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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3.依法治国的含义

(一)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

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

 

(二)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

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主要内容有:

(1)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

(2)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四)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治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

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执法为民的含义

(一)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二)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其具体内容包括: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三)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执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表现。

具体体现为执法理念文明、执法制度文明、执法行为文明和执法形象文明。

公平正义的含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内容为:

(1)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

(2)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

(3)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

(二)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

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

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要求做到合乎法律、利益均衡和理性兼顾。

(三)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

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确保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和程序约束。

(四)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这一法律谚语表明了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可能赢得官司,但公平正义就已经大打折扣。

及时高效,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要求做到完善体制、节约成本和提高效力。

服务大局的含义

(一)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

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

大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

大局集中代表和体现整体与全局,是整体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地位具有根本性,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决定和主导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

(二)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

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三)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具体行为的表现。

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

主要内容包括打牢思想基础、全面充分履职和依法正确履职。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

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

党的领导的含义

(一)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要求做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二)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

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党领导人民设计的国家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讲法治不应当也不可能离开国家制度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

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国家制度,是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

只有把国家建设的政治方向作为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的优势,才能始终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其次,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立足现实基本国情推进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发展,不能超越历史阶段提不切实际的要求。

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不可忽视本国法律文化传统。

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

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本质上高度一致。

用政策指引立法方向,实现政策的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根本途径。

必须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克服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或完全等同等错误观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主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4.依法行政的含义

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依法行政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

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具体包括:

一是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而是来源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赋予的;二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行政主体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地采取行动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性规定。

  (三)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具体包括:

一是,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二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三是,责任与违法相对应,违法必须受追究;四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和公务的要求,行政公务人员还有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如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

法律基本概念

1.法的概念和特征

含义: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

(三)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普遍性:

对一定范围内的个人组织都有效力,而不是只针对某个人或某些人的。

规范性:

法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的。

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任何人组织都得遵守,如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我国的法律形式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

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3.我国的立法权限

第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制订特别法律

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

撤销下级权力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国务院)

国务院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

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

第四: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①省级及大市可制行政规章、②县级以上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撤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种解答: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像刑法、刑诉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等,人大常委会行使人大闭会期间的权利。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位和直属的行政单位制定规章制度。

各省级政府人大和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

4.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四点:

①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有三层含义:

国家的司法权只能有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5.法律效力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其潜在的效力,法律规范当然也不例外。

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对其所规制的人、事、地、时所具有的拘束力或约束力。

法律关系

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6.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及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权利:

所谓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

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应当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

紧密结合不可分割

2、数量上:

总量相等,从社会整体来看,绝对值等同。

3、产生发展:

经历浑然一体、分裂对立、相对一致的过程。

原始社会,无界限,浑然一体;随阶级社会、国家出现和法律产生,分裂对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确立后,相对一致。

4、价值上:

权利代表应然法,义务代表实在法,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同,因此在不同的法律体制中地位有主次之分;特权社会,强调义务本位;在民主法治国家,强调人的平等、自由和民主,强调权力本位,义务次要,法律制度的设立强调保障人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律权利实际上是三种权力要素:

自由权、请求权、诉权的统一。

自由权是核心基础,请求权是内容,诉权是程序保障

7.执法、司法、守法的含义

执法,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适用执法的。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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