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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房建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工程部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

2、负责项目质量隐患整改的督促、落实和回复;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4、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5、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资料;

6、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职责:

1、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负责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

3、负责宣贯传达最新的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4、组织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重大设计变

更等的公司内审。

(详见《工程技术方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5、负责每月向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上报在建项目质量督查情况。

6、参与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

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

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八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开展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九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

上述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

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条质量检测(监测)单位质量责任 

(一)检测(监测)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检测(监测)单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工作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第三方完成(特殊检测项目允许专业分包,如人防检测、消防检测、燃烧性能检测、体育馆塑胶跑道材料检测等)。

(三)检测(监测)单位应编制检测(监测)方案报监理及建设审核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项目涵盖工程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所有检测内容。

检测数量不得少于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最低检测数量要求。

检测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相关规范及龙泉驿区质监站检测要求。

(四)检测(监测)单位应选派有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监测),对检测(监测)数据和检测(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发现检测不合格事项应及时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并建立不合格检测台账。

(五)检测(监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监测)报告签章手续齐全,并认真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出具的检测资料应满足工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归档备案等资料要求。

(六)检测(监测)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检测(监测)数据,以保证数据的完整及可追溯性。

实验室应装设视频监控,试验过程全程录像备查,录像存放时间应符合主管部门要求。

(七)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块养护制度。

(八)检测单位收样时应严格检查样品的二维码标识是否完好、通过监管系统核对样品信息、将收样编号与该样品的二维码标识进行关联。

不得收取未按要求粘贴二维码标识或二维码标识不完整的施工现场送检样品。

(九)检测数据、检测报告未按要求同步上传系统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十)规范、标准中规定有检测时限的,检测(监测)单位应本着以规范、标准规定的时限为原则,安排检测。

保证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检测(监测)内容,并出具相应的真实检测(监测)报告。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工程部负责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项目管理部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制度。

开工前,工程部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部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核制度

工程部组织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部、项目管理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工程部、项目管理部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涉及到项目设计变更的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工程部、项目管理部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五条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

设计、施工单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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