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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管理制度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经2007年8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管理..............1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1

第四章员工档案管理..................3

第五章员工岗位聘用制度..............4

第六章管理人员聘用制度..........4

第七章员工待岗、内退、退休管理制度..............5

第八章考勤制度..........................6

第八章员工培训..........................8

第十章员工考核..........................9

第十一章员工工资....................10

第十二章奖惩............................11

第十三章附则............................12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的

管理,优化公司内部控制环境,使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现

代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员

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原则是:

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和约束

全体员工。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管理

第三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招聘新员工充实到各个工

作岗位。

招聘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公司实行公开招聘和专项招聘的方针,对急需的中、高层管理人

员可适时专项招聘。

第五条招聘、录用的主要程序:

(一)用人单位(指本部、技术中心、各分公司、厂,下同)每年10月底

前,拟定第二年增人计划(含临时性用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批准

后实施。

(二)对招聘的大学毕业生,在公司核准的计划数内,由用人单位通过人才

市场公开招聘,并自行考核学生情况,提出接收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

准后,办理录用手续。

拟录用大学生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者,

取消录用资格。

(三)因工作需要招聘的员工,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个人简历,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批准后,严格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识学

历、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及身体状况,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

格后,办理招聘手续。

(四)对国家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由公司统一接收、分配。

(五)对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因公司发

展需要继续留用的,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严格审核招聘、录用员工的条件,录用、聘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年龄在40周岁以

下,个别急需的特殊人才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的协议。

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

第八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或聘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劳动或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双方均必须

按劳动或聘用合同履行义务。

第十条劳动或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或聘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或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对出资培训的员工,公司应与其签订服务期协议,服务期限和

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在员工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

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继续聘

用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续签劳动或聘用合

同的意愿,通知员工续签劳动或聘用合同。

员工在接到通知3日内到人力资源部

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经劳动或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或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关

键岗位的应提前90天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或聘

用合同:

(一)劳动或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

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或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在试用(见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合同期内未能认真履行合同的;

(四)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甲

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六)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八)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利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

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违纪、违法除外);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纪、违法除外);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或聘用合同终止:

(一)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双方确定解除、终止合同的,员工主动及时做好工作交接手续,

归还办公用品等公司财物。

用人单位将解除或终止合同决定书送达其本人,办理

保险、档案等转移手续。

若因本人原因未办理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的订立:

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书面集体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

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员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员工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管理制

度,严格保管,保证员工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二十二条员工内部档案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各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归档材料及时送交人力资源部保管;驻外机构在当

地招聘的人员须建立详细的人事资料存档备查,并将所聘人员的主要个人资料整

理汇总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对收集的归档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员

工顺序号进行存放保管。

为确保档案的准确,每半年对内部档案进行检查、核对,

同时不定期查看,做到防蛀、防潮。

第二十四条公司本部员工、厂、分公司、子公司副职以上人员档案统一

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其他人员档案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3

第二十五条员工档案材料不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必须经公司

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六条查阅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部门以上负责人的档案,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二)持有外调证明材料介绍信者;

(三)纪检部门办案需要查阅档案的;

(四)查阅档案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

严禁涂改、圈划、

撤换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

销毁档案;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坚持原则,严格按

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办事。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员工岗位聘用制

第二十八条凡公司员工在劳动或聘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均按规定签订聘

用上岗合同。

第二十九条新聘员工(包括招收、招聘的各类人员),内部转岗员工以及

由于各种原因脱离原岗位超过三个月的员工,都必须先进行试岗,试岗期满经考

核合格方可签订聘用上岗合同,试岗期为三个月。

第三十条聘用上岗合同期限为一年,由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和受聘人

的情况确定,聘用上岗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或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随时解除聘用上岗合同,安排其待岗、

试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

协议的;

(三)违反厂规、厂纪、失职和营私舞弊的;

(四)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第六章管理人员聘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分、子公司厂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公司本部部门正、

副经理聘任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政工部考核测评后,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办

理聘任、推荐、委派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聘任程序和任期:

(一)分公司正、副厂长(经理),由公司总经理聘任;子公司董事长、总

4经理由公司推荐后,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办理聘免手续。

(二)公司本部职能部门(不含政工部)正、副经理,通过竞聘上岗,由

考核竞聘小组考核、测评后,根据德、能、勤、绩和工作需要,由公司总经理聘

任;

(三)分、子公司职能部门正、副经理通过竞聘上岗,由考核竞聘小组考

核、测评后,由厂长(经理)聘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分公司正、副厂长(经理),公司本部职能部门正、副经理,分、子

公司职能部门正、副经理聘期为一年;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有权解聘或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不善于经营管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三)XX擅自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的。

 

第七章员工待岗、内退、退休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员工待岗指在劳动或聘用合同有效期内未被聘用上岗和聘用

上岗后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上岗合同期满不再续延而在企业内部待岗。

第三十六条员工待岗,由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员工登记表》报人力资源

部审批,由人力资源部安排有关培训或转岗等事宜。

第三十七条员工待岗,如仍可能安排在本单位其他岗位的,该员工在原

部门培训,凡在本单位无法再安排的可进行转岗培训,留原部门培训期限为半个

月以内,转岗培训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在此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发放最低生

活费,不享受福利。

第三十八条待岗员工培训考核合格后,须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可

在原部门安排试岗,也可由人力资源部推荐到其他缺员部门试岗,试岗期限为三

个月。

试岗期间享受本人技能工资和本岗位的副岗工资,奖金按同岗位人员的50%

计发。

第三十九条员工待岗时间不超过半年。

在待岗期间可安排两次试岗,如

仍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不服从分配的,按《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第四十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可申请自谋职业、转岗、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办理上述手续前,到其他单位应聘或领取个体经营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经

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如符合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长期病休、内

退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在岗男性员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在岗女

5

性员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各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实

行内部退养,自行制定员工内退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男员工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在管理岗位的女员工年满五十五

周岁退休,在生产经营岗位的女员工年满五十周岁退休。

女员工退休前改变工作

岗位,在最后岗位工作期限满五年的,按最后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

的,按原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第八章考勤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作时间规定: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

第四十五条病假规定:

(一)请病假需持医院休假证明,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

按规定休假,未经同意的不得按病假处理。

(二)病假工资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治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

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

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

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

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对患有精神病、癌症、瘫痪、绝症的员工,需要公司扶持继续治疗

的,经公司同意,保留劳动关系,享受一定期限医疗期待遇。

(五)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

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

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一

至四级的,办理退养、退职手续,享受退养、退职待遇。

第四十六条事假规定:

(一)员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员工请假3天内,由部门负责

人批准,3天以上由公司(分公司)分管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

总经理批准;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先休后办理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

理;

(三)试用期(见习期)的员工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填写书面

请假报告表,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所

休假期将顺延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内员工请假不得超过一周;

6

(四)事假工资按当月岗技工资的日标准工资100%扣发,3天以上扣当月

奖金,半年奖、年终奖按天扣发。

第四十七条婚假规定:

(一)达到法定婚龄的初婚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凭结婚

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3天,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初婚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

年满23周岁),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15天;

(二)婚假须提前一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

假;

(三)婚假为带薪假。

第四十八条产假规定:

(一)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持医院证明的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

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另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的,另增加产假30

天;

(二)符合计划生育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女工,根据医院证明,给予20天

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三)妻子分娩,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四)产假、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五)产假、护理假为带薪假。

第四十九条丧假规定:

(一)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

死亡时,准假3天,若需到外地处理丧事者,最多不得超过7天;

(二)丧假为带薪假。

第五十条探亲假规定:

(一)已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探亲假一年一次,假期为30天,另加路

程假;

(二)未婚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探亲假原则上一年一次,假期20天,另

加路程假;

(三)已婚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每4年一次,假期20天,另加路程假;

(四)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学徒期、见习期、实习期满

转正后,方可享受。

(五)探亲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六)探亲假期间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半年奖、年终奖按天扣发。

第五十一条年休假规定:

(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1991年6月15日《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

要求,公司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

(二)年休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三)年休假为带薪假。

第五十二条迟到、早退规定: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

第一次迟到或早退扣20

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二次扣50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扣100元。

7

第五十三条旷工规定:

(一)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扣一天半工资;

(二)无故不到岗,或者不请假不到岗,或者未获准假不到岗为旷工;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为旷工;

(四)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为旷工;

(五)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及当月奖金;

(六)当月旷工累计满3天者,停发当月工资、奖金及福利,并扣半年奖(年

终奖)的10%;

(七)半年内旷工累计满5天者,给予计大过处分,并扣除半年奖;

(八)全年旷工累计满15天者,予以除名。

第五十四条考勤执行:

(一)员工上、下班考勤(打卡),不得请人代打考勤,不得代他人打考勤,

违者扣20元;

(二)考勤必须按时统计,迟报、错报、不报、弄虚作假将对考勤员实施处

罚。

第九章员工培训

第五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有参加相关培训的权力,且应按公司要求认真

履行培训相关义务;

第五十六条人力资源部是管理员工培训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

第五十七条培训种类:

根据培训时间跨度和战略规划可分为短期、中长期

培训两种。

(一)短期培训—为适应各部门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类临时性培训,包

括专项技能培训、业务培训。

培训部门需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待批准后安排相关

培训。

(二)中长期培训—为配合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发展战略进行的各类培训,

制定并完善各个层次员工的培训计划,包括新员工培训、在职员工培训、后备管

理人员培训、在职管理人员培训等。

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实施。

第五十八条新员工培训规定:

(一)新员工上岗前一律进行岗前培训;

(二)培训内容包括:

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公司发展历史及现状、行业状

 

况、经营业务、产品知识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新员工培训结束后,实行统一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五十九条在职培训规定:

(一)在职培训不定期,不得影响日常工作,原则上将时间安排在星期六及

星期天;

(二)培训方式包括:

聘请业内资深人士到公司授课,专家讲座等;

(三)培训内容包括:

市场及技术发展趋势、企业发展、法规的深入

8

第六十条职称(职业资格)考试: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职称评聘工作,经单位同意参加职称、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后报销考试费或报名费(培训费、资料费除外)。

第六十一条除公司举办的各类培训和职能部门的业务培训外,各单位应鼓

励和支持本单位员工参加专业对口的各级学历教育,提升自身文化素质,凡申请

获批准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学习获得本科以上学历者,经与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双

方就培训费用、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协商,获毕业证书后报销部分学费。

第十章员工考核

第六十二条考核是为了正确评价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为公司人力

资源的开发与规划提供合理依据。

第六十三条对员工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考核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员工由各部门负责人考核;中

层管理人员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考核;各厂、分公司、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由

公司总经理考核。

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部是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

有关事宜。

第六十六条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年终考核三种。

(一)试用考核

新进员工均应试用1-6个月。

试用期满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

负责考核。

(二)平时考核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员工的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学识应随时进

行考核。

(三)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每年一次,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第六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考核

(一)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终考核。

1、日常考核:

根据部门每月的工作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对部门负责人进行

考核;

2、年终考核:

每年一次,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部门负责人进

行考核。

(二)考核程序:

1、述职报告;

2、群众评议,打分;

3、报分管负责人、总经理(厂长)综合考评;

4、反馈考核结果。

9

第六十八条被考评者若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在考评结果公布三日内直接

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劳动工资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工资收入

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各单位

年度工资总额。

第七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一条分公司(厂)经理(厂长)的薪酬由公司根据其经营状况确定

考核办法及标准。

第七十二条员工工资的构成:

主要有技能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奖金。

第七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控制和协调工资管理的计划及实施,负责工资

管理的具体安排的日常工作,处理工资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第七十四条对于有见习期的新员工(应届毕业生),见习期内工资根据公

司划岗归级表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工资。

第七十五条对公司内部人员工作调整,工资采取“当月动岗,次月易薪”

制度。

第七十六条新进人员半年内不享受奖金,半年后享受50%奖金,一年后享

受全额奖金。

第七十七条加班必须从严控制,事前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八条奖金享有倍数的人员,一律不发加班工资,不享受调休。

奖金

不含倍数的人员,加班后可以调休。

加班时间累计4小时为半天,加班时间累计

8`小时为一天。

第七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明细表的制作、报批、统计,并及时将工

资表报财务审计部。

第八十条人力资源部发放工资时,附工资组成及扣款项目的详细说明,若

员工当月工资有疑义,可到人力资源部查询。

10

第十二章奖惩

第八十一条为了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以及对不良行为

者给予惩罚,公司实行奖励与惩处并举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对员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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