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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国排舞竞赛规则

 

全国排舞竞赛规则-2016

全国排舞竞赛规则

(2013---2016年)

第一章总则

1.1说明

1.1.1定义:

排舞是一项通过丰富的舞步变化和段落循环将舞蹈、音乐、体育、文化等有机结合、用以诠释风格各异的舞蹈形式和音乐元素,从而娱乐身心的健身运动。

1.1.2排舞非常适合日常健身、工间操、课间操、全民健身展示表演及开展比赛等活动。

在丰富大众文体生活、增强团队精神、促进生产力、创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

1.2目的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保证全国排舞比赛的客观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1.3比赛项目

1.3.1单人项目

1.3.1.1单人规定曲目(男女不限)

1.3.2集体项目

1.3.2.1集体规定曲目

1.3.2.2集体自选曲目

1.3.2.3集体串烧曲目(两曲或三曲连跳)

1.3.2.5集体原创曲目

1.3.3双人自选曲目

1.3.4集体广场舞曲目(经过编排的广场舞)

1.4比赛分组及参赛人数

1.4.1比赛共分四个大组,具体如下:

1.4.1.1学生组

1.4.1.1.1少儿组(<7岁)

1.4.1.1.2小学生乙组(1——3年级)

1.4.1.1.3小学生甲组(4——6年级)

1.4.1.1.4中学生乙组(7——9年级)

1.4.1.1.5中学生甲组(普通高中、职高、中师中专等)

1.4.1.1.6普通院校组(含独立学院、职业学院等)

1.4.1.1.7体育院校组

1.4.1.2职工组

1.4.1.2.1职工青年组(小于35周岁)

1.4.1.2.2职工中年组(大于35周岁)

1.4.1.3社会组

1.4.1.3.1社会青年组(小于35周岁)

1.4.1.3.2社会中年组(大于35周岁)

1.4.1.3.3社会常青组(50岁以上)

1.4.1.4国际友人组

1.4.2参赛人数

1.4.2.1每队可报领队、教练、管理、队医等各1人。

1.4.2.2集体项目每项参赛人数不得低于12人,男女不限。

1.4.2.3双人项目每队限报2队选手。

1.4.2.4单人项目每队限报2名选手。

1.5出场顺序

1.5.1出场顺序由比赛组委会抽签确定。

1.6入场和退场

1.6.1参赛队可以选择动态入场或造型开始动作。

1.6.2参赛队根据音乐可选择造型结束动作或在音乐伴奏下退场。

1.6.3退场必须向裁判员及观众行礼致意。

1.7音乐时间

1.7.1串烧曲目时间(自音乐起至音乐结束止)。

1.7.1.1串烧曲目A(三曲连跳)的音乐时间为5′00″—6'00″。

1.7.1.2串烧曲目B(两曲连跳)的音乐时间为4′00″—5'00″。

1.7.2规定曲目、自选曲目、原创曲目和广场曲目时间为原曲时间,不得剪接与拼接。

1.8比赛成绩和名次及奖励

1.8.1单项成绩和名次

1.8.1.1各项目比赛成绩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名次并列。

1.8.2团体总分

1.8.2.1三个集体项目(串烧曲目、规定曲目、自选曲目)成绩之和为团体总分;总分高者,团体名次列前;如总分相等,集体规定曲目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串烧曲目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名次并列。

1.8.2.2各单位必须在报到时提交计入团体总分的三个单项的参赛选手名单。

1.8.3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按比赛规程执行。

1.9服装与装饰

1.9.1比赛服装、服饰、鞋、帽等要符合曲目风格。

服装服饰搭配协调。

带跟鞋要求安全,长裙下摆不得超过踝关节。

1.9.2比赛时选手可化妆、使用花纹贴纸。

1.9.3可以佩戴与表演相关的饰物。

1.9.4获奖队代表必须着比赛服参加颁奖仪式。

1.9.5自选曲目比赛过程中,服装服饰允许变化但不得离开身体。

1.10道具的规定

比赛中可以使用道具,但不鼓励使用道具,道具使用应与曲目风格或主题有关联,道具不得离开身体,因使用道具出现的错误将被减分。

1.11有关安全规定

1.11.1成套动作中不得出现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动作(不安全动作)。

1.11.2成套动作中不得出现抛接、翻腾、叠罗汉(托举)、倒立等危险动作。

1.12场地与设备

1.12.1比赛场地最小应为16×16平方米适于运动的平整场地。

1.12.2裁判席设在场地的正前方(单人项目采用裁判移动评分)。

1.13广告标贴规定

1.13.1组委会有赞助商统一广告标贴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1.13.2参赛选手赞助厂商的广告标贴,允许缝制在选手的服装上,约4平方厘米。

1.13.3臂贴可以是方形或环绕手臂,但宽度不得超过4厘米。

1.13.4印制在选手后背上的广告,面积不超过21×5平方厘米,成一线排列。

第二章舞步、音乐及编排

2.1排舞舞步和音乐的统一

2.1.1全国排舞比赛的曲目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公布。

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舞步和音乐必须使用中心公布的统一版本。

2.1.2比赛时使用非统一版本的舞步或音乐都将被视为错误而扣分。

2.1.3串烧曲目中要求音乐与舞步完整对应,串烧曲目的音乐只能整段剪接不允许拆分拼接。

2.1.4串烧曲目的音乐连接部分可以有不超过两个八拍的音效处理。

2.2编排要求

2.2.1所有比赛项目都不得改变和拆分舞步。

2.2.2在不改变曲目风格和音乐节奏的前提下,可对曲目的前奏、间奏、队伍入场、退场和上肢动作、方向、队形等进行编排。

结尾部分可以有不超过2个8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3/4拍节的曲目可以有8个3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

2.2.3规定、自选、原创曲目的队形变化不得少于三次,串烧曲目中的每个单曲队形变化不得少于三次。

2.2.4成套动作中依次或交替完成动作时,不跳舞步的选手停止时间不得超过1个8拍,成套动作中(串烧曲目中的每首曲目)允许有一次不超过1个8拍舞步小节的重复。

2.2.5规定曲目的编排

2.2.5.1全体选手在音乐前奏结束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舞步循环。

舞步循环:

依次完成舞步中规定的每个方向的段落,称为舞步循环。

2.2.5.2完成一个舞步循环之后,方可开始队形或方向的变化。

2.2.5.3规定曲目音乐光盘由比赛组委会提供。

2.2.5.4其余编排要求遵照规则进行。

2.2.6自选曲目的编排

2.2.6.1全体选手必须面向裁判完成每首曲目的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

2.2.6.2其余编排要求遵照规则进行。

2.2.7串烧曲目的编排

2.2.7.1参赛队可对原有音乐进行剪辑、组合、拼接,但不得改变音乐的速度和节奏,可对音乐之间的过渡部分做音效处理,音效时间长度不得超过10秒。

2.2.7.2每首曲目之间的舞步衔接要流畅、动作过渡要自然。

2.2.7.3全体选手在每首曲目衔接音乐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每首曲目的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

2.2.7.4如遇参赛曲目有ABC等多组动作,选手可只向裁判完成任一组动作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

2.2.7.5串烧的每首曲目结尾处可以有不超过2个8拍脱离原舞步的编排。

2.2.7.6其余编排要求遵照规则进行。

2.2.8双人曲目的编排

2.2.8.1音乐前奏结束后选手首先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

2.2.8.2双人曲目允许有脱离原舞步不超过4个8拍的炫技展示,但不得改变舞曲风格。

2.2.8.3其余编排要求遵照规则进行。

2.2.9单人规定曲目的编排

2.2.9.1音乐前奏结束后选手首先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

2.2.9.2其余编排要求遵照规则进行。

2.2.10原创曲目的编排:

原创曲目的舞步创编必须符合排舞运动的项目特色和基本要求;原创曲目的成套编排要求遵照规定曲目的编排要求执行。

2.2.11广场曲目编排要求:

广场曲目编排中不得出现危险动作,其它编排要求和形式不限。

第三章排舞裁判法

3.1大会组委会

3.1.1大会组委会由主办与承办单位的相关领导、行政人员及各参赛队领队组成。

3.1.2大会组委会负责大会的组织、宣传、竞赛及后勤保障工作。

3.2仲裁委员会

3.2.1仲裁委员会由本项目的专家和官员担任,一般为3—5人,负责按规则和规程等有关规定对比赛中发生的争议作出仲裁决定。

3.2.2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3.3裁判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1名、副总裁判长1—2名、裁判员5—7名、记录长1名、记录员2—3名、检录长1名,检录员3—4名、放音员1—2名、计时员1名、宣告员1—2名组成,也可根据比赛规模的大小适当增减裁判人员。

3.4裁判员资格

3.4.1担任排舞比赛的裁判员必须参加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排舞裁判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

3.4.2裁判必须熟悉比赛范围内所有曲目的舞步和音乐。

3.4.3裁判员需精通评分规则,熟悉竞赛规程,遵守裁判纪律,在评判过程中秉承“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方针,做到独立评分。

3.5裁判工作职责

3.5.1总裁判长工作职责

3.5.1.1全面负责竞赛裁判工作。

检查赛前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5.1.2管理裁判员队伍。

组织裁判员学习,确定裁判员分工,指导裁判员观看赛前训练。

3.5.1.3主持技术会议。

安排竞赛事宜,与参赛队沟通,按规则和规程解释相关问题。

3.5.1.4调控比赛进程。

发出运动员入场信号(举绿旗)。

3.5.1.5监督、检查裁判员整场评分情况,当评分出现严重偏差时,有权做出适当调整。

3.5.1.6对教练员、运动员干扰比赛进程的不正当行为,有批评、教育、警告和建议取消比赛资格的权利。

3.5.1.7审核并宣布最终比赛成绩。

3.5.1.8做好竞赛工作总结。

3.5.2副总裁判长职责

3.5.2.1协助总裁判长做好竞赛工作。

3.5.2.2协助总裁判长负责检查场地、宣告、组织编排和抽签等工作。

3.5.2.3检查记录的成绩登记,审核最后得分。

3.5.3裁判员职责

3.5.3.1参加赛前裁判员学习。

听从管理机构的指示,服从总裁判长领导。

3.5.3.2按时出席赛前的全体裁判员会议。

3.5.3.3观看赛前训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5.3.4严格按规则准确、快速、客观、公正、合乎道德的评判。

3.5.4记录长和记录员职责

3.5.4.1协助总裁判长做好赛前准备工作,备好出场顺序表、比赛成绩记录表等竞赛用表,准备好裁判组评分用具。

3.5.4.2比赛中及时统计裁判员评分,排出名次和奖项等。

3.5.4.3根据大会要求设计、制作成绩册。

3.5.5计时员职责

对自选曲目参赛队比赛的起止时间准确计时,时间不足或超出须立即报总裁判长。

3.5.6检录长和检录员职责

3.5.6.1召集参赛队伍,做好入场前期准备,确保开幕式、各场各项比赛按时顺利进行。

3.5.6.2组织领奖队伍,确保领奖工作有序进行。

3.5.7宣告员职责

3.5.7.1在总裁判长指导下进行赛前准备。

3.5.7.2临场介绍仲裁委员会人员、裁判委员会人员。

3.5.7.3在总裁判长示意下宣告出场队伍,宣读裁判员评分结果和最后得分。

3.5.7.4介绍与比赛相关的知识和组委会指定的宣传材料。

3.5.8放音员职责

收集各队比赛的音乐光盘,整理、核对、排序,准确播放各队音乐,并做好保管和退回工作。

3.6评分办法

3.6.1裁判员评分采用减分制。

裁判员根据参赛队场上表现进行减分,评分精确到0.1分。

3.6.2裁判员的评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中间分数的平均分为裁判员评分,再减去总裁判长减分即为参赛队最后得分,最后得分精确到0.01分。

3.7曲目的评分因素与分值

3.7.1每套曲目满分为10分,评分因素与分值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完成4分

艺术性4分

总印象2分

3.7.2评分因素解释:

完成:

舞步或音乐的正确性,舞步的规范性,舞步与音乐节拍的吻合性,集体动作的一致性;

艺术性:

编排设计的创新;舞曲风格的把握;表演技巧的运用;

总印象:

体现团队精神;充满激情与自信的表演;服装服饰妆容与舞曲风格相吻合。

3.8评分标准与分值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1、完成(舞步或音乐正确,舞步规范,舞步与音乐节拍吻合,集体动作的一致性)(4分)

非常好

3.7-4.0分

较好

3.5-3.6分

一般

3.3-3.4分

较差

3.1-3.2分

差(舞步或音乐错误)

3.0分以下

2、艺术性(编排设计、舞曲风格、表演技巧;)(4分)

非常好

3.7-4.0分

较好

3.5-3.6分

一般

3.3-3.4分

较差

3.1-3.2分

差(拆分舞步)

3.0分以下

3、总印象(团队精神、充满自信、服装服饰;)(2分)

非常好

1.7-2.0分

较好

1.5-1.6分

一般

1.3-1.4分

较差

1.1-1.2分

1.0分以下

3.9总裁判长加减分

总裁判长对以下情况进行减分,每项每次减0.1分:

出现不安全动作如:

空翻、抛接、托举(站立托举高度超过肩部)等。

出现违反规定的广告标贴

暴露隐私部位、内衣等

比赛中服装、服饰、头发散落;头饰、道具、鞋掉落等

佩戴眼镜、珠宝、首饰、手表等私用物品

改变音乐速度

音乐时间和参赛人数不符合比赛要求

参赛选手比赛中途上、下场;

总裁判长对以下情况进行加分,每项每次加0.1分:

集体项目比赛总人数达到30人或以上加0.1分

集体项目各组别异性达到四分之一,加0.1分

3.10纪律与处罚

3.10.1有以下情节者,仲裁委员会有权予以处罚:

检录三次未到者

不服从裁判者

对比赛成绩不满,围攻、吵闹、辱骂、威胁裁判或工作人员者

拒绝领奖者

干扰正常比赛秩序者

有意毁坏场地设施者

3.10.2处罚办法:

警告

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成绩与名次

3.11特殊情况

运动员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做动作并向总裁判长反映,在问题解决后重做,在曲目音乐结束后提出的要求将不被接受。

音乐播放错误。

由于音响设备而出现的音乐问题。

由于设备问题而出现的干扰——灯光、舞台、会场等。

3.12申诉

3.13.1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对比赛成绩和结果不接受申述。

第四章教练员、运动员行为准则

4.1教练员行为准则

4.1.1熟悉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

4.1.2服从组委会领导,遵守大会的一切规定。

4.1.3在大会规定时间内,带领队员准时参加试用场地、开幕式、检录、参赛、颁奖等。

4.1.4比赛时不得进入比赛场地(少儿组除外),不允许在场外示意与喊叫。

4.1.5不得向裁判员询问有关评分问题。

4.1.6比赛中若发生非本队原因造成的比赛中断,有权向裁判长申请重做。

4.1.7加强对运动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做好赛前准备活动,通知获奖运动员按要求参加颁奖仪式。

4.2运动员行为准则

4.2.1了解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

4.2.2遵守大会的一切规定,服从大会的指挥。

4.2.3参加并积极配合组委会召集的开幕式排练活动。

4.2.4提前30分钟做好赛前准备,按大会规定时间到检录处检录。

4.2.5裁判长发出比赛信号时,向裁判长举手示意。

4.2.6获奖运动员着比赛服参加颁奖仪式。

第五章裁判员守则

5.1裁判员守则

5.1.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心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5.1.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本项竞赛规则,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5.1.3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1.4裁判员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加强团结。

5.1.5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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