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和规则修正案对主管机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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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2010修正案对主管机关、公司的影响概要,大连海事大学IMO研究中心,2022/10/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2,STCW78/95公约内容构成与编排,2022/10/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3,STCW公约和规则的结构,2022/10/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4,本次全面审查的背景,打击虚假证书及与适任证书有关的非法行为增强船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新技术在船舶上的应用,如ECDIS提高船员的管理技巧和领导力的要求提高船员的船上资源管理能力人为因素越来越得到重视(沟通能力(船舶内部、外部)、疲劳防止等)离岸石油工业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特殊需求冰区航行问题防海盗和武装抢劫等,2022/10/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5,离岸石油工业的发展(对船员特殊适任能力的需求),2022/10/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6,M/SEXPLORERAntarctica,November23rd.2007,2022/10/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7,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程简要,2006年1月STW37次会议启动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审查工作。

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次会议完成修正案(草案)。

2010年中拟于马尼拉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将通过该修正案。

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和规则计划于2012生效(STCW78/10)。

2022/10/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8,第I章总则,一、第I章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新增概念(10个),规范证书名称,设定证书的层次;2.提高了签发、签证、证书认可的审查要求;3.强调缔约国加强打击虚假证书责任;4.增加了白名单审核及提高了资料交流的透明度;5.增加了质量体系的要求;6.增加了设定近岸航行区域应考虑的因素;7.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签发的要求;8.增加了公司的责任;9.明确过渡期安排等。

2022/10/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9,规则I/1:

定义和说明,本规则新增概念主要包括:

电子员(Electronic-TechnicalOfficer)、适任证书(CertificateOfCompetency)、培训合格证书(CertificateofProficiency)、书面证明(Documentaryevidence)、保安责任(SecurityDuties)、高级值班水手(AbleSeafarerDeck)、高级值班机工(AbleSeafarerEngine)、电子技工(Electro-technicalRating)等10个概念。

确定了STCW78/10修正案中证书和文件分为三层:

适任证书(COC)-按第II、III、IV和VII章要求,签发给船长、高级船员和GMDSS无线电操作员。

培训培训证书(COP)-签发给海员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证书。

书面证明(Documentaryevidence),规则I/2证书和签证

(1),本次修订对证书的签发、签证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规则I/2-1规定:

适任证书只能由缔约国在核实(Verification)了任何必要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签发。

规则I/2-2规定:

按照规则V/1-1和V/1-2签发给船长和高级船员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只能由主管机关签发。

规则I/2-7.1和7.2规定:

按照规则I/10认可证书的主管机关,在认可适任证书和按照规则V/1-1和V/1-2签发给船长和高级船员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时,应确保(Ensuring)这些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规则I/2-8.2规定:

证书的认可签证只能由主管机关签发。

规则I/2证书和签证

(2),规则I/2-1216规定了:

缔约国签发证书时应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义务;证书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证明等;缔约国对其签发的证书的状态要进行有效的登记;另一缔约国为认可证书或公司为雇佣船员而需要查核证书状态时,缔约国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书资料;修正案生效后若干年之后,证书状态可以网上查询,具体时间待外交大会确定。

规则I/5国家的规定,规则I/5第2款:

缔约国制定并实施适当的措施防止虚假和其他与证书和签证有关的非法行为。

规则I/6:

培训与评估,在B-I/6中增加6-11款:

对缔约国认可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distancelearningande-learning)给出了指导。

在B-I/6中增加12款:

缔约国应确保经认可的培训机构、计划和课程得以记录,并可供公司和其他缔约国查询。

规则I/7资料交流,规则I/7第3.2款,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白名单(WhiteList)上的缔约国进行复审,以便只有那些被确认已经充分、有效履约的缔约国才能保持在名单上(新增)。

第A-I/7节(修订后)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初始资料交流(履约报告);第二部分-后续报告(认可其他缔约国签发证书的说明、使用第VII/1章可供选择的证书的说明、独立评价报告)细化了提交的“独立评估报告”的内容;当缔约国申请时,IMO应提供其他缔约国的独立评价报告。

第三部分-具有资格的人员名单(细化了审核的内容);第四部分-MSC报告(无变化),规则I/8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要覆盖健康证书的签发过程(规则I/8-1.1(修订))定期评估还应包含为履行公约和规则修正案而对国内规则和程序进行的任何修改(规则I/8-2(修订))。

规则I/9:

健康标准,对规则I/9、A-I/9、B-I/9的修改:

涉及海员健康标准、负责海员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的认可规则、海员体检及发证程序指南、海员健康证书的标准格式和有效期(2年)、对认可的医务人员的登记等内容。

最低在职视力标准经修改后从B移入了A(A-I/9-1)(有辅助:

驾驶0.5/轮机0.4/GMDSS人员0.4)最低在职体能标准经修改后从B移入了AA-I/9-2待外交大会确定是否保留在A中。

对B-I/9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

履约:

德国做法-委托认可的医师代MSA签发健康证书,以应对PSC。

我国:

国内船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国际船舶-卫检授权的医师签发。

规则I/11证书的更新,SectionA-I/11(证书更新的条件):

新增一选择项要求:

在更新当时的紧邻前6个月中有总计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规则I/11证书的更新(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更新),规则I/112bis液货船船长和高级船员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里需按照第A-I/11节第3款的要求的方式证明保持了专业适任能力。

第A-I/11节3液货船船长和高级船员应通过下列方式证明保持了专业适任能力:

.1前5年有3个月的认可的与所持有的证书相关的海上服务资历.2通过了认可的相关培训课程,规则I/14公司责任,新增:

第1.3款,要求公司保证被指派上船的船员接受足够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1.7款,要求公司确保任何时候其船上能够进行满足SOLAS第V章规则14条第3、4款规定的“有效的口语沟通”。

第A-I/14节新增:

第3款:

在考虑到B-I/14的指导的基础上,公司应确保在其滚装船上承担特定责任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人员已完成为使其获得与承担的职位相当的能力的熟悉培训。

第B-I/14节-关于对公司的责任以及船长和船员建议责任的指导,修改了第1款,并入公司还应该确保:

.1工作在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船上的所有船员接受有关该种救生艇的登艇和放艇程序的熟悉培训。

.2在上船就职之前,指定负责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操作的船员应经历适当的登艇、放艇和回收艇的适当培训,包括至少参加一次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释放操作。

.3可能被指定负责GMDSS操作的人员应在上船就职之前,及其后的适当间隔,接受GMDSS熟悉培训。

第B-I/14节-关于对公司的责任以及船长和船员建议责任的指导,新增第2款,要求:

在客滚船舶上进行的熟悉培训应至少确保船员具备履行其特定职责的能力,包括正确地理解和适用:

船舶设计和操作局限性;舷侧孔门的开关、紧闭程序;与客滚船有关的立法、规则和协议;稳性和压力要求与局限性;客滚船上特殊设备的维护程序;装载、货物系固手册和装载计算机的使用;危险货物区域的注意事项;应急程序。

第VIII章值班变化概要,扩大了适用的人员(78/95只适用于值班人员;78/10扩大适用于那些负有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

强调船员疲劳所致的危险。

细化最低休息时间。

防止吸毒和酗酒成为强制性规定。

值班中应遵循的BRM和ERM原则成为强制性规定。

2022/10/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23,第VIII章值班,规则VIII/1(适于值班):

扩大了最低休息时间原则适用的人员;要求主管机关制定和实施足够的防止酗酒和吸毒的措施。

规则VIII/2(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新增2.5款)要求“保持适当及有效的保安值班”。

第A-VIII节(适于值班),新增第1款:

强调主管机关应认识到疲劳所致的危险;修改第2、3款:

明确任何24小时之内10小时最低;任何7天之内77小时最低;两个接续的休息时间段不超过14小时;新增第7款:

主管机关应要求海员的每日休息时间记录以标准的格式记录并可供核查(公司的责任);新增第8款:

船长在特定情况下(涉及本船安全、海上救助等)可以背离休息时间安排的规定;新增第9款:

免除条款待外交大会确定;新增第10款:

主管机关应规定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的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第A-VIII/2节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新增第3部分-值班的基本原则第8段(值班中应遵循的BRM和ERM原则)将原第B-VIII/2节的海上值班中适用BRM和ERM原则的指导经合并梳理后移入。

第5部分在港值班增加第5-6部分:

货物操作值班(Cargowatch)第107款-对制定和实施货物操作计划负有责任的高级船员应控制特定风险,包括有非船上人员参与的货物操作所致的风险,以确保货物操作安全地进行,,第B-VIII/1关于适于值班的指导,第B-VIII/1节第5至8款为关于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导。

第5款、第6款、第8款为对原95修正案第B-VIII、2节(关于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指导)的第5部分(关于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导)的梳理。

第7款为新增要求:

公司应制定关于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明确书面政策,包括通过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向船员提供充足的信息和教育的方式确保船员在当班前4小时禁止摄入酒精。

锚泊值班,第B-VIII/2节(关于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指导)中第4部分(关于海上值班的指导)(下的第4-1部分关于保持航行值班的指导中增加了“锚泊值班”的指导:

第4款:

在非遮蔽锚地、开阔抛锚处所、或任何可以视为“在海上”的状态的每一船舶上的船长,应按照第A-VIII/2节第4-1部分第51段的要求(船在锚泊),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在任何时候维持安全值班,驾驶员应保证在任何时候履行锚地安全值班的职责。

第5款:

船长在决定值班安排时,应考虑的情形或状态。

国内船员职能变化,本次修订新增了强制性电子员(ETO操作级)、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专业保安人员等培训和发证标准。

新增强制性标准可能导致配员的增加,方便旗国家可能率先要求强制配备ETO,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等职务。

在船舶保安计划中承担责任的人员需要按照公约VI/6的要求持有COP证书。

2022/10/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29,STCW公约和规则2010年修正案对船员培训的影响(截至2010年1月STW41),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鲍君忠,2022/10/19,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30,第I章总则,一、第I章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新增概念(10个),规范证书名称,设定证书的层次;2.提高了签发、签证、证书认可的审查要求;3.强调缔约国加强打击虚假证书责任;4.增加了白名单审核及提高了资料交流的透明度;5.增加了质量体系的要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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