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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人性论作为伦理学的基础之可能的再思

孟子人性論作為倫理學的基礎之可能的再思

溫帶維

香港理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導師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德國漢學家萊斯(HeinerRoetz1950-)在其《軸心時代的儒家倫理》(ConfucianEthicsoftheAxialAge)中一方面認為孟子把道德建基於人性之上是一種自然主義,故也就無法逃避自然主義謬誤(naturalisticfallacy)的控訴,另一方面他又認為孟子的人性論為倫理學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礎,因為孟子強而有力地論證了人性中有要求道德的傾向,即人性使所有人必須接受道德的約束,這就是他所謂人性與道德接觸(meet),並使建構道德系統(Morality)不致於成為一項沒希望的工程的理由。

換言之,他的立場是:

孟子雖在倫理學的建構上不成功,但他的道德理論依然可成為倫理學的基礎。

然而,就有關的文本看,他所說的基礎不過是指人類天生有道德的要求,作為人便不能逃避對道德的關懷。

這只能是倫理學出現的基礎,而不是倫理學成功的基礎。

的確,若沒有對道德的要求,倫理學的討論根本就不會產生。

只是「人對道德價值有要求」實在是相當根本的人類共識,即使是不相信道德價值是宇宙構成組織(FabricsoftheUniverse)的一部分的物理主義者(Physicalist)和進化論者,都會正面肯定這個事實。

若孟子謹指出了這項沒多少人會懷疑的事實的話,孟子對倫理學的成功的貢獻便是微不足道的了。

另外,若孟子犯了自然主義謬誤,即不合法地從然推出應然,他的道德理論也不能替倫理學提供多少成功的希望。

故一方面說孟子犯了此等謬誤,另一方面又說他的道德理論是倫理學成功的必要條件,恐怕是個缺乏支持的說法。

問題是:

自然主義謬誤的控訴對孟子的道德理論有效嗎?

另外他的道德理論又可否成為倫理學的基礎呢?

這兩個問題是互相關連的,本文要展示:

孟子的道德思想可以作為倫理學的基礎,並且自然主義謬誤的控訴於其思想無效。

後設倫理學是建構倫理學的根本工作,在這意義上後設倫理學是倫理學的基礎。

後設倫理學處理一連串的問題,孟子的道德理論就其中兩項主要問題提出了其獨特的見解。

這兩項問題是:

1)道德價值的存有論狀態(OntologicalStatus)為何?

 2)人如何能作出正確的道德判斷。

本文將集中討論孟子對第一個問題的見解。

對孟子而言道德價值從來不是獨立於人類心靈的客觀屬性,道德價值的基礎最終亦不是某些客觀事物或事態的屬性,而是人們發自內心的判斷,其實就是一種道德直覺,而這種道德直覺是智性及情感的結合,即是說它是以道德情感(MoralSentiment)的形態出現的。

以下《孟子》討論「義內」的兩章可以在規範倫理學的範圍內說明這一點。

告子曰:

「食、色,性也。

仁,內也,非外也,義,外也,非內也。

」孟子曰:

「何以謂仁內義外也?

」曰:

「彼長而我長之,非有長於我也。

猶彼白而我白之,從其白於外也。

故謂之外也。

」曰:

「異!

於白馬之白也,無以異於白人之白也。

不識長馬之長也,無以異於長人之長與?

且謂長者義乎?

長之者義乎?

」曰:

「吾弟則愛之,秦人之弟則不愛也:

是以我為悅者也,故謂之內。

長楚人之長,亦長吾之長:

是以長為悅者也,故謂之外也。

」曰:

「耆秦人之炙,無以異於耆吾炙。

夫物則亦有然者也,然則耆炙亦有外與?

」〈告子上.四〉

孟子在這一段裏反駁告子「仁內義外」之說。

告子認為人之所以尊敬長者就像人看見白色一般,是跟隨了一些屬於事物的屬性而作的判斷,並不是人本來就有尊敬長者之心。

孟子就反問說:

「義是屬於年長的人還是屬於尊敬長者的人?

」孟子的立場明顯是:

長者年長是客觀事實,這並無任何道德價值何言,唯尊敬長者的人才有道德價值可言,才可稱為義。

告子對這顯的事實只好默認,但他接著指出人之所以會尊敬長者,還是因為長者的某種特性,即年長,也就是說,人之所以作道德上正確的事的根據還是外在的,並不是內在的,換言之道德行為的最終根據乃是外在的。

孟子則反駁指出:

告子不能單憑人們一視同仁地尊敬別國和自己國家的長者便說這尊敬的根據在外,因為人們也一視同仁地喜歡吃別國和自己國家的燒肉,然而對一種食物的喜好明顯是屬於個人的,是出自內心的,不是跟隨外在的任何條件的。

在以上引文中孟子已經表明道德價值(義)不存在於外在事物,而在於人的行為,並且此道德價值是有所依的,不是隨意的,只是其根據也不是外在的。

在緊接下來的一章裏,孟子對有關的立場有進一步的闡釋。

孟季子問公都子曰:

「何以謂義內也?

」曰:

「行吾敬,故謂之內也。

」「鄉人長於伯兄一歲,則誰敬?

」曰:

「敬兄。

」「酌則誰先?

」曰:

「先酌鄉人。

」「所敬在此,所長在彼;果在外,非由內也。

」公都子不能答,以告孟子。

孟子曰:

「『敬叔父乎?

敬弟乎?

』彼將曰:

『敬叔父。

』曰:

『弟為尸,則誰敬?

』彼將曰:

『敬弟。

』子曰:

『惡在其敬叔父也?

』彼將曰:

『在位故也。

』子亦曰:

『在位故也。

』庸敬在兄,斯須之敬在鄉人。

」季子聞之,曰:

「敬叔則敬,敬弟則敬;果在外非由內也。

」公都子曰:

「冬日則飲湯,夏日飲水。

然則飲食亦在外也!

」〈告子上.五〉

公都子被問及其師孟子的「義內」之說時,提供了一個精簡的回覆:

「行吾敬」,這就是說所謂「義內」是指人的行為的正確性由發自內心的敬意主導,這是正面地指出行為上的正確性是基於自發的道德情感的。

孟季子則反對,並指出人的道德行為實在是依據外在的條件而來的,因為即使人心裏尊敬兄長,但當外在有比兄長更年長的鄉人時,尊敬的行動便不會理會自身的敬意而轉向鄉人了,這裏暗示了社會上尊敬長者的普遍規則,所謂「義」便是依照外在規則而行,即使那是違背自身的道德情感的(在這特定的情況下是指「敬兄」的情感)。

孟子針對這種說法便指出:

其實人並不是不從心裏尊敬長者,因為長者亦有一項性質是人們從心裏判斷為可敬的,即「在位」。

他這立場並沒有即時被記載,而是透過公都子回覆孟季子的反駁時提出的。

孟季子在聽到孟子的回覆後,便馬上重伸他的立場的重點,即人之所以尊敬某對象,乃在於該對象的一些性質,不管是年長、親情、還是在位,也就是說道德行為的根據是外在的。

公都子便指出,「在位」等的外在條件雖為外物,正如熱水和冷水一樣也都是外物,但也正如飲食的動機是自發的,尊敬也是自發的。

可見,具體的尊敬行為(如敬酒),雖以「在位」為對象,但其根據卻是人內心的敬意,人若不從內心判斷「在位」為可敬的,則無尊敬的行為可言。

不管孟子以上的辯論是否成功,其立場是清晰的,即道德行為的準則在於人自發的道德情感(同時也就是道德判斷),而不在於外在的客觀條件,也就是說一個道德行為之道德價值既不在於其符合任何外在的要求,也不在其自身的性質,乃在於行動者以道德情感對該行為的判斷,如當人對某對象自發地產生敬意時,便同時斷定了尊敬此對象的行為為應當的。

我們要注意,判斷某行為是應當的,不表示「應當的」是該行為的屬性,以某種奇異的形式存在於行為上,此「應當」若說是存在的話,它只是道德情感的部分內容。

故道德價值不存在於外在客觀的世界,也不存在於行動本身,乃存在於人的道德情感之中。

  以上是單就規範倫理學而言的,然而這原則同時適用於孟子對品格的道德評價,即人的道德價值並不是人的客觀性質,而是人們對他的道德評價。

例如,孟子評樂正子為善人,並謂:

「可欲之謂善」,這善並不是樂正子本人的性質,因為「可欲」不是指他擁有能滿足人們欲念的性質,而是指值得(可)人們喜歡。

換言之,不是人們現實中喜歡他,而是他有值得喜歡的性質。

我相信孟子刻意沒有說明這些性質是甚麼,因為不同的人在不同的位置和處境下可作相同的事卻不一定「可欲」,可見這些性質本身不足以構成善,唯配合人們自發的道德情感的判斷,擁有此等性質的人才可稱為善。

我們卻須留意,如此稱人為善,正如上述稱某行為為義一樣,不是說「善」是那人的屬性,而是說人們對他有正面的評價。

可見對孟子而言「善」並不是任何客觀的性質,所以孟子道德理論中的道德價值的存有論狀態應該這樣表述:

道德價值以道德情感的形式存在於人類主觀的道德判斷之中。

這立場的最明顯問題就在於過分「主觀」,道德的普遍性未能獲得保證。

故孟子把道德價值、道德判斷、以至道德行為全植根於人性之中是相當重要的,唯如此,道德的普遍性才能有所保證。

先不論人性能不能確保道德情感及其所蘊涵的道德判斷的普遍性,孟子就道德價值的存有論狀態的立場確實符合人類道德現象的基本事實,即脫離了人類主觀的道德情感便沒有任何倫理事實(Ethicaltruth)可言了,因為沒有道德情感就沒有道德價值,沒有道德價值就只有一般事實,沒有倫理事實。

既然道德情感構成了最終的倫理事實,也就是一切道德述句或判斷之真假的最終基礎,這就解釋了為甚麼倫理學的討論有以下兩種情況:

1)沒有道德情感的參與,無論多合理的行為指引都只能是一般事實的描述(很多時候是對如何達到目的的手段的描述),根本沒有任何道德的意義,更不表達任何倫理事實;2)道德情感是使人發現並要求修正倫理學理論的標準。

現舉數例說明。

若根據功利主義原則行事,我們或許可以帶來某行為的有關人士的最大利益,但我們不能單憑功利主義原則便知道這是一個人們應該謀求的事態。

或許功利主義原則的表述中會用上一些規範性的字眼,如「應該」,但人們之所以認為這個「應該」沒有用錯,即它正確地反映了一則倫理事實,還是須要依靠人的道德情感的。

即使功利主義大師邊沁(J.Bentham)嚐試把功利主義的基礎建築在人恒久地追求快樂逃避痛苦的事實上,我們最多也只能承認這是個事實(當然不一定所有人都同意這是事實),卻不能由此推出「追求大多數人的快樂」是應該的。

其實無論功利主義者搬出多少事實,事實也就只能是事實,不能推出甚麼道德原則來。

然而,人們仍認為功利主義原則有其道德上的約束力,長期以來在倫理學界佔有了重要的位置,事實上人們在平時有意無意中也自然運用了這個原則。

這不能因為任何人類心靈以外的事實,只能是因為,抽象地看,即不作具體應用時,一般人的道德情感認同了這原則。

有趣的是,當人們具體地運用這原則時,便馬上發現這原則不很好用,因為有好些情況下它會要求人作一些違背一般人的道德情感的事。

例如:

若欺騙並殺害一個無辜的人可以救活五個人時,我們便要欺騙並殺害那無辜的人;又或者一名法官若釋放一名應該判入獄的罪犯的結果會帶來有關人士的更大快樂的話,則法官有義務要釋放該名罪犯。

有許多支持功利主義的學者因應這些問題而修正和豐富了功利主義原則,規條功利主義和行動功利義等等便是此等修正後的產品。

問題是為何要修正呢?

正如司馬達(J.J.C.Smart)所言,為甚麼當一個倫理學理論和一般人的道德情感衝突時,我們便不經反省,一口咬定是這個理論出了問題?

司馬達認為一般的道德情感才會因著各種個人的問題而出錯。

然而,最後他卻指出他所主張的行動功利主義其實在大部分時間皆會依照一般人的道德規條來行事,因為這也是合符功利主義原則的,並且只會在特殊的情況下直接以功利主義原則去判斷行為的對錯。

在此我對司馬達如何修正傳統功利主義沒有興趣,我想指出的是:

何以當他也意識到當倫理學理論與一般人的道德情感有衝突時,錯的不一定是倫理學理論,卻仍修正傳統功利主義?

並且其修正一定不可能違背一般人的道德情感(不然恐怕就要再被修正了)?

因為道德情感是我們唯一可以用以衡量倫理學理論之有效性的倫理事實。

正如這世上的任何理論一樣,當我們去檢視其有效性時,除了要檢視其前提的真確性和推論的完善與否外,我們更要看其結論是否符合事實,對倫理學而言,唯一可以用以衡量倫理學理論的倫理事實便只有一般的道德情感。

又例如勞斯(JohnRawls)的《正義論》作為一套倫理學理論,也需要道德情感的肯定。

勞斯在《正義論》中從「最低的最大限度規則」(Maximinrule)推出了社會上不同地位的人應當享有相同的權利的公平原則,並宣稱這就是正義(Justiceasfairness)。

儘管他稱這種權利的公平為正義,並宣稱這就是社會應當有的狀態,也不表示這「正義」和「應當」有任何真正道德的意涵。

這「正義」只是描述了一種人人權利平等的狀態;「應當」也只是在當人們要保證自身在任何不利於己的情況下獲得最大利益的目標下說的,換言之,這不是個道德的「應當」,而是手段上的「應當」。

勞斯當然也明白到他這種說法與道德的善與應當還有差別,作為一套倫理學理論明顯不足,故其書的第三部分便要發展一套「善的完全理論」(fulltheoryofgood)和討論人如何獲取正義感(sentimentofjustice)。

最後,勞斯得到了道德原則和正義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的結論,即人性自然會肯定(confirm)正義原則為道德的,同時,人性之所以會如此肯定乃因為人理性地運用正義原則追求滿足自尊這一項利益的過程必同時尊重、同情他人,久之,人們在進化中獲得了如此選擇的道德心理傾向。

我們不在這裏討論勞斯的道德心理學,我只是要指出,勞斯亦認為人的主觀的道德選擇(當然包含了判斷)是一原則之所以是道德原則的必要條件。

沒有道德情感,這個世界便只有一般事實,沒有所謂倫理事實,儘管它在我們的經驗中不是一個很清晰的事實,所以我們需要倫理學去弄清楚這些事實,而不是脫離這些事實去建構所謂道德。

又例如倫理唯我主義(EthicalEgoism),它純粹以一個頗具爭議性的前提推出每一個人都只對自己有責任的結論。

這是一眼看來便十分不能接受的理論,因為我們的道德情感告訴我們:

我們對周遭的人和物皆有責任。

倫理唯我主義的提倡者若要成功提倡此論,便須進一步提出:

根據其前提人們在大多數情況下也都應該對周遭的人好和與他們合作,因為這是對其自身最為有利的。

如此,這理論便容易接受多了。

人們在學習此理論時的抗拒與接受的轉變,並不是隨著學者對理論本身的了解的多少而轉變,人們之所以抗拒它並不是單因為其前提不符合事實或是其推論無效,而是其結論違反人們的道德情感,這不是單從證明其前提和推論有多麼合理可以解決的,相反,只要顯示此結論在實踐時並不如人們所想像般違反人們的道德情感,人們便能接受了,其理論上的缺點反而可以慢慢討論和修正的。

可見道德情感確實構成了最終的倫理事實,也就是一切道德述句或判斷之真假的最終基礎。

孟子意識到這個事實,並在他的理論中把這些道德情感植根於人性之中,也就是說「透過對事事物物的道德情感反應作出道德判斷」是人性,即人之所以為人因為天生有此性質。

人性是一項一般事實,也就是說孟子把道德事實植根於這項一般事實上,即道德情感對我們的要求只是人性實然的要求,它還有道德上的規範性嗎?

正如人性也有食色的要求,但我們從來不認為它們有道德上的規範性。

這也正是萊斯認為孟子的本性主義(nativism)為何不能成功建構倫理系統的原因。

對此我有這樣的回應:

既然一切道德的真假對錯最終由道德情感去判斷,則道德情感判為善的便是善的,而道德情感明顯判「跟隨道德情感的要求」為善的,反之則為惡的,如孟子所謂無恥之恥,正是此意。

所以儘管道德情感是人性的實然要求,但它同時乃依據世上唯一的倫理事實成為應然的。

孟子這種由實然推出應然的作法有沒有犯摩爾(G.E.Moore)的自然主義謬誤呢?

若我們可以根據孟子的思想如上述般界定善,此嫌疑著實不小。

然而,事實上並無此事。

自然主義謬誤可以簡單地表述如下:

善是一個簡單屬性,只能被直覺掌握,不能被界定,任何對善的界定均是錯誤的。

所以這謬誤的重點在界定善,而不在以所謂自然屬性界定善,因為摩爾對自然屬性的界定本來就不很仔細,他像是在指一切實然的屬性,他表明我們可以以非自然的,如形而上的事實來界定善(如上帝的旨意就是善),而依然違反了善不可被界定的原則。

說善不可被界定其實只是休莫(D.Hume)實然和應然的二元對立說的另一種表達方式,但善是否真的不可被界定?

實然真的就不能推出應然嗎?

讓我們由摩爾支持其說的主要論證-開放問題論證(Openquestionargument)入手討論。

開放問題論證大致如下:

1.假如「善」作為一種屬性與一項自然屬性「N」是分析上等同的,那麼說:

「某某是N的」便包含了「某某是善的」的意思,也就是可以以「N」來界定「善」。

2.若有人問:

「是N的某某是善的嗎?

」並發現這問題有開放性,即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是亦可以不是,是不確定的,便表示「N」與「善」不是分析上等同的(analyticallyidentical),因為若「N」與「善」是分析上等同的,則上述的問題便只有一個可能答案-「是」。

例如:

若以「帶來快樂的」來界定「善」,即「帶來快樂的就是善的」,則「帶來快樂的行為是善的嗎?

」便不可以有開放性。

3.然而,所有自然屬性被放在上述問題的「N」的位置時都構成了一個有開放性的問題。

故沒有自然屬性可以用來界定「善」。

其實上述的問題的開放性並不一定在於某自然屬性「N」與「善」不是分析上等同的,而可以在於人們不清楚「N」會不會在某些情況下不是「善」的。

再以「帶來快樂的」為例,問「帶來快樂的行為是善的嗎?

」之所以有開放性並不一定因為人們意識到「帶來快樂的」和「善」不是分析上等同的,而可以是人們不肯定「帶來快樂的」會不會在某些情況下不是「善」的。

然而這個不肯定可以只是因為人們的無知,若有人能提出一個論證證明「帶來快樂的」必定是「善」的,這問題便不會有任何開放性。

正如法克蘭(WilliamK.Frankena)所認為的,摩爾本身正犯了乞題的謬誤,他其實先假定了任何「N」都不可能與「善」分析上等同,故此,根本沒顧及(在他自己的角度看,可能是根本無須顧及)上述「開放問題」的開放性的根源的諸種可能,便以任何「N」與「善」都是分析上不等同的來解釋其開放性。

孟子的道德理論正正可以顯示「出自人性的道德情感判為善的」就必然是善的。

根據本文前半部對孟子的道德價值的存有論狀態的討論,出自人性的道德情感的道德判斷構成了最基本的倫理事實,任何道德述句或判斷之真假均以此為據。

這個世界裏,所謂善的就是出自人性的道德情感判為善的,這是最基本的倫理事實,因此我們不能夠設想出自人性的道德情感判為善的行為可以在甚麼情況下不是善的;正如我們不能夠設想天體現實的運行在甚麼情況下不是真的。

因此,問:

「出自人性的道德情感判為善的行為是否就是善的」沒有任何開放性可言。

故即使孟子把道德植根於人性,他也沒有犯甚麼自然主義謬誤。

本文只是提出孟子的道德理論在何意義下可作為倫理學的基礎,並清除了其可能犯了自然主義謬誤的疑慮,「單憑道德情感就可以判別善惡」並非本文的立場,要根據孟子的道德理論去建構倫理學需要克服的諸多問題仍有很多,例如:

若現實中的道德情感是人人有別的,那麼道德的普遍性如何被保證?

當道德情感有矛盾時該如何作?

文化與道德情感之間的關係為何?

等等。

然而,我希望本文已經充分展示了以下幾點:

1)若我們承認有所謂倫理事實的話,它只能是人性對事物的道德情感反應;2)倫理事實雖植根於人性,但這無損其規範性,即我們不能說這只不過是人性現實的要求,我們沒有任何道德上的責任去跟從。

若我們了解到出自人性的道德情感是唯一的倫理事實,並且此道德情感自我判斷為善的,如此我們便有道德的責任去跟從了。

或許有人會質疑此道德情感的判斷會否出錯,即道德情感判為善的會否事實上不是善的,這樣的質疑就是還認為除道德情感外還有更為客觀的倫理事實的前提下才會有的。

希望本文的討論可以終止這樣的懷疑。

最後,筆者想指出,既然基本的倫理事實就在於發自人性的道德情感,道德系統(morality)的建構,便必須植根於此,即使現實中這些道德情感既不普遍又互相矛盾,在許多具體情況下不夠精確,我們都只能接受人類的道德世界便是如此混亂,不成體系(雖然我不相信普遍人性所發出的道德情感會如此混亂,我有較多理由相信其相反為真,但這並不是本文的重點,暫不論)但這總比把我們的道德系統建築在非道德的原則或事實上,再佯作這真有甚麼道德的指導性來得老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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