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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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省、市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我县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县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XX年底,完成汀江、闽江支流、赣江支流(古城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确保我县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三、排污口分类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将排污口分为五种类型:

1.企事业单位排污口。

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港口码头等排污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3.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

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4.农田排口。

包括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

5.其他排口。

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等。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实施排污口排查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摸清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

(完成时限:

20XX年6月底前)

2.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

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

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完成时限:

20XX年6月底前)

3.污染源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

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原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

(完成时限:

20XX年7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及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分类开展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城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

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完成时限:

20XX年9月底前)

2.清理合并一批。

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均予以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其中,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并按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

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城市、园区污水和初期雨水全收集、全处理。

(完成时限:

20XX年10月底前)

3.规范整治一批。

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

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

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

(完成时限:

20XX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核。

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制;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

各地要按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和《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要求,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设置审核手续。

生态环境局要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加强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

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放情况。

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3.严格环境执法。

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

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职责分工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委发〔20XX〕23号)有关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1.生态环境局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园区落实“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全县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县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加快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河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配合做好各行业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5.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灌溉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为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分别负责指导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省级以下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企业提供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9.县国资委督促指导下属的国有企业主动提供涉及排查范围内排污口信息,督促指导下属企业完成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园区管委会等属地或主管部门(单位)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要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

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做好相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强化督导调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已整治”排污口信息。

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将纳入20XX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并适时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对整治不力、水质未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于每月5日前更新、上报《调度表》(见附件),并及时按照“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个方面做好工作台账。

相关“一口一策”档案情况于20XX年1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公众参与。

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

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河长办、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入河污染源监管合力,逐步推动入河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

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和规范化设置。

生猪养殖创建工作方案3篇

第一篇

为推进畜牧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牧业现代化水平,根据《市20XX年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县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20XX年在全县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力争保质保量完成创建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2个,充分发挥标准化示范场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生猪养殖标准化生产技术水平。

二、创建内容

(一)必备条件

1、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所在乡镇制定了畜禽养殖“三区”规划;养殖场场址不得位于禁养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2、具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3、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已进行备案登记;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省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4、新建规模养殖场育肥栏舍必须采用高床养殖节水减污技术,清洁生产实现粪污治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未采用高床养殖节水减污技术的老养殖场必须具备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并做到了达标排放或全部实行综合利用。

5、养殖规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实行自繁自养模式,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育肥猪1500头以上。

6、已获得部、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不列入此次创建范围。

(二)主要内容

品种良种化。

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生猪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养殖设施化。

养殖场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新建规模养殖场育肥猪栏舍采用高床养殖节水栏舍设计,实行免冲洗工艺。

管理规范化。

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建立标准化养殖档案,各类生产记录齐全(包括:

生产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进记录、配合饲料使用记录、兽药购进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防疫监测记录、销售记录、种猪场还需填写重点疫病净化记录)。

防疫制度化。

防疫设施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猪实行无害化处理。

粪污无害化。

养殖场必须具备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实行干清粪工艺,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需提供当年环保部门出具的废水监测报告)。

具体建设内容详见附件《20XX年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

县农业和粮食局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至少推荐1家以上参加市级标准化示范场创建。

各乡镇要结合每个养殖场建设的不同情况和粪污处理模式,有针对性地指导养殖场按照示范创建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制定每个场的改造方案,督促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建立、完善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考评

县农业和粮食局将于10月份组织专家按照验收评分标准进行现场评比验收,80分以上为合格,评比结果将予以通报,并颁发“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牌,取得县级标准化示范场资格才能推荐参加市级标准化示范场申报;同时,在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或“菜蓝子”(畜牧业)生产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篇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动物卫生监督长效工作机制,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中的关键作用,促进动物检疫监督工作跨上新台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创建“机构队伍合法化、装备正规化、防疫监督常态化、检疫监督规范化、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程化、执法标准化”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有效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目标任务

20XX年:

创建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示范县;创建新城、池江、吉村3个乡镇示范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20XX年:

创建4个乡镇示范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20XX年:

全面完成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创建内容

(一)机构队伍合法化

机构性质。

县、乡两级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为全额拨款单位。

(二)装备正规化

1、硬件设施建设。

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有布局合理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库房等功能分区;有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车、速测仪器、采样箱等执法办案设施设备;办公场地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标示牌。

2、软件信息建设。

动物卫生监督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上上墙公示人员组成、办事指南、值班电话、县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农业部“六条禁令”等;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耳标、识读器等物资实行专人、专帐和微机化管理;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监督报表。

识读器使用率100%,平均每台上报信息150条(头)/每月以上。

(三)防疫监督常态化

1、以查处拒绝强制免疫、消毒、疫病监测和未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等为重点;

2、以查处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为重点;

3、以查处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为重点;

4、以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为重点;

5、以查处未按规定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场所为重点。

(四)检疫监督规范化

1、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

科学合理设置申报点的数量和分布,每个乡镇设置3个以上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屠宰点必须设置申报点。

申报点应具备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检疫及办公设施设备、完整规范的信息公示和档案记录等;屠宰场内应设立与检疫有关的“三室”,即办公室(可与检疫申报点合设)、实验室和休息室,配备检疫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

2、案件查处

(1)以查处未办理审批手续,从省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为重点;

(2)以查处销售、收购无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的动物为重点;

(3)以查处转让、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为重点;

(4)以查处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就出证、重复检疫收费等为重点。

(五)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程化

1、监管职责落实。

对兽药经营企业、诊疗机构、养殖场违禁投入品开展监管,有监管记录;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职责,严格按照每批次屠宰生猪10%比例进行监督检测。

2、案件查处。

以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劣饲料、兽药、疫苗,生产、经营、使用违禁投入品为重点。

(六)执法标准化

1、案件办理程序和行为合法。

规范案件查处行为,将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执法标准统一化、办案流程具体化、办案要求明细化,统一执法流程操作标准,操作标准要涵盖从执法办案的最初始环节到案件终结的执法办案全过程,处罚严格执行省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

2、文书制作规范。

使用农业部统一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案卷完整规范,案卷专人负责,定期归档,妥善保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创建工作组,切实落实责任和保障创建经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二)周密安排部署。

各乡镇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尽快制定具体创建方案。

(三)强化督促检查。

县局将结合春、秋两防工作开展督查检查,对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通报,确保创建进度和质量。

(四)严格考核验收。

各乡镇对照《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示范创建考核细则》,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验收报告,并于当年9月底前向县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县局于当年10月初对申请验收单位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于10月底对规范化示范创建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篇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防治是适应现代农业生产需要的现代植保社会化服务方式,对保障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全省以打造“七化”标准的专业防治组织为抓手,大力组织实施病虫害标准化专业防治示范行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专业防治社会化服务得到了蓬勃发展,农民防病灭虫难、防治成本高、农药用量大等生产难题得到了有效化解。

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防治,促进我县植保社会化服务又好又快发展,20XX年在全县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标准化专业防治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植保、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为引领,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装备现代化、人员专业化、服务全程化”为突破口,以提升专业防治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为重点,强化政策扶持,扶持发展标准化专业防治组织,支持专业防治组织购置大型高效施药机械和开展全程承包、跨区作业服务;加强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鼓励乡村整建制推进专业防治,提高专业防治效果、效率和效益,实现专业防治组织、农业生产者和政府三方满意,促进专业防治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三提高、三减少、三满意”的要求,着力提升专业防治现代物质装备水平、全程服务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全县病虫害专业防治服务面积达10万亩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标准化专业防治组织数量增加10%;大型高效施药机械的保有量和作业面积明显增加,同比增长20%以上。

全县重点打造2-3家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的标准化专业防治组织,在黄龙镇建立一个面积1000亩以上的水稻病虫害公益性专业防治核心区。

使我县专业防治整乡推进试点取得明显进展。

三、重点工作

(一)支持标准化专业防治组织做大做强。

以“七化”为标准,重点提升“装备现代化、人员专业化、服务全程化”水平。

一是提升专业防治组织装备水平。

整合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项目和水稻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支持专业防治组织采购大型田间自走式喷雾机,支持专业防治组织租用飞机作业服务,支持专业防治组织开展全程承包、跨区作业服务。

二是提升专业防治组织技术服务能力。

按照省、市、县分级培训原则,省培训优秀专业防治组织,市培训标准化专业防治组织,县培训当地所有专业防治组织,我局将对所有专业防治组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机防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专业防治人员田间病虫识别调查、防治决策、防效检查和科学防控、植保机械使用维护技能,着力提高“人员专业化”水平。

县植保站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将挂点1个专业防治组织或种植大户。

三是提升专业防治组织全程服务能力。

鼓励专业防治组织与种植业、农机合作社合作,走联合发展道路,开展“四机”(机耕、机插、机防和机收)联合全程社会化服务。

(二)建立病虫害公益性专业防治核心区。

县将在黄龙镇建立1个水稻病虫害公益性专业防治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

核心区设在交通便利、成片种植的水稻主产乡镇。

在核心区醒目位置设立专业防治标示牌,标明防治目标主要防治技术、承包病虫防治作业的专业防治组织名称及负责人等内容。

(三)推进专业防治与绿色防控融合。

大力推进专业防治与绿色防控有机融合,充分发挥专业防治效果好、效益优、效率高的优势和绿色防控生态、环保、安全优势,促进两者集成融合,实施综合治理。

我局在蓝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队(全省十佳专业防治组织)开展专业防治与绿色防控融合试点,统一实施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综合治理。

(四)开展专业防治整建制推进试点。

新城、池江、黄龙、等5个专业防治基础较好的乡镇要提前谋划,认真选点,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打造1个水稻病虫害专业防治整建制推进乡镇,为全县推广实施专业防治提供经验。

(五)加强专业防治组织管理。

实行专业防治组织备案制度,对我县所有专业防治组织进行备案登记.引导种粮大户、农药经销商等有实力、有需求的单位或个人组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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