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装饰工程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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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装饰工程合同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年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承包方(乙方):
依照有关法规和中信银行****支行饰工程招标文件,就本项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中信银行****支行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
全部工程内容以甲方签订的施工图为准。
承包方式:
按施工图、包材料、包工具、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包保修。
1.2工期总天数:
50天1.3开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2014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2014年月日竣工。
1.4质量等级:
按省级优良标准1.5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含设计费)为RMB:
元金额大写:
人民币: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条款;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3.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4.施工图纸和本地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5.国家和本市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24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规范、适用法律3.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2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4条甲方工程代表4.1甲方工程代表姓名:
4.2甲方代表的责任与权利4.2.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托和撤回均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
4.2.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4.2.3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2.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2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5条甲方工作甲方按该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5.1在开工日期之前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内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5.2甲方进行的分项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5.3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相应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6条乙方工程代表6.1乙方工程代表姓名:
6.2乙方任命的本工程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组织工程质量的自检,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6.3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6.4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6.5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中途更换工地代表。
第7条乙方工作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7.1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提交达到甲方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和相应的预算,对甲方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作法说明。
7.2对于甲方已批准认可的施工设计图纸,乙方认为不够详尽、完善,需作补充的,在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补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7.3甲方认为已批准认可的设计不够详尽、完善,不适合现场情况,需做补充设计或修改设计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补充或修改设计,不另计费,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施工。
7.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规范施工,如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在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防护、照明、防火、看守、围栏和警卫。
因施工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及第三方损失和第三方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5遵守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相应费用,因乙方违反规定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7.6遵守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7负责办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审批、登记等各种报批手续;负责办理本工程消防报审、验收手续,在约定工期内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办理乙方施工部分的其它合格证、准用证等有关证书。
7.8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9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8条延期开工8.1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按约定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8.2乙方未能按时开工,且没有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或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乙方超过约定开工日期10天,没有实质性开工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3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
第9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甲方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若由甲方提出停工要求,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若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顺延。
第10条工期延误10.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不可抗力;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答复,未答复,视为延期要求未被确认。
10.2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由乙方按合同第25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质量检查和返工11.1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1.2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1.3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11.4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工程质量12.1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为省级优良工程。
12.2违约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按合同第25条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
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败诉方承担。
第13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可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4条合同价款之确定本合同价款为暂定价,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生可作为工程决算价确定的依据:
14.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14.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14.3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和材料更换;14.4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14.5乙方中标材料价格和工程量;
14.6乙方工程决算经审计后的工程量涉及预算中相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计算正误差不能超过+2%,超出+2%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预算和决算中相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按照实际竣工图计算,下限(即负误差)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
第15条工程款支付15.1本工程付款方式:
在工程施工开始后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始后第20天,按甲方、监理单位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来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0%),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程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80%。
工程完成后,竣工资料交审计机构审定,审定的工程造价作为工程决算价,按决算价支付至95%,余5%在工程一年保修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时10日内一次无息结清。
工程款以转帐方式支付。
15.2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工程款支付进度。
15.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若因乙方延误提供发票造成甲方付款迟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6条材料采购供应16.1本装饰工程除另有约定之外,所有设备和材料由乙方采购。
所有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甲方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16.2石材、铝板、幕墙玻璃等主要材料的采购,其厂家、品牌、型号、品质和价格须甲方书面认可,双方封存样品,由乙方采购。
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采购招标,由乙方按招标结果与供应商签定采供协议,并向甲方提供协议副本,甲方亦可以派人共同参与采购。
16.3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的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17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
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供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的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甲方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18条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由乙方负责设计,不另计收费用。
设计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方可施工。
第19条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后报郑州分行批准,乙方未经郑州分行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若发现存在擅自变更设计的情况,乙方负责无条件按原设计施工,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20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20.1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程量;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20.2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通知后3天内,提出因变更引起的材料使用及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变化的书面报告,送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核:
20.3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20.4甲方代表或监理单位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工期可以修改,修改后7天内将修改情况通知乙方。
双方仍有异议时,可按第24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21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在工程竣工15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伍套。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5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2条竣工结算22.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30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
甲方代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核,并将最终审核意见副本送交乙方。
双方对审核结果达成一致,并在乙方完成第7条约定工作后,甲方按第15.1条约定付款。
22.2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决算审核的,从第31天起按合同第25.1条承担违约责任。
因乙方决算资料不齐备、不配合中介机构工作、联络中继等原因造成延误,审核时间顺延,延期时间由中介机构确定。
此延误期内甲方不承担延期违约责任。
22.3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的保修金,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结算。
第23条保修23.1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及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及承包方设计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3.2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23.3保修期限:
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一年。
23.4保修费用:
从工程结算款中留存。
即:
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合同价款的5%。
若发生的保修费超过截留的保修款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23.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23.6在保修期内,若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甲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24条争议24.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4.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4.2.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4.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4.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24.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25条违约25.1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拖欠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5.2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每日人民币贰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5天不能竣工,甲方可认为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5.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5.4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5.5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做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5.6因乙方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在扣款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
25.7对于乙方未按照招标文件内容投标导致存在的在甲方要求完成范围之内但未在乙方投标文件范围之内的工程项目仍须由乙方在合同约定工期之内无条件完成,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上述漏项工程的费用,若乙方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漏项项目,甲方有权自行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26条不可抗力26.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26.2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3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26.3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6.3.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6.3.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6.3.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26.3.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约定。
第27条工程分包27.1乙方不得转包部分或全部工程。
对于专业性较强或需要专业性施工资质的工程部分,乙方可以分包部分工程。
27.2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7.3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27.4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工程分包价款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28条工程停建或缓建28.1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原审查和监证机构备查。
28.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28.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8.4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2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29.1本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9.2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