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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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安全效用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固定资产包括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由内蒙古大学财务处划定,并列出固定资产目录。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基本职责
第五条内蒙古大学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日常综合管理机构、使用管理机构和使用机构。
第六条内蒙古大学党政联席会,是固定资产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基本职责是,讨论通过有关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决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
第七条内蒙古大学财务处,是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综合管理机构。
其基本职责是,有关内蒙古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起草;中型固定资产购建、处置方案的审批;大型固定资产购建、处置方案的复核;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全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清查;负责与政府有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内蒙古大学教务处、科技处、后勤处、党政办公室分别是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使用管理机构。
基其本职责是,负责其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及房屋、建筑物使用的统筹管理,发挥存量固定资产的最大效用;对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整;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告进行审核。
其具体管辖范围界定为,教务处管辖全校教学部门的一般设备和普通实验室设备;科技处管辖全校重点实验室设备;党政办公室管辖行政楼设备;后勤处管辖全校房屋、建筑物以及上述机构所不能涉及的设备,并负有因处置和毁损而暂时难以处理的固定资产的收存和保管的职责。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使用机构,是指具体使用固定资产的有关院系及职能部门。
其基本职责是,有效利用所控制的固定资产;负责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出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方案。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建的管理
第十条房屋、建筑物的购建,由后勤处提出购建计划和方案,由财务处复核,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有关工程招投标、监理、施工等工程组织管理事宜,由后勤处办理。
有关工程财务、审计事宜,由财务处办理。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凡不涉及政府采购,如果使用学校资金,额度界定为单件或成套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具体程序确定为,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方案;经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征求专家意见并审核,并由其报主管财务校长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组织招投标;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组织签订购销合同,并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
购置方案、专家意见、审批意见、招投标资料、购销合同一并做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并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其中,学校统一管理使用的设备,由后勤处签订购销合同,并具体组织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凡不涉及政府采购,使用各部门正常预算经费的,须以其年初列入正常预算经费为前提条件;使用各部门发展基金的,必须以其列入发展基金使用计划为前提条件;使用各部门各种专项资金的,必须以其列入相应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为前提。
列入计划的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般不宜大幅度调整,个别仪器设备购置需要调整的,必须在购置方案中作出说明。
具体审批和购置程序按本章条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万以下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机构自行决定,其中结算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购置,必须签定购销合同。
必须签定购销合同的,购销合同应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并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机构提出购置方案;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征求专家意见,填写专家意见书,并依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使用机构依据审批意见组织购销合同的签定,并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购置方案、专家意见书、审批意见和购销合同一并作为办理财力手续的依据,并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机构提出的购置方案;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征求专家意见,填写专家意见书;依据专家意见,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会同财务处联合审批;由使用机构组织招投标,签定购销合同,并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购置方案、专家意见书、审批意见、招投标资料和购销合同一并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并行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机构提出购置方案;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征求专家意见,填写专家意见书;依据专家意见,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组织招投标;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组织签定购销合同,并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购置方案、专家意见书、审批意见、招投标资料和购销合同一并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并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提出购置方案;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依据论证报告的结论,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报主管财务校长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由财务处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联合组织招投标;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组织签定购销合同,并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购置方案、论证报告、审批意见、招投标资料和购销合同一并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并形成财务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凡涉及政府采购的,有关我校的审批程序,按本章第十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权限划分,有关具体购建程序,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发挥其最大效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或使用机构必须责成专门内设机构或设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全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学校与奥都集团签定的《财务备忘录》,由后勤处和奥都集团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并组织日常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应由使用机构的内设机构或设定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养护、检修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在全校范围内可以调剂使用,房屋、建筑物的调剂,由党政办公室和后勤处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提出范围内提出调剂方案;仪器设备的调剂,由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各自或联合提出调剂方案。
如果调剂的部门由同一校领导直接分管,可以由调剂部门的直接分管校领导审批;如果调剂的部门不属同一校领导直接分管,应当由调剂部门的共同上级领导审批;涉及党政部门之间或较大范围的调整,应当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外借,应经校长审批;仪器设备的外借,如果在我校校内使用或借出校外使用但所借仪器设备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审批;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物的出租,必须经校长审批;仪器设备的出租如果在我校校内使用,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审批;如果转移到校外使用,必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必须交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形成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修购基金,由各使用部门掌握,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缮。
其中,房屋、建筑物的租金应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房屋、建筑物的购置和修缮。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及毁损、丢失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变卖。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拆除,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符合既定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提出报告,并填定“固定资产拆除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两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注销凭证);经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审核;总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总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财务处依据审批结论和"固定资产拆除清单"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交卖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提出报告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变卖青单"(一式四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两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注销凭证);总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审批;总原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总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财务处依据审批结论和"固定资产报废、变卖清单"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丢失后,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提出报告,并填写"固定资产毁损、丢失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两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注销凭证),毁损、丢失责任的确认,原则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追究个人责任,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责成当事人赔偿并可追究其行政责任,具体责任的确认按下列程序处理:
总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确认;总原值在3万元以上的,由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审核;总原值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确认;总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确认。
财务处依据确认结论和"固定资产毁损、丢失清单"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拆除、毁损、丢失所取得的变卖收入和赔偿金,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形成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修购基金。
由各使用部门掌握,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缮。
其中。
基于房屋、建筑物所取得的收入应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房屋、建筑物的购置和修缮。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各部门因固定资产处置和毁损,暂时难以处理的,应在办理完本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有关手续后,将相应的固定资产交付后勤处,并将相应"清单"复印件交后勤处,由其代为保管,并具体做出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内蒙古大学财务处,统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
固定资产的登记,包括入帐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部分内容。
第三十三条入帐登记,是指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并交付使用或清查溢余时所进行的登记。
当发生固定资产入帐登记事项时,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填写"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单"(一式四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一份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两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凭证),财务处依据"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变更登记。
是指固定资产发生使用机构变更、管理人员变动等内部管理事项发生变动时,所进行的登记。
当发生固定资产变更登记事项时?
应由固定资产使用机构填写"固定资产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使用机构留存?
一份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一份报财务处作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凭证)财务处依据"固定资产变更登记表"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注销登记,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拆除、报废、变卖、毁损、丢失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时所进行的登记。
当发生固定资产注销登记事项时,财务处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有关固定资产的入帐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凡涉及教务处管辖范围的。
有关手续必须先经教务处实验设备科审核,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财务处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校和所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财务处必须保证每三年对全校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机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