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晋级考试民商事审判专业复习提纲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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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晋级考试民商事审判专业复习提纲1

全省法院晋级考试民商事审判专业复习提纲

综合知识部分

一、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一位普通人看到钟表不走了,可能会说“这只钟表坏了”,但一位法官或律师看到钟表不走了,只会说“这只表不走了”,绝不会说“这只表坏了”。

这就是普通人与法律人思维的不同。

1、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法律思维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种人中表现得最典型,因而在分析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时,主要就是以法官的法律思维为参照对象。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可归纳为6条:

(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

(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5)理由优先于结论;(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在讲演中,他重点介绍了前两项规则。

法官在进行权利义务分析时,常常容易犯两种错误。

第一种常见错误是把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

第二种错误则是逻辑理由偏颇。

对于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法律思维规则,他认为,一个理想的判决应该是既合法又客观。

但是从宏观上看,总有一些案例会出现两难的局面。

法律思维要求宁肯裁判结论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也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不一致。

2、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定分止争为目的。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其中: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

三、党的十七大精神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它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这个理论体系的概括和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它解决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理论创新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相统一的问题,也解除了人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对各阶段理论创新的称谓和排列存在的许多困惑和担忧,为今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进行理论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邓小平理论是这个理论体系的开山之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这个理论体系破浪之作。

科学发展观是这个理论体系的最新之作,是现阶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制高点,是中国共产党人继续进行理论创新的新起点,是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强大思想武器。

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2、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这一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科学发展观这一科学理论,是立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

它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二要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四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科学发展观是十七大的主线和灵魂,它不但统领报告,而且贯穿报告的方方面面。

学习十七大精神首先第一位的就是学熟、学深、学透科学发展观,只有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才能从根本上掌握和贯彻好十七大精神。

3、十七大提出的总体奋斗目标

十七大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的奋斗目标和“五项新的要求和具体目标”。

这个一大五小的奋斗目标,是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创造性提出来的,应该说目标清晰明确,要求具体详实,美好蓝图令人向往。

在13年后这个目标实现时,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的大国,将成为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成为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的国家;成为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国家。

4、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把握一条主线,即:

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工程的主线。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法官职责

第五条:

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力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

3、法官的条件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4、法官的任免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5、法官等级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颁布施行时间

2、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

公正、廉洁、为民。

3、保证司法公正(第三章)

4、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五、新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

1、颁布施行时间

2、第八十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加强修养,严格自律;

(三)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3、第八十一条 :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一)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4、第八十四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二)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八十七条: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一)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二)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专业知识部分

一、民事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

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

2、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

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

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殊为重要。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原权利。

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

民法上有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之说,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否则权利就难以实现。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通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分两类。

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年龄主义;对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个案审查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为民事法律行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范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各个法人目的事业不同而不同。

(1)始期与终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

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

性质上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

如身体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法律上的限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目的事业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四、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

3、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五、《民法通则》摘录

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七、《物权法》摘录

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八、《婚姻法》摘录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九、《继承法》摘录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十、《合同法》摘录

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患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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