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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英语付款方式

我国对外贸易货款的收付,通常都是通过外汇来结算的。

货款的结算,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时间、地点及支付方式等问题,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对此取得一致的意见,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以现金结算货款使用较少,大多使用非现金结算,即使用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贷工具来进行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结算。

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货款的支付工具有货币和票据,而以票据为主。

  一、货币

  对外贸易货款的收付,可以采用卖方国家的货币或者买方国家的货币,也可以采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货币。

在当前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的情况下,货币经常出现上浮或下浮的情况,上浮的货币叫“硬币”,下浮的货币叫“软币”,因此,买卖双方商订付款条件时,还存在选择“硬币”或“软币”的问题。

为了选择有利的货币进行计价和结算,出口时应当采用“硬币”,进口时应当采用“软币”。

如因某种原因,不得不采取对我不利的货币成交时,应采取有效办法来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

此外,还可采用保值办法。

  二、票据

  汇票

  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a、汇票的含义

  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b、汇票的基本内容

  汇票的基本内容一般有下列几项:

  

(1)出票人(Drawer)。

即签发汇票的人。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是银行。

  

(2)受票人(Drawee)。

又称付款人(Payer)。

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3)受款人(Payee)。

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4)付的金额。

  (5)付款的期限。

  (6)出票日期和地点。

  (7)付款地点。

  (8)出标人签字。

  上述只是汇票的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不是全部要项,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坟。

汇票不仅是一种支付命令,而且是一种可转让的流通证券。

  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类

  按汇票由谁开出,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Bill)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Draft)

  按照有地附属单据,汇票可分光票(Clean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Bill)。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SightDraft,DemandDraft)和远期汇票(TimeBillorUsanceBill)。

关于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sight);

  

(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date);

  (3)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dateofBillofLading);

  (4)提定日期付款(FixedDate)

  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

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提示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

  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竞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

  付款(Payment)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竞伯,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标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

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后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巾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由它们将扣除一定巾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持有人,这就叫做贴现(Discount)

  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荡票要求承竞俚,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urby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yonourbyNon-Payment),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而不同凶、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当汇票被拒付时,最后的持票人有权向所有的“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

为此,持票人应及时作成拒付证书(Protest),以作为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本票(PromissoryNote)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

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

  支票(Cheque或Check)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

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

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出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

这种支票叫空头支票。

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4)发票日期(dateof

  bill):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以发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英美法则不以之为汇票必要记载的事项,载明发票日期与否,不影响其汇票的有效性。

但依英美票据法,在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无发票日期时,合法的执票人得以实际签发的日期,补填在汇票上。

  (5)发票人的签名(signatureof

  drawer):

所谓签名,即把自己的姓名,亲书于汇票上之意。

票据上的签名固然可以盖章来代替,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按惯例,都由发票人亲自签名。

  法人的签名,应由其代表机关(或代理人)在汇票上载明其为法人代表(或代理)之旨,并由其代表机关(或代理人)签名,才能对该人发生效力。

至于未具法人资格的合伙为签名时,照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在汇票上签名,才可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但实务上仅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代表人,在汇票上载明代表之旨,而签名即可认为有效。

  以上

(1)——(5)项为绝对必要载明事项。

当然,还有“付款人姓名”、“受票人”、“发票地”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其他一些可记载事项,这里从略。

  (三)汇票的种类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汇票有下列几种分类:

  1.根据汇票的发票人是否为银行,可分为: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

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发票人,委托其外埠分行或联号付款的汇票。

在国际贸易上,进口商为偿付货款,乃备款向银行购买银行签发的汇票,自行寄交出口商,出口商即持向付款银行领取货款。

这种汇票方式亦即通常所称的票汇(demand

  draft,D/D)。

  

(2)商业汇票(commercialbillof

  exchange):

商业汇票是商场上通常使用的汇票,国际贸易上使用的汇票大都是这种汇票。

出口商输出货物后,即签发商业汇票,凭以让售银行或委托银行代收。

前一种情形是有信用状担保的场合;后一种情形则为以托收的D/P、D/A付款方式交易的场合。

  2.根据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证以支持汇票的信用,可分为:

  

(1)跟单汇票(documentarybillof

  draft):

汇票附有货运单证或其他单证支持汇票信用的,称为跟单汇票。

如汇票是根据信用状签发,则除附上信用状外,另附上信用状要求的有关单证,即可让售与银行,一般称为押汇。

如无信用状担保,虽汇票附有货运单证,也是跟单汇票,但银行例不接受押汇,只能以托收方式代为收取货款。

(无信用状担保的跟单汇票如经投保D/P、D/A输出保险或发票人为信用卓著的公司,银行或可考虑接受押汇)。

  

(2)光票(cleanbillof

  draft)汇票未附有任何货运单证的,称为光票。

在国际贸易上,出口商常为推广某些新产品或开拓新市场,而以寄售方式将货物运交其国外代理商,到一约定时间即签发不附单证的光票委托银行寄往国外银行向受托人(代理商)提示付款,以收回货款。

  3.根据汇票是否凭信用状开发,可分为近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近期汇票:

近期汇票是付款人见票(ondemand;at

  sight)即付的汇票。

出口商输出货物后,即签发跟单汇票让售银行(有信用状担保时)或请银行托收(无信用状担保时),出口地银行将跟单汇票寄至进口地银行,(如为信用状交易,进口地银行即为开状银,并且通常情形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此,开状银行收到汇票即须付款,至于开状银行与进口商的关系则为另一层关系。

)进口地银行即提示进口商(非信用状交易时),进口商见票后应即付款赎单。

  

(2)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可分为三种:

  1>发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

即发票日后一定期间内付款的汇票。

如Ninetydaysafter

  date,即以发票日后九十天的届满为到期日。

  2>见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

即见票日后一定期间内付款的汇票。

如Thirtydaysafter

  sight,即以见票日后三十天的届满为到期日。

  3>定日付款汇票:

汇票上载以特定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即定日付款汇票。

  上述三种汇票,执票人为保障票据权利,通常均向付款人提示请求承兑。

尤其是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承兑日即为见票日,所以为确定到期日,必须提示付款人请求承兑。

  至于承兑方式,通常是在汇票上盖上“承兑”字据,并由承兑人签名,例如:

  Accepted

  TheFarEasternTradingCo.Ltd.

  K.C.Lin,Manager(亲笔签字)

  October20,19—

  须注意,办理承兑时,切要填上承兑日期,否则无法确定到期日。

  4.根据汇票是否凭信用状开发,可分为:

  

(1)凭信用状汇票(billordraftwith

  L/C):

即凭信用状开发的汇票。

付款人通常为信用状的开状银行,但有时为其联号或进口商,而由开状银行担保(undertake)付款。

  

(2)无信用状的汇票(billofdraftwithout

  L/C):

即不凭信用状开发的汇票。

付款人通常为进口商,这种汇票,银行例不接受押汇,出口商只能委请外汇银行代为收款。

  5.根据交付单证的方式,跟单汇票可分为:

  

(1)付款交单汇票(documentagainstpaymentbill;D/P

  bill):

即付款人付清票款后才交付货运单证的汇票,又称为跟单付款汇票(documentarypaymentbill)。

  

(2)承兑交单汇票(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bill;D/A

  bill):

即汇票向付款人提示并经其承兑后交付货运单证的汇票,又称跟单承兑汇票(documentaryacceptancebill)。

  6.根据承兑地与付款地是否相同,可分为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

  三、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一)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汇付(paymentby

  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状(letterof

  credit)。

以汇付方式支付债款是顺汇法;以托收和信用状方式收取债款是逆汇法,又称发票法。

此外,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结合使用以及记账(openaccount)、分期付款(instalment)、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交单付现(cashagainstdocuments)及交货付现(cashon

  delivery)等较少采用的支付方式。

  

(二)汇付结算方式

  1.汇付方式的种类

  汇付的方式,通常有下列三种:

  

(1)票汇(demanddraft;billofremittance;draft

  transfer)票汇通常简称为D/D或D.D,即债务人或买方填写票汇申请书将款项缴交本地银行,即汇出行(remitting

  bank),由该行签发一张以债权人(或卖方)所在地的该行总分支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或解付行(paying

  bank),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交给债务人(或买方),然后,由其迳寄给国外的债权人或卖方,由其凭票向付款银行兑款的结算方法。

票汇的结算工具为银行即期汇票。

  现举例说明:

  假定台北的进口商某甲自纽约的出口商某乙进口一批货物,价款一万美元,某甲为清偿此贷款,乃将一万美元等值的新台币三十万元(此系假定美金与新台币兑换率为1:

30,事实上目前外汇银行的卖出汇率,随时调整,并且银行办理此项业务一向酌收手续费若干元,故实际上不只三十万元整。

)缴交台湾银行,并请台湾银行签发一张美金一万元的汇票交付给某甲。

某甲乃将汇票寄给纽约某乙,某乙收到汇票后即赴纽约银行兑取美金一万元。

纽约银行如数付款后,乃寄Debit

  Advice(借项通知)通知签发汇票的台湾银行,说明汇票已经兑付,并已借入其存款帐,全部程序至此结束。

1、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C)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2、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供各银行自愿采用。

1983年该规则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目前使用的是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本文,简称为UCP500。

  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中,遵循信用证独立性和严格相符原则。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系指银行仅受到信用证的约束,而与买卖合同无关,买卖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不影响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做到“单据和单据相符,单据和信用证相符”时,银行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反之,即使受益人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但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就无付款的义务。

银行的审单责任仅限于单据的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问其格式、完整性、真实性、伪造或其法律效力以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签发人的情况或清偿能力,对于这些事项,银行均不承担责任。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其运作程序(351)

  1、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时间和地点等。

  

(2)信用证当事人。

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偿付行等。

  (3)支付条款。

包括信用证支付货币币种和金额,该金额是开证行付款的最高限额。

  (4)货物条款。

包括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方面的记载和说明。

  (5)汇票条款。

此仅适用于使用汇票的信用证。

  (6)单据条款。

主要规定需要提交的单据类型和份数,通常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书等等。

  (7)装运条款。

主要规定装运港、装运日期及地点、卸货港、运输时间、是否转运或分批装运,等等。

  (8)特殊条款。

信用证可对每笔交易的不同需求,作出特殊的规定。

  2、信用证的一般运作程序

  

(1)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证,并向银行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

  (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

  (6)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

  (7)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三)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338)

  1、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进口方,也是信用证支付关系中的债务人。

  

(2)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同意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3)通知银行,是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4)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享有该信用证权益的人。

  (5)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本身。

  (7)保兑银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银行。

保兑银行和开证行均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业务中主要当事人是开证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和受益人。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

买方的义务是必须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的法律关系以开证申请书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关系。

开证银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两条:

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以合理的谨慎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3)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送达受益人,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之后就确立了双方的法律关系,信用证形成了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独立的合同。

  (4)通知行和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通知行和开证行之间是一种委代理关系,但它与受益人之间无合同关系。

  (5)受益人与议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的公开议付信用证的议付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本没有委托代理关系,议付银行是自愿承担风险买入受益人的跟单汇票,然后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开证银行行使索偿权。

  (四)信用证的种类(285)

  根据不同性质信用证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1)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该信用证议付之前,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根据UCP500第6条规定,凡信用证上未注明是可撤销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立信用证而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就由开证行和保兑行共同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

  

(2)不保兑信用证是指没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叫做不保兑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收款,银行收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开立远期汇票收款的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把该信用证上的全部或一部分权利(包括出运货物及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作一次转让。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上没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只限于受益人使用。

  (3)可分割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使用的信用证。

  5、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指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利用规定金额后,仍然可以重新恢复至原有金额继续使用,直至规定次数或累积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

  6、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分别申请开立以对方作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两证可以互为生效条件而同时生效。

这种信用证常用于补偿贸易或来料加工的业务结算。

  7、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由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申请签发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

开证人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必须履行其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付款给受益人的责任。

备用信用证通常作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的一种银行保证,当债务人违约时,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供债务人违约证明时,开证行即须向债权人承担付款责任。

银行对备用信用证的审证时,只要求受益人签署的证实借款方违约的证明或声明,并不需要去调查借款人是否真的违约就可以付款。

  (五)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行及例外原则(268)

  问题:

1个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遵循信用证独立和严格单证相符原则,如果不法商人恶意利用这两项原则,利用伪造的、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向银行要求付款,此将导致买方的重大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案件时常发生,因此,信用证的信用地位受到很大威胁。

美国法院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

此外,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作了明确规定,但是UCP500号并末涉及这一问题。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9节之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之单证表面相符,开证行出于善意兑付了汇票或支付命令,开证行并不负任何责任,即使卖方已经发出通知,说明单据上存在欺诈、伪造或交易上有欺诈行为,仅法院有权禁止款项的兑付。

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法院也已经接受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

  (六)银行的责任和免责(239)

  1、银行的责任。

银行对信用证具有审单的义务,在审单时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

  2、银行的免责。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3)银行对由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1、托收的概念

  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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