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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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长沙市望城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应急救援工作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降低非煤矿山企业突发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事故应对、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一旦发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新闻中心、安监局、经信局、公安局、卫计局、国土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环保局、住保局、交通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矿山事故重要信息;部署和总结年度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起草、实施本《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非煤矿山救护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公安干警及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公布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情况。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综合、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建议;制定、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牵头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的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报道;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非煤矿山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办理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新闻中心: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矿山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安监局:

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拟订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救方案;组织调集非煤矿山救护队、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区经信局:

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和通讯运营商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和通讯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区卫计局:

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负责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卫生防疫工作。

   区国土局:

负责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有关矿山地质、资源开采利用和矿山开采图纸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和监管信息;协助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

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安置灾民、开展灾民生活救助、组织社会捐赠、处理善后事宜。

   区人社局:

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协调处理待遇支付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区环保局: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相关处置工作。

   区住保局:

负责指导、协调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

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区气象局:

负责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2.3 专家组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应急救援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

  2.4.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4.2 抢险救援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2.4.3 治安保卫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2.4.4 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2.4.5 新闻报道组:

由区新闻中心牵头,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2.4.6 善后处理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区安监局备案。

区安监局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街镇、园区安监站、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安监局;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安监局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等四级。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 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

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 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

必要时,由区公安局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3 医疗卫生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

区卫计局要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6.4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安监局、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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