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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管理制度模板

生产型企业奖金管理制度

一、员工出勤奖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按照公司规章,特订定本办法。

(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

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3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二、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

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

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

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

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

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1次:

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1次:

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1次:

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1次:

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1次:

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1次:

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下表为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奖励标准

100%以上3个月(同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2.5个月(同上)

90%~95%未满2个月(同上)

85%~90%未满1.5个月(同上)

85%以下1个月(同上)

XX公司津贴及奖金制度

 

一、公司津贴制度

□住宅津贴

第一条领取资格

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职工,自_______年_______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第二条津贴额

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一)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无抚养家属(单身)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二)本人不是户主

1.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3.无抚养家属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__元

(三)购、建私房津贴

1.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以_______元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以_______元为限

2.本人不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以_______元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以_______元为限

第三条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

住宅津贴从职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的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职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第四条领取手续

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职工,事先必须将“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交给本单位领导,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第五条确认

根据第四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及总务处负责人需要确认该职工领取住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填写住宅津贴确认表。

第六条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

公司在审核职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契约、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查。

第七条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

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交有关材料,并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特别工作津贴

第八条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第九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别工作津贴__元。

第十条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一)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占一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及相对应的特别工作津贴如下所示:

表-1

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

特别工作津贴

不到10%的

每月元

10%以上,不到15%的

每月元

15%以上,不到30%的

每月元

30%以上,不到50%的

每月元

50%以上,不到70%的

每月元

70%以上的

每月元

(二)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别。

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三)特别工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特别工作津贴的月平均额,每半年发放一次。

□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一条领取资格

对于有锅炉操作的资格并实际从事锅炉操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二条专职锅炉工

对于专职锅炉工,每月发给锅炉操作津贴_______元。

第十三条兼职锅炉工

因专职锅炉工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时,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一)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的时间比率及锅炉操作津贴:

表-2

从事锅炉操作的时间

锅炉操作津贴

不到月总工作时间的10%的

每月___元

10%以上,不到15%的

每月___元

15%以上,不到30%的

每月___元

30%以上,不到50%的

每月___元

50%以上,不到70%的

每月___元

70%以上的

每月___元

(二)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三)锅炉操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的计算,以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为依据。

□电话交换津贴

第十四条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电话交换工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第十五条专职电话交换员

对于专职电话交换员,每月发给电话交换津贴_______元。

第十六条兼职电话交换员

因专职电话交换员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时,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一)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的时间比率及电话交换津贴。

表-3

从事电话交换的时间

电话交换津贴

不到月总工作时间10%的

每月___元

10%以上,不到20%

每月___元

20%以上,不到40%

每月___元

40%以上,不到60%

每月___元

60%以上的

每月___元

(二)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三)电话交换津贴的奖金标准额的计算,以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为依据。

□保健津贴

第十七条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

在工厂内经常并大量处理有毒化工原料者,或工作环境有可能损害其健康者,享受保健津贴。

第十八条长期工作者

长期在上一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每月领取保健津贴_______元。

第十九条临时工作者

临时在第十七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按下列标准发给保健津贴。

表-4

处理有毒化工原料

或在恶劣工作环境下的工作时间

保健津贴

不到月总工作时间的10%的

每月___元

10%~15%

每月___元

15%~30%

每月___元

30%~50%

每月___元

50%~70%

每月___元

70%以上的

每月___元

 

□伙食补贴

第二十条领取资格及金额

因工作原因而不能利用本公司食堂的职工,按下列标准发给伙食补贴:

(一)每天午餐补贴_______元,晚餐补贴_______元。

(二)伙食补贴每月结算一次,按出勤天数乘以每天的伙食补贴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职工市内出差,也按上一条标准领取伙食补贴。

第二十二条在本公司食堂用餐者按下列标准给予伙食补贴:

(一)早餐_______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单身职工)。

(二)午餐_______元。

(三)晚餐_______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单身职工及需在晚7点以后加班者)。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职工因需要在下班以后加班两小时以上者,免费供应一顿晚餐(或夜餐)。

报酬制度案例

奖金管理制度

一、员工出勤奖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办法。

(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

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3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二、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

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

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

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

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

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1次:

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1次:

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1次:

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1次:

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1次:

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1次:

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下表为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

奖励标准

100%以上

3个月(同特别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

2.5个月(同上)

90%~95%未满

2个月(同上)

85%~90%未满

1.5个月(同上)

85%以下

1个月(同上)

 

奖惩制度

第一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

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

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

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

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

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

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

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

除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

予以解雇。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八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七)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九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十)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十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十一条、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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