的问题,或者暂且撇开之或适当引而不发,而于研究生则应聚焦于此,包括相关疑难问题和体现有变化和发展的前沿内容;于本科生应侧重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理解和把握,而于研究生则应侧重于这些基本问题之后或之外的更深入、更系统、更全面的探讨、研究和追寻,更应取审视眼光和批判精神以及建设性态度。

自然民商法研究生应侧重于国内知识产权法,辅之以外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研究生应侧重于国际知识产权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辅之以国内知识产权法。

另外,于研究生层次,知识产权法的热点难点等前沿问题大致有这样一些: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知识产权信托和证券化,知识产权合同的特性,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特性,知识产权侵权主观归责原则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制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地位和作用,网络下版权和邻接权侵权成立特征及其法律救济的特殊性,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等;其二,在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方面,于本科生应以理论讲授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案例分析,虽然案例分析不可或缺,但应受到一定限制,主要是应服务于理解和把握相关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不宜展开过多和占课时过多,也不宜选取颇为复杂的疑难案例;而于研究生,则不应有诸多限制,其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可以随意结合,其所占比重也无硬性之规,只要有助于对有关中心问题的深入、广泛探讨和研究即可。

其三,于讲授的中心线索和体例方面,于本科生宜于按统编教材或指定教材的体例结构和顺序进行;于研究生,通常采取以专题为中心线索进行,笔者认为于此主要有两种进路:

模糊具体知识产权部门法间的界线,抽取其共有问题作为专题线索进行;主要以各具体知识产权部门法为专题线索进行。

例如知识产权法总论问题,知识产权法分论问题如版权法和邻接权法专题、专利法专题、商标法专题、商业秘密法专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专题等或将版权法和邻接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此乃通常意义或传统意义上的三大知识产权部门法)之外者统称为其它知识产权法,此种专题线索宜于将知识产权法设置为研究方向或专业的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和博士生。

自然还可有其它专题线索,如国内知识产权专题、比较知识产权专题、国际知识产权专题、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专题等以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专题、生物工程和医药知识产权专题、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和策略专题、知识产权资本化和证券化专题、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问题、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问题等;再如,知识产权民事实体问题、知识产权行政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专题、知识产权合同专题、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专题、知识产权行政救济(行政保护)专题、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问题等。

其四,于课时安排和教材选取,鉴于知识产权法的丰富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于本科生有必要将其课时适当增加至63或69课时,至少不应少于54课时;其教材选取宜于以统编教材、指定教材或权威教材为主,辅之以其它教材和资料,有条件的亦可以自编教材为主,辅之以其它教材和资料,但应遵循教学大纲要求。

于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若未将知识产权法设置为独立研究方向,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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