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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取水工程设施

钟山县取水工程(设施)

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钟山县水利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

 

一、核查登记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钟山县水资源总量相对丰富,但由于时空分布不均、不合理开发利用等原因,区域内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等问题依然存在,制约了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取水工程(设施)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手段,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县域内取水工程(设施)建设数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不断增长。

长期以来,由于重建轻管、管理粗放,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违规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等问题;管理部门对区域取用水现状家底不清,取水工程(设施)台账信息不全;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薄弱,取水计划、工程水量调度、取水计量监测等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当前水资源管理工作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与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

在我县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及时准确掌握全县取水工程(设施)现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依法规范和加强取用水管理,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完善各河流沿江取水口规划布局,着力解决我县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我县水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二、核查登记目标

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通过开展核查登记工作,全面掌握钟山县取水工程(设施)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规范,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着力提高我县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快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壮美钟山、共圆复兴梦想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

三、核查登记范围与对象

(一)核查登记范围。

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范围为钟山县域内12个乡镇范围内,所属流域为珠江流域。

(二)核查登记对象。

本次核查登记对象为核查登记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水电站等。

除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其余取水工程(设施)均列为本次核查登记对象。

四、核查登记内容

(一)已建、在建的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二)已建、在建的取水工程(设施)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经审批违法建设、违反规定条件取水以及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及政策问题。

(三)已建、在建的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是否存在最小下泄流量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对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四)已审批发证的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取水计划管理、水量调度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取水计量监管、延续取水管理等,是否落实到位。

(五)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

五、核查登记原则

(一)加强协作,统筹推进。

本次核查登记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县水利局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核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明确核查登记技术要求,保证核查对象不重不漏、基础信息不缺不错,填报信息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和取水审批监管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基础信息成果审核,确保核查登记成果质量。

(三)全面核查,规范管理。

对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核查登记,按照持证取水、按证取水全覆盖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取水工程(设施)进行分类处置,依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四)问题导向,突出重点。

以核查促整改提升,全面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取水供水、不按要求落实最小下泄流量等行为,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措施和信用惩戒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信息支撑,科学高效。

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和结合已有相关成果的运用,提高核查登记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建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六)注重宣传,强化服务。

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台、微博、微信、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核查登记宣传工作,提高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同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便捷服务。

六、核查登记任务

(一)对象核查。

全面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系统排查,主要掌握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或者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工程(设施)名称及类型、工程(设施)建设及运行状态、取水许可证申领情况以及工程(设施)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地理坐标等基本情况,汇总形成钟山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上报市水利局审核、入库。

(二)登记入库。

县水利局和各取水审批机关根据核查对象名录,组织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次核查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所属项目及管理(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基本信息、工程(设施)特性指标、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名称及类型、现状取用水规模、取水许可审批信息、取水计量监测及在线监控情况等基础信息,汇总形成本县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上报市水利局审核、入库;开展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抽查检查工作。

(三)整改提升。

针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反映出来的取水许可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台账,分类制定整改措施。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予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于符合相关程序但仍然存在问题,短时间内确实难以处理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限时整改。

要加强问题整改督导检查,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七、核查登记步骤

(一)按照“先核查、后登记、再整改提升”的总体安排,我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分为部署启动、核查登记、整改提升三个阶段。

从2019年3月开始,至2020年12月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部署启动阶段。

按照区水利厅的工作部署,制定我县核查登记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核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于2019年4月25日前将本县的实施方案报送市水利局。

(三)核查登记阶段。

2019年5月-2020年6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核查登记工作。

1.对象核查阶段。

钟山县属珠江流域,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象核查工作。

(1)县水利局采取多途径、全方位开展宣传动员,印发通知通告,组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登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主动填报《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

对网上填报存在困难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我局协助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

同时汇总网上填报信息,形成取水工程(设施)初步核查名录。

(2)县水利局对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开展“地毯式”排查,参考全国取水许可台账成果、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和发展改革、工业、住建等有关部门的项目名录等,采用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对取水工程(设施)初步核查名录进行复核和补充,并组织尚未网上填报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要求填报《核查表》。

对权属不清晰的取水工程(设施),负责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

负责审核县域内取水口取水工程(设施)核查信息。

对填报不合格的,要求填报单位(或者个人)重新填报。

(3)县水利局整理分析、汇总网上填报信息,形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

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对核查对象名录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水利局。

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核查对象名录进行审核,确保核查对象不重不漏。

2.登记入库阶段。

根据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针对未报废的已建取水工程(设施),按照已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分别开展基础信息登记及入库工作。

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登记入库工作。

(1)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信息登记。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取水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的登记工作,通知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登录核查登记系统填报《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取水审批机关应审核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并填写《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内业审核表》(以下简称《内业审核表》)。

对填报不合格的《登记表》,取水审批机关应要求填报单位(或者个人)重新填报。

各取水审批机关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将审核后的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提交入库。

(2)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信息登记。

按照“在地原则”,由我局组织开展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的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并印发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通知书,责令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登录核查登记系统主动填报《登记表》并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取水口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由上一级部门负责审核。

对填报不合格的,审核部门应要求填报单位(或者个人)重新填报。

逾期不进行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不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的,由我局负责登记填报,并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为确保登记信息质量,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现场抽查对象填写《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

对填写不合格的《登记表》,由我局重新组织填写。

(3)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汇总上报。

我局完成本级审核后,在核查登记系统中汇总本行政区的已发证、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形成《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经确认后提交至市水利局。

(4)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抽查检查。

我局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对抽查对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修改完善,填写《现场核查表》,并将现场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取水单位(或个人)通报。

(四)整改提升阶段。

1.制定整改方案。

针对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类做好整改工作。

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改实施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逐一销号落实。

针对取水工程(设施)无证取水的,符合法律法规许可条件的,依法责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

针对取水工程(设施)超许可水量取水的,责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整改。

2.整改提升。

全面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市水利局。

八、主要成果

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主要成果包括:

1.报告成果:

钟山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总结报告。

2.数据成果:

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分区域、分类型统计成果。

九、组织实施

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流域机构统一安排,水利厅统一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分级负责。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任务是:

1.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实施方案、技术培训以及宣传引导等。

2.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对象核查工作,形成核查对象名录。

3.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形成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

4.配合流域机构和水利厅、市水利局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抽查检查工作。

5.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整改提升工作。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本次核查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确保核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从2019年4月起到该项工作结束,每月底前将核查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以电子文件发送市水利局水政科邮箱。

(二)加强经费保障。

我局向县人民政府汇报,争取财政经费支持,保障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技术培训。

加强核查登记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做好技术要求的准确传达和严格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高认识,主动登录有关系统并填报基础信息,并配合管理单位完成核查登记工作。

十一、其他

本方案适用于钟山县域内2019年3月底之前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的核查登记工作。

2019年3月底之后新建、关停、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由我局在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指导中及时组织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或变更,并审核后提交入库。

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将与全国取水许可台账等管理系统相关联,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

 

广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有关表式

表1县(市、区)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

(以下表格由取水单位(产权单位)填写)

填表人姓名:

填表人手机号码: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公章):

一、取水单位(产权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固定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二、取水工程(设施)基本信息*

取水工程(设施)一

取水工程(设施)名称

运行管理单位名称

单位固定电话

单位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取水工程(设施)类型

□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水电站□其他

工程(设施)建设状态

□已建□在建

运行状态

□未报废□已报废

取水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已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审批机关

□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证申领情况

□已申领取水许可证/证号:

取水()字[]第号

□未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口所在行政区(若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请在此栏分别填写)

省(区、市)市(州)县(区、市)乡(镇、街)

省(区、市)市(州)县(区、市)乡(镇、街)

取水口坐标

东经:

度分秒,北纬:

度分秒

取水工程(设施)二

取水工程(设施)

名称

运行管理单位名称

单位固定电话

单位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取水工程(设施)类型

□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水电站□其他

工程设施建设状态

□已建□在建

运行状态

□未报废□已报废

取水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已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审批机关

□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证申领情况

□已申领取水许可证/证号:

取水()字[]第号

□未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口所在行政区(若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请在此栏分别填写)

省(区、市)市(州)县(区、市)乡(镇、街)

省(区、市)市(州)县(区、市)乡(镇、街)

取水口坐标

东经:

度分秒,北纬:

度分秒

取水工程(设施)三

......

......

取水工程(设施)四

......

......

表2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县(市、区)

序号

取水口所在

行政区

取水口坐标

取水工程(设施)名称

取水工程(设施)类型

建设

状态

运行

状态

取水许可证申领情况

取水单位(产权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

地市级

区县级

乡镇级

是否

申领

证号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人

手机号码

1

2

3

4

5

6

7

8

制表人姓名及手机号码:

单位联系电话:

制表时间:

校核人:

主管领导审核:

制表单位(公章)

注:

本核查对象名录的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由核查登记系统自动生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登记系统中下载、复核该表格,并填写最后一栏相关信息,加盖部门公章后上报。

表3县(市、区)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

(以下表格由项目取水单位(产权单位)填写)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填表单位(公章):

一、取水单位(产权单位)基本信息

*取水单位(产权单位)名称

身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取水单位(产权单位)性质和代码

□法人

□统一信用代码F□组织机构代码F

□营业执照注册号F□身份证号码F

□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名称

(填写本单位上一级法人的名称)

法人代码

□统一信用代码F□组织机构代码F

□营业执照注册号F

*取水单位(产权单位)联系人

姓名手机号码

二、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实际情况

项目编号

(系统生成)

*当前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项目实际建成规模的简要说明

项目立项审批有关情况

□全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F

(简要说明情况)

□部分审批(或者核准、备案)F

□未审批(或者核准、备案)

□其他情况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类型(可多选)

总数个

□闸个

□坝个

□渠道条

□虹吸管条

□泵站个

□水井个

□人工河道条

□水电站个

□其他个

*项目利用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等取水的,是否存在退水

□是

排放去向

□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排入市政管网□供其他取水单位取用

□否

(二)取水许可审批情况*

□已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的主要载明事项及复核情况

取水许可证证号F

取水审批机关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取水权人名称

(系统根据填写的证号自动导出)

取水地点

退水地点

取水方式

退水方式

审批年取水量(万m3/年)

审批年退水量(万m3/年)

取水用途

水源类型(可多选)

□地表水□地下水

复核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

□是

对不一致情况的简要说明

□否

□已办理取水许可但未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批复的主要事项及复核情况

□取水许可批复文号F:

□出具审批意见的取水许可申请书编号F:

取水审批机关

取水申请人名称

(实际情况与取水许可批复事项不一致的,请简要说明)

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审批年取水量(万m3/年)

取水用途

水源类型(可多选)

□地表水□地下水

复核实际情况与批复事项是否一致

□是

对不一致情况的简要说明

□否

□未办理取水许可

对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况说明

三、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

(若拥有多个取水工程(设施),请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填写)

(一)闸

工程基本情况P

*工程名称

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

*工程运行状态

□永久□临时

□正常运行□已报废□拟报废(拟报废时间:

年月)

*取水口所在行政区

省(区、市)市(州)县(区、市)乡(镇、街)

*取水口坐标

(系统中拾取或填写,东经:

度分秒,北纬:

度分秒)

*取水地点

(描述与参照物相对关系,例如:

张家河青湖大桥下游100m)

□左岸□右岸□其他

*取水水源类型

□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人工河道□其他(□再生水□)

*取水水源名称

(在系统提供的长江流域河湖名录内勾选,若未在名录内,则填写所在河段或者湖库的具体名称,例如:

西荆江右岸支流张家河)

*所属流域

□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淮河流域□珠江流域□太湖流域

水资源二级区名称

(系统根据坐标自动生成)

水资源三级区名称

(系统根据坐标自动生成)

工程特性指标

*取排类型

□取水□取排结合

*□最大取水流量(m3/秒)□日最大取水量(m3/天)

*设计年取水量(万m3/年)

□最大排水流量(m3/秒)□日最大排水量(m3/天)

设计年排水量(万m3/年)

工程取用水情况

*取水用途(可多选)

□城镇供水(自来水)□生活用水(企业自备)□工业用水(企业自备)□农业用水

□火力发电直流冷却用水□火力发电循环冷却用水□水力发电用水□生态用水

□水资源配置用水□其他用水

*近三年实际年取水量(万m3/年)及获得方式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监测□推算□其它

□监测□推算□其它

□监测□推算□其它

*断面水位或者流量实时监测情况

□已安装监测设施

□未安装监测设施

监测设施安装位置P

(与闸门相对位置)

监测设施管理或者运维单位

监测项目(可多选)

□水位□流量

监测信息是否接入地方或者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

□是□否

(二)坝

工程基本情况P

*工程名称

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

*工程运行状态

□永久□临时

□正常运行□已报废□拟报废(拟报废时间:

年月)

*取水口(大坝中心点)所在行政区

省(区、市)市(州)县(区、市)乡(镇、街)

*取水口(大坝中心点)坐标

(系统中拾取或填写,东经:

度分秒,北纬:

度分秒)

*取水地点

(与参照物相对关系,例如:

右岸支流西港河汇合口下游2km处的李家河干流)

*取水水源类型

□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人工河道□其他(□再生水□)

*取水水源名称

(在系统提供的长江流域河湖名录内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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