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办工作职责等职责.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2653053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乡低保办工作职责等职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城乡低保办工作职责等职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城乡低保办工作职责等职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城乡低保办工作职责等职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城乡低保办工作职责等职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城乡低保办工作职责等职责.docx

《城乡低保办工作职责等职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乡低保办工作职责等职责.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城乡低保办工作职责等职责.docx

城乡低保办工作职责等职责

社会救助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城乡低保工作;依法做好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及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

二、编制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等年度资金用款计划,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建立低保对象、城乡大病医疗对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及五保供养对象集体审批制度,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及五保供养对象等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前的资料、申请程序的复查,及时向局务会议提交需审批的救助对象,进行会议审批,核发各类救助资金,收回违法低保金额领取证。

四、指导、督促。

检查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城乡低保工作。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等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各类救助对象的复查工作。

五、做好涉及城乡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实施乡镇和社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做好城乡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八、调查处理城乡低保工作及其他各类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城乡低保公开公示制度

一、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必须采取逐级公示制度,每个乡镇和社区要在辖区内人口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城乡低保公开公示栏,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核定类别、享受金额、家庭住址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低保公示分为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

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所在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抽查审核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对象所在社区(村)公示七天,经公示无议的,乡镇低保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经县民政局审批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及时反馈所在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七天后,若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取消其低保资格,无异议的对象,填发《领取证》及银行代发存折。

三、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经查证后可以判定其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按调查结果处理,无法判定的,暂缓批准该家庭享受低保。

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一、低保档案的管理,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要建立低保信息台账,有专门的档案柜和档案盒,县低保办设立档案室,做到一户一档。

二、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必须建立以下综合档案;本县城乡低保有关政策法规;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批文;低保待遇申请表、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记录、评审记录(到户);低保资金发放花名册、汇总表;政策性调整依据低保待遇变动申请及通知。

三、城乡低保建立电子信息。

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委会建立网络终端,与县低保实行联网,并统一使用民政部开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软件。

按系统要求及时采集有关低保信息,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四、保障对象的异动,保障对象在县内迁移或跨县迁移的,由县低保办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并为低保对象出具相关证明。

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将迁移对象的档案资料封装后交其本人。

 

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制度

一、对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调查和初审实行民主评议制度。

二、民主评议的原则是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开展评议。

三、评议小组的组成:

社区(居)村委会民主评议小组由社区(村)居委会党支部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专(兼)职人员、片区民警、社区(村)民小组长、有威望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低保对象代表、计生小组长、小学校长及社区(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社区居(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社区居(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在开展民主评议时,随机从民主评议小组组成人员中抽调9—13人进行评议。

四、民主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是评议前入户调查。

社区(村)委会组成调查组(不少于3人),采取一看(看家庭基本状况),二访(该左邻右舍、了解生活状况),三问(问家庭收入情况),四查(查有关证件是否属实)的方式进行;二是主持人介绍评议小组成员及将要评议的对象;三是调查人介绍评议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四是评议小组成员讨论,并通过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评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表决通过,评议结果现场清点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五是经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要在辖区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审核。

五、对评议结果有异议或申请对象不服的,由社区村委会调查核实后进行二次评议。

城乡低保监督检查制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媒体监督、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每年的3月份为全县城乡低保工作核查月,县、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要开展以提高保障对象准确率、落实动态管理制度为重点内容的全面复查活动。

三、根据低保对象人员分类。

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要坚持第一、二类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第三类人员要作为核查的重点,每季度核查一次;第四类人员每月核查一次。

四、乡镇、社区要加大核查力度。

对连续三个月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要及时上报,取消低保资格。

五、每季度县城乡低保核查小组要对各乡镇城乡低保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全面复查。

六、县、乡镇、社区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要建立来信来访登记簿、电话登记簿,对来信来访和电话反映的问题要在为反映者保密的前提下,件件有登记、件件有落实,能当面答复的进行答复,需要调查核实的办理期限内办结并答复本人,不得敷衍或向上推诿。

七、乡镇、社区要在公示栏内公布县、乡镇、社区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一、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后一周内,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人员对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

并填写《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由县救助办统一负责印制,入户调查要求“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户主双方签字认可。

三、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受县民政局委托,乡镇民政办、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初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必要时县救助办与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村)委会可直接到申请人家庭及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和邻里走访、信函取证、部门联动等办法进行,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居民(村民)代表评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若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的数即为家庭人均收入。

四、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救助办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救助办应自接到异议起2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制度

一、城乡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家庭收入摸排调查、社区(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经社区居(村)委会评审合格的,由社区居(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审领导小组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并由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申报材料和公示有异议的,进行二次审核。

在二次审核之前,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村)委会要再次进行调查取证。

对二次审核后仍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开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通知》,并报县救助办备案。

三、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每月25日前完成对当月的城市低保上报材料的审查,农村低保原则上每年普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查,特殊困难户随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村)委会再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类别、补助标准等。

公示七日无异议后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并由乡镇民政办或社区居委会发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及银行代发存折;经公示有异议并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开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

县民政局在签署城市低保批准意见时,必须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保障金额必须等于低保标准减去核实的家庭实际收入的差额。

城乡低保申请制度

一、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员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都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非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

二、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结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困难家庭中,同一家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本县内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原则上在大多数成员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其现居住的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常住地在外县市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的证明材料。

三、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由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城乡低保申请受理登记,并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经逐级审核审批后,对不符合低保条件,未批准享受低保的申请对象,由受理申请的社区居(村)委会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并详细说明不予保障的理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