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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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

第一2017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为什么?

存在。

(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作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

(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

但是按该条第四款规定,懂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钱顺不得兼任监事。

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

(1)要形成2/3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

(5)还应修改公司章程。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

为什么?

(1)答案一:

刘昌解聘钱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

而按照《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所以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

刘昌行为不合法,因为本案存在两个事实情节:

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依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的判断;第二,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2)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

钱顺兼任公司监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董事,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合理。

依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情形(即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离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钱顺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规定。

而针对其他股东的强制性的股权购买请求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

即在现行公司法上,股东彼此之间并不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收购对方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按照《公司法解释

(二)》第五条,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时,应尽量调解,并给出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的调解备选方案,也不能因此成立其他股东的收购义务。

故钱顺对股东刘昌的诉求,也没有实体法依据。

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

为什么?

判决合理。

依据《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

(二)》第一条第1款,本案符合“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昌顺公司自2014年6月至解散诉讼时,已超过两年时间未再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昌顺公司已实质性构成所谓的“公司僵局”,即构成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根据。

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

为什么?

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性质上为形成判决,据此,公司应进入清算阶段,对此《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如下:

(1)依据第183条及时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公司法》第184条至187条进行各项清算工作;(3)清算结束后,根据第188条,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概括来说,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范逻辑,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就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走向中止。

本案昌顺共被司法解散后仍然继续存在的事实,显然是与这一规范层面的逻辑不相符的,这说明我国立法关于司法解散的相关程序与制度,在衔接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将来立法的完善。

第二2016年商经法真理主观题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森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

《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

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

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元出资,仅仅出资100万元;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元,仅出资50万元,所以两位自然人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

为什么?

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表示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

为什么?

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可以转让的。

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照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

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

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森公司,美森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

其受偿顺序如何?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清偿。

大雅公司是美森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

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

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森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

答案二:

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

答案三:

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

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

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不成立。

赵某是实际的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

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2015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为什么?

《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为什么?

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

其次,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义务。

则在结果上会导致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

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为什么?

不可以。

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需遵守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照其持股比例或者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

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

为什么?

《2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决议。

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1/3的比例要求。

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

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产生新的注册资本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

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

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为什么?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意:

鉴于在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对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1)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

(2)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

 

第四2014年,商经法法考真题主观题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

为什么?

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转入陈明个人账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

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

为什么?

根据问题1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的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为什么?

不能。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法学理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

为什么?

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

为什么?

不能。

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债务人的懂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懂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得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

第五2013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

为什么?

有效。

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

为什么?

不可以。

确定甲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5条。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什么?

满钺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根据现行《公司法》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第4项。

满钺无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根据现行《公司法》,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下,垫付出资行为已经不违法了。

垫付出资人满钺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

为什么?

可以。

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厂房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

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

为什么?

不能。

乙与丙丁之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

为什么?

可以。

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

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经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5、27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第六2012年,商经法法考真题主观题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过半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合同有效。

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也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

为什么?

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

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

为什么?

丙仍然享有股权。

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七2010年,商经法法考真题主观题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有效。

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

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

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为什么?

不构成。

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为什么?

未超过。

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为什么?

无权。

甲以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担保函,构成表见代理。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为什么?

能够。

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

为什么?

能够。

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

为什么?

不享有。

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诉行为?

为什么?

有效。

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其有效。

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第八2007年,商经法法考真题主观题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

为什么?

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

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第九2006年商经法法考真题主观题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有效。

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不合法。

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

为什么?

无效。

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

为什么?

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

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

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

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为什么?

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

丁公司与B银行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

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

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事务所追索。

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以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应经取消)

第十2005年,商经法法考真题主观题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有效。

理由:

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或者答:

(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

(2)根据《公司法》的治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

为什么?

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人员安排不合法。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无效。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

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

为什么?

不能。

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发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应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等4人承担。

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人承担。

第十一2004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有效。

因为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为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有效。

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的成立的效力。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为什么?

不能。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

为什么?

不能。

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

为什么?

不应承担。

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以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权负责。

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再无负责。

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第十二2003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发的规定之处?

为什么?

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定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已取消此规定)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符合。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属公司(或法人)分立。

分立前的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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