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合同示件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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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合同示件四
第一章施工合同书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总包施工合同。
鉴于乙方拟承建工程(工程名称),并通过200年
月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甲方以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万元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组成和解释顺序:
总包施工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施工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
①.补充协议条款和招标过程中乙方承诺(如有);
②.施工合同协议书;
③.施工合同文件;
④.双方核对完成的工程预决算书;
⑤.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甲方招标过程来往的函件;
⑥.承诺书(确认函)及外来文、册(确认函);
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行国家、省、市及内部有关施工、设计方面的规范、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
⑨.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和甲方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
⑩.施工投标文件及其补充说明和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廉政管理协议书。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
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或甲方选择指定为准。
本合同乙方每页都必加盖公章,表示其对该页的全部内容认同。
第二条: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三条:
合同份数
3.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执四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及公章后生效。
至办理工程验收交接备案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3.3.本合同未尽事宜,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四条:
施工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在双方签章且乙方交付履约保函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日期:
第二章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甲方:
1.2.甲方总代表:
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
1.3.乙方:
1.4.项目经理:
,指乙方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
1.6.监理单位:
,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
1.7.总监:
总监,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
1.8.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9.安全监督检查单位: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1.10.工程:
指甲方、乙方在招标、合同中约定承包的工程项目。
1.1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1.13.三方施工合同:
是指在该项工程开工前,由甲方组织招标,甲乙双方共同推荐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乙方推荐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甲方推荐单位数量,由甲方组织入围考察确定入围投标单位),甲方组织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甲乙双方以及中标单位三方签订施工合同(甲方作为该施工合同的第三方),乙方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并就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等向甲方负责,甲方负责直接向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付款条件由甲方确定,乙方对此付款条件确认后,甲方方可付款),并要求中标单位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格式见附件《三方施工合同样本》。
1.14.三方订货合同:
是指为了保证乙方承包范围内材料及设备订货的质量和按时供应,解决甲乙双方对限价材料、设备价格的争议,由甲方组织招标,甲乙双方共同推荐供货单位参加投标(乙方推荐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甲方推荐单位数量,由甲方组织入围考察确定入围投标单位),甲方组织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甲方、乙方以及供货方三方签订合同,甲方代乙方直接向供货方支付货款(付款条件由甲方确定,乙方对此付款条件确认后,甲方方可付款),由乙方负责工程量统计、订货(并督促供应商按时到货)、验收、保管及管理的合同。
格式见附件《三方订货合同样本》。
1.15.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7.小时或天:
本补充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8.图纸及样板:
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含破损)及甲方提供的样板无偿退还甲方。
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2.3.工程内容:
2.4.建筑面积:
2.5.结构类型:
2.6.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三通一平,场地标高由甲、乙、监理三方现场测定;桩基工程完成;其它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3.1.承包范围
小区智能化系统(包括宽带网系统)、高低压配电工程安装、污水处理、室外给水、室外排水、燃气工程、阳台栏板(杆)制作安装、单元门制作安装工程、空调百叶制作及安装工程、屋面金属飘板及VANKELOGO制作及安装工程、跃层金属旋转梯制作及安装工程、橱浴柜工程、淋浴趟门制安、远程抄表系统、游泳池设备供货及安装等工程、铝合金和塑钢门窗工程、木门及门套供货及安装、进户门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工程、烟道供货安装工程、外墙保温工程、永久围墙工程、外墙涂料工程、外墙装饰线条工程、园建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公共部分装修工程(入口大堂、架空层、样板房、样板层及会所)。
下列工程属甲方分包工程:
电梯安装、阳台遮阳推拉百叶工程、室外绿化。
按合同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全部风险和招标文件第八条中综合包干单价费用中所列的全部项目。
(以上三项条款可根据每个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再做调整)
3.2.乙方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3.本工程主体部分应由中标单位自行施工不得分包。
3.4.乙方对乙方总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乙方对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人员负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4.1.合同语言:
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4.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和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法律、法规。
4.3.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技术操作细则。
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要求和施工技术操作细则产生不一致时,以国家和市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合同文件和施工技术操作细则要求严格者为准。
第五条图纸
5.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向乙方分批提供施工图纸及说明各八套(包括向甲方提供的三套竣工图所需图纸),或另行约定交付图纸计划。
5.2.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第六条工程监理
6.1.甲方委托公司为施工监理单位,委托监理代表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6.2.甲方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在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交给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后7天内将合同中监理对乙方的管理工作等条款的意见或看法以书面形式提供甲方,逾期将视为认可。
6.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甲方代表
7.1.甲方委派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
甲方、监理所有文件经甲方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生效。
7.2.甲方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甲方批准。
未注明的,按国家监理条理履行监理职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任何权利和义务。
7.3.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代表或乙方收文人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
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按时提出确认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4.乙方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作认可。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5.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八条乙方代表
8.1.乙方委派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职责。
乙方代表应由曾受考察认可的正项目经理担任。
乙方在任命乙方代表前,应将拟任命的乙方代表的资历报甲方批准。
8.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转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3.乙方代表依据合同、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甲方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8.4.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报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甲方工作
9.1.甲方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
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5万元以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9.2.甲方代表可授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
甲方代表授权人,在甲方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
9.3.开工前甲方办理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9.4.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开工后由乙方负责完善。
提供水、电接口到红线,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负责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
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9.5.乙方须考虑污水提升办法,排至甲方指定位置(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9.6.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进一步探明。
9.7.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给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9.8.组织乙方、监理单位、设计院参加的图纸会审,由设计院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9.9.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甲方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9.10.根据销售和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和整修、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执行,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并限时完成指令。
9.1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9.12.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和甲方代表指令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一十条乙方工作
10.1.执行本补充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10.2.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10.3.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0.4.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开工证前(含开工证)业务等合法手续,承担公关职责。
10.5.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10.6.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10.7.乙方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接受甲方指令。
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
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按照甲方指令要求变更过来);乙方项目经理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10.7.1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
a.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技术员:
,水电安装负责人:
,施工员:
、测量员为:
,安全员:
;预算员:
,资料员:
,质检员:
。
b.其他人员:
模板工长:
,钢筋工长:
,砼工长:
,砌体工长:
,装修工长:
,给排水工长:
,电气工长:
。
10.8.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甲方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
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甲方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乙方支付违约金300元。
a.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不积极执行甲方指令者。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c.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g.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h.随地大小便者;
10.9.乙方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甲方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元/次。
10.10.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甲方驱逐,乙方一次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项目经理被甲方驱逐达3次,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甲方合同预算总价2%的违约金。
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乙方每一人次支付甲方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
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原因与看房、购房客户发生任何冲突,否则乙方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10000元,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10.11.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
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甲方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0.12.乙方收到施工图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
甲方接到监理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接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接点规定)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乙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甲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甲方可按照现实情况给予乙方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10.13.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含三方施工合同)提供配合和管理,对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方分包工程和三方施工合同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10.14.开工前乙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如因乙方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15.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
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10.16.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10.17.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10.18.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0.19.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火灾、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0.20.乙方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
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10.21.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10.2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止损坏措施的同时,应立即知会甲方、文物局和公安局,否则责任自负。
10.23.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
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破坏方承担。
10.24.乙方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三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
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发,甲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10.25.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免除以后的合作机会,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26.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和甲方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10.27.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等非计划内施工,并按甲方指令时限完成。
10.28.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给分包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0.29.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工程竣工后10天内清理现场,并将门窗、洁具等擦拭干净。
10.30.乙方负责标段内厕所污水的外抽和垃圾清除外运及相关的一切费用。
10.31.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所有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乙方自理。
10.32.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乙方负责。
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乙方及时自行办理。
如发生扰民和民扰自行妥善处理。
10.3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无论该等报道是于施工现场或社会宣传媒体。
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
10.34.市政原有一条道路外,其它设施和场地内围墙、其他内外道路由乙方自行解决,其做法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
乙方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
10.35.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乙方已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10.36.竣工后的场地,乙方有责任将该场地内,因工程施工所留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全部清理干净。
10.37.乙方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和向甲方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要求。
确保不会因上述原因使甲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10.3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0.39.乙方接到甲方或监理任何指令必须按时完成,否则每次支付甲方违约金5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并且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项指令,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