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范本 最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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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范本最全
发包人:
【□勘察/□设计】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拟修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合整治工程勘察及设计,接受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设计人)的投标,双方就本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合同条件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勘察设计合同条款;
⑷投标报价书;
⑸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清单;
⑹勘察设计大纲;
⑺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确认的一切文件。
3.发包人应提供给设计人的资料及时间如下:
各阶段有关本工程的批复文件,在上级部门批文下达后提供。
4.本合同设计工期为:
45天,各阶段交付设计文件时间为:
⑴初步设计报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
⑵招标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
⑶施工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
⑷设计变更图纸由双方协商确定。
5.本合同勘察费为(小写)¥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设计费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合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具体结算金额按勘察设计合同第11条结算;发包人保证按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6.设计人保证按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勘察设计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设计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7.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各执三份。
第二部分勘察设计合同条款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⑴发包人:
⑵设计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
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施工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⑷承包人:
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实施施工的当事人。
⑸合同:
指由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⑹投标文件:
指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清单及其他文件。
⑺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⑻工程:
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的工程。
⑼勘察设计:
指设计人按合同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地质勘察、渠道、堤防等主要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设计以及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
⑽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传真和邮件。
⑾天:
指日历天。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勘察设计合同条款;
⑷投标报价书;
⑸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清单;
⑹勘察设计大纲;
⑺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通知和联系
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一般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联系,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
5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可靠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时间规定在协议书中。
5.2在设计人进行现场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协助。
5.3发包人负责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并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文件。
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免除设计人应承担的责任。
5.4发包人应按第11条规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5.5发包人应按第10条规定免费为设计代表及其他技术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用房及提供现场工作、生活和交通等其他条件。
5.6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有权在工作进度滞后时要求设计人增加人员。
5.7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出现该情况,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赔偿设计人的损失。
5.8发包人对设计人提出的书面报告应在3天内给予答复。
5.9负责对设计人提出的施工图出图计划进行审查,在一个星期内答复设计人。
负责提出分标要求。
5.10负责组织与设备厂家签订技术协议,督促厂家及时提供技术资料。
6设计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6.1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各一份,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勘察设计进度、勘察设计质量的依据。
6.2设计人应按合同、勘察设计大纲、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6.3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6.4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
6.5设计人应按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及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6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设计全部或部分转包给无资格的个人或无资质的单位。
6.7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若设计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因此发生的与外业勘察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
6.8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场地平整、通行道路、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以及住宿、办公等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6.9设计人应提出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勘察要求,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勘察人进行勘察的依据,发包人的同意,不免除设计人应承担的责任。
6.10设计人应配合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各合同段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解答投标人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等。
6.11设计人应按第9条规定参加设计文件的审查。
6.12设计人应按第10条规定配合施工。
6.13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7设计工期
7.1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件应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45个日历天内交付。
7.2分地段的招标设计在初步设计批准后2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计划由双方另行协商。
8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
8.1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8.1.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延误时,设计人可要求发包人延期交付设计文件:
⑴发包人变更工程规模、标准或条件。
⑵发包人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上述资料不包括勘察资料),或提交资料的时间延误。
⑶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⑷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发生上述情况时,设计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通知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对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影响程度。
发包人在收到该报告后应在7天内与设计人进行协商,重新确定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
对本款⑴、⑵项引起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若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发包人还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支付返工费。
8.1.2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设计人应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以尽快交付设计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予以执行。
9设计文件的审查
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报告必须通过有关上级部门的审查。
10配合施工
10.1本合同工程开始施工时,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工地,做好施工现场服务。
设计代表应熟悉本工程的设计,并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设计代表的人数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10.2设计代表的职责是:
⑴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⑵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勘察设计问题。
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⑷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10.3设计代表驻工地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
其工作及生活用房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所需面积由设计人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工程完工后,设计人应将生活用房交还承包人。
11勘察设计费
11.1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释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水利电力工程设计)释义》(国电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正式批文为准)的有关规定计算,企业根据自己情况实际自主报价。
11.2勘察设计费的调整与调差方法
因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或国家对收费标准有新的政策时,应调整勘察设计费。
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11.3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方式
勘察设计费按阶段支付,支付方式如下:
⑴工程第一期付款
在协议书签订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工程第一期付款,其中勘察费15%、设计费5%,用于支付初步设计批复前所必需的勘察设计费用,在第2、第3次支付款中分别扣还。
⑵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报告经省批复后,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勘察费的60%和设计费的45%(扣除工程第一期付款的50%)。
⑶按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勘察费的40%和设计费的50%(扣除工程第一期付款的50%)。
⑷本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或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所有设计成果后一年内,发包人付清其余5%的设计费。
11.4设计费支付时间
设计人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付款申请表,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的付款申请表后28天内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项目执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方式的部分,按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发包人不对财政的付款时间作具体规定。
设计人不得因此拖延工期。
12额外服务
因非设计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应视为设计人的额外工作,设计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标准执行11.2的规定:
⑴在合同规定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份数之外增加的份数,增加部分设计人应只收工本费。
⑵发包人要求设计人配合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⑶因非设计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本合同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设计工作,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⑷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
13违约
13.1发包人违约
13.1.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发包人违约:
⑴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应由发包人负责的资料。
⑵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
⑶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3.1.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发生第13.1.1款⑴项违约时,设计人无法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设计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资料。
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3天内提交了上述资料,则设计人提交勘察成果或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若3天内仍未提交,则设计人有权暂停工作,由此造成的设计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造成设计人返工,按11.2的标准计增返工费。
若发包人未提交的资料仅影响部分勘察或设计的,则设计人可暂停该部分勘察或设计,并通知发包人。
除涉及该部分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可顺延提交外,其余文件应按时提交。
若发包人没有按时对设计人的报告给予答复,可视为发包人同意。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勘察设计费。
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3.2设计人违约
13.2.1设计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设计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设计人违约:
⑴未按第6.1款规定的时间提交勘察设计大纲等资料。
⑵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
⑶因设计人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⑷设计人违反第6.6款规定私自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人,或私自将设计或设计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⑸设计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3.2.2设计人违约责任
⑴若发生第13.2.1款⑴、⑵项违约时,设计人及时更正。
⑵若发生第13.2.1款⑷项违约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和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勘察设计费金额相等。
⑶若发生第13.2.1款⑸项违约时,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勘察设计费,并通知设计人暂停设计,责令其整改,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和设计工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若在发出整改通知14天后,设计人仍未改正,则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
14索赔
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索赔费用不包括利润。
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被索赔方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索赔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第16条规定解决。
若收到索赔申请报告14天内无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15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可由省水利厅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设计工作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16其他
16.1设计人为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向有关部门购买,并承担费用。
16.2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的各个阶段,若需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服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7合同生效与终止
17.1本合同从发包人和设计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起生效。
17.2在本合同期限内,因工程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发包人可提出终止合同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终止。
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17.3本合同在工程建成移交并结清勘察设计费,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后自然终止。
17.4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发包人:
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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