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大溪镇第三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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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大溪镇第三中学章程

温岭市大溪镇第三中学章程

序言

温岭市大溪镇第三中学创办于1969年,原名山市中学。

1995年新校舍落成后,白山中学并入,2003年底更名为大溪镇第三中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加强依法治校,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办学品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温岭市教育局关于“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品质提升”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第三中学,英文表述为:

DaxiNo.3MiddleSchool,Wenling,Zhejiang;学校地址:

温岭市大溪镇山市金山南路98号;邮政编码:

317522;官方网址:

http:

//10.100.48.254/;电子邮箱:

wldx3z@。

第三条学校隶属于温岭市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占地面积23173平方米,建筑面积8697平方米,办学规模为24班。

第四条学校确立“理解教育”的办学思想,坚持“理解学生,教在心灵;理解教师,勤学守纪;理解自己,塑造人生。

”的办学理念。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

学会求知,学会负责;学会关心,学会生存。

学生培养目标:

学校坚持以学生终身学习、理想发展为本,注重发掘潜能,发展个性,提高素质,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良好的品格行为、扎实的基础学力、健康的身心素质、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现代人。

学校发展目标:

努力实现和谐管理、和谐教育,把大溪三中办成校园文化氛围浓郁、教学质量跻身同类学校前列、办学特色逐步明显的现代化农村初级中学。

教师发展目标:

以多元培训为机制,以课堂教学改革为载体,以专业发展为目标,打造一支“敬业爱生,协作创新”具有现代教育理念的学习型教师队伍。

学校特色品牌:

确立“板球运动”为学校的特色项目,通过板球运动让所有学生学会健身、学会拼搏、学会合作、学会创新、学会学习。

第六条学校校训:

明责职,敢担当;有爱心,讲诚信;会理解,促和谐;

  校风:

求真务实,团结进取。

教风:

敬业爱生,协作创新。

学风:

行成于思,业精于勤。

第七条校微:

该校徽以大溪开头的首字母d、x组合而成一个造型,右边为“三”,左右合成一个“中”字,即大溪三中。

外形又像一只翱翔的飞鸟,又似昂扬前进的风帆,在激烈的教育行业竞争中不惧艰险,勇往直前。

字母整体有机交融,象征我校全校师生志存高远,充满活力,拼搏向上的精神风貌。

黄色庄重典雅,绿色象征活力,显示我校生动活泼,充满朝气,奋发进取,锐意创新。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校具有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办学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升受教育者的各方面素养,达成学校育人目标的权利;

(三)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学期及学年学业等方面的考核权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四)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依据学校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有对考核业绩突出的实施奖励的权利、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予以批评和处分的权利;

(五)依法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三年初中义务教育;

(二)学校遵守各类政策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质量;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关心教师和学生的安全与健康;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内容,并严格按照标准收取费用;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条校长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学校发展等方面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

(二)按照上级规定,对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享有聘任权;

(三)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享有奖励权,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教职员工享有处罚权或提出处罚意见的权利;

(四)按照上级规定,享有学校经费和资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校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三)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四)挖掘学校教育教学潜能,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五)关心师生的身心健康,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工作环境;

(七)清正廉洁、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人个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教育书人,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张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认真诚信地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业考核;

(四)自觉维护学校荣誉,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家长委员会制和其他各种工作制度有机配合的管理体制。

坚持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政治核心保证,校务委员会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七条校务委员会制是校长负责制的组织方式与实施途径。

校务委员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行政班子、党支部、工会、社区干部、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学校党支部,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参与讨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参与讨论学校的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

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联系学校和家长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素质和家教水平,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等,并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四章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一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课程计划,配齐教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温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历开展教学活动。

充分发挥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使用国家审定或国家授权审定的教材实施教学,按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

第二十三条根据新课程标准建立国家、地方、校本三级课程管理体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学校自主开发校本课程,主要服务学生个性化发展。

学校积极推进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校本化实施,形成多元的校本课程特色。

第二十四条校本课程的开发必须结合学校实际,适合本校特点,切合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建立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社会参与校本课程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学处是本校课程管理与评价的职能部门,每学期开学前制定出全校总课程表、活动课安排表、教师任课表、班级分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等,各教学班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保证课程开齐、开足、开好,教师按统一的教学进度进行教学。

第二十六条在教学上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的原则。

在教学方法上推行“后茶馆式”教学形式,坚持“先学后教“、“以学定教”的教学方式,注重实施分层教学和自主合作探究学习,讲究学习习惯和方法的培养,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负责,学会关心、学会生存。

第二十七条学校注重课堂教学改革,坚持以爱为基础的理解教育,要求教师对教学过程进行五化建设,通过“调好心、设好问、审好题、变好式、补好漏”,建设有效课堂,高效课堂。

第二十八条依据课程或教学进程实施情况,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动态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测分析,并运行学生发展性评价制度。

(一)通过对每学期期末学业水平测试分析,动态了解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情况,建立动态质量分析报告,以便调整教学策略。

(二)建立学生基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定时开展综合素质活动,引导学生注重各方面素质的发展。

(三)建立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存的发展性评价体系,定时评价,及时反馈,动态比较,赏识为主,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存,促进学生全方面发展。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温岭市教育局关于“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品质提升”的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的自主性发展三年规划,交教育局审核通过,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学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学校贯彻《温岭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基础职务工资奖与教育教学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并充分发挥高级教师、骨干教师、名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指导作用,深入开展“青蓝工程”,重视教师间的协作,打造学习型团队。

加强校际交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双向路子,共享学习收获,拓展教师视野,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升教师品质。

第三十四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管理机制。

实行班主任聘任制度,落实副班主任管理职责,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学校坚持“德育首位,以人为本”的方针,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构建以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等为主要内容,以主题系列教育活动为主要抓手,以班集体建设为主要载体的德育管理体系。

按照全员德育原则,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增强德育合力。

同时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八条学校以教学处为主要部门,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如学籍管理制度、课程管理制度、教学“五环节”流程管理制度、减负增效制度等,明确各学科学生学业能力考核标准。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各科考核及考查工作,开展书面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多元评价制度。

严格控制作业量,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不违规向学生推销、征订教辅资料,鼓励教师自编材料。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入学原则,招收学校学区学生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不属学校学区内的学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规定学年内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学校以总务处为学校后勤管理的职能部门。

后勤服务坚持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讲求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四十二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三条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台风、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学安全等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如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求助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接受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条学校接受温岭市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一条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校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章学校与社区

第五十三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

(二)设立“校长信箱”和校长热线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及举报。

学校通过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社区会议等途径,经常听取家长和社会对办学的意见、建议;

(三)学校与社区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利用“致家长的一封信”、

“家长开放日”等渠道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联系,宣传学校政策、疾病预防等相关内容,并广泛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改进学校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托社区(村居),开发社区(村居)教育资源,依靠社区(村居)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靠大溪镇人民政府、山市管理区、大溪镇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五十六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品质。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按照法制化、民主化的程序规范进行。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温岭市教育局审定批准后生效。

同时报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修订本章程,修订后的章程应向温岭市教育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温岭市大溪镇第三中学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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