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124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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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124题
2020年行政处罚法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124题)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2、只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律停止执行。
(× )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5、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6、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7、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8、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执法人员对公民没收50元以下财物,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0、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11、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12、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1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1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15、行政处罚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1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
17、罚金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
18、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可以按比例分给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作为执法经费。
(×)
1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20、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2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2、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23、行政机关作出没收10000元以上非法财物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24、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态度不好,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加重行政处罚。
(×)
2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
26、扣押、查封、冻结财产属于限制财产流转的行政处罚。
(×)
27、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
28、执法人员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9、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
30、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3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行政罚款的,按日增加5元钱罚款。
(× )
3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33、根据“罚缴分离”规定,当事人最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34、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3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37、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临时人员依照法律生效的裁决,收缴罚款。
(×)
38、行政机关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40、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
(× )
4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拘留的行政处罚。
(×)
43、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
44、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4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7日内提出。
(× )
47、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48、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49、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50、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5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53、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54、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本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55、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56、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57、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58、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处理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59、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60、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61、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无须公布。
(×)
62、詹某的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因其已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所以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责任。
(×)
6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其上级机关可以责令改正。
(√)
64、法律和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65、罚款、罚金均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
66、乡规民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67、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68、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
69、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70、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7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72、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73、执法人员对公民作出警告或者没收50元以下财物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74、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办案经费问题,财政部门可以适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
75、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76、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
77、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78、某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其上级机关可以责令改正,但无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79、某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未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款时也未使用罚款单据,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
80、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无权拒绝处罚,但有权予以检举。
(×)
8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赔偿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予追究。
(×)
82、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 ×)
83、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
84、南京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85、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主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 )
8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但对该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
87、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
88、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不得责令其限期改正。
(×)
89、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
90、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得折抵相应罚金。
(×)
91、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9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和证据,无需进行复核。
(× )
9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9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
(×)
95、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96、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
97、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必须有两名办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98、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虽然对其不予行政处罚,但有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没收。
(×)
99、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 √)
100、上级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
101、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
(×)
102、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 )
103、在行政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可以对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
104、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 )
105、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106、以任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107、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
108、行政机关对接到的行政案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109、对于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也要采用书面笔录的形式履行对被处罚人的告知义务。
(×)
110、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
(√)
111、本案调查人员也可以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
(×)
112、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113、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
114、在听证案件中,第三人亦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
115、违法行为人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
(√)
116、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 )
117、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8、对当场处罚二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机关及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11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120、对于受害人控制的合法物品和文件,应当先行登记保存。
(√)
12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处罚。
(×)
12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行使。
(×)
123、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12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