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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员取样考试资料

见证员取样考试资料

1.建设工程检测是指检测机构、建筑建材业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检测活动相关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确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器具及分部、分项工程等的质量或其他有关特性的全部活动。

2.按检测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检测可分为材料检测和工程检测。

3.按检测地点的不同,建筑工程检测可分为室内检测和现场检测。

4.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是对社会出具建设工程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中介机构。

5.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上述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6.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7.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8.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9.检测人员经过相关检测技术的培训,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10.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1.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12.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13.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15.水泥是一种水硬性无机胶凝材料,水泥按用途及性能分为通用水泥、专用水泥、特性水泥。

16.通用水泥主要是硅酸盐水泥(P.I)、普通硅酸盐水泥(P.O)、矿渣硅酸盐水泥(P.S.A)、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P.P)、粉煤灰硅酸盐水泥(P.F)和复合硅酸盐水泥(P.C)等通用硅酸盐水泥。

17.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前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8.砌体工程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1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和勾缝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饰面板(砖)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20.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1.住宅工程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22.2004年1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城镇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2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能混合使用。

虽然是同一品种的水泥,但强度等级不同,或出厂日期差距过久的也不能混合使用。

24.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组。

25.砌体工程用水泥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号为一批,每批进行抽样。

26.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2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的规定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8.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实际强度等级。

29.袋装水泥采用取样管取样,散装水泥可采用槽形管取样器取样。

30.建筑用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人工砂、混合砂。

天然砂指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天然砂包括河砂、山砂、海砂;人工砂指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筛分而形成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

31.上海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预拌(商品)混凝土中禁止使用细砂;外墙粉刷砂浆中禁止使用细砂;楼地面中细石混凝土和水泥砂浆面层禁止使用细砂。

32.砌体砌筑砂浆和预拌构件宜采用中砂。

情况特殊采用细砂的,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配合比等试验,有能保证强度、和易性的合理配合比后方可使用。

33.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者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砂一组送检20公斤)

34.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35.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名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共性)

36.粗砂:

3.1—3.7中砂:

2.3—3.0细砂:

1.6—2.2特细砂:

0.7—1.5

37.建筑用石由天然岩石或卵石经破碎、筛分而得,公称粒径大于5.00mm的岩石颗粒。

38.混凝土用碎石或者卵石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检测。

(石子:

风化;强度:

压碎指标)

39.碎石或者卵石的堆料高度不宜超过5m,对于单粒级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粒级,其堆料高度可增加到10m。

(80公斤一组仅限于建筑工程)

40.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平,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16份,组成一组样品。

41.混凝土是由胶凝材料、水、粗细骨料,按适当比例配合,必要时掺入一定数量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经均匀搅拌、密实成型和养护硬化而成的人造石材。

42.混凝土强度:

①立方体抗压强度②抗折强度③抗渗④坍落度及坍落扩展度值

43.上海市规定供应的每批预拌混凝土必须向用户提交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书、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应注明产品标准、强度、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和强度评定方法。

44.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5.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6.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7.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48.结构混凝土强度:

①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③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④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⑤上海市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等效养护龄期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的数量,多层建筑每层不少于1组,中高层、高层建筑每3层不少于1组并且总数不少于6组。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留取用于确定是否符合拆模、吊装、张拉、放张以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要求的同条件养护试件。

49.人民防空工程混凝土强度;人民防空工程浇筑混凝土时,应按下列规定制作试块:

(1)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各制作一组试块

(2)每浇筑100m3混凝土应制作一组试块(3)变更水泥品种或混凝土配合比时,应分别制作试块。

50.混凝土抗渗;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块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地下防水工程中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应在浇筑地点制作。

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51.预拌混凝土;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强度和坍落度试样的取样频率应符合结构混凝土强度试件取样的要求。

每个试样应随机地从一盘或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3/4之间采取。

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预拌混凝土必须现场制作试块)

52.普通混凝土抗折(即抗弯拉)强度试验,采取边长为150mm*150mm*150mm(或550mm)的棱柱体试件制作标准试件,每组3块。

采用边长为100mm*100mm*400mm的棱柱体试件为非标准试件。

53.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块为正立方体,试块尺寸按31.5骨料最大直径mm为:

100*100*100,40骨料最大直径mm为:

150*150*150,60骨料最大直径mm为:

200*200*200。

54.普通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试件采用顶面直径(d)为175mm,底面直径(d)为185mm,高度(d)为150mm的圆台体或直径与高度均为150mm的圆柱体试件,每组6块。

55.根据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确定混凝土成型方法,坍落度不大于70mm的混凝土宜用振动振实;大于70mm的宜用捣棒人工捣实。

56.试件用振动台振实制作试件时,混凝土拌合物应一次装入试模,振动时试模不得有任何跳到,振动应持续到混凝土表面出浆为止,不得过振。

57.用人工插捣制作试件时,混凝土拌合物应为分两层装入试模,每层装料厚度应大致相等。

58.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见证下,在工程现场取样,进行坍落度试验和试块的制作。

从事混凝土取样、试件制作和试验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

预拌混凝土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

预拌混凝土在现场和泵送过程中不得加水。

59.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未标识的空白试件。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强度试件。

60.同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强度等级、龄期、生产工艺都相同,以及配合比基本相同的预拌混凝土,可作为同一验收批进行强度评定。

混凝土强度评定,应包括该验收批中所有的混凝土标准强度试件检测的结果,不得擅自剔除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检测数据。

61.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混凝土强度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对混凝土强度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混凝土强度试块的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且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的,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货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作为处理依据。

62.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应在检测后的一周内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报受监监督机构。

63.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24h内上报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在一周内书面补报详细情况。

64.建筑砂浆是由胶凝材料、细骨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建筑材料,有时也掺入某些外加剂和掺合料。

根据用途又可分为砌筑砂浆、抹灰砂浆、防水砂浆、装饰砂浆及特种砂浆。

65.根据拌合方式的不同,建筑砂浆分为自拌砂浆和商品砂浆。

66.指由专业工厂生产的,并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工程的砂浆拌合物,按产品形式分为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

67.砂浆硬化后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强度的大小用强度等级表示,划分为M30、M25、M20、M10、M7.5、M5、M2.5等等级。

68.砂浆稠度指砂浆在自重或外力作用下流动的性能,用稠度仪测定,以沉入度(mm)表示。

沉入度越大,流动性越好。

砌筑砂浆拌合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砂浆稠度进行检测,以达到控制用水量的目的,确保其满足和易性要求。

(流动性和保水性)

69.上海市对商品砂浆实施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70.预拌混凝土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

①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密闭室器内。

②夏季应采用遮阳措施,冬季应采用保温措施。

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③储存容器应有利于储运、清洗和砂浆装卸。

储存地点的气温,最高不宜超过37℃,最低不宜低于0℃。

71.干粉砂浆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

①袋装普通干粉砂浆的储存期为3个月,袋装特种干粉砂浆的储存期为6个月(干粉灌浆砂浆为3个月)。

散装干粉应在专用封闭式筒仓内储存,储存期为3个月。

②散装干粉砂浆宜采用专用罐装车运送。

72.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应制作一组。

(标养试块)

73.交货检验预拌砂浆试样的采取及试验应在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3/4之间采取。

每个试验取样量应大于砂浆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2倍,且不宜少于0.01m3。

74.一组砂浆试块为3块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

75.试模的内表面应机械加工,其不平度应为每100mm不超过0.05mm,组装后各相邻面的不垂直度不超过±0.5°.

76.应将拌制好的砂浆一次性装满砂浆试模,成型方法应根据稠度而确定。

当稠度大于50mm时,宜采用人工振捣成型,当稠度不大于50mm时采用振动台振实成型。

77.人工振捣:

用捣棒均匀地由边缘向中心接螺旋方式插捣25次,砂浆沉落低于试模口时,应随时添加砂浆,可用油灰刀插捣数次。

78.当砂浆表面出现麻斑时(约15-30min),将高出部分的砂浆沿试模顶面削去抹平。

79.试件制作后应在室温为(20±5)℃的环境下静置(24±2)h,对试件进行拆模。

当气温较低时,或者凝结试件大于24h的砂浆,可适当延长试件,但不超过2d。

试件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

80.试样的采取及稠度试验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81.水泥混合砂浆应为温度20±5℃;相对湿度60%--80%。

8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83.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包括钢筋、钢丝、钢绞线和钢棒,主要品种有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冷拔低碳钢丝、预应力钢丝和钢绞线、预应力钢棒等。

84.当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85.冷拔低碳钢丝不得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中的受力钢筋。

86.钢筋加工企业向建设工程提供成型钢筋,应出具有效“成型(半成型)钢筋出厂合格证”,明示钢筋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出厂质量指标及加工企业的机械性能和焊接复验数据。

87.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88.热轧带肋钢筋应在其表面轧上牌号标志,经注册的厂名(或商标)和公称直径毫米数字。

89.热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每批中了通常不大于60t。

每批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1拉伸试样和1个弯曲试样。

90.热轧光圆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的钢筋组成。

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

每批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1个拉伸试样和1个弯曲试样。

91.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每批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92.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用《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93.钢筋首次复验不合格后,使用单位的加倍取样、样品封存以及送检应有监理单位的见证和生产(销售)单位的现场确认。

94.钢筋焊接是钢筋连接的一种,其形式多样,常见的有:

电阻点焊、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预埋件埋弧压力焊等。

其中电弧焊又分为:

帮条焊(双面焊、单面焊)、搭接焊(双面焊、单面焊)、熔槽帮条焊、坡口焊(平焊、立焊)、钢筋与钢板搭接焊、窄间隙焊、预埋件电弧焊(角焊、穿孔塞焊)等。

95.闪光对焊接头每批应进行拉伸和弯曲检测。

螺栓端杆接头可只做拉伸试验,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只做拉伸试验。

96.气压焊接头在柱、墙竖向钢筋连接中,每批应做拉伸试验,在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中,应另增加弯曲试验。

97.由几种直径钢筋组合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应对,每种组合的焊点进行剪切试验。

冷轧带肋焊点除作剪切试验外,尚应对纵向和横向冷轧带肋钢筋作拉伸试验。

98.闪光对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头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2)与电极接触处的钢筋表面不得有明显烧伤;(3)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3°;(4)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且不得大于2mm。

99.电弧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凹陷或焊瘤。

(2)焊接接头区域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3)咬边深度、气孔、夹渣等缺陷允许值及接头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4)坡口焊、熔槽帮条焊和窄间隙接头的焊缝余高不得大于3mm。

100.电渣压力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四周焊包凸出钢筋表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mm。

(2)钢筋与电极接触处,应无烧伤缺陷。

(3)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3°(4)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且不得大于2mm。

101.气压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头处的轴线偏移e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5倍,且不得大于4mm;当不同直径钢筋焊接时,应按较小钢筋直径计算;当大于上述规定值,但在钢筋直径的0.30倍以下时,可加热矫正;当大于0.30倍时,应切除重焊

(2)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3°;当大于规定值时,应重新加热矫正。

(3)镦粗直径d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4倍,当小于上述规定值时,应重新加热镦粗(4)镦粗长度l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凸起部分平缓圆滑;当小于上述规定值时,应重新加热镦长。

102.闪光对焊接头:

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

103.电弧焊接头: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品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品牌号钢筋、同形式接头作为一批。

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3个,做拉伸试验。

在同一批中若有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最大直径钢筋接头中切取3个试件。

复验应从现场焊接接头中切取,其数量和要求与初始试验时相同。

104.电渣压力焊接头: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品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

105.①套筒挤压接头:

通过挤压力使连接件钢套筒塑性变形与带肋钢筋紧密咬合形成的接头②锥螺纹接头:

通过钢筋端头特制的锥形螺纹和连接件锥螺纹咬合形成的接头③镦粗直螺纹接头:

通过钢筋端头锥粗后制作的直螺纹和连接件螺纹咬合形成的接头④滚轧直螺纹接头:

通过钢筋端头直径滚轧或剥肋后滚轧制作的直螺纹和连接件螺纹咬合形成的接头。

106.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性能根据强度和抗震性能得要求不同分为Ⅰ级接头、Ⅱ级接头、Ⅲ级接头3个等级。

107.钢筋机械连接件:

工艺检验;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工艺检验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钢筋母材抗拉强度试件不应少于3根,且应取自接头试件的同一根钢筋。

108.砌墙砖和砌块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烧结普通砖②烧结多孔砖③烧结空心砖④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⑤粉煤灰砖⑥蒸压灰砂砖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⑧混凝土多孔砖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09.烧结普通砖、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

①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普通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②强度检验试样每组为15块。

110.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①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

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

②砌块试样每组为5块。

11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①同一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砌块,以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亦为一批。

②每批抽取试样为18块。

③试件的制备,采用机锯(不得用砂轮片)或刀锯,锯时不得将试件弄湿。

112.采用的道路和基础回填材料有土、粉煤灰、石灰土(灰土)、砂等。

113.土作为常用道路和基础回填材料,在工程中被广泛应用。

土一般由固相(土颗料)、液相(水)和气相(空气)三部分组成。

114.干密度,主要用于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质量评定或以设规定的控制干密度为依据进行评定,方法为环刀、灌砂法、灌水法、贯入法等。

115.用压实系数(λc)或压实度(K)来鉴定黏性类地基回填质量。

压实系数为土的时间干密度(Pd)与最大干密度(Pdmax)的比值,压实度为土的时间干密度(Pd)与最大干密度(Pdmax)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最大干密度(Pdmax)和最优(佳)含水量是通过标准击实方法确定的。

116.

(1)砂垫层材料应选用级配良好的中、粗砂,含泥量不超过3%,并须除去树皮、草根等杂质。

(2)粉煤灰垫层对过湿的粉煤灰应沥干装运,装运时含水量以15%~25%为宜。

(3)土基中淤泥、烧失量(700℃)大于8%的土及易溶盐大于5%的土不得直接用于填筑路基;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戏、细粒土不得直接作为填料。

(4)覆土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严禁带水覆土,不得回填淤泥、腐殖土及有机物质,大于10cm的石块等硬块应剔除,大的泥块应敲碎。

管顶50cm以上覆土时,应分层整平和夯实

117.环刀法检测,道路工程应使用容积为200m3的环刀,基础工程应使用容积为100m3、60m3的环刀。

118.击实试验,轻型击实试验用样品数量不少于40kg,重型击实用样品数量不少于60kg。

119.在距环刀150-200mm侧面用铁铲铲入,取出环刀。

120.环刀法取样注意事项:

取样操作不应在雨天进行

取样完毕应尽快送检测机构检测,样品放置时间不宜过长以免含水率发生变化。

取样时应使环刀在测点处垂直而下,并应在夯实层2/3处取样。

取样时应注意免使土样受到外力作用,环刀内应充满土样,如环刀内土样不足,应将同类土样补足。

取样锤击时用力应以能打入土质为限,不能过分扰动路基土的原状结构。

对土质紧硬的地方可使用电动取土器,其操作按相应产品的技术说明。

当环刀中的土样含有大于50%的粗粒土或大量建筑垃圾时应重新取样。

现场取样应记录测点标高、部位及相对应的取样日期、取样人、见证人等信息。

121.土样存放及运送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将现场采取的土样,立即放入密封的土样盒或密封的土样筒内,同时贴上相应的标签。

如无密封的土样盒和密封的土样筒时,可将取得的土样,用纱布包裹,并用蜡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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